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赔偿责任问题研究——以民法社会化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也进行了规范 ,即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将不承担 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大致概括,可以包括 以下几种:首先是不可抗力 . 其次是受害人过错 ,还包括第三人责任等 ,在这三种情形还包括了正当防卫 与紧急避险 晴形。笔者认为,对于此三种情形 ,应当进行详细的阐释 。 首先 ,不可抗力 。根据现行环保法律,它 主要是指地震 、海啸等极 端自 然灾害和战争。笔者在 此需要 强调 的问题 是 ,如果 出现 了不可抗 力 ,那么企业的责任就完全免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环境污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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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环 境 侵 权 中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的 适 用 在环 境 侵 权 中 的适 用 无过 错 责任 原 则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对 于 环 境侵 权 责 任 认 定 时 ,其相 关 的必 要 条 件 法 律 做 出 了 一 定 的规 范 ,于 此 同 时 ,我 国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主要指 《 侵 权责任 法》 的相关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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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将会不再承担 ;最后是第三人过错。所谓第三人造成 的过错 ,是 指第 三人 的过错给环境造成 了一定 的消极损害 ,那 么此时受害人可 以向污染 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 偿。如果污染一方 被请求赔偿 后 , 其将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 三 ) 明 确 环境 侵 权 损 害的 赔 偿 方 式和 赔 偿 范 围
二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法 律 适 用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 ) 环 境侵 权 的构 成 要 件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问题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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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为视 角
叶 星
摘 要 :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我 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出发,寻找到环境侵权 责任法律适用的思路。厘清 《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而建立起 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中,一是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 义,而只具有回 复权利的性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表现为原告 ( 受害人 )举证责任的减轻 ,被告 ( 加害人)举证责任的加重。' 3然 ,在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 - 律适用问题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抗辨事由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几个问题。
环境法中的环境民事赔偿机制研究

环境法中的环境民事赔偿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升,环境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其中,环境民事赔偿机制作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护环境权益和修复环境损害的关键环节。
环境民事赔偿机制的核心理念是“谁污染、谁赔偿”。
它主要通过规定环境损害的主体、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内容,确立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准则。
在这一机制中,主要包括污染者负有赔偿责任、受害人享有赔偿权利、司法机关行使监督和裁决职能等几个方面。
污染者负有赔偿责任是环境民事赔偿机制的基石。
根据环境法的规定,污染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都应当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的确立,既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也有助于通过经济手段促使污染者对其行为负责。
同时,污染者还应当承担修复环境损害的义务。
这一义务不仅有助于修复环境,还有助于改善违法行为者的环境意识和行为方式。
受害人享有赔偿权利是环境民事赔偿机制的重要保障。
环境损害往往对个人、群体和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环境民事赔偿机制允许受害人主张赔偿权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环境民事赔偿中,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损失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道德赔偿等。
这一赔偿权利的存在,不仅帮助受害人获得公正补偿,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污染者改正错误、遵纪守法。
司法机关行使监督和裁决职能是环境民事赔偿机制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现实中,环境民事赔偿往往涉及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赔偿义务的履行。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赔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因此,司法机关扮演着重要角色,既要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确定,又要推动赔偿义务的履行。
通过司法的监督和裁决,环境民事赔偿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赔偿的公平正义。
尽管环境民事赔偿机制在理论上已经有了初步的构建,但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的难题。
公民环境权侵权损害私法救济研究

公民环境权侵权损害私法救济研究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保护环境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公民环境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研究公民环境权侵权损害的私法救济,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环境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环境权侵权损害公民环境权包括了公民对于环境的纯洁、安全、健康和道德的保护。
但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公民环境权经常被侵害。
其中,侵权行为包括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占用、侵占和非法排放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导致公民环境权的受损。
二、公民环境权侵权损害的私法救济公民在受到侵害时需要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可采取的私法救济主要包括了民事诉讼和和解。
其中,民事诉讼是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由主张权益的公民提起诉讼,达成裁决、判决等方式予以救济。
而和解是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了互利互惠的方案,避免了审判程序所带来的时间和成本压力。
三、公民环境权侵权损害的案例1.山东烟台工地污染案2018年12月,烟台市民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将三名被告人定为侵权人。
证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开挖坑时相应的措施没有采取,污染污水直接流入河流,严重污染了环境。
2.江苏环保硅材料生产污染案2018年6月,江苏某市民家中死去的40只鸽子,壳被腐蚀,内脏暴炸,有呼吸道出血症状,经专家鉴定为因污染导致。
市民陈某以此为由,要求生产公司进行赔偿。
3.广西柳州化工厂污染案2019年11月,广西某化工厂被曝光非法排污,致使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随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但受害的当地居民表示,仅仅罚款是远远不够的,希望侵权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经济赔偿和修复环境的方案。
四、总结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是永久的、普遍的法律原则,公民可自备环境保护”自诉”权,通过民事诉讼以及相应的民法典修正案,来平衡减少矛盾,凸显信仰与人性的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调解的救济: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仲裁的条件: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并书面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财产损害:直接导致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本身的价值和相关利益
