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经济联合社章程

经济联合社章程一、引言经济联合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旨在通过合作和互助的方式,促进成员之间的经济发展和共同利益。
本章程旨在规范经济联合社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以及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经济联合社的顺利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结构2.1 董事会经济联合社设立董事会,由成员共同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经济联合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经济联合社的运作,以及处理重要事务。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
2.2 理事会经济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由成员共同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董事会制定经济联合社的运营计划和决策,监督经济联合社的日常运作,以及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届。
2.3 监事会经济联合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共同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经济联合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确保经济联合社的合法合规运作。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若干监事组成,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届。
2.4 会员大会经济联合社设立会员大会,由所有成员组成。
会员大会是经济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等。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并主持。
三、经济合作3.1 共同经营经济联合社鼓励成员之间进行共同经营,共享资源和市场。
成员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共同销售,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共同经营的具体方式和合作条件由董事会和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
3.2 互助支持经济联合社倡导成员之间的互助支持,包括技术支持、市场推广、资金借贷等。
成员可以通过合作项目的实施,共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互助支持的具体方式和条件由成员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四、成员权益和责任4.1 成员权益经济联合社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参与经济联合社的决策、分享经济联合社的利润、享受经济联合社的服务等。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含股民登记、方案、制度)

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及其《施行细则》[2000]第96号,以及榆林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某区某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某区某乡某村第四条本社由张三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某区农业局登记。
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股份多少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金管理、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股东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某乡政府和某区产改办审核,在某区农业局登记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农业观光旅游、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土地整理、产权交易(产权评估、抵押、流转)等第十二条本社登记资本为1748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的村民及其家庭成员人口设“人口股”。
2、按原村民承包的林地、土地设“耕地股”。
3、按村民占有集体资产份额的多少设“集体股”。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1580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1748万元(其中人口股847万元,占50%,土地股699万元,占40%,集体股175万元,占10%。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组织、管理、运作等各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组织的范围、目的等事项,应当依法登记并公示。
第三章注册会员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加入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三)认同并履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章程。
第六条注册会员应按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注册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决策;(二)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三)依法继承、转让其股份。
第八条注册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二)按时交纳合理的经营和管理费用;(三)履行其他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五章经营与分配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共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所得按照注册会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退出和转让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退出。
第十六条注册会员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
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对注册会员退出和股份转让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解散条件的情况下决定解散。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村生产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依照《农村信用社条例》、《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联合社的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简称“***村联社”,注册地点为该村。
第四条本联合社的宗旨是:激发村集体和村民经济活力,提供贷款、存款、结算等金融服务,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
第五条本联合社是经电子化管理的合作组织,以外部性质办理内部事务,以法人资格办理合法事务。
第六条本章程制定委员会是本联合社的临时管制组织,负责本章程的制定、修改等事宜。
由该村的代表大会或其他机构成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组织选举会长,负责召开会议,组织商议和执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联合社采用股份制组织形式,实行“以股权治理”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联合社股份为本村户籍居民持有的股份,为普通股。
第九条村集体与本联合社共同出资组建本联合社,村集体为控股股东,其它个人和机构为普通股东,股东持股不能超过本村的百分之十,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条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经营分红及决策权。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1. 接受村集体以及村民的储蓄款项、支票、汇票及其它可支付代价的票据;2. 向农民发放短期、中期、长期农业生产贷款、农村建设贷款、个体经济贷款等;3. 提供代理销售、代理托管、代理转账、代理收款等服务;4. 为村民提供理财投资和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本联合社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先导。
第四章营业机构第十四条本联合社的营业机构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农村经济促进中心、服务站等。
第十五条村委会办公室是联合社的管理机构,设有会务组、组织人员组、财务组等业务组别。
第十六条农村经济促进中心是提供服务的关键部门,设有收付组、业务组、审批组等业务组别。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模板】

县某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资产折股 (2)第三章股份量化与股权设置 (4)第四章股权管理 (4)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5)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6)第一节成员大会 (6)第二节成员代表会议 (7)第三节理事会 (9)第四节监事会 (11)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13)第八章财务管理 (14)第九章收益分配 (14)第十章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5)第十一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___市___县**乡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本社住所:___市___县**乡镇**村(社区)。
第三条本社宗旨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本社成员充分享有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后的收益和成果。
第四条本社的全部资产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本社的集体资产不能确权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成员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
成员享有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本社在**乡镇党委、**村(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和管理本社全部资产;(二)经营和管理政府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1—(三)管理和使用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资产和资金,但专属于**村(社区)委员会的除外;(四)为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及福利;(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县、乡镇两级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平洲区夏南一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1999)

