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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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途径,因素]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司法,途径,因素]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媒体舆论误导公众的判断力媒体揭露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社会不良、不公现象,对司法者的执法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是一篇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公平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精髓,要是没有司法的公平正义,那司法将形同虚设。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以来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也始终是民众所追求的迫切期待,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要走,只有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强化司法者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创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环境、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才可能更好的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界定(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理念,它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和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

因此,所处不同时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以及受限制的智力水平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

第二种观点是,一方面内部制度的制约制约着司法权;另一方面,宪政分权保障着司法权的公正。

最后一种观点为,司法公正有以下三种内在涵义:(1)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过程中体现。

(2)在司法裁决中坚持相对统一的准则。

(3)在最后生效判决上维护稳定。

除此外,仍有许多观点。

我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不偏不倚的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负担。

(二)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最根本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准则。

司法公正是近现代国家公权力价值追求之一,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要求。

因此,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中立平等原则,同时要求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追求的正义,即在司法实践和实务过程中坚定的贯彻当事人双方平等、民主化程序、中立的裁判者和透明合理司法的原则。

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梳理

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梳理

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梳理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梳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也成为了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在推进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诸多难点。

本文将对推进司法公正的难点及应对措施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及公众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司法公正的难点1、法官不独立在司法公正中,法官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法官对于政治、利益等因素存在依赖,从而影响了判决结果。

2、案件难以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也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很多案件需要调查取证、寻找关键证据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这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耗时更长。

3、司法资源不均衡由于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一些地方的法院往往压力较大,资源匮乏。

这也导致了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司法公正的推进。

4、信息不对称在很多案件中,被告和原告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也会对案件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些被告可能会隐瞒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5、诉讼成本高相对于一些小额纠纷,一些诉讼成本过高的案件也会对公正司法的推进造成一定的难题。

这些案件往往需要调查取证,从而导致人力和物力成本的增加。

二、司法公正的应对措施1、加强法官独立性为了解决法官不独立性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强教育培训,从而提升法官的职业自律意识,保证公正判决。

2、优化司法审判流程为了解决案件难以审理的问题,我们可以优化司法审判流程。

可以通过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3、优化司法资源分配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我们可以优化资源分配。

可以通过增加人力、物力等方式,提高一些地区的诉讼效能。

4、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通过公开相关信息,让原告和被告在作出决策时能够拥有更加准确的信息基础。

5、降低诉讼成本为了解决诉讼成本高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降低成本。

比如通过法律援助、调解等方式,推进纠纷的解决。

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进建议

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进建议

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进建议一、引言司法公正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面临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裁判人员的不公正行为、程序上的不合理安排以及证据收集和查证不当等。

为了建立起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司法体系,本文将探讨当前存在的司法公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裁判人员观念转变与专业培训1. 裁判人员需具备正确认识和贯彻司法公正原则的意识:裁判人员应加强对司法公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党纪国法意识,深入理解其责任与义务,并在实践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断。

2. 统一裁判标准并加强专业培训:通过建立统一而科学合理的裁判标准体系,避免了不同地区和个别裁判员因主观因素导致差异化判决。

同时,加强对裁判人员的专业培训也是必要之举,以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对司法公正的理解。

三、程序合理性与规范化建设1. 强化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应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与公开。

引入技术手段,如录音录像等,记录并保存整个庭审过程,防止程序中的不公行为发生。

2. 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和查证制度:证据是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决的基础,在确保证据真实可靠性的前提下,加强对证据链完整性、来源可靠性以及获取方式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管。

3. 完善程序法治化建设: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标准和层级关系,并进行通俗易懂的科普教育普及,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到自己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四、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机制1. 扩大政府官员财产申报范围和领域:规范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其扩大至更多领域,并加强对申报情况的监察。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官员利用职权从事不正当活动,并避免司法工作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

2. 加强公民参与: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司法决策和监督的机制,包括引入陪审员制度、开展公众征求意见等。

这样可以有效增加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法律行业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革建议

法律行业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革建议

法律行业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革建议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着司法公正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行业中存在的司法公正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二、司法公正问题分析1.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我国整个法律行业中,司法资源的分配并不均衡。