人身损害: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包括疾病、死亡等
精神损害:对人类精神健康造成的影响,包括精神痛苦、焦虑等
生态环境损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生态系统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
赔偿内容:赔偿范围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添加项标题
案例意义:该案例展示了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PART SEVEN
赔偿范围过窄
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
赔偿标准过低
赔偿程序复杂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和程序。
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通过对实践中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首先主要介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环境侵权案件损害过程复杂、侵害周期长,导致实践中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非常困难,往往一个案件进行了好几年,结果还没有找到侵害人,环境侵权的补偿原则是在早期为维护公平而设立,但是随着环境侵权行为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在有些环境侵权案件中,补偿原则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黄梅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加,各种司法实践问题层出不穷。
通过对实践中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首先主要介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次,分析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出现的原因。
最后根据对原因的分析提出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合理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对策一、环境侵权案例主要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
搜集了100件环境侵权案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水污染占38件,土地污染32件,大气污染24件,无线电污染、光污染等其他污染占6件。
从收集的案例来看,我国目前主要的环境污染是水污染、土地污染和大气污染。
对案件进行分析,得出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主要有:1、环境侵权案件主要是群体性案件,损害群体广。
2、过程复杂、侵害周期长。
3、因果关系证明困难。
4、侵害结果具有放大性的特点。
目前环境侵权主要存在的问题:1、民事赔偿少。
对案件的统计发现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率主要在30%—70%左右,这个数字对于受害者来说根本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2、民事赔偿难。
环境侵权案件损害过程复杂、侵害周期长,导致实践中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非常困难,往往一个案件进行了好几年,结果还没有找到侵害人。
3、我国目前对于因环境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无从下手,使得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
二、环境侵权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不明确。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3.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金山江彧超、杨丹芳2014年03月25日引言环境污染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造成了损害,然而现实中,污染者往往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后,损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即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一直缺乏关注甚至被忽略。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虽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条款仍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许多核心问题仍旧处于开放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损害赔偿在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对象等诸多方面也遭遇难题。
一、生态损害赔偿之价值考量(一)缘起:实体法律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因此该条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环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
但从该条“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的表述来看,该条只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并未涉及公共利益。
同样的表述还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41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从该条规定的表述来看,其针对的是污染海洋生态环境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它保护和救济的民事法律客体应当包括生态法益,并将损害赔偿作为责任承担的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二、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类型
环境侵权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行为。环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1、水源污染: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如化工废水排放、农业化肥和 农药使用等。
2、空气污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如燃煤排放、汽车尾气排 放等。
3、噪音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严重噪音干扰的行为,如工厂机械噪音、建 筑工地噪音等。
1、承担方式:在环境侵权案件 中
2、程序: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 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总之,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多方面的综 合因素进行考虑和解决。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 则,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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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错程度: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参考内容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 侵权民事责任也越来越受到。本次演示旨在比较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完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侵 权的定义与特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赔偿机制。大多数文献都认为,环境侵 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 义。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 任制度的具体实践,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二是探讨如 何更好地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损害赔偿是其中主要的民事救济手段,文章研究了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的前提、范围、方式等问题及国外的立法实践,探讨完善并构筑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裁体系中包含有行政制裁手段、民事制裁手段和刑事制裁手段,三种制裁手段一起统一发挥着保护该法律制度的职能,其中赔偿损失是环境侵权里主要的民事救济方式。
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来进行。
这种方式固然有其消极性,但当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返还原物时,致害者可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某些精神伤害;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公共性和有用性,若采取排除侵害的民事救济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一、环境损害的问题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只要经过科学上的判断,确定其事实上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盖然性即可。
[1]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则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其必要条件,因为有损害就有赔偿,损害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