平洲区夏南一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199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权设置第三章股东资格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股份分红第六章组织机构第七章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夏南一村的集体资产属全体农业村民所有。
为促使村民积极参与本村经济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不断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宗旨: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探索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股份经济联合社行政上受平洲区办事处和夏南一村委会领导,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因地制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份分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股份经济联合社是在原夏南一经济联合社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肩负对可依法处理的财产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发展集体经济的责任的同时,与村委会负有社区文明建设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股权设置第五条:本股份经济联合社设集体股、资源股和物业股三种股权。
第六条:资源股和物业股的配给均分为三个档次:16岁(含16周岁)以下的配给1股;17岁至35岁(含35岁)的配给2股;36岁以上的配给3股。
第七条:资源股属自然配给,即凡属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均可拥有相应档次的资源股。
第八条:资源股由各村民小组配给本组股东。
第九条:各村民小组必须于每年的12月15日止按本组的农业人口的变动对资源股总股数进行核实调整。
当资源股的股红分配按原生产组的土地入股面积计算达到每亩2万元的时候,取消资源股,所占股红将纳入物业股分配。
第十条:资源股不能继承、转让、赠送、买卖、抵押和退股取值。
第十一条:物业股由本村的净资产构成,物业股的股值和经营纯收入分别按如下公式计算:物业股股值=本股份经济联合社当年的净资产÷物业股总股数经营纯收入=本股份经济联合社当年的总收入-总支出(注:上述净资产不含集体股股权所占的30%的资产。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模板】

县某镇村(社区)股分经济合作社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资产折股 (2)第三章股分量化与股权设置 (4)第四章股权管理 (4)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5)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6)第一节成员大会 (6)第二节成员代表会议 (7)第三节理事会 (9)第四节监事会 (11)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13)第八章财务管理 (14)第九章收益分配 (14)第十章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5)第十一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股分经济合作社 (联合社) 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名称: ___市___县**乡镇**村(社区)股分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本社住所: ___市___县**乡镇**村(社区) 。
本社宗旨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本社成员充分享有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后的收益和成果。
本社的全部资产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本社的集体资产不能确权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成员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
成员享有股分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本社在**乡镇党委、 **村(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村(社区)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和管理本社全部资产;(二)经营和管理政府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 1 —(三) 管理和使用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资产和资金,但专属于**村(社区)委员会的除外;(四)为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及福利;(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者县、乡镇两级政府、 **村 (社区)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经济联合社章程

