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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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们城市当中的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都是需要⼤量资⾦来建设的,所以我们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有必要的,接下来就请⼤家⼀起跟随店铺⼩编的步伐⼀起去看看吧!⼀、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什么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使⽤计划,报当地⼈民政府批准实施⼆、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建设项⽬,未纳⼊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新建或扩⼤⾯积部分每建筑平⽅⽶收取53.8元;已纳⼊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

⾮住宅建设项⽬,按建设项⽬新建或扩⼤⾯积部分每建筑平⽅⽶收取38.3元,其中⼯业项⽬20元。

远离城市建成区且⽣产、⽣活配套设施⾃成系统的建设项⽬每建筑平⽅⽶收取11.5元。

经济适⽤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以及学⽣公寓建设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按规定执⾏。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由市⼈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的配套费。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住宅Leabharlann 70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元/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2、公益项目的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暂不征收。
更新日期:精心搜集整理,只为你的需要
(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司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
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
公司
住宅
25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8.02
•【字号】清府办函〔2022〕116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2〕116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3年10月22日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附件: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配套收费

天津市配套收费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小配套及区内配套收费情况汇总一、天津市关于市政大配套费收取情况说明:1、根据天津市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规定住宅大配套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公建标准210—280元/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排水(含雨、污水)、自来水、燃气、道路、绿化,上述工程界定都到规划道路红线,此为大配套费所包括的工程范围。

大配套费由市建委配套办收取,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一级开发在进行红线外市政管网施工时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施工(这关系到工程的验收及今后的维护)商谈工程造价时,也要参照此收费标准,控制在此收费标准的70%左右,因为政府对市政大配套费还要进行相应的分成。

如果整理的土地开发面积较大(如梅江地区)政府可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政大配套工程指挥部,梅江地区的大配套费为建筑面积195元/平方米(含中水管道)。

(武清区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80/平方米收取)。

二、市政大配套费不包含的热力、电力收费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热力管网:根据津价房地[2004]460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建项目热源(红线外)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92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0元/平方米,如用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热源则为150元/平方米。

上述费用包括一次管网到项目热交换站含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水电配套费。

2、电力:电力配套不同于其他配套,根据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及公建电力配套收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多层105元/平方米,高层110元/平方米。

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红线外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以及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控制柜的土建费用和入户DZM电缆进户箱费用,配套电力一户一表收费如下表所示:上述费用也不包括临时施工用电的电力设施安装费。

临电施工费由电力部门执行电力工程定额据实收取。

青岛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序号 配套项目 1 2 供热 供气3Βιβλιοθήκη 4 5 6 7 8 9 10 11
道路 给水 雨水 污水
测 算 标 准 具体配套内容 (元/平方 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 95 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 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至 18 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配套设 施。 包括路基(土石方)、基础、面层、人行道、行道树 60 (两侧环境)、安全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标准 为市政一级。 压力供水管线、规模大的住宅区“低压区”的压力泵站 8 等。标准:按设计规范。 11 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电 (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管。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居住区新建污水接力泵站,连接系统主管线及水环境 改造等。 规划内全部中学(初中)、小学、托幼园所的建设, 产权移交给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注:不含燃气为275元/平方米
综合布线 6 环卫 水处理 中小学 6 20 37 293
托幼园所 20 合计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上海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城市基础设施一直是上海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建设住宅用地时,用于支付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用的费用。

通过此费用,上海可以为市民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这种背景下,上海市出台了相应的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就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全面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上海市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档次为5.5万元/平方米,B档次为4.5万元/平方米,C档次为3.5万元/平方米,D档次为2.5万元/平方米。

具体的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途和不同标准进行具体调整,以满足各地区不同的发展需求。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背后的意义。

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住宅用地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费用,如道路、排水、供水、供电、绿化、公园、医疗、教育等。

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通过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保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充分保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市民的影响。

首先,对于购房者来说,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购房成本的一部分,购房者需要在购房时一并缴纳。

但是,相比较于购房总成本,基础设施配套费只占较小比例,对购房者的影响并不会太大。

其次,对于住户来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将直接影响到他们日常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通过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上海的住户可以享受到更完善、更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例如更好的交通便利、更好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更好的教育资源。

最后,我们来展望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未来发展。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为了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 道路建设和改造费用。

(1)按照道路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

(2)按照道路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

(1)按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千瓦时/立方米/千焦耳X元。

(2)按照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3. 排水费用。

(1)按照排水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X元。

(2)按照排水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4. 照明、通讯费用。

(1)按照照明灯具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盏X元。

(2)按照通讯设施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套X元。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应当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具体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实际施工成本等。

四、市政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市政配套费所筹集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市政配套费的监督管理。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使用等工作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违规收费、挪用资金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收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依据确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通知发布、收费发票开具等环节。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研究一、引言城市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作为一座快速发展的城市,西安也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需求和有限的财政资源之间的矛盾。

因此,制定合理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对于西安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分析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的政策依据、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收费主体和程序、监管措施、配套费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估体系,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城市配套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在地方层面,主要是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问题。

三、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功能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 住宅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收取;2. 商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收取;3. 公建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取;4. 工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项目或特定区域,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等,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优惠或减免。

四、收费主体和程序在收费主体方面,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具体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在程序上,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费;2.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缴费凭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返还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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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用于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扩建和维护等所需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和合理利用,因此必须合理科学地确定收费标准,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科学、透明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公平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理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
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科学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进行确定,确
保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透明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开公正。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增值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往往会带来周边土地价值的增加,因此需要对土地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扩建的费用,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3. 环境保护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的
费用。

4. 公共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公园、广场、文化
设施等公共设施的配套费用。

5. 其他费用,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费用。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
核算,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

2. 综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变动,在确定土地增值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综
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的变动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3. 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保护费和
公共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确保收费标准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

4. 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在确定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居民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性。

四、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调整。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定期进
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综合考虑成本变化、土地价值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和方式。

总之,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
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遵循公平、合理、科学、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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