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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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反避税方略与税收筹划(上)

【老会计经验】反避税方略与税收筹划(上)

【老会计经验】反避税方略与税收筹划(上)世界各国反避税的基本方略可用“三管齐下”来形容。

所谓“三管齐下”, 一是建立转让定价税制, 以控制应税所得向境外转移;二是对避税港的反措施, 以遏制资金和财产流入避税港;三是防止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 以保护正当的税收利益。

“三管齐下”的反避税方略已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中全面实施。

比如美国的转让定价税制, 有《国内税收法案》的第482节;针对避税港的税收反措施, 有《国内税收法案》的F分部规定。

另外, 美国在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 有三分之二双边税收协定都列上了内容略有差别的防滥用协定的条款。

不过发展中国家全面实施“三管齐下”反避税方略的目前尚为数不多, 有的仅采取其中的一项或两项, 有的仍然是空白。

前面已谈到, 不可把偷税、避税与税收筹划混为一谈, 从原则上看, 偷税与避税、节税的区分界限比较明确, 反对偷税普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可是避税与节税之间的界定, 充满着理论方面与实际利益的冲突。

对于什么是避税和什么是税收筹划, 以及对二者的税收处理等方面, 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

比如, 美国反避税的政策在西方国家中是最严厉的, 而许多国家比美国的政策要温和得多, 国与国相比, 差别还是存在的。

这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许多机会。

为了深化税收筹划的研究和探索, 在此有必要结合与之关系密切的反避税方略进行分析。

1.转让定价制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四种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核定其应纳税额。

这四种方法可简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M)、成本加利法(CP)和其他法(OM)。

目前, 一些国家已逐步推行预约定价制, 但总的还是处于试行阶段, 尚未在税收法规中作硬性规定允许纳税人作出选择。

预约定价制(APA)也称预先认定制, 指的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有些国家还适用于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 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 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 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 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

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

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

第七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第七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4.1 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一些国家在立法上有条件的延续本国向外移居 者的无限纳税义务。 德国 移居到国外的前德国公民满足一定条件时在德国 的无限纳税义务延续十年。 瑞典 瑞典公民移居到别国后的3年内仍在瑞典负有无限 纳税义务。 意大 意大利居民移居到避税地国家无条件无限期延续 利 其在意大利的无限纳税义务。 美国 以避税目的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无限纳 税义务无条件延续十年。
7.6.2 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
在与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 各国除了以单边方式加强国内反逃避税的立法和 行政措施外,还采取了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的形 式。 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有: 根据要求交换、 自动交换、自发交换、同时检查; 多边国际合作主要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的 税收协定,或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协调 活动,以对付国际性的逃避税行为。 比较有影响的多边税收协定是1972年底由瑞典、 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5个北欧国家签订的《税 务管理援助协定》 (1991年被《税务互助多边条 约》所取代)。
7.2.2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各国 一般都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 中多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 种方法。 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排除法、真实法、纳 税义务法、受益所有人法、渠道法、禁止法。
1.排除法:在协定中注明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
第七避税地的法规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5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7.1.1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

国际税收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国际税收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实践与案例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以规避在高税 率国家的纳税义务。通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各国共同开展调查,最终该公司被 追缴税款并接受了处罚。
案例二
某国纳税人利用跨国银行的秘密账户进行避税,通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该国税 务部门与外国税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成功揭露了该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 的情报交换与信息共享,共同打击跨国避 税行为。
02
转让定价法规
转让定价法规概述
定义
转让定价法规是一种规定跨国公 司内部交易应如何定价的法规, 以确保其符合正常交易原则,避 免通过高价或低价转移资产和利
润来避税。
目的
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手段 避税,确保其缴纳应缴的税款。
完善常设机构规则
明确常设机构的定义和范围, 防止企业通过设立非常规机构
避税。
引入权益性投资规则
对权益性投资进行规范,防止 企业通过权益性投资转移利润 。
调整关联企业规则
严格关联企业认定标准,防止 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 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国际税收政策与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案例
06
国际税收政策与制度改革
国际税收政策与制度改革概述
1 2
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避税行 为日益严重,国际税收政策与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
目的
通过改革,提高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性和效率, 减少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3
原则
坚持税收公平、透明、简便、可持续等原则。
国际税收政策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国际避税是大部分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反避税立法已走到其他国家前列,并被发展中国家仿效。

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律,反避税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工作颇有裨益。

一、美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美国早在1921 年的国内收入法典中就授权税务当局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在一个有联属关系的企业集团内部重新确定收入额、扣除额和抵免额,以防止避税。

1934年颁布了“个人控股公司”条款,1937 年颁布“外国人控股公司”条款,是针对纳税人利用这两类形式进行避税的特殊条款。

1962年,美国颁布了《1962 年收入法令》,是美国反避税措施系统化和严格化的转折点,它对“个人控股公司”和“外国人控股公司”通过虚构公司逃避未分配利润应纳税收的避税活动予以控制。

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令》针对纳税人利用外国信托等其他避税和偷漏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7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账户避税给予严厉惩罚,处以最高50万美元罚款或 5 年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境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1 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000 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过海关。

