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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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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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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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达到5千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本罪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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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 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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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 1983年4月至1985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 帐单据、票据,在往来帐上添加数字等手 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 业 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 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 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 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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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财物的行为
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例题·多选题】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2-63)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

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

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

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疑编号506046210101]【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选项A 正确。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的犯罪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二、挪用公款罪(384) (一)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节 重点罪名
四、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一、 贪污罪(382) (一)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 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 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 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 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 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 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 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 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 不是公司的财产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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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的目的。
(二) 贪污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问题主要有: (1)本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 (3)本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彼罪的界限。这类问题主要有: (1)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廉洁制度,犯罪对象只能 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已满16周岁且具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十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思考题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 受贿、挪用、私分犯罪,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 与贿赂具有对合性或撮合性的犯罪,严重侵犯国家廉 政建设制度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 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 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较为复杂。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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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 款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的廉洁制度和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为单位获取 非法的贿赂。
(二)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六、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要 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制度。
五、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 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 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目的。 (二) 行贿罪应认定 (三)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七、对单位行贿罪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三、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源自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 利益的行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3)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3)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
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 响力,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 影响力,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离职的国 家工作人员。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八、介绍贿赂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 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 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 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 受贿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关于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手续费的罪与 非罪的界限。
(2)关于人际交往中受贿犯罪与接受馈赠的界 限。
(3)关于工作交往中受贿犯罪与取得合法报酬 的界限。
(4)关于借贷交往中的“行借实贿”与真实借 贷的界限。 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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