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员任免管理办法[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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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 定之日起计算; •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 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 命之日起计算; •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 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 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 命之日起计算。
•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 工作经历。 •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 位任职的经历。 •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 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 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 成培训。 •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 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 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 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 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 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 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人员任免权限及任免程序管理办法(阅读)

人员任免权限及任免程序
一、任命权限
1、总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局任命;
2、总部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总经理提名,由总裁任命,报董事局备案;
3、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总部董事局派出;
4、控股公司总经理由总部提名、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
5、控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人事负责人由控股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总部资格审查后,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
6、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名,由控股公司总经理任命,报总部备案
二、任命程序:
呈报部门备齐以下资料:
1、拟定调整人员的职务或工作;
2、员工绩效考核表;
3、主要领导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其他有关资料;
6、拟升副总以上人员需进行晋升述职或综合
能力问卷调查
人力资源部审核资料,组织述职会或问卷调
查,报相关领导审批
拟晋升员工填报《员工晋职(级)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发文任命
三、人员免职程序:
所在部门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人力资源部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人力资源部发布免职通知。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部
门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1)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某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1)

某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S)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S)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 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 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 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股级干部任免规范

股级干部任免规范为进一步规范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切实提升股级干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工作规范如下。
一、资格条件担任股级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中担任公务员岗位股级职务的,应具有公务员身份;2、提拔副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参加工作满两年;提拔正股级职务的,原则上应任副股级职务满两年(未设置副股级职位的,原则上应参加工作满四年);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职数核定1、市直部门(单位)内设(辖属)股级单位核定编制5人(含)以下可配备1正1副,6—10人(含)可配备1正2副,11人(含)以上可配备1正3副;副科级单位核定编制5人(含)以下可配备副职1名,6—10人(含)可配备副职2名,11人(含)以上可配备副职3名。
2、镇(街道)“五大办公室”可配备正股级副职2名;“三个挂牌办公室”可配备1正1副;“五中心”可配备1正2副;信访办公室、老干部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可配备1正1副,其中妇联、工会正职一般应由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兼任。
拟提拔重用人选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市编委确定的机构(单位),在核定的股级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限额内进行。
仅核定机关编制总数、未单独核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的,以内设机构常年实际配备人数为准。
三、任免程序股级干部任免实行预批备案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1、事前沟通。
股级干部调整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带酝酿沟通表就调整职位、选拔方式、人选情况等与市委组织部沟通,经市委组织部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制定方案。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制定干部选拔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把关。
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调整职位、资格条件、选拔方式、方法步骤等。
3、组织实施。
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公司干部任免管理制度

