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归属权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

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

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小区地面车位的权属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车位车库不仅从物理构造上可以独立存在,更可以脱离房屋作为独立单元使用,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特定用途的房屋(专门用于停放汽车)进行权属登记。从实际交易上看,业主购房时并不一定非得购买车位车库,反之,业主处分房屋也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必然随之转移。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其效力显然不能及于车位车库。 二、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可以登记的车位车库是《物权法》第6章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可知,可以登记的车位应该认定为专有部分。 (二)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归属由开发商与购房者通过约定方式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此可见,《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所持的是“约定归属说”,即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其归属。不过从该法条隐含的内容看,开发商还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无论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都赋予了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的处分权,只是这种处分权对开发商来说是受到限制的,只能处分给业主。 这里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规划”应如何理解,《解释》第五条使用“配置比例”对其进行了界定。《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商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资料讲解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 不少市民纷纷通过网络和电子邮箱表达对构建和谐小区的看法。其中小区停车难问题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人士普遍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管理需要规范和强化,才能解决好由于业主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而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的新难题。 小区停车位如何管理 一、停车位规划设计要合理、要有前瞻性,并留有余地,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才能保证满足业主的需要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而汽车是工业产品,可以随着生产流水线的流动而不断流入市场,不断流入用户手中。因此,相对来说,一个小区的停车位数量是有限的;而业主汽 车拥有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不能说是无限的,但至少可以说其增长幅度是前者无法相比的。笔者曾经管理的小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猛增近20辆私家车,致使小区停车位骤然紧张,车辆停放秩序难以维持,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物业管理公司苦不堪言。 这种状况是十年前小区规划设计时所没有预料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将要交付使用至少几十年的小区来说,必须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严格把关,才能保证满足业主对停车位不断增长的需求。而目前仅以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 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建议性指标来规范设置停车位,其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有的指标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像规定容积率、绿化率等强制性指标一样来规范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

计,并且要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否则,小区停车位即使目前满足了业主的要求,但过了一、二十年,随着业主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位肯定供不应求,将产生新的供需矛盾。如果没有扩建增建预案,到那时这个供需矛盾就很难解决。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里是有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 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有规定,在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把规划设计关。 另外,最好是明确规定小区的停车位不得对非小区业主出售或长期出租。虽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这个规定操作空间很大,开发商有可能在没有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或出租车位。因为从楼盘开盘时起,业主是陆陆续续买房、入住的,如果开发商满足了先行入住部分业主的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要空置多长时间才算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开发商就会对外出售或出租。这样就很难保证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要,并给今后物业管理带来麻烦。因此,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停车位的权属需要明确,以避免因权属关系不明晰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许多业主买房的时候,很少去关心哪些是共有部分,等到真正需要时才着急;有的业主错误地认为共有部分是“唐僧肉”,人人都有份,谁都可以随意占用。笔者曾经管理的某单

标准地下车库及停车位尺寸[1]

地下标准停车位面积计算整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公用汽车库中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4.1.1 注: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4.1.2 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1.3 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有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1.3),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4.1.4 汽车库内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图4.1.3 汽车停车方式 注:图中Wu——停车带宽度Lg——汽车长度 We——垂直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Si——汽车间净距 Wd——通车道宽度Qt——汽车倾斜角度 Lt——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表4.1.4

注: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是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规划停车位尺寸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尺寸标准: 1、大车停车位:大车停车位宽4米,长度7米到10米,视车型定。 2、小车停车位:小车停车车位,宽度2.2米到2.5米,长度5米。 3、旁边道路小车:单面停车5米宽,双面6米,大车8米。