环境损害的概念在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相同,有的称为“环境污染”,有的称为“社会损耗”;各国亦无统一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沿袭了“妨害行为”的概念,大陆法系的德国采用“干扰侵害”,法国则采用“近邻妨害”的概念。
[2]但不可否认的是,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救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事件不会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的发生。
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损害这个概念比较合适,一般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受到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后果。
根据不同标准,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环境权与环境侵权1、环境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每天从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
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少的条件下,各种资源被认为是无限获得的,不具有稀缺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人类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资源不断减少。
某些资源越来越稀缺,如清洁的水,阳光等。
这就迫切需要平衡和缓解人类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赋予主体一定的享受利用公共资源的支配权。
随着对环境权的重视,各国相继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并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这一概念。
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环境权,只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权做了定义,综合比较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以及同时承担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义务。
2、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权与环境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关于环境侵权定义有各种定义。
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物质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还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综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特征包括:第一,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广泛性;现代环境侵权主体多为大企业、大集团,受害人多为普通市民,他们相互间的对比往往非常明显,因此坏境侵权的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环境侵权行为,如建筑垃圾和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第三,环境侵权结果的潜伏性、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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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正常社会生产 中必不可少 的副产 品,其 造成污染的原因是创造社会财 富 是所产生的附加品, 各企业虽然其生产行为形成 了 公害,但也有其公益 性质 。因此,环境侵权是一种在一定限度 内可以忍 受的风险行为,其正 当性和有用性的特 点使其应 当 由社会上多数人来承担和消化。也就是说,与以责 任个别化为基础的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环 境侵权责任社会化中的赔偿责任不仅仅是 由侵权人 人承担 ,而且可能还要 由国家、社会、企事业单 位或者社会上不特定 的多数人来分担 在西方发达 国家中,越来越多的本应 由个体承担的侵权赔偿转 嫁到国家 、政府、社会多数人 的身上,由他们来承 担。我们可 以预见的是 ,这样的制度越来越多,表 明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代表 了一种趋势。 二 、我 国环 境 侵权 损害 赔偿 责任存 在 的问题 ( 一)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途径不完整 对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 的救济,我国 ( ( 环境保 护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 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 也许在理论上行得通,但在现实中的操作性不强, 受害者受偿 的机会十分渺茫。在现实生活中,受害 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更多的是来 自农村等偏远 山 区。由于诉讼程序的繁杂,他们首先要垫付许多的 费用 ,加上各种科学测验与专家鉴定 ,即使他们获 得赔偿 ,实际的补偿金也是远远不够 的。加害人往 往是经济实力强劲 的企业,可 以利用其优越的条件 来应诉 。由此可见,现行的法律缺乏对受害者有效 的保障措施 。 ( 二 )环境侵 权 责任承 担 的方 式单 一 损害赔偿是承担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而且是一种事后补救性 的消极救济方式。一方面, 环境侵权具有广泛性和永久性等特点,因此,即使
第 2 8卷 第 2期 2 0 1 3年 0 6月
邢 台学院学报
J 0URNAL OF XI NGTAI UNI VE RS I T Y
Vo 1 . 2 8 . No . 2
J un. 201 3
环 境侵 权 赔偿 责任 问题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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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民法 社 会 化 为视 角
林 役 韵
3 5 0 0 0 1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福建师 范大 学法 学院,福建福州
摘 要 :随着工 业化 进程的不 断加快 ,环境 污染 已经成 为一 个世 界性的 问题 。而在我 国,由于传 统的 “ 先污 染,后 治理”的观念下 ,环境 污染问题 已经摆在我们 面前亟 需解 决。从我 国的案例入手 ,分析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原 因,指 出 我 国环境侵权 赔偿现存 的问题 ,并针对 这些 问题提 出一些 自己的建议 :建立排 除妨害和损 害赔偿相 结合 的救 济制度 ;实 行 无过错责任 和过错责任 相结合的 归责原则;借鉴 国外经验确 定环境责任保险等制度 。 关键词 :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社会化救济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2 . 0 0 4 1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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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1 — 3 0
[ 作者 简介 ] 林筱 韵 ( 1 9 8 9 一 ), 女, 福建 泉 州人 , 福 建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硕 士研究 生, 研 究方 向为 民商 法学
在我国淮河的支流——沙颖河边 一个叫黄盂营 的村子里,截至 2 0 0 4 年9 月,这个 2 4 0 0 多人的村 子,1 4年来 已有 1 1 4名村 民因患癌症去世。短短 的几个多月中,村里就有 8 名癌症患者去世,其中 甚至有一天多达 3人同时去世。除了 那些死者以外, 村 里 已确诊 还有数十人。而且诸 如黄 盂营此类 的 “ 癌症高发村”,在沙颖河沿岸还有不少。由于之 前经济快速发展 ,企业大肆排污,带来 的水质严重 污染,使得这一带的 “ 癌症高发村”特别 多。对 日 益严 重的环境侵害 ,污染方可能无力赔偿 ,受害人 的救济成为一个不容忽视 的社会 问题。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具有大规模的受害者 ,以侵 权人 自身的能力通常难 以担负各种赔偿支 出;在有 的环境事故中,几乎无法确定加害人是谁,受害人 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及 时的救济。即使 能够确定加害 人是谁 ,' 3加害人 因为法定事 由而免责时,如何最 - 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就成为一项不得不思考 的难题。即使是传统侵权行为理论 中对于受害人保 护最为严格 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免责事 由的面前也显得苍 白无力。 环境 侵权 的社 会 化救 济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我国的环境 侵 权问题 日益突显。我国传统的环境 污染治理都是 走 “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资源的损耗和环 境破坏情况非常严重,越来越多的人们遭受环境污 染带来的伤害。近年来,国家环保局统计数据表明, 我国 8 O % 的污染源来 自于企业,企业已经成为我国 环境侵 权的微主体。环境侵权属于学界普遍认可的 特殊侵权,其特殊性在于侵害主体 的不平等性、侵 害方 式隐蔽性、侵害结果潜伏性等。因此,环境侵 权不仅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 间的问题 ,环境治理需 要社 会 成本 ,它也是 个 社会 问题 。如 果环 境侵 权 问 题紧紧依靠 侵权责任法 来适用于企业环境侵权, 则难 以使受害人得到及 时的救济。 从另一角度来看 ,企业 的生产行为带有一定公 益性 ,是对社会进步有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 的 价值正当 性和社会有用性。从利益均衡的角度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