一方面,在大城市地区,特别是一线城市,拥有更多的经济、人才和技术资源,使得这些地区的司法机构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司法资源匮乏,导致人民无法享受到同样标准下的司法公正。

2. 法官独立性受到侵犯作为执行司法职权的核心力量,法官对案件审理和判决应该完全独立,并只考虑案情、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仍然经常遇到出现非司法因素干扰审判结果的情况。

包括政府官员、权势人士和资本势力对司法干预,以及公共舆论和群体利益的压力等。

3. 执法效能不高尽管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警察依法执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法效能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警察存在不适当行为,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另一方面,中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证据保护机制和调查手段,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三、改革建议1. 加强司法资源配置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投入。

首先,在这些地区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提升当地司法机构的服务水平;其次,在大城市地区发展在线审判系统和电子诉讼平台,促进案件快速审理,并减轻庭审压力。

2. 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应通过立法强化对相关干扰行为的制度防范。

首先,建立独立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任命和提拔与政治、利益无关;其次,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管理,增强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最后,建立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

3. 提高执法效能为了加强执法效能,我们应该继续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首先,加强公安部门内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唱反调机制,避免腐败现象;其次,在技术手段方面进行创新,如加强电子证据保护和使用、完善警务综合信息化平台等;最后,加大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2024年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2024年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一、制度机制不健全制度机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基石却显得并不稳固。

首先,立法层面的缺陷为司法公正设置了障碍。

当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时,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时就可能面临困扰,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

其次,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足,也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当司法程序不透明时,公众无法对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司法独立性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可能干预司法程序,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二、司法人员素质差异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现实中,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司法决策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此外,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个人利益或外部压力的影响,从而在司法决策中偏离公正原则。

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地方保护主义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或利益集团可能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干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决策的倾斜和不公。

这种干预可能表现为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干预,以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法治原则和社会稳定。

四、社会关系复杂影响社会关系复杂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有的案件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对司法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导致司法公正的失衡。

例如,在涉及政府官员或知名人士的案件中,可能受到权力、金钱、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五、舆论监督双刃剑舆论监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揭示司法不公的现象和问题,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在1998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

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

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

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

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

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

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论文提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

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无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视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展监视,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视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受利益驱动,**执法。

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表达,而那些应受处分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派出所所长**徇私枉法伪造**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使一些没有**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

如李*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

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如邹*枉法裁判一案。

又如*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

如我们查办的*林业站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徇私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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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解决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重在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法律就无尊严、无权威可信。

司法不公,就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司法公正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结果却不是公正,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冤屈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点,会丧失对法制的信心,依法治国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这样,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最大的不公,正象法国著名学者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这次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①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合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

《孟子·离娄篇》云:民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②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

如果法律可行,什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

直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重要的一个环节。

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的犯罪,维护了社会公正环节的执法活动即审判活动,如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一法官甚至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的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

对法官的素质员的要求还要高,未经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就是再高级的公务员也是不能胜任。

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Edewards·Coke)在抨击教会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

”笔者试就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探析(1)司法体制不独立,机制不健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④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往往没有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被视为同级政府的一个部门,这种状况为行政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温床”。

第一,目前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正处于两难的矛盾状态。

一方面要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置机构,按《人民法官法》、《人民检察官法》配备人员;另一方面又要按传统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组织形成进行管理,按行政公务员定编、供给、晋升。

这就造成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与司法独立地位的冲撞,使司法机关有法难依。

第二、领导体制与财政体制权限划分不清。

在领导体制下,各级党委、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方面存在着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

宪法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权,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原则。

在实践中,县以上各级党委没有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公安、审判、检察工作。

但是,党的政法委员会与人大、法院、检察院的权限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地方党委干预审判和检察工作。

而且法官、检察官和审判员、检察员的资格及职务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的人事部门予以定级、确认、管理,致使任免与管理脱节。

在财政体制上,现行的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财权都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领导,经费开支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决定。

在经济上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不能独立,也使地方政府有了干预审判、检察工作的条件。