一般的车位面积为16平方米左右,在建筑技术规则中,对室内停车位的法定尺寸标准是:平面车位的标准长宽应为6米、2.5米,但也可以设置小车位, 长宽为5.5米、2.5米;而机械式车位的尺寸最小不能小于长宽高各为5.5米、2.2米及1.8米(机栻车位的标准尺寸是以外缘为准),所以实际使用时必须扣掉机械的宽度,尺寸相对缩小一些,但是高度不得低于 1.8米。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肖副局长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如果费某想取代现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肯定行不通。此外,买卖双方交易前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所以房管局认为,费某应尽量完善自己的合法产权归属,至于和之前、现在的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在费某拿到相关合法产权之后,区房管局、荷花池街道将会牵线搭桥,让费某、小区物业及业委会、部分业主能够坐下来仔细详谈协商。“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_精选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 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本文简介: XX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为了规范XX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 保障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西安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方案。一、地面车卡发放办法1、地面停车位登记制度XX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由具体交房人员负责在“车位需求登记表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本文内容: XX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 为了规范XX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 保障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西安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地面车卡发放办法 1、地面停车位登记制度 XX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由具体交房人员负责在“车位需求登记表”登记该户业主信息, 并当面告知业主此车卡登记仅为留存业主及车辆信息所用, “车位需求登记表”中登记的序号不作为地面停车卡排队序号。

2、地面停车位车卡发放方式 XX地面停车卡发放以抽签形式进行, 抽签时间以楼宇集中装修期结束时间节点为准, 车卡有效期限为一年。已购买XX地下停车位的业主, 不再参与地面停车卡抽签。 3、地面停车位车卡抽签准备阶段: 在抽签实施工作开始之前的一个月, 由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各自分管区域内已入住业主具体抽签时间, 并做好记录, 以备后期查询。对于重点客户, 可通过呼叫中心录音电话通知, 并保存好录音资料。 4、地面停车位车卡抽签实施阶段: (1)抽签工作实施当天, 由XX客户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所有符合抽签条件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进行抽签, 并做好记录。秩序维护服务中心负责抽签现场秩序的维持。 (2)为了保证抽签工作的公正性及透明度, 并将抽签结果在小区进行公示。 (3)XX地面停车位为林间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因此车卡抽签比例将依据小区入住情况具体核算, 在最大限度满足现有业主停车需求的同时也需保证后续入住业主的车位使用。 二、地面停车位车卡办理流程 1、 业主办理停车卡, 需签订《XX地面停车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 业主须

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已经令人堪忧,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纠纷,我们有必要面对此问题。 我国小区停车场所分为两种形式:车库和停车位。停车位又分为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由于停车位的不尽相同,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分类而论。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只有寥若星辰的几条提及过,但都没有明确划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大同小异,对于独立的停车库要么采用属于开发商的规定,要么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约定;而对于不具有独立的建筑物特征的停车位,一般都约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这些规定,都给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提出了借鉴之路。我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力求降低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纠纷,也明确广大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的权利,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 关键词: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目录 摘要 绪论 一、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分类 (一)按照小区停车位权属取得的时间分类 (二)按照小区停车位的空间位置分类 1、小区车库 2、地面停车位 3、地下停车位 4、地上停车位 二、现有立法造成我国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不明 (一)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规定是造成小区停车位混乱的主要原因(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属本末倒置 (三)小区停车位的约定取得适用上有难度 三、其他国家、地区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相关规定 (一)日本 (二)德国 (三)法国 (四)我国台湾 (五)我国澳门 四、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不同学说 (一)合同确定论 (二)推定归属论 (三)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 (四)登记凭证确权论 结语参考文献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 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 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 (一)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研究目的 由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不明,导致现在因小区停车位所引发的纠纷和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 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 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 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 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 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 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 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 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 据法律确定。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 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房合

