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文明史笔记整理整理

宪政文明史笔记整理

导论

一、宪法

(一)宪法的来源

古代中国:1.普通法律(《尚书》)2.公布法律(《康熙字典》)3.效法

西方:constitution 1. 组织确立2.代议制度(英国出现)

现代中文:“宪法”from 日文,指以代议制度为内容的民主制度

近代宪法与古代宪法的不同:

1.根本法——强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法律的法律

2.人权保障法——核心是保障人民权利

“宪法”一词使用的多种角度:

1.国家组织法:原始意义

2.立宪主义:在承认政府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来限制政府权力,从而保障人民权利,

(现在较流行)是一种人们选择政治生活的方式。

3.部门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当把国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时候)

4.根本法:1)国家制定的成文宪法典

2)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地位,最高效力

(二)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也是法:

1.具有法律的本质和特点(由国家制定;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人人必须服从)

2.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

和普通法律相比有自身特点:

1.内容上: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生活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2.效力上: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

(普通法律以宪法规定为依据,根据宪法原则制定)2)是一切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更为严格 e.g.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or >1/5人大代表

通过:>2/3全体(≠出席)人大代表

(三)宪法渊源——宪法规范的表达形式or载体

宪法典:最主要部分

宪法性法律:直接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e.g.有关国家组织的法律,国旗法,基本法

宪法判例:在英美等国

宪法解释: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e.g.中国由中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惯例、国际条约、宪法学权威著作……

注意:1.普通法律≠普通法西方法律体系: 罗马法系—法典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普通法

2.基本法:特区的(e.g.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3.法律(全国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

二、宪政

Def: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毛泽东

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宪政是宪法规范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实施(是手段,本身不是民主自由) 关键词:

民主—基础法治—重要条件人权—目的

内容:

1.人民主权

2.宪法至上:否定神法、王法及超世俗法,即杜绝人治

3.宪法最高性: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最高,防止法律异化,强调科学性、可操作性

4.具有合法性:from社会对自由、民主价值的需要

5.稳定性

评价: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也是人类理想的民主政治。

立宪主义:

1.精髓:对政治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再赋予

在承认政府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来限制政府权力,从而保障人民权利

2.含义:一种价值观念from宪法

一个法律体系&一系列政治制度from宪法

一个动态过程(对法律的实施、监督、保障)——立宪活动,立宪运动

(一)制宪

一个国家的制宪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宪政水平

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

判断“良宪”的标准:

1.正当性:1)制宪主体合法性

2)民主程度

2.社会适应性:反映社会实际和发展方向(此时,社会现实是母,宪法是子)

3.规范性:从结构到条文都有法的特性

(二)宪法的实施——只有良宪进行实施后才有宪政

Def: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有宪法并不必然引起宪政,实施是关键

宪法实施两方面:

1.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1)宪法执行:权力、代议、行政机关实施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适用:司法机关贯彻法律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1)主体:一切主体(国家机关.政党.公民.军事力量.社会组织etc.)

2)内容:权力的享受,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

宪法的修改:

1.原因:1)社会现实的发展(即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

2)在制宪中出现漏洞

2.修改方式:1)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再通过程序

2)部分修改:i. 决议案方式: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e.g.中国79.80年)

ii.修正案方式:不改原文,按时间顺序排列在后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保持宪法的稳定性

3)无形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的修改

宪法解释:

Def:由一定主体对宪法规范的确切内容做出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解释,效力与宪法相同

意义:i.要有宪法解释来帮助了解具体的精神&内容

ii.通过解释来弥补自身不足

iii.即可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又能保持宪法稳定性

(保持&培养宪法至上、宪法神圣的观念)宪法效力——约束力、强制性、制裁

表现:人人自觉遵守;普通法律依据宪法来制定

宪法实施的监督——为了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

违宪:直接违宪和间接违宪

广义违宪(一切主体)和狭义违宪(主体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违宪和抽象违宪(规范性文件违宪)

形式违宪和内容违宪

良性违宪:当下违宪,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向合宪发展

e.g.78-82年间,常委会制定法律违宪;92年邓提出市场经济违宪;81年提出一国两制

恶性违宪

三、宪政文明

政治制度的核心就是宪政文明;是宪政本身发展水平的表现,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一)宪政思想文明

