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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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何为船舶优先权

何为船舶优先权

何为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
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一)船舶优先权含义我国《海商法》第21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

该条内容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

具体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

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然符合物权特征。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8 . l 1 0 .5 22 0 )23 00 中图分 类号各 国说法 不一, 但我 国船舶优 先权 的发展历程 与现 状、 特征 与原 则, 都表 明 了它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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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我 国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 质

摘 要
关键 词 国具有担 保物 权 的法律 性质 。 海 商法 船 舶优先 权 担保 物权
“ 贝尔 ・ 轮” 庇 带着 尚未 了结的债务 被原船 东 巴拿 马海洋霸 王航 此 , 国的船舶优 先权是 具有法 定性 的, 船舶优 先权担 保的债 我 受 海 公司卖给上 海市对外 贸易总公 司, 债主原 联邦 德国格布 ・ 马 权种类 、 舶优先 权的受偿 顺序 、 舶优先权 的行 使及消 灭均有 舍 船 船
生条 件 , 就是船 舶上 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无法 消除的债 务。 舶 的实现 , 次是船舶 留置权 的受偿 , 后是船舶 抵押权 , 者认为 那 船 其 然 笔
优先权 是 以船 舶 的存 在为 必要条 件的 , 不管 船舶 的所 有权 、 登记 这 是完全 符合我 国航运 发展需要 的 。 或 船旗 等是否 有变 。 该案 原告 能够 提 出船 舶优先 权的主 要条件 , 这种 附着 性或追 及性 是物权特 征 。 二 、 舶优先 权 的物 权特征 船 同时 ,船舶优 先权 不 同海 事请 求之 间也存在 受偿 的顺序 问 偿顺序排 列 。 其次 , 舶优 先权 同一债权项 目也存 在受偿 顺序 问 船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的一项法定权利;(2)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船舶发生转让、抵押等权利变动,船舶优先权仍然存在。

2.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22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3)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因救助船舶、货物、旅客等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2. 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因共同海损所发生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损失比例分摊。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3. 船员工资船员工资是指船员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4.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船舶作为债务的担保,对船舶享有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提出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优先权,首先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2. 依法申请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以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摘要】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理论主要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原因行为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地法以及船舶所在地法律。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采取的是法院地法主义,但有诸多学者反对适用法院地法,而主张适用船旗国法理论。

通过讨论上述理论,并着重分析法院地法与船旗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出我国目前仍应适用法院地法的结论。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船旗国法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72条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国立法上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采取的是“法院地法”理论。

但是学界对此有所争议,主要反对声音支持采纳“船期国法”或其他理论。

《海商法》现已施行整20年,对其修订的呼声日益渐高。

因而,本文希望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理论作以分析,着重讨论“法院地法”与“船期国法”的利弊优缺,并得出结论。

船舶优先权通常发生在碰撞、货损或人身伤害等情况中,赋予特定的海事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①。

目前,世界各国就船舶优先权适用有着一定的法律冲突。

首先,针对船舶优先权没有适用范围广、规范一致的国际公约②。

其次,诸多国家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则不尽相同,这种差异表现在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优先权项目、受偿顺序与法律适用中。

例如,英国船舶优先权只能附着在产生赔偿请求的特定财产上,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气垫船等其相关财产三类;优先权项目与受偿顺序分别是救助报酬、船员造成的损害、船长及船员工资、船长垫付款与冒险押船贷③。

而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仅是船舶,优先权项目与受偿顺序也有很大差异。

二、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则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理论有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船旗国法、船舶优先权原因行为准距地国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船舶所在地法律。

下文主要阐述这些理论的基本内涵和利弊之处。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智利等。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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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 所不同。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异。 抵押权和质权——产生的根底是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
人的自愿。 船舶优先权——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的直接
规定并强制实施。
抵押权和质权——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质权:债权人实际占有质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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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体〞性质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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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 ?海商法 ?第21条 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具有随附性
担保物权——具有附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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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权——当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并不影响担保 物权的存在。 • 船舶优先权——也带有物上代位的色彩。 • (5)海事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 • 有学者依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将担保物 权分为优先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 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 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 的就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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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权利说 vs 实体性权利说
•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 与“担保物权〞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LOGO
• 〔一〕优先债权 • 船舶优先权只是一种优先债权,在对人诉
讼的理论下,如果船舶被转手,实那么属 于债务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 为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 有人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 的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傅 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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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
(一)船舶优先权含义
我国《海商法》第21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

该条内容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

具体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

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
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然符合物权特征。

2、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其一,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上设定的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则是在债务人的特定船舶上设定的,它也具有对世性、追及性等物权的特征。

其二,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的,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

船舶优先权也是一种价值权,其债权人多数也不是追求船舶的使用价值,而是通过船舶优先权程序,从拍卖船舶的价值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三,担保物权具有随附性,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船舶优先权也具有随附性,随其担保的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其转移而转移,随其消灭而消灭。

最后,船舶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

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
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的就是优先受偿。

二、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理由
(一)出于公益目的
船舶在海上航行,需要使用港航设施,为了维护港航设施,保障公共利益,就需要船舶支付相关费用,、如港口规费和船舶吨税等。

为了确保这些费用能够实现,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和航行安全,就赋予它们优先权。

另外,对于船员来说,劳动报酬是他们生活的重要来源,如果不赋予优先权,将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

所以,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就得对船员的工资给予特别保护。

(二)出于共益目的
法律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业务活动导致债务,有主张责任限制的权利。

但这对于船舶债权人来说却是不利的,很可能导致自己难以受偿,最终将损害船舶所有人的权益甚至是影响到整个航运业的发展。

(三)出于衡平目的
海上航行是和风险并存的,基于衡平理由,法律赋予若干特殊债权以优先权,消除由责任限制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公平和正义。

三、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立法完善
借鉴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的规定,设专条对船舶优先权标的进行明确规定,适当扩大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范围,以充分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1、修改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标的项目:适当增加船舶优先权标的的种类,以便更充分有效地保护船舶优先权的合法权益。

2、对于船舶优先权标的的立法增补:我国海商法将船舶规定为优先权的标的,不利于充分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

应多参照有关国外立法,将船舶优先权之标的扩展为船舶(包括属具)、引起船舶优先权请求之船舶所收运费、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

3、对于船舶优先权标的项目的立法增补:应增加必需品供应优先权、清除沉船的索赔请求权、共同海损的分摊请求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尽管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一个较为传统的领域,但是
相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银行体系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依然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个健康的银行体系能够带来资金融
通的便捷,使资源的配置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能够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高效安全的
结算服务,能够有效地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经济活动的效率,而商
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又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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