公司干部任免管理制度干部任免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任免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和合法性。
公平性原则要求在干部选拔过程中,每位候选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等非业务因素的影响。
竞争性原则强调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干部,以确保选拔出的干部是最合适的人选。
激励性原则则是通过任免机制激发干部的工作动力和创新精神。
合法性原则则是指所有的任免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
制度中应当详细规定干部的选拔流程。
这个流程通常包括岗位分析、候选人推荐、资格审查、能力评估、面试或考核、决策和公示等环节。
岗位分析是为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为后续的人选推荐提供依据。
候选人推荐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出,也可以采取自荐的方式。
资格审查是对候选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能力评估和面试或考核则是对候选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这是选拔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决策环节需要由公司高层或者专门的人事任免委员会根据前面的评估结果做出任免决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接受公众监督,确保任免过程的透明度。
干部任免管理制度还应当包含任期管理的规定。
这包括干部的任期长度、连任次数限制、以及任期内的表现评估等内容。
任期长度的设定应当考虑到岗位特性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既要保证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发挥作用,也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连任次数的限制则是为了避免某些干部长期占据关键岗位,影响其他员工的晋升机会。
任期内的表现评估则是对干部工作成效的定期检查,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干部的离职管理也是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这包括退休、辞职、解聘等情形的处理办法。
对于退休干部,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并对其在公司的贡献给予肯定。
辞职的干部则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同时确保工作的顺利交接。
解聘通常是针对无法胜任工作或者违反公司规定的干部,解聘程序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桥中、双中、双小及区医院除外)。
第三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的原则;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一般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选任的职务实行选任制。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管理全区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系统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为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体现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划分如下:㈠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群团机关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㈡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等内设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双桥中学、双路中学、双路小学、区人民医院除外)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章职数控制第七条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在部门“三定”基础上,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掌握:㈠人员编制2—4人的设一职;㈡人员编制5—15人的可设一正一副;㈢人员编制15人以上的可设一正二副;第九条任命、聘任、选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领导职数的,须经组织、人事联席会研究批准,否则无效。
干部人员任免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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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任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知识化、专业化、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奋发有为、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根据晋能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晋能党字〔2015〕72号)和《领导人员职数配备管理暂行规定》(晋能组人字〔2014〕261号),结合晋能电力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晋能电力集团干部任免实行分级管理。
晋能电力集团管理的干部范围为:晋能电力集团本部部门中层正职、副职,晋能电力集团非发电直属企业班子正职、副职,地电公司、资产公司、环保工程公司所属企业班子正职。
第三条干部职数配备(一)晋能电力集团本部实行大部制设置,原则上部门设正职1人,副职1—2人。
(二)配电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原则上为4-5人。
(三)晋能电力集团其他全资控股公司领导人员职数原则上为3-5人。
(四)各级公司原则上不设助理职位,确因工作需要,可设副总师1-3人。
第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重品行、重基层、重公论、重实绩、重发展的原则;(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四)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和外部公开选聘相结合的原则;(五)按照职数规定配备干部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清正廉洁,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四)符合国有企业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晋能电力集团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晋能电力集团本部部门中层正职,所属企业班子正职的干部,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基层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放宽至4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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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任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知识化、专业化、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奋发有为、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根据晋能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晋能党字〔2015〕72号)和《领导人员职数配备管理暂行规定》(晋能组人字〔2014〕261号),结合晋能电力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能电力集团干部任免实行分级管理。
晋能电力集团管理的干部范围为:晋能电力集团本部部门中层正职、副职,晋能电力集团非发电直属企业班子正职、副职,地电公司、资产公司、环保工程公司所属企业班子正职。
第三条干部职数配备(一)晋能电力集团本部实行大部制设置,原则上部门设正职1人,副职1-2人。
(二)配电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原则上为4-5人。
(三)晋能电力集团其他全资控股公司领导人员职数原则上为3-5人。
(四)各级公司原则上不设助理职位,确因工作需要,可设副总师1-3人。
第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重品行、重基层、重公论、重实绩、重发展的原则;(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四)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和外部公开选聘相结合的原则;(五)按照职数规定配备干部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清正廉洁,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四)符合国有企业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晋能电力集团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晋能电力集团本部部门中层正职,所属企业班子正职的干部,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基层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放宽至48周岁。
(二)提任晋能电力集团本部部门中层副职,所属企业班子副职的干部,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基层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放宽至45周岁。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电力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章》有关规定。
(六)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和特殊业务需要的人才,原则上可适当放宽条件,但要从严掌握。
(七)干部应逐级提拔,对破格提拔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任:(一)因经营不善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班子正职。
(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班子正职,并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3年。
(三)年度或任期考核不称职,经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
(四)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上级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不能提任的。
第三章动议第八条晋能电力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晋能电力集团“干部领导小组”会议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包括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和外部公开选聘。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任职条件等,提出选拔方式建议,报晋能电力集团主要领导确定。
第四章推荐第十条推荐主要包括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空缺和任职要求,列出符合任职条件人选名单,向晋能电力集团主要领导汇报,经晋能电力集团“干部领导小组”会议酝酿,确定初步人选,根据职位和人选不同情况,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提交晋能电力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晋能电力集团决定进行民主推荐的任职岗位,由晋能电力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民主推荐方案并组织实施。
民主推荐的工作程序为:(一)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二)会议推荐。
由考察组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选任人选。
会议推荐一般为等额推荐,也可以差额推荐。
(三)个别谈话推荐。
由考察组工作人员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推荐人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五)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报晋能电力集团主要领导提出初步人选,再进行会议推荐。
(六)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推荐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列出推荐结果名单,向电力集团主要领导汇报,经晋能电力集团“干部领导小组”会议酝酿,确定初步人选后,提交晋能电力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十三条干部提任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且符合组织考察的规定要求。
对同级职位调整的干部,一般不进行组织考察,由晋能电力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晋能电力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组不得少于3人,考察组组长对考察程序和考察结果负责。
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组织考察。
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采取档案审查、三龄两历(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审核、个别谈话了解、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资料、核实业绩等方法,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情况。
组织考察的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二)个人有关事项核查。
对拟提拔对象,须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报晋能电力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核查。
(三)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考察组以书面形式征求晋能电力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取得书面答复。
(四)经组织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投票形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
(五)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报晋能电力集团主要领导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民主推荐和测评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一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要、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六条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的提名、考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会议决定第十七条选拔任用晋能电力集团干部,党内职务由晋能电力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行政职务经“干部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决定。
第十八条晋能电力集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干部任用事宜,由人力资源部准备拟任用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讨论决定提任干部须采取票决制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要进行全过程记录,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任职第二十一条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晋能电力集团会议研究确定预提拔人选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重要问题,应尽快通过有关程序查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研究决定是否任用。
第二十二条晋能电力集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职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一)行文。
干部行政职务的任职由晋能电力集团行政行文,董事长签发;党内职务的任职和工会主席的提名,由晋能电力集团党委行文,党委书记签发。
(二)实行任前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晋能电力集团有关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三)召开会议宣布。
由人力资源部安排,晋能电力集团相关领导参加宣布会议。
(四)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报告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同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工资社保、党组织关系等手续。
第八章公开选拔第二十三条公开选拔的方式包括晋能电力集团内部竞聘、外部公开选聘,聘请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主要工作程序为:(一)制定工作方案,由晋能电力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二)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五)确定初步人选;(六)公示;(七)会议研究决定;(八)行文宣布。
第二十四条采取外部公开选聘干部,任前要组织外调考察。
第二十五条对市场化、竞争性较强的职位,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九章任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制。
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换届时要重新提名。
任期届满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审批程序,可以连任。
换届时未获提名的,其职务随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
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聘任人选的聘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
试用期满进行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考核按照多维度、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勤勉尽职、工作实绩、学习能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本人自愿辞职、调出公司等情形的;(四)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上级有关规定及企业制度规定免职的;(五)有其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因病、因事请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个月内的可委托其他人员代管工作,超过三个月的要及时调整分工,超过半年的退出现任职位。
第三十条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审计制度。
对任期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期年度责任审计;对调离原任职岗位、解聘职务的,在免职和解聘职务后,由晋能电力集团审计部门进行离任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制度。
对晋能电力集团任免的干部,正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1周岁;副职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再担任现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从到龄的次月起退居二线。
确因工作需要在岗位上继续完成相关工作的,须会议研究,从严掌握。
第三十二条辞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