——整个宪政文明的理论前提&价值基础

最高目标:人民主权,人权保障

(二)宪政制度文明

——文明宪政思想的具体落实

体现国家宪政水平

(三)宪政行为文明

——思想&制度的落实实现

主体在宪政文明观念的指导下,实施制度的要求

第一章宪政文明的萌芽

一、古代宪政文明

(一)古希腊

其城邦制中有分权制衡的雏形,作为西方宪政文明的发源地

希腊三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1.柏拉图

评价:深入系统研究宪政文明第一人

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主张:贤人政治最优(法治次优)

观点:法律的局限性→法不能让每个人满意→有智慧的人来治国→哲学王治国

(法由简单概念组成,但社会复杂、人性多样)

正义:一个人用他的能力做赋予他的工作

金—统治者:关心公共事务

《理想国》银—军人:保家卫国

铜—工匠:生产者

雅典民主的最大弱点就是让物质的民众来决定公共事务

大众无知→其立法无正义→遵守也没有正当性

2.亚里士多德

评价: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为后世法治理论奠定基础

著作:《政治学》《雅典政治》

主张:法治是最好的统治者

观点:

1)人有感情→腐化;法治没有感情∴法治优于人治

2)通过法制使权力之间得到平衡

3)法治包含两层含义:

i.法律的正当性: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即首先是良法

ii.法律的至上性:法律应被所有人(全社会)遵守

(遵守法律比法律本身更重要)

3.比较

柏拉图:人治

看到伐的缺陷,夸大了人的能力

亚里士多德:法治

法仍然靠人制定、被人实施

∴法治不能排除人治,但反对法律是个人为所欲为的手段

(二)古罗马

罗马法是古代最完备的法律,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的基础

十二铜表法:第一部成文宪法

斯多葛学派:

理论核心:自然是宇宙的核心

理性是法律正义的基础→强调宇宙是理性的→人在理性指导下生活

1.波利比阿

评价:较早发现权力之间需要制约和平衡

著作:《历史》《罗马帝国的兴起》(未完成)

2.西塞罗

著作:《论共和国》《论法律》

观点:同斯多葛学派,基于理性的法律适于所有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国家、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

正当、合法行驶的政治权力才真正是人民的权力

国家、法律需要服从上帝的法律

二、中世纪宪政文明

(一)背景

中世纪:西罗马结束→文艺复兴之前(约1000年)

1.没有绝对权威:发展出相对自由的权利,带来了多元主义和妥协

一般认为权力多元和妥协对宪政十分重要

2.有法制传统:∵法律源于上帝∴所有人都必须服从,包括国王&教皇

→法律与宗教相互交融——

3. 缺少国家概念,强调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宪政基础

4.反宪政的因素较少见,因而推进现代现正发展

(二)主要人物

1.托马斯.阿奎那(13世纪)

评价:欧洲中世纪最著名的神学思想家

著作:《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诠释》

观点:1)人、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建立的国家——都归功于上帝

人要过有德行的生活需依赖上帝的代理人(教会)

2)君主制最好:支配权?一个人——最接近自然

3)要用道德、制度、法律制约纠正王权堕落;

当王权出现暴君时,民众有权反抗

2.博丹

评价:西方宪政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思想家

奠定西方公法学基础

著作:《国家六论》

观点:1)城邦源于家庭:i.私有财产为物质基础

ii.家庭有合法的君主权威模型(父权+不能选择父母)

2)主权是国家的根本要素(主权+人口+土地):

主权特性:i.绝对/最高性:内——最高权力,创造法律并派生其他权力

外——自主的权力,在对外关系中是自主的标志

ii.永久性:永久有效,有别于有限权力

iii.不可分割性:必须掌握在唯一实体中

iv.不可转让性

主权内容:立法权.对外宣战和权.官员任命.主权者要求公民忠诚.征税权…

第二章近代宪政文明的产生

一、近代宪政思想

(一)在西方产生的原因——个人主义思想

经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个人主义思想发展

1.文艺复兴:肯定人,是人的解放,个人幸福的解放

强调人(人的整体)的价值、地位、尊严

2.宗教改革:人可以直接和上帝沟通,教皇仅是信徒的奴仆

关注独立、个体的人

3.启蒙运动:(由宗教个人主义)产生哲学个人主义,引出政治个人主义

笛卡尔:我思故我在

标志着哲学个人主义的诞生,引出政治个人主义

政治个人主义:从个人出发构建整体的社会秩序

(∵个人是国家的要素;个人的权利利益就是国家的目标) (二)主要人物

1.霍布斯(UK)