地下车库车位设计

地下车库车位设计 我国建筑规范中对车库、停车场设计标准规定得比较复杂,并分为四个等级,并没有规定所谓“标准车位尺寸”,而是规定了相应最低满足的尺寸,如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回车路段的相应规范是满足一辆车一次性回转的需要,这实际上为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提供了不同的尺寸松动。 因此对于一般以停小型车为主的停车场来讲,车位尺寸多采用 2.5~2.7×5~6米的尺寸(象奔驰S系、宝马7系等豪华车车长都超过5米),而单车道回转车道宽度不小于 3.5米,双车道不少于5米,现在的停车场为安全起见或者可以停中大型车辆,多设置为6米以上。 地下车库因其功能相对单一、成本高、结构复杂而成为设计优化的重点,笔者根据这几年的管理经验,谈谈自己的体会。地下车位由于空间紧张,一般采用车位与通道垂直的布置方案, 南京车位销售专用合同:标准车位规格为长5.3米、宽2.4米;微型车位规格为长4.0米、宽2.2米。两种规格车位的面积,分别为12.7平方米和8.8平方米 据查阅相关标准,一般的车位面积为十六平方公尺左右大约6坪。在建筑技术规则中,对室内停车位的法定尺寸标准是:平面车位的标准长宽应为6公尺、2.5公尺,但也可以设置小车位, 长宽为5.5公尺、2.5公尺;而机械式车位的尺寸最小不能小於长宽高各为 5.5公尺、2.2公尺及1.8公尺(机栻车位的标准尺寸是以外缘为准,所以实际使用时必须扣掉机械的宽度,尺寸相对缩小一些,但是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 1、柱网尺寸; 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经济跨度在8米左右,每个车位宽2.4米,三个车位的尺寸最接近8米,车库的最经济柱净距为7.2(3X2.4)米,随着车辆大型化的趋势,交警部门要求车位白线内净宽为2.4米,则最经济柱净距变成了 7.5(3X2.4+2X0.15)米,考虑柱边长一般不超过600,一般采用8.1米的柱距。 规范规定车位长为5.3米,通道宽度为5.5米,最经济的布置是中间一个车道,两边两排车位,在考虑一点余量一般就采用N*(5.4+6.3+5.4)的跨度,但这个跨度不是最经济的,所以一般把通道跨扩大,车位跨合并,形成5.4+N*7.8+5.4跨度。 2、层高: 决定层高的因素有三个,结构厚度、设备管线布置和净高要求 减少结构厚度的方法有许多,一般采用梁上翻、宽扁梁结构和无梁楼盖。梁上翻必须是顶板上有覆土,还会造成顶板积水,留下渗漏隐患并影响上部植物的成活;宽扁梁结构和无梁楼盖缺点就是直接成本略高。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本文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261284.html, 【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关键词】:停车位产权归属业主人防工程 一、停车位的含义 所谓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所中仅供且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实践中和停车位相关的概念还有停车场、车库。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它类型的停车场所,如立体停车楼、路边划线停车位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各种类型的停车场所。停车位与停车场、车库以及其它停车场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各种停车场所是由数量各异的停车位所组成的,停车位同时也是组成这些停车场所最基本的元素。我们可以这样说,停车位是各种停车场所的基本单元,而各种停车场所则是停车位的存在形式。 二、停车位的分类 从停车位的物理状态和所处的土地立体空间位置可以把目前城市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分成两类五种形式。第一类是地上停车位,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是指建立在帝标之上的停车位,具体包括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多层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显而易见就是建设在地表之下的停车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车库,还有一种是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成的非人防工程性质的车位车库。 三、产权归属、众说纷纭 (一)产权归开发商。 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车位车库的权属

论车位、车库的权属 2007年修订的《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共有。但是《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社会上有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争议一直存在,本文也就车位的归属作浅显的讨论。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主要形态 目前,我国小区车位车库从物理形态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地面车位,即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二是地下车库,即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干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此种车位车库有的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三是架空层停车位,即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四是独立车库,即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一般设于房屋室内,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形态 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但是,把小区车位车库当成配套设施的看法值得肯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汽车日益走进寻常百姓家,车位车库对于业主的生活有重要的作用,车位车库成为业主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小区的建设中,设置相当数量、类型的车位车库,能进一步提升了小区的居住环境,满足业主的出行需要。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制中的车库,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设施。车库已经成为整个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将车位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应当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小区的同时负有建设一定数量车位的法定义务。 配套设施是为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所有权状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配套设施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该附属设施也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车位车库属于的配套设施,因其形态结构不同,导致权利归属上出现差异,既可以是共有部分,也可以是专有部分。依我国