1981 年,美国的税政法案等改变了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基本相同。

国会旨在以其所制定的法律废除现有的条约,努力防止外国公司通过条约规避在订有对外国公司减免税条款的国家通过建立分支机构等手段进行避税。

1986 年的税收法案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相同。

二、英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英国是现代所得税的发源地,经过近200 年的发展和完善,税法规定也日趋复杂,最重要的反避税立法主要体现在《1970 年税收法令》,分别对个人和公司的避税活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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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法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建立情况
美国(1962)
德国、加拿大(1972)
日本(1978) 法国(1980
丹麦、芬兰、印尼、葡萄牙、 西班牙(1995) 匈牙利、墨西哥、南非、韩国 (1997) 阿根廷(1999) 以色列、意大利、爱沙尼亚 (2000) 中国(2008)
英国(1984)
应税公司的保留利润特点 ”变质的所得“ 1、消极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使有来自于商业经 营的,也是受控外国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 易取得的,或是由受控外国子公司在其所在国之外 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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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使用国家:英国、澳大利亚、丹麦、荷兰、瑞典、瑞士和 美国采用真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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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法(the subject-to tax approach)
又称为纳税义务法。即在协定中规定,仅当所得在居住国 征税时,来源国才给予协定优惠。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其 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该公司则不能 享受协定的优惠。
目前的趋势为,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 税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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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F分部所得
美国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的规定,并不是所 有美国股东拥有的外国公司的所得都不再享受推 迟课税的优惠待遇,只是那些极易被利用作为避 税工具的受控外国子公司的某些类型的所得今后 不能再适用推迟课税的规定。称为F分部所得。 该条款位于美国联邦税法(IRC)的F分部(F Sub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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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目的原则(commercial purpose approach) 又称为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 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 供的税收优惠。

第七章 反避税法规与措施-其他

第七章 反避税法规与措施-其他
• 移居到避税地或不在任何国家取得居民身份,并 与德国保持实质性经济联系的德国国民,将负有 一种扩大的有限纳税义务。其前提条件是:
– 如果这些人在移居前的十年中,至少有五年是负有无 限纳税义务的德国居民
– 移居后在国外不缴纳所得税,或按不超过德国对等所 得额适用税率的三分之二税率缴纳所得税
• 分析该案例中中外合资企业采用的避税手法以及我 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 假设:美国甲公司在国际避税地巴哈马群岛建立了一 家分公司乙公司。在某个纳税年度内,甲公司所得 100万美元,乙公司所得30万美元。甲公司曾经向乙 公司借入一笔巴哈马元,在该纳税年度的10月应当支 付利息80万巴哈马元,但以美元进行结算。甲公司没 有按时支付利息,却延迟至12月才予以支付,这时巴 哈马元已升值(由1美元=1巴哈马元升为1=0.8)。另 外,在此适用的美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利息支 付的预提税税率为15%。甲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于 12月把在巴哈马群岛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试分析:
7.6.1 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
– 在各国制定和修订反避税法规的同时,还必须 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证反逃避税法规 的贯彻实施。
– 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强纳税申报制度,把 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 审计,以及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
我国近年加强反避税的税务行政管理工作,采 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两个标准来判 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 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 – 1. 注册地标准
– 2. 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对避税性移居的制约-美国
• 如果一个美国人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 其主要目的而放弃美国国籍移居他国。
• 美国在此后的十年内保留征税权,对其实 现的全部美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 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媒体合作
加强与国际媒体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打击国际避税 行为,提高防范意识。
建立国际避税举报奖励制度
设立举报热线
设立专门的举报热线,方便公众举报国际避税行为。
奖励制度
对举报国际避税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 。
保护举报人权益
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防止因举报而遭受报复 或损害。
完善税收征管系统
升级和完善税收征管系统,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实 现对跨国纳税人涉税数据的全面采集、分析和利用。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制定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税收信息的安全性和 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推广应用税收风险管理技术
建立税收风险评估体系
通过建立税收风险评估体系,识别和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潜在税收风险点,为后续的风险应 对提供依据。
税收公平原则破坏
国际避税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使得诚实守 信的纳税人承担更高的税收负担。
国际经济秩序紊乱
国际避税行为可能引发国际间的税收竞争, 导致国际经济秩序紊乱。
02
防范国际避税的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明确避税与合法节税的界限,为打击国际避税提供法律依据。
强化税收征管力度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31
目录
• 国际避税概述 • 防范国际避税的法律法规 • 防范国际避税的管理措施 • 防范国际避税的技术措施 • 防范国际避税的社会参与
01
国际避税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减轻或消除纳税 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跨越国境的税收策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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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趋势为,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 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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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F分部所得 美国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的规定,并不是所 有美国股东拥有的外国公司的所得都不在享受推 迟课税的优惠待遇,只是那些极易被利用作为避 税工具的受控外国子公司的某些类型的所得今后 不能再适用推迟课税的规定。成为F分部所得。 继美国1962年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以后,加拿 大、德国、日本等过相继颁布本国对付避税地的 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有23个国家相继颁 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 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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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法规进程
美国率先开始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规 定。美国之后,加拿大,德国等国相继颁 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至今已 有23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目前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国家没有颁布对 付避税地的立法,但有严格的外汇管制, 也起到了限制那些跨国公司以避税地为基 地进行国际避税的作用
应税公司的保留利润特点 ”变质的所得“ 1 消极投资所得 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使有来自于商业经 营的,也是受控外国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 交易取得的,或是有受控外国子公司在所在国之 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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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1 受控子公司 (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 的股份或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美国、日本、加拿大、南非等国: 股东拥有 5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票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40%以上 另外,各国规定,若受控子公司在另一个外国公 司中拥有足够比重的选举权股票,那么后一个外 国公司也是本国居民的受控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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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资本弱化法规概要
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美国、加拿大、新 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比率 存在差异) 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具有 一定的关联关系):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和葡萄牙按控股比例界定,德国无明确规定控股比例。
一、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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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地
含义:是国际避税的聚集区,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特殊原因, 而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优惠环境的国家和地区。 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 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 登、海峡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 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 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 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 提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如: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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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地特征:


1、无税或相对低税率
2、交通和通讯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有稳定的货币和灵活的兑换管制 5、有一个重要且不合比例的金融业,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相对 比例较少 6、提升和推广避税地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7、税收条约的存在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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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弱化法规简要介绍
(1)制定限制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国家和法规 美国——《收入调和法案》 英国——《所得和公司税法》 加拿大——《所得税法案》 澳大利亚——《所得税课程法案》 法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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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补)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 在合营期限内,资本不变原则;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计提三项基金。
对关联方 规定
明确股权控制、融资控制等八个方面;
存在任何一种倩况,均可认定为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 关联企业。
负债利息 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5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 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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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F分部所得 F分部所得主要内容是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包括 (1)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 1):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所得 3):外国基地公司货运所得 4):内部保险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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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 Tip
四、各国限制避税性移居及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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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性移居及限制避税性移居概念
避税性移居:是跨国纳 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 段之一,是从高税国移 居到低税国或避税地, 以摆脱高税国的居民身 份,免除向高税国政府 负有的无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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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2) 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 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美国、澳大利亚:每一本国股东还要拥有该外国 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 加拿大:1% 日本:5% 丹麦、西班牙:50% 实际上是要求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的股东少,股权 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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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上采取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 纳税义务的措施 德国《涉外税法》规定 瑞典《市政税法》规定 意大利规定 美国税法第877节中规定 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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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中途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本国的居住天 数的措施 我国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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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采用的限制性移居措施: 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限制法人移 居的措施也就不同。一般而言,在同一个以注册 地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 家,法人移居他国相对困难较大。 英国—— 对于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 管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时, 该公司必须视同进行清算,其资产视同销售后取 得的资本利得,要在本国缴纳所得税。 美国——
对付避税地法规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在避税地建 立一个外国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地低税或无税的优势,将 许多经营业务交由避税地公司来开展,通过转让定价等手 段,把跨国纳税人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的账上, 并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 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的高税率的税收。人们 通常将这种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公司称为基地公司。 显然,要想阻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 就必须取消对国外分的股息推迟课税的规定。这种取消推 迟课税的规定以组织跨国纳税人利用其在避税地拥有的基 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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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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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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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法规的目标 各国资本弱化法规
2
3
4
我国资本弱化法规
一、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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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 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 目的,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 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P124 经济合作组织解释,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 为资本弱化。 理论来源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 顿·米勒——《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 税收表现 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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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及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避税:跨国公司国际避 税的方式之一,是适用 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 组织形式—当国外分公 司开始盈利时,即将重 组为子公司。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 织形式避税:是为了 防止跨国公司利用改 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采取一些防范性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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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法规定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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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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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向没 有的免税单位 如教会和教育 机构等支付的 利息。
还需同时满足: 1、美国公司净 利息费用超过了 当年利息扣除限 额,超额利息费 用不能扣除。 2、在纳税年度 末,公司债务/ 股本比率超过了 1.5:1。
三、我国资本弱化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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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5 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小组 林晓庆 吴云 田晓敏 朱锡洋 陈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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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5 特别纳税调整
1
2 3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4
5
限制避税性移居及限制利用改变公
司组织形式避税
解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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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3) 受控外国子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 平较低 英国、丹麦: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比在英国的应纳 税款少3/4以上地区 日本、意大利:采用标明法,列出黑名单 (4)个别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子公司应大量 从事消极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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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避税性移居:是 为了防范本国居民处 出于避税目的而向国 外移居,采取一些立 法措施,对自然人和 法人居民向国外移居 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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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普遍采用两个的限制性移居措施: 1、在立法上采取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 限纳税义务的措施; 2、为了防止人们用临时移居,压缩居留时间的办 法躲避本国的居民身份,对纳税人中途临时离境 不扣减其在本国的居住天数,即纳税人临时历经 的天数人要计入其居留天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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