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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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大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

工资分配方案(5.17)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的管理职能,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绩效和员工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类从业人员,除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工资分配方式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遵循以下分配原则:

1、同工同绩同酬,引入市场机制;

2、尊重知识与技能;

3、多劳多得,强化绩效考核;

4、合乎法令。

二、工资的结构

第四条:采用工资的类型:

1、基本工资

2、岗位工资

3、技能工资

4、绩效工资

5、计件工资

6、浮动工资

7、相关津贴

第五条:关于基本工资:以原基础工资为标准,核定时间为2002年12月份,今后不再有变更。

第六条:关于岗位工资: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分为36个等级,工资额在40-2000元之间不等,详见附表1《岗位工资等级标准》。

第七条:关于技能工资:以员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考虑目前测评水平及时间所限,暂只能以可测评的知识技能为评价标准,技能工资自10分起定级,定级起点标准为10元,之后每增2分提升一级。每级标准为10元,无高限。详见附表2、3《技能工资评分标准》、《技能工资等级标准》。具体实施规定:

1、上岗人员必须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符合者加10分;未达要求的必须在二年内达标,二年后仍未达标的调整岗位。取得其它与本公司工作有关的特殊技能资格证书者,经本公司实践验证确有有力者,可加1-3分。

2、根据公司培训规划,在岗人员每年度每人不得少于15-30课时的专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结果确定员工年度培训得分,具体要求见《培训管理办法》。

3、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每年由部门申报,公司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晋级1-3个等级。

4、专业人员技能测评:根据职类分为三类:一类为财会类、工程类等,二类为经济类等,三类为政工类、教育类等;每一类中分为"对口聘用"(比例不超过30%)、"相关聘用"(比例不超过40%)、"暂未聘用"、"特殊聘用"四种存在形式,由公司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对专业人员分别进行测评,特殊聘用允许高聘一级。

5、技术工人技能测评:对同一职系的在岗人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统一测评。评价分为三等,分别按一等:10%,二等:20%、三等:30%的比例(指人数)分等,再根据员工理论考核成绩比照相关技术等级评分。第八条:关于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的核定:

1、计财部根据上月经济效益状况核定本月绩效工资基数(全年应适当均衡,每月工资额保持在100-260元之间)。

2、企划部根据各单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结合职能任务的考核情况确定各单位绩效工资系数。

3、人力资源部依据汇总资料,测算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并下达工资支付通知单。

4、各单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成绩确定当月员工绩效工资报计财部。

具体考核办法见计财部《绩效工资基数核定办法》,企划部《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人力资源部《员工绩效工资考核一般准则》。

第九条关于计件工资:标准见附表4《计件工资岗位及工资标准》

第十条关于浮动工资:以岗位工作标准为考核依据,浮动工资标准为150-260元/月,浮动范围在±20 %。具体考核办法由部门制定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关于相关津贴:全勤津贴、假日工作津贴全员享受。

1、全勤津贴:倒班岗位40元/月,值班岗位30元/月,白班岗位20元/月,全月发生迟到、早退或脱岗2次以上以及请假者,不享受全勤津贴;每月3日前考勤员报考勤表到工资员处,核发全勤工资。

2、法定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按员工当月平均日基础工资为基数工资,(附表5中的第5类员工指计件工资,第6类员工指浮动工资)乘以300%。其它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一般应安排调休,特殊情况需支付加班工资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基数核算方法同上,视不同情况按基数工资的100-200%支付。

3、独生子女费,少数民族补贴保留列入年终统一核发。

4、其他津贴已在岗位工资中体现,不再另行考虑,特殊津贴经总经理批准后年终统一核发。

三、工资结构

第十二条:不同类别的人员采用不同的工资结构。各类人员的工资结构见附表5

四、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绩效工资每月由安全生产部和企划部根据计划指标考核奖惩,同时按岗位编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额,内部分配自主决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四条:当月支付当月工资,除新进及离职人员当月工资属特殊情况,其他一律以上月出勤信息作为本月造发工资的输入。

第十五条:工资计算时间为当月一日到当月月底,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不超过每月20日。

第十六条:每日工资额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为基数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20.92天)计算。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转岗或在公司内部调动时,由当月1日员工所在单位负责造发工资,和工资有关的异动信息由单位签章后转交造发工资单位。

第十八条:在工资计算期间内发生待岗、停职、离职或被辞退员工的工资,依照已出勤的工作日计算工资,实际工作日未超过七日以上者,不支付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待岗人员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下列款项应从工资待遇中扣除:

1、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承担部分。

2、房租、水电费等消费;

3、缺勤扣除额及违章违纪罚款;

4、其他特殊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类假期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第二十二条:工资结算若有元以下尾数产生时,一律舍去不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派驻下属企业人员工资由公司支付;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以上支付工资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五、工资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工资的调整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平均实际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初任工资:

1、新进入公司者三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后三月内享受所在岗位绩效工资的50%;之后享受所在岗位绩效工资的80%,一年后同等待遇。

2、取消转正定级考核,改为每满半年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可享受下阶段待遇,不合格仍执行原临时待遇。

3、上级委派或具有特殊技能者经本公司特别任用者,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七条:

1、岗位工资为固定工资,如需调整则由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在进行工资调查、分析评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调整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变化,也可以整体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2、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调整从岗位变动后的下一个月起调整。

3、技能工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技能测评及上年度自学、进修、晋职和培训成绩提出晋级名册,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其它

1、获得本年度省,市及公司劳模荣誉的,可自次年开始技能工资上调2级。

2、自己要求转岗及人力资源部分配新任上岗的,以进岗日期为准,倒线的半年内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的60%计发,半年后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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