关于论物权法上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库的权属

论物权法上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库的权属 案件简介:2008年5月,张先生一家花了50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开盘后,开发商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张先生一家花了42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8000元,地面停车位14000元。开发商交房后,小区物业入住便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张先生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就可以随意使用,根本就无须再交费。况且停车位是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是无权对外出售的。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的归属问题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矛盾,现行的《物权法》尽管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因为内容较为笼统,如何认定住宅小车停车位权属显得十分迫切。 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其核心。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范围是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客体,此项单独所有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构造上的独立性,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并且可以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相隔离。隔离,应采取“观念上的间隔”,即“无物理的间隔”,只要符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即使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土地即为此例。所以,不同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观念上的隔离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部分后,每个单元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建筑物相同。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车辆的出入有共同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也可以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或“形式上的独立性”。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既包括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 .

车库车位体验方案(小区车位销售)

车库车位体验方案(小区车位销售) 一、活动计划 1、活动目的: (1)推动地下车位销售; (2)深度了解目标客户群; (3)让业主体验到地下车位的优势,并养成地下停车的习惯; (4)一次性暴露地下车库所存在的问题并立即整改; (5)促进物业费催收; (6)挖掘更多室外广告资源。 2、活动主题:“让您的爱车清凉一夏”地下车位免费体验 3、活动时间:2020年08月08日至2020年08月31日 4、活动地点:XXXX 5、活动参与人群:分公司全体员工 二、宣传计划 1、社区地毯式宣传:通过电话CALL客、软文炒作、微信推送、上门派发单张、悬挂桁架喷绘等方式持续营销车位长租气氛。 2、主出口设立移动摊点展示,与客户近距离接触,了解客户真正需求 3、充分利用物业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的性质,摆放关于车位销售的门型展架,前台工作人员给前来办理业务的业主作相关指引和解释。 4、结合管家上门拜访工作,面对客户进行“一对一”模式推广。 三、其它说明 1、“让您的爱车清凉一夏”地下车位免费体验活动主要是为了让业主体验地下

