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政办发[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农村养老保险;3.村干部养老保险;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宁政办发[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51号2000年9月12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2000年8月30日)根据国家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在完成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之后,对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住房进行一次普查。
现就普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普查的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各单位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
二、普查的内容:住房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有无两次或多次参加房改购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多占住房、低价购买住房、超标准购买住房和公房私租等问题。
三、普查工作的要求:(一)住房普查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清房办承担。
没有成立清房机构的县市、部门、单位,都要限期成立,抓紧开展工作。
(二)住房普查要逐人登记,务必搞清楚每个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
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房改部门的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对普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处理纠正。
住房产权不清的,要重新明确划定产权;两次或多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要清退多购的住房;占两套以上住房的,要清退多占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购买住房的,要按规定补足房款;公房私租的,要限期收回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宁政办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医疗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
力争到2025年,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医疗服务结构更加合理优化,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
1.打造高质量高水平公立医院。
依托国家优质医疗资源、盘活我区现有医疗资源,争取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对我区公立医院技术和人才支持,创建1个综合类和8个专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争取国家立项建设2个专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创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创建“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区域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4.24
【实施日期】200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21号2004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
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现就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扶中心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5•【字号】宁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当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要努力构建覆盖至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民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4〕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3号)和《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建设方案》,现就做好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政务云一期)(以下简称宁夏“政务云”)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宁夏“政务云”是自治区政务民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全区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
该项目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中标方、监理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项目应用主体是自治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集中服务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
项目实施总体目标是,依托全区电子政务外网,以全区统一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为基础,建成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集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移动终端、数据交换等多应用于一体的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
企业、社会公众实现申报材料网上填写、提交,自治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集中服务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实现网上办理、审批,证照在线盖章、打印,短信通知受理、取证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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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宁夏“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2]14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宁夏“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残联关于《宁夏“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一、背景与意义
“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计划自1997年7月在我区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
截止2001年底累计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8298例,完成总任务的109%,脱盲率达96%,人工
晶体植入率达80%;先后为12个白内障患者较集中的县(市、区)组派医疗队,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确定了9所技术水平高、手术设备先进、具有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能力的医院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白内障复明定点医院;新建贺兰县、平罗县、彭阳县3所医院眼科,配备了白内障复明手术设备,使其具备了独立开展眼科手术的能力;对全区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培训50名眼科医生,使之掌握了白内障手术的方法和诊疗知识;各地医院完成了眼病筛查工作,并对全部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白内障复明手术数据库和眼科技术资源数据库、眼疾病源数据库,能对有关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查询,并与中残联、卫生部联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节日,扩大了“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的宣传力度和社会影响;开展了“爱护我们的眼睛”预防保健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儿童正确用眼、爱眼、护眼,掌握眼保健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了全民防盲治盲意识。
我区4.1万盲人中,约有半数是白内障患者,另外每年新生白内障患者约1200人。
许多白内障患者因经济和当地医疗条件的原因,不能复明,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为更加有效地推动防盲治盲工作,中国与国际狮子会于2002年5月正式签署协议,决定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
二、任务与目标
在第一期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管理体系、复明网络和工作机制,自2002年7月至2007年6月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预期达到以下目标:
(一)5年内完成10000例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为不能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县和边远、贫困、白内障高发地区组派医疗队,实施复明手术。
(三)培训眼科医生、辅助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师资力量和乡村医生,使其分别掌握管理技能、业务技能和防盲知识,长期为基层患者服务。
(四)选定尚不具备手术条件的县(市)级医院,配备眼科医疗设备和手术医疗器械,使之具有开展现代化囊外手术的能力。
(五)以深入开展“爱护我们的眼睛”预防保健教育活动为重点,全面提高人民群众防盲治盲意识;宣传中国/国际狮子会“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唤起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六)进行白内障等眼疾病的调查,为国家研究制定防盲治盲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三、组织与管理
国际狮子会港澳303区狮子会卢峰狮子分会、香港太平洋狮子分会对口支援宁夏。
自治区成立“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领导小组
组长:郑歌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曾庆民自治区残联理事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副主任窦文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吕福元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成员:吴敬祝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孔宗雪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李社保自治区残联康复处处长
刘忠林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处长
尤学梅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
崔跃武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
钟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院长
姚成立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罗涛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李明吴忠市人民医院院长
赵月英固原市人民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办公室,由自治区残联康复处、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按各自任务承担日常工作。
自治区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白内障复明手术、组派医疗队、眼保健教育与公众宣传任务;自治区卫生厅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员培训、援建医院眼科、眼病防治数据库及防盲治盲政策研究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分解下达任务指标,落实专项经费,组织实施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计划。
四、主要措施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
自治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计划项目办公室按年度将白内障复明任务下达各市(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各定点医院、项目援建医院及有手术能力的医院要为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有一例做一例。
残联项目办重点组织好无医疗保险的白内障患者及自费的特因患者就地、就近接受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80%。
自治区级及解放军第五医院复明机构每年至少完成350例复明手术,市、县级复明机构每年至少完成100例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