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G国道“”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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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近日,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在某高速公路上,涉及多辆车辆。

以下是对该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

二、事故原因分析1. 道路状况经调查发现,当时事故发生的路段存在一些道路问题。

首先,该路段的路面存在严重破损和坑洼,没有得到及时维修。

其次,该路段的标线模糊不清,无法提供准确的引导和警示。

这些道路问题给驾驶员带来了困扰,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驾驶员行为在该事故中,驾驶员的行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有部分驾驶员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规定,导致了对事故的无法及时反应。

其次,有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分散了注意力,无法及时发现前方的危险。

此外,还有驾驶员疲劳驾驶、酒驾等违规行为,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3. 车辆状况部分车辆的技术状况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经检查发现,有些车辆的制动系统存在故障,无法正常刹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有车辆的轮胎磨损严重,无法提供足够的抓地力,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4. 天气因素天气状况也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当时,该地区正值雨季,路面湿滑,能见度较低,给驾驶员带来了额外的困扰。

此外,雨水还导致了路面积水,增加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不稳定性。

三、事故后果该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统计,事故共造成30人死亡,100人受伤,多辆车辆被损毁。

其中,部分伤者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此外,事故还导致了交通堵塞,给周边地区的交通带来了不便。

四、事故处理与教训在事故处理方面,相关部门迅速组织了救援和清理工作,尽快恢复了交通秩序。

同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此外,还对道路进行了及时的维修和改善,提高了道路的安全性。

从该事故中,我们也得到了一些宝贵的教训。

首先,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等,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7月9日15时10分左右,湘乡市东山新城市行政中心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2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月10日,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陈术贤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投公司)。

该公司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兴旺,总经理刘四海。

该公司湘乡市行政中心项目工程主要负责人为副总经理冯翼、项目负责人彭润芳,同时聘请章国强、胡新原等2人为项目现场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管。

东山投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和5月28日,与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监理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友建筑公司)。

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8号;2011年4月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A1014043038101-9/1)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8〕000170-01(9)]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仁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湘建安A 〔2006〕020000001), 安全副经理王仁谷。

桑植县“3.2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桑植县“3.2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概述(一)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3月28日9时40分。

(二)事故发生单位: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桑植县两河口乡潭口村路段(省道S305线158km+46m 处)。

(四)事故类别:淹溺。

(五)死亡人数:13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204.5万元。

二、基本情况(一)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肇事车渝AN0818大型普通客车挂靠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营运,该公司属于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经请示省安全监管局同意,由重庆方面负责调查处理。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此次事故肇事车辆之一是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重庆市开县往返深圳市龙岗区的省际班线车,车牌号为渝AN0818。

其所有人系重庆开州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型:宇通ZK6103D-2,发动机号:277111,车辆识别代号:LGG4DJBN02H004559,于2002年12月6日出厂,同年12月25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

核定载客45人。

该车按相关法规于2008年2月2日向中国人保财险开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六种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10万元/人)。

(三)肇事地点道路基本情况事故地点道路全宽7.4米,南北走向,潮湿沥青路面,东临河流,西靠山崖,有一宽0.4m、深0.4m的边沟,东侧悬坎坎高(垂直)15.0m,河流水深4.5m。

事故路段为弯道,弯道半径253.925m,路面中心设置有黄色分道线。

(四)肇事现场勘察情况1.渝AN0818大型普通客车左、右前轮和左后轮在肇事路面上留有三条制动拖印,左前轮制动拖印长为12.2m,拖印起点距道路东侧边沿5.15m,终点位于道路东侧边沿;右前轮制动拖印长为4.3m,起点距道路东侧边沿3.0m,终点距道路东侧边沿1.23m;左后轮制动拖印长3.1m,起点距道路东侧边沿5.75m,终点距道路东侧边沿5.15m。

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娄底市娄星区“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3月21日21时10分,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江龙滩桥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45万元。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娄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省市有关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了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保持了社会秩序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3月28日,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由娄底市安监局、娄底市监察局、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总工会、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娄底市公路管理局和娄星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娄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尹华凯任组长,并邀请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测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周剑飞,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陈家山村第三村民小组45号;驾照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08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08日。

系本次事故肇事车湘K3ZJ68东风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驾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月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系本次事故肇事车湘KC1336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及车主。

(二)事故车辆情况该车流转到娄底后,车辆所有人为:康植。

康植因白血病,向袁荣借款四万余元治病,因无力偿还,将该车抵押给袁荣。

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月9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湘K·N3318号小轿车与湘C·73236号中巴车在G 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洙津村地段相撞,发生一起4人死亡、9人轻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及湖南省安委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4〕3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批示,1月15日,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同时依法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 王一虎(事发当日小轿车驾驶员),男,30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七组人,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4日。