这种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掌管司法机关人、财、物大权的状况。

⑤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使得司法活动很难摆脱地方党政的干预,无形中给司法公正带来了阻力和制约。

第三、司法机关的地方财政拨款不足,办案经费困难,难以遏制钱法“交易”的产生和出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受利益驱动,各出奇招搞创收、增效益。

司法机关有时为解决财政经费困难弥补空洞,也相继兴办“三产”,有的攀比奖金,难免利用手中的司法权造成幕后交易,买卖枉法现象产生,影响司法公正。

(二)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本应是法治经济,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成熟的发育阶段,加上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在新旧观念的碰撞下,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标准有所变化,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变化,导致人们在衡量处理事务不再以良心、正义、道德为单一标准,凡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有人可以置法律和良心于不顾,畏惧权势崇尚金钱的关系网,人情风直接渗透到司法活动中,深入到司法实践中使审判,检察工作常常受到冲击。

有些案件不仅受上级领导的行政干扰,同时又受到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的干扰,诸如此类的庸俗的关系观念从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人员的决心,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近年来广泛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虽然增强了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思想素质。

但是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和法律实施状况不良问题,以及“法律白条”的执行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部分群众对法律存在的传统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不断滋长。

特别是有些地方妨碍司法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有些农村或城乡结合地区,司法活动还受到宗教,迷信的干扰,那些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被我们的民族普遍接受,深深溶进了民族性格之中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人们信奉“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说教,畏讼,厌讼,不懂法也不敢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对法律的普遍无知与轻视现象,客观上妨害了司法公正得以实施。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司法公正与否,关键在人,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如果执法人员不来公正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脏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不得已采取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法的法院干部,虽然此后逐渐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法院来,但吸收非法人员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

大量的非法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边学边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大多“摸着石头过河”,凭自然理性和社会经验,由于与法律有一定的差距,及所谓的“合理不合法”,案件的裁判律时有偏差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官的抵素质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此产生了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院业大对11万在职法官进行了培训理想的效果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素质问题,但亦是对历史的不足进行了部分补漏,其所起的作用还是应加以肯定的。

不能否认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广大司法战线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刚直不问。

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极少数人员经受不住考验,理想信念动摇,特权思想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办案。

有些人不求进取,贪图安逸,有些人以权谋私,贪脏枉法,有些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利欲熏心,有些人不精业务,作风精暴,期压群众等等。

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政法干部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实行。

(五)监督机构多而且职责不明要确保司法公正,仅靠法官的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

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审级监督、告申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判委员会和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等,可谓形式多样。

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出现了错案追究责任制,由于各级法院在制定错案追究制度时,不问具体原因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定为错案,并予以追究责任。

因此法院为降低错案率,承办人为减少错案,稍微有争议或难于把握的案件,均向上级法院请示,进行沟通,以取得意见一致,这就只能使审级监督流于形式。

现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未受严格的限制,并且许多当事人为避免承担二审受理费,对判决不进行上诉,等判决书生效后再申请再审,规避有关法律。

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现在人大却重在个案监督,对本应履行的职能却很少履行,坚持共产党领导是宪法规定的,而现在许多党委利用其领导权,主要是人事权,对法院工作监督的过宽或过细,常常要求法院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带着案件到党委领导前汇报案件,使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

新闻媒体已普及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的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但很多报道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

二、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针对当前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有效措施:(一)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首先,司法独立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必须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扰,排除地方政府司法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法院、检察院垂直系统的领导管理体制,从而使法院、检察院能从根本上脱离地方政府的层层管制,排除不应有的行政干扰。

(二)推进审判机关内部的体制改革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实现权力的适度多元化。

第一,堵塞“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漏洞。

由于目前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庭长组成,并决定所有类型的案件,因而应成立专门审判委员会,如刑事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委员会等,使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只听汇报决定裁判结果的间接审理程序;第二,全面实行“立案与审案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的三个分立制度。

保证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与强化作用,改革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机制。

要通过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确保一切案件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完全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要理顺办案组织之间的关系,要确保不同审级之间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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