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经济合作、促进成员共同发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社”)是由多个成员自愿组成,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三条社的名称为 xxx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xxx社”),英文名称为 xxx Economic Cooperative Society。
第四条xxx社的成立和活动,遵循开放、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成立、注销和变更第五条xxx社的成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由不少于3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创始成员,共同签署成立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2. 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xxx社成立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合法的社会法人资格。
第七条 xxx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其章程、名称、注册资本等信息,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xxx社可以根据成员的自愿和需要,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变更,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xxx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十条 xxx社的成员有权参与社的管理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等。
第十一条 xxx社的成员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共同维护社的合法权益和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xxx社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费用和出资额度,共同承担社的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xxx社的成员有权利根据自身需要使用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并有权分享社的经营成果。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管理第十四条 xxx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和决定社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等。
第十五条 xxx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社的日常管理和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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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
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
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
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一村(经济联合社)一章程。
各经济合作社共同执行所在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章程。
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第六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
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
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年月日24时止。
第七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
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
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
以下人员虽与本村有关联,但不具备经济联合社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
(1)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去世的人员。
(2)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人员。
(4)挂靠户人员。
(5)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
(6)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
(7)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
(8)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
(9)折股截止日期前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
(10)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
(11)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
(12)本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个人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
设立社区股和社会股二种股权。
(一)社区股东及社区股。
社区股东是指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且折股截止日期前户口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具备社区股东资格的村民。
社区股是指社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
社区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后代,户口一直在本经济组织没有变动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包括外出在读的学生、服兵役和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也要给资格,只是不分红》)。
(2)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年月日分田到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原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娶入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纯女户入赘人员(只允许配股给其中一个)。
(4)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承诺享受社员待遇的人员。
(5)经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
(二)社会股东及社会股。
社会股东是指曾是本社区社员或在本社区从事过生产劳动及承担社员义务,但不符合社区股东条件的。
社会股是指社会股东所享有的股权。
社会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年月日分田到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除外,其他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居民。
(2)因读书、服兵役等政策原因户口曾经迁出,到期没有及时迁回原籍的人员。
(3)嫁入本经济组织,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因政策原因户籍未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子女。
(4)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
第四章股权的配置与管理第十条:股权的分配原则。
充分保障社区股,合理兼顾社会股。
社区股东不配给社会股,社会股东更不得配给社区股。
第十一条:股权的配置办法。
股权的配置办法。
社区股按100股作为满股:社会股按社区股满股的60%,即60股。
第十二条:相对固化股权与股权继承。
相对固化股权是指相对固化期内股东和股权的相对稳定,每个固化期为10年,在相对固化期内,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形式。
社区股东去世后,按本人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股权,无遗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社会股不得继承,社会股东去世后,其股权自然归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股东的分配股,属于股权确认性质。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只有分配权(即股份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
第五章股权和股份分红的奖罚办法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处罚:(1)股东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30天内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到村委会报备,逾期不报的,给予扣发当年夫妇30%股份分红。
(2)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计生部门最新规定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落实者,在区级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除外),否则,给予扣发夫妇股份分红,直到落实节育措施为止,所扣发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
(3)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进行查环查孕,每缺一次,扣发夫妇当年股份分红的30%。
(4)从折股截止日期计起,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非婚生育、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非法抱养)的股东,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周年内,取消夫妻双方及其违法生育子女的股份分红,至7周年后缴清社会抚养费恢复分红。
(5)不按《兵役法》规定应征的股东,扣发本人当年30%的股份分红。
(6)违法犯罪被判刑的,扣发本人服刑期间的股份分红;违法犯罪、负案在逃的股东,自公安机关通缉之日起扣发本人的股份分红。
(7)被公安机关查证有赌博行为给予以下处罚:1、教育释放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20%;2、罚款处理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30%;3、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扣发本人当年股份分红30%。
上述处罚以年度每宗计算,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8)由公安机关查实为新发现吸毒的股东,扣发当事人当年的股份分红;由公安机关查实的在册吸毒股东,每季度须接受验尿一次,每缺一次扣发当年30%分红。
(9)从本股份制章程通过之日起,被国土、规划建设或城管部门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股东,只配股不分红,所扣发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直至落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整改措施并通过验收后恢复分红。
(10)服兵役、考上名牌大学、为集体做出贡献等由股东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表决通过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社区股东有如下权利:(1)享有集体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
(2)有权对经济联合社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有权参与本村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4)有权对本村的财产,账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5)有权对本村干部及股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检举控告。
(6)有权享受本村的集体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社会股东只享有集体收益的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股东有下列义务:(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地方法规,遵守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本章程。
(2)为发展本村经济和福利事业出谋献策。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份合作的决议。
(4)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税收,按时缴交承包款。
(5)履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份分红第十八条:本股份制章程通过后,从年月日起开始按章程分红,取消原来所有的集体收益分配形式。
第十九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分配资金为本年度所实现的各项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当年的应付债务以及必要的开支之后的余额,按股进行分配。
股东股份分配后可能发生的税费由股东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当年股份分红分配必须经董事会审批,除留本社区的下年开支后才能计入股东分红。
第八章机构的设置及管理第二十一条:社区股股东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即社员代表;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即董事会;经济联合社民主理财小组即监事会。
股东代表大会具有行使审查、修改股份制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由村各经济社社委会成员组成。
各经济社可根据成员人数适当增加1-2名股东代表。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社长)负责制。
董事长(社长)负责管理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的日常业务工作和其他协调工作。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基于本届社委会与社员代表已经产生,为了维护稳定和利于工作推进,本届社员代表履行股东代表职责,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履行董事会职责,经济联合社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经济联合社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