著作:《利维坦》

观点:性恶论:人本性自私自利,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狼的关系

但人有感情:使人趋于和平

1)对死亡的强烈恐惧

2)得到生活必需品

3)希望通过组织劳动得到2)

在任何能找到和平的地方找和平

∴1)放弃为所欲为除主权者外所有人

2)履行契约为了履行自然法要缔结契约

3)互相帮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4)不蔑视利用所有人的权利力量

5)争端时有公平仲裁者促进所有人的安全便利

2.洛克

评价:洛克理论是奠定近代宪政主义思想的基础

观点:政府无目的,其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

无政府(自然状态):

优点:自由平等

缺陷:1)缺少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2)缺少裁判者

3)缺少权力以执行判决

∴同意缔结契约,但留下生命、自由、财产

洛克理论:

自然权利为终极目标

政府的存在主要是维持社会秩序,确保每个人享受自然权利

政治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

3.孟德斯鸠

评价:西方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

著作:《罗马盛衰原理》

《论法的精神》——宪政思想代表作

补充洛克理论(洛克未说保障自然法的政治制度)

认同把人的自由作为国家的最高目标

关注:设计一政体,使自由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观点:

法的定义:事物的性质产生出的必然关系

自然法:和平、寻找食物、相互亲近、过社会生活

人过政治生活from 人的本性,而非契约——与洛克、霍布斯不同强调主张:法治下的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

分权理论:

最可靠的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得以分立的政府

相互独立,交给不同的人or团体,达到权力制衡4.卢梭(French)

评价:通过其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完整论述了人民主权理论

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社会契约论》

观点:

保留个人意志又维护社会稳定:

所有自然权利都依契约让渡给共同体,用整体的力量保障个人。

每个人都服从于“公意”,而非sb.

人民主权理论:

1)主权?人民: 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代表最高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2)政府与主权分开:政府是执行公意的机构,人民可以推翻、更换

政府的存在是主权者的恩赐

3)政府正当性:政府必须服从公意(∵公意永远正确)

若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强迫其服从

5.杰弗逊(1800年US第3任总统)

评价:宪政活动家,起草独立宣言。

在位期间其制度的实施为宪政做贡献。

贡献:1)1787年十条修正案——人权

2)独立宣言:

民族自由

i. 提出天赋人权的宪政目标

ii.讨论了政府正当性的宪政明题:保障天赋人权

iii.政府权力的获得通过人民(e.g.政府官员—选举;政府权力—立宪)在前人的基础上确立了共和政府二大原则

i.主权在民:

a.普选

b.监督

c.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ii.治权分立与制衡:

a.中央——三权分立

b.中央&地方——分权

3)关注公民素质

∵民众的素质是持续民主社会的要求和基础∴教育的目的是素质

6.汉米尔顿

贡献:分权制衡:分权:中央——三权分立;中央&地方——分权

制约:三权相互渗透制约

平衡:三权中限制以强挟弱

观点:

1)理论出发点:人性恶——赞同霍布斯

2)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和平安宁的生活

人性恶是政府存在的理由

要对政府进行控制

3)推崇精英政治

7.约翰.密尔(UK)

著作:《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观点:

修正边沁功利主义:要追求快乐的质&量

——自己的快乐以他人的快乐为前提

∴好政府的标准之一:每个人的智慧和美德被促进提出比较完整的自由主义理论:

1)国家不能仅靠放任主义来保障自由,要行动,要立法

2)限制国家以保障个人权利,有发挥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推崇代议制政府:

维护个人权利,且是对个人的寻列

8.贡斯当(France, 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

著作:《立宪主义的政治议程》《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

观点:1)在坚持人民主权得前提下强调不可强的个人权利

2)古代人的自由——过于政治化

pro:亲自参与讨论&决策

con:∵个人对集体绝对的服从∴不能保障个人权利

现代人的自由——过于私人化

pro: 享受一系列法律保障的、政府干预的权力

con:不直接参与讨论&决策

综合:保障个人权利,也保证个人影响公共事务的权力

3)推崇代议制、政党制

9.托克维尔(France, 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

著作:《论美国的民主》——对美国宪政实践的总结

观点:

肯定个人主义思想:承认民主制的优点和趋势

强调个人主义作为民主基础的不足:多数人的保证

克服的方法:1)精神上:正确理解自利——长远而非眼前

对民主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2)制度上:公共舆论讨论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历史必然性

经济:等价交换是最高准则——即商品交换主体地位平等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奠定了宪法产生的经济前提

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政治上的平等→平等参与国家管理→代议民主制

∴在代议民主制下,按整体意志实施的总章程即宪法

思想变化: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是对前人法律系想的继承和超越

从天赋人权出发,来论证人民主权原理

法律形式:商品经济发展→民事法律规范化→民法地位提升

∴各种部门法分离倾向↑(原本是诸法合体,刑法为主)

同时,要有更高层次地对各法的调整→宪法地位最高

(二)英、美、法宪法的产生——资本主义宪法的先驱&代表

1.英国——近代宪法发源地,但至今无完整宪法典

1215《自由大宪章》:限制国王权利,重申贵族权力

1628《权力请愿书》:限制王权,议会重新解释后

——以上两个成为资产阶级掌权后的宪法渊源

1679《人身保护法》:通过对王权的限制,维护资产阶级人权

——奠定英国人权保障基石、宪法基石

1689《权利法案》:限制王权,议会至上

——标志君主立宪制在英国确立

1701《王位继承法》:用法律规范王位继承

1911《议会法》:扩大下议院权利

1918《人民代表法》:第一部选举法

特点:1)渐进性:长期积累,逐渐形成

对旧的法律——继承、解释、发展

2)是柔性宪法:无宪法典

2.美国——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联邦宪法》)

1776《独立宣言》:确立资本主义共和国原则(见杰弗逊段)

1787《联邦宪法》:说明:权力from人民;目的——子孙后代的幸福

共7条:前3条:三权分立

4 th: 联邦与州的关系

5 th: 美国宪法修正程序——提出:2/3国会议员

批准:3/4州议员+ 3/4州制宪会议

6 th: 强调宪法是最高法律,州宪法与联邦宪法的关系

7 th: 规定生效程序

1789:第一届联邦国会,《联邦宪法》正式生效

1791《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分3类:1 st: 个人实体权利

e.g.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人民携带武器权利不可侵犯

2 nd: 公平的诉讼权利

e.g.陪审、公开审理、米兰达权力(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3 rd: 联邦&州分权——未明确的权力由州保留

3.法国——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颁布宪法的国家(但频繁制定宪法)

1789《人权宣言》:核心:人民权利保障

——第一部宪法性法律,对全世界的人权发展有重大贡献1791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序言:《人权宣言》

正文:第三篇:国家权力、以三权分立君主立宪为核心1958《戴高乐宪法》:实行至今

第三章现代宪政文明的发展

背景:消极国家理念——国家干预↑,人的自由↓(古典主义自由)

从英美开始:贫富不均加剧→自由观由近代向现代发展

即国家应该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保障每个公民权利、自由的实现

一、现代宪政思想

(一)社会民主主义思潮

传统自由观:仅关心政治自由

积极自由观:如果某些资源、机会是实现自由的条件,那么这些资源就是自由的构成部分

社会民主主义(?积极自由观):

1)把平等&公正放在与自由同等价值的位置

主张社会应先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地位,然后再竞争

从各个方面要求平等,以维护平等真实的存在

政治——普选权;经济——经济分配权;社会——平等社会地位

2)强调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创造公民享受自由权利的机会

政府行使更多权利为成员谋福利;一个积极提升社会福利、个人自由的政府是好政府(二)个人主义复兴

对法西斯的批判、反思强调个人主义优先

→个人主义复兴

国家干预的不利后果个人主义再次占有优先地位

1.哈耶克(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思想核心:理解个人&社会关系,协调个人自由和社会次序