2. 黎群(事发当日中巴车驾驶员),男,45岁,湘乡市山枣镇望岳村八组人,持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

经检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没有酒驾,湘K·N3318号小轿车驾驶员王一虎的血液乙醇含量化验结果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见附件5、6《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事故车辆情况1. 湘K·N3318号小轿车为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出厂日期2005年3月18日,注册登记日期2005年6月3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核定载客5人,车主:邓永康,双峰县青树坪镇竹华村人。

沪渝高速公路G宣城段“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沪渝高速公路G宣城段“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月16日5时50分,在G50沪渝高速公路宣城段下行线291KM+16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徐立全、唐承沛、黄海嵩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加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宣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结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经询问当事人,驾驶人高勇在1月15日12时驾驶皖P05589(皖P6376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东崇武县载运袋装淀粉30吨前往宣城市区,途经沪渝高速291KM+160M处时,被陕A715T8号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同车人张亚立即打电话报了警。

经询问证人(驾驶人朱小燕姐夫)。

他们15日晚17时左右两车一起从陕西西安市出发开车回老家浙江永康市过年,行驶路线是:西安-商丘-南阳-信阳-六安-合肥-芜湖-宣城,朱小燕驾驶的车辆在沪渝高速291K M+160M处发生车辆追尾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陕A715T8号面包车,“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登记车主:童育男(个人所有),登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9日,经网上查询该车状态正常。

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5月14日13时23分许,国道G230线新县境内金兰山办事处山石门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乔新江、市长尚朝阳、副市长谢天学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5月16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以及新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等专业技术机构参加事故检测、鉴定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S91138号中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新县长安城乡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型号为中通牌LCK6601D3H,核载19人、事发时实载30人。

该车于2012年3月31日出厂,2012年4月24日在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客运。

截至事故发生时,未查询到事故客车的事故及违法情况信息。

截至事故发生时,未查询到重型货车的事故和违法信息。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7月9日15时10分左右,湘乡市东山新城市行政中心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2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月10日,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陈术贤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东山新城“7·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投公司)。

该公司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兴旺,总经理刘四海。

该公司湘乡市行政中心项目工程主要负责人为副总经理冯翼、项目负责人彭润芳,同时聘请章国强、胡新原等2人为项目现场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管。

东山投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和5月28日,与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监理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湘乡市行政中心主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友建筑公司)。

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8号;2011年4月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A1014043038101-9/1)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8〕000170-01(9)]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仁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湘建安A 〔2006〕020000001), 安全副经理王仁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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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月9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湘K·N3318号小轿车与湘C·73236号中巴车在G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洙津村地段相撞,发生一起4人死亡、9人轻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及湖南省安委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4〕3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批示,1月15日,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同时依法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王一虎(事发当日小轿车驾驶员),男,30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七组人,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4日。

2.黎群(事发当日中巴车驾驶员),男,45岁,湘乡市山枣镇望岳村八组人,持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

经检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没有酒驾,湘K·N3318号小轿车驾驶员王一虎的血液乙醇含量化验结果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见附件5、6《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事故车辆情况1.湘K·N3318号小轿车为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出厂日期2005年3月18日,注册登记日期2005年6月3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核定载客5人,车主:邓永康,双峰县青树坪镇竹华村人。

2.湘C·73236号中巴车为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出厂日期2007年6月29日,注册登记日期2007年7月3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客19人,事发时实际载客11人,车辆所属单位:湘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经勘验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车况良好,状态正常,事发时车速为53km/h;湘K·N3318号小车车况良好,状况正常,事发时车速为84.39km/h,超过事故路段规定限速70km/h标准达20%以上(见附件4《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附件10调取GPS记录)。

(三)事发地段路面概况G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境内段于2013年11月底完成大修改造全线通车,路面平整,标线齐全,事发前路肩路面无堆放物。

事故发生在G320线1234.2km(位于湘乡市山枣镇境内)地段,事发地段往双峰方向约5km处设置有测速电子警察。

该路段为东西走向,往湘乡市区方向微弯(转弯半径约178.44m)的柏油路面,路宽11m,设有中心分道线。

(四)事故现场车辆位置及相关痕迹勘查情况1、湘K·N3318号小车由湘乡市区往双峰方向行驶,小车在公路行驶方向的左侧路面,车头朝双峰方向,车尾朝湘乡市区方向,左前轮出路边20cm,左后轮出路边10cm。

从小车行驶方向的公路右边路面超过中心线至左边路面有两条小车的侧滑痕迹,一条起点距公路左边580cm,终点距公路左边370cm,长790cm;另一条起点距公路左边610cm,终点距左边390cm,长730cm。

