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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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排版格式标准

裁判文书排版格式标准

裁判文书排版格式标准一、引言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产物。

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本文将从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入手,详细介绍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

二、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1.字体和字号裁判文书的字体应为宋体,字号应为小四号。

标题应为黑体,字号应为三号或四号。

2.页边距裁判文书的页边距应为上下左右各为2.5厘米。

3.行距裁判文书的行距应为1.5倍行距。

4.段落格式裁判文书的段落格式应为首行缩进2个字符,段间空一行。

5.标题格式裁判文书的标题应居中,黑体加粗,字号为三号或四号。

6.正文格式裁判文书的正文应为宋体,字号为小四号,行距为1.5倍行距,首行缩进2个字符,段间空一行。

7.标点符号裁判文书的标点符号应符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与前面的文字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8.页眉页脚裁判文书的页眉应为“裁判文书”四个字,居中排列。

页脚应为“第X页,共X页”,居中排列。

9.附录格式裁判文书的附录应在正文之后,附录标题应为黑体加粗,字号为三号或四号,附录内容应为宋体,字号为小四号,行距为1.5倍行距,首行缩进2个字符,段间空一行。

三、结论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裁判文书的排版格式标准进行排版,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效率。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文书中包含的以下内容进行:一、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三、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四、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21•【文号】法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1. 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

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 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 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一、开头部分。

1. 案号与标题。

案号就像是裁判文书的身份证号码,独一无二。

得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得清清楚楚,可别搞混了。

标题呢,要简单明了地说出这是个啥案子,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之类的。

就像给这个案子取个大名,让人一眼就知道个大概。

2. 当事人信息。

这部分啊,得把当事人的情况详细说说。

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就像介绍故事里的角色一样。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一个都不能少。

要是有单位作为当事人,那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也要写准确。

这就好比你给朋友介绍两个人认识,得把关键信息都说全乎了。

二、事实部分。

1. 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

先说说原告的想法。

原告就像一个讲故事的人,把他觉得事情是怎么发生的,自己受到了什么委屈或者损失,一五一十地说出来。

这部分要用原告自己的话来写,当然也要整理得有条理。

然后是被告的说法。

被告也有权利为自己辩解呀,他可能觉得原告说的不对,或者自己有什么特殊的情况。

把被告的这些辩称也好好记录下来,这就像是一场辩论比赛,两边的观点都要呈现出来。

2. 法院查明事实。

这可是裁判文书的重头戏呢。

法院就像一个真相探寻者,要把事情的真相搞清楚。

证据是这个环节的关键,就像侦探破案要找线索一样。

把各种证据摆出来,是合同、证人证言还是物证之类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梳理出事情的真实经过。

这个过程要写得清清楚楚,让读者能像看电影一样,在脑海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原出来。

三、理由部分。

1. 法律适用。

法律就像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这个案子里谁对谁错。

在这部分要明确说出这个案子适用哪些法律条文。

比如说,要是合同纠纷,那就得找到合同法里相关的条款。

不能乱点鸳鸯谱,要用准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后面的判决结果。

这就好比做菜要按照菜谱来,用对了调料才能做出美味的菜肴。

2. 逻辑推理。

这里要把法院是怎么从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得出结论的过程讲明白。

不能凭空得出结论,要一步一步地推理。

比如说,因为被告做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违反了某条法律规定,所以被告要承担某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_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_的理解与适用_贺小.

_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_的理解与适用_贺小.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贺小荣刘树德杨建文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序言专门把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开来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增强文书说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均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又进一步作出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制定《规定》的依据。

第1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关于依法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设置其他例外情形。

一是严格把握裁判文书的上网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

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后,进行例外处理。

二是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包括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匿名化处理和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删除处理。

三是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浅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浅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浅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作为当下法院探索司法公开新路径之一,是一项实现公开审判、阳光司法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公众监督和评判案件质量的重要依据,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裁判文书上网一方面能够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各级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全面接受群众监督,进而提升法官个人综合素质及增强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能力。

另外,更能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但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如上传滞后、泄露个人信息、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内容、问题和对策三方面的论述,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简述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含义、主体、内容、范围、意义等,以下进行详述:(一)裁判文书上网的含义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

1而所谓裁判文书上网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需以特定格式和方法,通过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自己制作生效的裁判文书,以供社会公众查询与监督的行为。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我国司法公开的四大平台之一,截止2018年3月13日,网站文书量达43106941(其中刑事文书6105915篇、民事文书27140537篇、行政文书1386504篇、赔偿文书35796篇、执行文书8312530篇)2,其运用率可见一般。

1摘自百度百科,2018年3月13日2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并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法院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制作主体,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其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平台。

由各级法院作为文书上网的主体,一方面便于裁判文书及时、高效、准确的公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法官对案件的重视度,提高审判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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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
技术处理规范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2013)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

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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