观点:

个人主义:以公开、彻底的方式维护个人自由——其基本特征是尊重个人为人

自由与法:

自由:完全不受他人控制的私人领地,是法治加以创设和保护的

法治之法:1)一般性:实质性&前瞻性

2)确定性:已知且确定

3)平等

模范宪政的两个基本原则:1)一部宪法:彰显自由主义精神

2)实行分权原则:权力不能垄断于代议机关

2.罗尔斯(US)

著作:《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

观点:

1)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个人基于正义不可侵犯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2)功利主义缺陷:忽略个人间差异

3)社会权力分配的正义问题:

分配权力:在人之间达到适当平衡,

不会武断or因为一部分人而牺牲另一部分

4)正义原则须符合的条件:

i.最大化的平等自由原则——对政治权利而言

每个人平等地享受与他人不冲突的基本自由体系

ii.收入分配方面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对社会和经济权力而言

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平等分配权利、义务、负担、机会给所有人

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分配——是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人得到改善

(注: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现代宪法的产生

社会民主宪法产生于20世纪初

社会民主义宪法:国家权力干预社会,保障公民权益

使无为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

(一)德国《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1919.8.14)

评价:第一部将社会经济权利写入文本的宪法,实现宪法由近代到现代的转变

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使人权更有保障,是人权的一大进步

背景:一战失败→这回矛盾加剧→德意志帝国被推翻→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

内容:

1.规定德国国家结构是联邦制,给联邦中央极大权限

2.德国实行共和政体,按分权原则组织政府,总统被赋予广泛权力

立法:联邦议会——联邦国会&联邦参政会

行政:总统、政府

司法:联邦法院、各邦法院

3.对公民权利做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有一章规定公民的经济权利,基于社会原则对私有财产做了限制(∴被称为《经济宪法》)意义:第一次把公民权利范围由政治权利扩大到经济权利;

实现人权自由权向社会权的转化

(二)罗斯福新政的宪法意义

新政:以凯恩斯理论为基础,制定的大量应对危机的政策

强调联邦政府在组织&管理社会的积极作用,使联邦政府权力↑

政府负担起社会福利救济职责,使联邦政府具有直接干预经济的职能

意义:美国立宪主义的内涵进行扩展:把社会经济权力当做自由权利,生活、工作权力和投票权同样对待。

承认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兼顾自由和经济社会的必然条件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三)现代宪法特征与人权发展

现代宪法特征:认同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

人权发展:1 st 代: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

2nd 代:社会经济文化权力(e.g.劳动权,就业权)——现代宪法特色

3rd 代:民族自决权,国家发展权——集体人权

第四章世界宪政文明和中国宪政建设

一、中国宪政史

背景:i.19世纪的特定国情使得中国的宪政思想来自西方,但不同于西方

西方:民主&人权

中国:立宪救国论——救亡图存,使国家富强振兴

近代中国的宪法是“富强宪法”

∴中国近代宪政发展与西方走上不同道路

中国近代宪政史是西方向中国渗透,也是中国受西方冲击的历史

ii.传统价值观中,法是工具∴法是富国强民的工具

一定要有发的权威,不能把法的信仰建立在统治者身上(一)清末立宪、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

1.清末立宪:

1学利器(师夷长技以制夷)

学制度(维新变法&戊戌变法)

康有为、梁启超:君主立宪两方争论

孙中山、章太炎:法国是的彻底革命影响国民思想

日俄战争:中国得出结论——立宪胜专制立宪运动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大纲

评价:虽然维护君上大权,但也凝聚了自鸦片战争以来志士仁人的追求

迈出了从无到有的第一步

内容:基本抄日本宪法,但删除了对王权的限制——仍维护君上大权

2.北洋军阀时期

1)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确立了大总统的集权制,为袁世凯复辟做准备

2)中华民国宪法(by曹锟,又称《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

为以后制宪活动提供参考(∵文本上较完整)

