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现
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

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背景慢性病是指发病缓慢、进展缓慢、长期持续的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等。
据统计,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患有至少一种慢性病,而慢性病也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能力,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提出了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构想。
本文将探讨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目标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健康教育和社区支持等服务,有效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实施步骤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确定示范区范围:选择适当的地区作为示范区,考虑到地区的人口密度、慢性病患病率等因素。
2.成立专家组:组建由医生、公共卫生专家、营养师、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制定防控策略和指导示范区的实施。
3.建立健康档案:对示范区居民进行健康调查和筛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为慢性病的早期识别和干预提供基础数据。
4.推广健康教育: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宣传活动等方式,向示范区居民普及慢性病知识,提高健康意识和行为。
5.加强医疗服务:建立慢性病诊疗中心,提供全面的慢性病诊断、治疗和管理服务,同时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6.强化社区支持:建立社区健康管理组织,提供定期随访、康复指导、社区活动等支持服务,促进患者的康复和生活质量提升。
7.评估与改进:定期评估示范区的防控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不断提升综合防控水平。
防控策略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防控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慢性病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通过对示范区居民进行健康调查和筛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慢性病的高危人群并进行干预和管理,包括生活方式干预、药物治疗等。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开展健康讲座、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慢性病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行为,推动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建立慢性病管理中心,负责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等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流程,提高患者的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宁卫计函发〔2017〕333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宁卫计函发〔2017〕333号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贵会提出的“关于推进健康宁夏建设的对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提高认识,完善机制,构建“大健康”工作格局”的建议。
2013年,自治区出台了《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2020)》,启动实施了城乡居民健康素质和健康观念提升工程、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工程等。
2016年,自治区召开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制定了《“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全面启动健康宁夏建设。
但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于“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将健康融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各项政策制订实施全过程、各环节”等“大健康”理念认识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下一步,自治区将加快推进健康宁夏建设宣传,做好健康促进工作,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广泛宣传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举办全区“推动卫生与健康发展”专题研讨班,倡导“大健康”理念,提高全社会对健康宁夏建设战略的认识。
针对《建议》提出的缺乏高层次、权威的健康决策、管理和协调机构等问题,自治区已成立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制定2017年-2020年健康宁夏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重点任务、部门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健康宁夏建设;正在邀请国内、区内知名专家,协调组建健康宁夏建设专家委员会,协助制定重大卫生与健康政策,指导各地开展健康宁夏建设。
二、关于“多方筹资,加大投入,确保健康宁夏建设顺利推进”的建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11.08【实施日期】2010.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
现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统称慢性病)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和生命质量的主要疾病,同时也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
国内外实践表明,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区行动是防控慢性病的有效策略。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加快我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建设,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一)总目标。
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建立一批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总结示范区经验,推广有效管理模式,全面推动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在示范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体制。
2.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0•【文号】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0月20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具体目标第五条政策完善。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方案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方案1. 简介慢性病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
为了提高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建立示范区成为一种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基本概念、建设目标和相关政策。
2. 概念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是在特定地区范围内,通过整合医疗资源、加强监测与预警、推进健康教育和促进生活方式改变等手段,全面提升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的试点工作。
示范区的建设旨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慢性病防控提供借鉴。
3. 建设目标示范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诊疗能力,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服务。
3.2 加强监测与预警建立完善的慢性病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慢性病的发病趋势和风险因素,提出科学的防控建议。
3.3 推进健康教育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慢性病的危害和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
3.4 促进生活方式改变通过政策引导和社会动员,推动人们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合理膳食、定期锻炼、戒烟戒酒等。
4. 关键措施为了实现建设目标,示范区需要采取以下关键措施:4.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明确各级责任,推动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
4.2 配备专业人员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医疗专家、公共卫生专家、健康管理师等,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
4.3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4 整合医疗资源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形成互为支撑、资源共享的网络,提高慢性病治疗的连贯性和协同性。
4.5 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慢性病监测系统和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实现慢性病信息的全面采集和共享。
4.6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社交平台等多种方式,宣传示范区的成果和经验,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5. 政策支持为推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建设,政府需要提供以下政策支持:5.1 财政支持增加对示范区的财政投入,提供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确保示范区的正常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宁卫计函发〔2018〕564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答复的函宁卫计函发〔2018〕564号马长青、杨金萍、李建如、李建忠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改进苯丙酮尿症救助的建议”已收悉,针对苯丙酮尿症患儿救助取消年龄限制和金额限制的两项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年龄限制自2011年开始,我区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截止2018年8月,已为近71万名新生儿进行了苯丙酮尿症筛查,确诊苯丙酮尿症患儿288人,筛查出的患儿全部由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集中管理。
针对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的实际情况,2014年3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共同印发《宁夏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实施方案》,对所有确诊的宁夏户籍未满18周岁的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经费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报销65%,自治区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报销35%。
经多次沟通协调,2018年4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苯丙酮尿症门诊大病政策,将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与2014年印发的《宁夏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实施方案》中18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医保报销水平保持一致;18岁以上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门诊替代食品、门诊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仍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包干。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65%,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总体部署,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于2016—2017年度对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评估,对第一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复审。
现将有关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顺义区等103个县(市、区)为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朝阳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2)。
三、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静安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在巩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成果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复审工作中成绩突出,予以通报表扬。
四、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在复审中未达到示范区建设要求,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暂缓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限期整改并于2018年度再次进行复审。
各地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在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创新发展适合本地区的防控模式,切实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好国家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天津市:和平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邢台市内丘县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阳城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铁西区、大连市瓦房店市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通化市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钟楼区、苏州市吴中区、淮安市淮阴区、盐城市大丰区、镇江市句容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奉化区、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瓯海区、金华市永康市、台州市玉环市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滁州市天长市、宿州市埇桥区、亳州市蒙城县、宣城市宁国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集美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市湾里区、新余市渝水区、赣州市于都县、上饶市横峰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枣庄市滕州市、潍坊市安丘市、济宁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菏泽市单县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州市中牟县、洛阳市西工区、济源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鄂州市鄂城区、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武穴市、天门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长沙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市坪山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东莞市寮步镇海南省: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庆市:大足区、黔江区、潼南区、荣昌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双流区、广元市利州区、巴中市南江县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六盘水市钟山区、遵义市赤水市、安顺市西秀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曲靖市麒麟区、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保山市腾冲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黄陵县、安康市汉滨区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附件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佳木斯市桦川县上海市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无锡市梁溪区、盐城市盐都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鄞州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淄博市沂源县、威海市乳山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宜昌市西陵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盐田区、江门市鹤山市重庆市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青羊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年—202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6〕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慢性病防治工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慢性病是严重威胁我区居民健康的一类疾病,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本规划所称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系统疾病等,其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状况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沉重。
慢性病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防治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环境整治、烟草控制、体育健身、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初步形成了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健康支持性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健康素养逐步提升,为制定实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健康宁夏”为抓手,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实现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健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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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
示范区现场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08
【实施日期】2014.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现场调研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西夏区、惠农区、盐池县、中宁县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开展第三批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现场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地点和时间
对2014年上半年已提交第三批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材料的西夏区、惠农区、盐池县和中宁县进行现场调研。
时间暂定2014年8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调研依据
现场调研主要依据《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国家慢性非传
染性疾病综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