2、湘C·73236号中巴车斜横在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的公路右边中间位置,车头前端撞击湘K·N3318号小车的右侧,朝其公路右边,车尾朝公路中心线位置,在其行驶的公路右边车道上有两条明显的双轮制动痕迹,为中巴车的后轮制动痕迹,中巴车右后轮制动痕迹起点距其右边280cm,终点距边250cm,长800cm,左后轮制动痕迹长760cm;中巴车右前轮距边140cm,右后轮距边380cm,中巴车右前轮与小车左前轮纵距70cm。

?(五)有关安全监管情况1、湘乡市公路部门G320国道山枣镇地段于2013年11月底全线通车后,湘乡市公路部门对该路段作为全省文明样板路进行管理,路面平整,标线齐全;由山枣养护站负责日常养护,按每4公里配备一名养护职工,每天进行巡查、清扫、清障,确保了路肩路面无堆放,保证了该路段的文明卫生。

2、湘乡市交通运输部门一是2013年,湘乡市交通运输局把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行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

二是湘乡市客运分公司在2013年底和2014年年初,对所有司乘人员认真进行了安全培训,强化对驾驶员安全培训和监管,重点落实防超速、防超载、防疲劳驾驶、防违章作业的措施。

三是汽车客运站进一步严格对进出车站的人员、车辆和行李的检查,严格实行站场封闭式管理、严格检测车辆、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严格“三品”堵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制度落实到位。

四是运管所认真履行了“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车辆例检,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准上路。

事故当天,湘C·73236中巴车及司乘人员没有出现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3、湘乡市公安交警部门一是G320国道山枣镇地段经大修改造后通车时,其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均已到位,在G320线1228km-1234km的6km(从湘乡市往事故地段方向)路段内,设置了10处交叉路口、2处事故易发地段、2处弯道、1处限速70km/h的交通标志,在事发地段往双峰方向约5km处设有测速电子警察。

二是春节前,加大了“春运”交通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加强了对客运等重点车辆的监管,加强了重点驾驶人的监管,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是负责管辖G320国道山枣镇、栗山镇等地段的湘乡市交警大队第四中队,每个时段安排值班民警上路巡查。

事发当天,当班执勤民警周庆明、邹伟等正在G320国道栗山镇地段巡查,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在15分钟内赶到了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及时抽取了血液样本,并和随后赶到的湘乡市交警大队、山枣镇干部、派出所民警、消防大队武警等人员在一个小时内完成了事故现场勘测、处置、交通疏导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救援情况2014年1月9日,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第七村民组王一虎的岳父李冬阳(双峰县人)过50岁生日,在双峰县灯塔路边的一家饭馆款待亲戚朋友。

中午12点30分开餐后,王一虎(与妻吵架,没有和妻子李丽军、儿子王子龙同桌)和同桌邓永康等四人一起喝了一瓶啤酒。

下午1点多钟(散席后),王一虎以借车送客人的名义,向邓永康借了一辆湘K·N3318号小车,送邓永康到双峰城南后,没有告诉李丽军,独自带儿子王子龙驾驶湘K·N3318号小车回湘乡市东山办事处看望父母亲,然后把车开到了其舅舅黄仁生的凤凰山庄(坐落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喝闷酒;15时50分左右,王一虎准备驾车返回双峰岳父家,但他母亲黄秋英不放心,带着外甥女成清颖和孙子王子龙陪王一虎去他岳父家,王一虎驾驶湘K·N3318号小车搭乘其母亲黄秋英、外甥女成清颖、儿子王子龙(三人均坐在副驾驶位置)由湘乡市区往双峰方向行驶;16时20分左右,途经G320线1234.2km 地段,在超越摩托车时,小车驶入公路左侧,恰遇黎群驾驶湘C·73236中巴车相对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相撞造成湘K·N3318号小车上驾乘人员王一虎、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当场死亡,及湘C·73236号中巴车上9人受轻微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较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交警、消防、医院及当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援、路段封控和交通疏导工作,对伤者及时进行了救治,对事故处置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了上报。

湘乡市委副书记、市长彭瑞林迅速组织公安、宣传、交通、综治办、安监、司法、监察及相关乡镇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成立“1·9”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湘潭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委派分管交通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雯纬率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与善后处理;1月15日,湘乡市政府完成了该事故的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事故原因一是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醉酒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以84.39km/h速度超速行驶(限速70km/h,超标准达20%以上),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越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是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允许搭乘人员违章乘车(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3人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事故的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处理建议1、王一虎违法驾驶,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理由如下:(1)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允许搭乘人员违章乘车(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3人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湘K·N3318号小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越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理由如下:(1)湘C·73236中巴车车况良好。

(2)黎群驾驶的湘C·73236号中巴车没有超载、超速,会车时是在公路右边车道正常行驶,并在事发时,采取了制动等紧急避让措施。

综上所述,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王一虎对此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鉴于王一虎在事故中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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