3.国民党政府时期

1)中华民国训证时期宪法:为蒋介石国民政府独裁统治的工具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5.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1946)

新中国成立后,在大陆失效,在台湾仍行,是《中华民国宪法》≠台湾宪法

(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政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only 1年)?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背景:孙中山建国方略:军政:军法之治

训政:约法之治——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宪政:宪法之治

评价:是伟大的辛亥革命的产物

以西方宪政为基础;以美国宪法为模板

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

∴是中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

(三)孙中山宪政思想

评价:1)形成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孙中山宪政思想之大成,

吸收西方思想,符合中国国情;有理论&实践价值

2)模糊了人民、全民

理想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内容:五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

内涵:1)人民有权——国家主权?人民

人民有四大政治权力(选举、竞选、创制、复决)

+一系列个人政治权利、自由权利

2)政府有能:管理政府的人必须是有能的专家,推崇精英政治

3)五权分立

4)权能分治:政权?人民——根本

治权?政府——对出主权者负责

(四)新民主主义宪政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10)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为国家根本法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战时期)

1)三三治政策:联合政体

2)出现“人权”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46年)

为制定《共同纲领》打下良好基础

(五)社会主义宪政

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摧毁旧法体系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基础

1.《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可结合为临时宪法

共同纲领:划分中国建国基本原则………………………可看作正式宪法的序言、总纲

区分人民—权力

国民—义务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划了国家机构………………可看作宪法中最主要的国家机构部分

2. 54宪法(曾交全民讨论)

评价: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中国宪政初期的标志性成果

对提高全国人民的宪法意识有很大作用

缺陷:主要就是政治性的宪法

背景:1)共同纲领的制度政策过时

2)国家逐渐稳定,满足了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的条件

3)斯大林3次建议

废除原因:1)本身是过渡时期的宪法(56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

2)领导人宪法意识淡薄

3)本身不足:没有保障、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

3.75年宪法

指导思想错误:以阶级斗争为纲

内容错误:党政不分

形式上:详简不分

表述上:不是法言、法语,都是文化大革命口号

4. 78年宪法(特殊时期,很快就过去了)

不足:仍坚持阶级斗争为纲,仍坚持两个“凡是”

修改:1)79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2)80年:取消“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5. 82年宪法(1982.12.4通过)(曾交全民讨论)

现行宪法,4次修改,31条修正案

修改:

88年(2条):第一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正——修正案方式

中心——私营企业取得合法地位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93年(9条):中心——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99年(6条):重点——“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04年(14条):最终修正案对中共中央提的建议进行了修改

(六)中国宪政史总结

新中国宪法修改中间值得注意的点:

1. 修改流程:总共中央建议→人大常委会提草案→人大讨论投票

中共中央的建议不应太具体,否则影响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2. 全民讨论

修宪应全民讨论,参与修宪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3. 个人影响

领导人的个人痕迹在宪法中很明显

4. 关于废票

82年修宪中出现了弃权票,随后出现反对票——民主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后来出现废票or 收不回来的票——让人质疑人大代表的素质

二、当代中国宪政建设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主权作为宪政内涵之一在宪法中表现为国体、政体

国体:宪法第一条

无产阶级专政——对54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人民(政治概念):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人民的对立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民主:对人民实行民主,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是人民内部的领导阶级,

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93年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党&国家:党的建议须经合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党&宪法:党的活动必须在宪法范围内(16大:依法执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职能: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不?国家机关体系!是统一战线的组成形式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4年宪法颁布标志其正式确立,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内涵: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国家机关有其产生,对其负责

发挥地方机关积极性

辨析: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会议名称,也是机构名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人大制度完善:

1)选举制度改革&完善

2)加强人大职权 e.g.人大常委委员不能兼任其他国家机构

3)完善运行机制 e.g.有议事规则

4)有代表法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i.言论免责权: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使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

ii.人身特别保护权:非经特别程序,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注:给人大代表的权力实质上是给人民的

优越性:便于人民当家做主,便于平等管理

(四)选举制度

——选举代议机关代表or国家机关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

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是伴随着代议制度产生的。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包括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人员与选民关系,是代议制的基础。

1.历年修改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对53年《选举法》做全面修改

1)直接选举扩大到县

2)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以各种方式宣传候选人

3)一律无记名投票

4)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也要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1982年再次修改——修正案方式

1)把以各种方式宣传候选人→以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or

2)接受委托不能超过3人

3)直接选举中参加选举选民> 选区选民半数

候选人的票> 参加选举选民人数的1/2

1995年城乡选举人大代表比例为4:1(农民4倍于城市人口陈升1人大代表)

2004年1)预选以确定最终候选人

2)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3)提高罢免条件

4)对贿选打击力度↑

2010年修改亮点:

1)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实现平等选举权

2)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2.选举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相对平等(城乡平等已实现)

i.少数民族人口8%——人大代表14%

——考虑到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是必需的

ii.军队代表团军人230万——人大代表268人

——是国家安全的需要

3)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最民主,但费时且易被操纵∴仅在采用

间接选举:方便统筹,民主程度可能低∴除县乡两级均采用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

6)保障选举权

i.经济保障:选举全部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

ii.法律保障:打击贿选

3.选举制度的完善

平等选举方面:少数民族——汉族;军队——百姓

直接选举程度应↑

应该发展秘密投票制度

候选人自荐

加强竞争

代表人数应该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平等、团结、繁荣发展

i.强调民族自制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ii.以聚居区为基础

iii.设自治机关行驶自治区权

1.一级自治区:5个自治区+ 30个自治州+ 120个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一级自治区)

2.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没有很严格的体系,行使普通国家机关权力+ 自治权利

3.自治机关民族化

1)自治机关干部配备:i.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首长为自治民族干部

ii.权力机关:常会委员长为民族干部

提高人大中自治民族干部的比例

2)用民族语言办公

3)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

4.自治权

Def:自治机关行使的普通地方权力机关没有的权力

内容:

1)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i.自治地方立法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可对国家法规做变通规定or停止执行

ii.自治行政权——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服饰;自助财政

2)且平等参与国家事务

人口> 12万有1个人大常委会委员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1.特别行政区Def: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辖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大授权实行资质

2)高度自治权:

行政立法权、独立司法权、立法权、终审权——回归后的最大变化

与联邦制相比,享有更高度的自治e.g.货币发行权,出入境管理权

3)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就制度和&活方式不变

法律基本不变(和基本法想坐则变)

4)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

3.香港政治制度——行政长官制

行政长官领导的政府作为主导

三大司政务司

财政司

律政司:草拟法律文件,公诉(无检察院)

(七)经济制度

1. 用宪法形式规定社会经济生活制度:

公有制是社会经济生活基础,国有经济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主导力量

受苏联模式,宪法中经济制度过于详细→缺乏弹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多次修改→影响法律稳定性&权威

∴如何保证宪法稳定并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是经济制度关心的问题。

2. 82年修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04年修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八)精神文明建设

82年对精神文明的规定是比较详细而全面的:物质文明是基础

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和谐的环境精神文明建设两方面: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江泽民提出“德治”:德治——根本是去解决人的问题,≠人治,与法治不矛盾

法治于已然之后,德治于已然之前——应该人治法治相结合

(九)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权力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标准表述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82年宪法:1.排列在第二章(仅在总纲之后),强调人民权利高于一切

2.条文↑,更完善切更切实可行

3.反应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主体广泛&内容广泛

注意:公民:具有几个国家国籍的人——权利

人民:政治上的概念——权力

自然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者

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悲看作是一项实现其他权利的原则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被选举权——最重要的政治权利

2)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底线是不能用言论自由危害他人和社会国家

3)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结社自由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3.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e.g.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不收非法逮捕

——是实现其他自由的条件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人格、肖像、荣誉、名誉

3)住宅不受侵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4)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

*教教分离

5.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力&义务

2)生活保障权——退休人员生活受国家保障

6.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权力&义务

7.婚姻家庭权利:男女平等,妇女、老人、儿童受法律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

公民基本义务

纳税、服兵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

(十)国家机构

一起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连续任职≤2,age≥4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设机关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主席任期无限行政监督军事

每一级都有对应人大上下级间无领导关系上下级间领导关系

上下级间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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