车位在夏天给予爱车的保养优势,节省了保养成本,让业主养成去地下车库停车的习惯。 2、拥有去地下车库免费体验资格的业主为“不欠费业主”,即其房屋未在我司物业系统中产生任何物业费欠费的业主,或预存2000元的管理费换取体验资格。而此次活动若成功开展,促进了物业费的催收、地下车库墙面也提高了“墙面广告”招商价值、推动地下车位销售,一举三得。 3、此次活动的目的不光是为了更加深入了解目标客户群体,还为9、10月车位促销售情况摸底预热。 四、现场问题 1、地库质量问题:地下车库天花以及伸缩缝漏水; 2、地下7个车库,总建筑面积44574.25平方米,地库仅有91个监控墙枪头,如按照无视角位要求进行整改,需增设91个监控镜头。 3、增加巡更点位,在地下车库增加一套巡更点位及系统,按照主干道街头街尾及每栋大堂门前各一个点位实施预计共增加71个点位,巡查频次为24小时不间断循环巡逻,确定每个点位巡查时间间隔。主要注意事项地库突发时间处理,现场卫生维护监管。 4、增加导向标识标牌,街道导向牌。 5、灯光照明需要车位上部照明,改造为主干道两侧照明。 6、7车库主干道增加减速带估计1050米。 7、E、F地下车库车道出入口进出困难,需将部分墙体拆除,加宽车道。 8、地下车库进出口道闸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设车牌识别功能(增加设备:车牌识别、摄像枪、灯光)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 王洪斌(今天律师事务所)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说法。广义上讲,只要是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允许围能够停车的地点,就是住宅小区停车位(库);而笔者则从狭义的角度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作出了以上定义,它是指我国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围的,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同时必须符合住宅小区法定规划、设计,或者依法能够用于停车。笔者注重的是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住宅小区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它是在我国建设部1994年3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律定义。住宅小区包括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相关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库)也是住宅小区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停车位是在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使用人成为有车一族后,住宅小区的人们经常谈及的话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住宅小区停车位愈来愈紧,而且表现出严重的无序化,人们围绕住宅小区停车位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正确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含义,对于人们如何去购买、使用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广义上去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含义,必然导致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无序化,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从狭义上即合法角度去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概念,才能正确引导业主和使用人依法合理地消费。 一、当前有关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权利的规定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指主体间(各业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该民事基本法律从民事权利角度,对财产所有权容作出的简要精到的规定。以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构成了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容,其每项权能均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以及待定的含义。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实践中有:⑴劳动生产(建筑施工),⑵收取孳息,⑶国家没收,⑷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⑸添附财产。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是指业主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该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大多数由业主通过合同关系取得。该停车位(库)通常分为地上车库、地下车库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库)。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 是指地表之上,因此,地下车库依据该条规定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到土地管理局和房产管理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当然,实践中有一种地下停车位(库)例外。它是开发商依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它和住宅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每一个停车位都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这是以我国市为代表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合法有序发展的一种良好趋势,开发商只有如此依法运作,才能真正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经国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不行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享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保护业主利益的核心问题如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问题没有体现。因此,该条例从本质上讲,仅仅是业主简单利益保护条例,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作者:张江澧向文嘉发布时间:2010-08-20 14:09:10 引言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法律规范,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 (一)小区停车位的界定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目前停车位的类型繁多,主要可以细分为五种类型:立体停车位、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其概念分别为:(1)立体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2)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3)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单元;(4)楼房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5)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建筑物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单元。 (二)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购房者信息弱势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纠纷。车位租售一般在商品房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对车位的租售方案、价格等重要信息基本毫不知情,容易在购房后对开发商不规范租售车位的行为产生不满,引发纠纷。部分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从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的角度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2、由于购房者缔约能力、缔约机会与开发商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物权法》公布以前,很多都是“约定”的,《物权法》出台和施行后,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车库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场地服务费(不含车辆保管费),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第二条,出入车辆凭管理卡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第三条,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防止划伤、碰伤车辆。第四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第五条,车辆应及时清洁,不洁车辆不得入库,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不得进入车库。 第六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七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源。 第八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九条,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车支路车礼让干路车先行,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十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出入磁卡、车内不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十一条,不能改变车库车位的使用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不准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 第十二条,车库出入口请按指示驶入、驶出。人员要走相近的行人通道,严禁走机动车坡道。在地下车库通行时应靠右行走,注意行使车辆,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未成年儿童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小区管理制度的合理合法行为。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停车,行车和不合理使用车位的禁止其车辆驶入车库,并将违规车辆托离,托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共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七条,车位管理费150元/月。(包采暖费)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 二、车库的法律属性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261284.html,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许丽娟 来源:《中国市场》2017年第08期 [摘要]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及其收益归属问题日益成为小区矛盾的焦点。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小区停车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科学分析,完善相关制度性立法,对解决小区车位权属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停车位;性质;权属 [DOI]10.13939/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261284.html,ki.zgsc.2017.08.177 目前,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及其收益归属问题日益成为小区矛盾的焦点。从法律层面探寻小区停车位的权属规定问题,有助于明确城市小区的车位权属,塑造和谐健康的小区环境。 1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存在的问题 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不明,就无法准确区划小区车位的性质,并明确其归属权限。明确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的问题,是解决城市小区车位矛盾的关键点和切入点。 1.1专有、共有和约定之争 城市小区停车位主要有地下停车位、地下车库、地面停车位、地面车库、架空层车位、人防工程车位、楼顶层车位、机械车位等形式。对于这些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因停车位的性质不一样,按照《物权法》第74条规定,造成了车位的权属划分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是小区的停车位均属于小区整个建筑本身,车位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过售卖实现小区业主对于车位的所有权;二是为了确保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防止“天价车位”的出现,将小区车位全部定性为业主共有,开发商售卖时有明确权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权属购买实现业主共有;三是超越小区停车位的专有和共有之争,便于实际操作,提出来可以由当事人(主要是开发商和业主)进行约定来界定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 1.2停车位性质:民用和国防之争 依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谁投资、谁受益”的相关规定,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建造的,权属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通过售卖、租赁实现小区业主的所有和使用;但是人防工程又具有公共的性质,应归国家所有。可见,小区内任何车位都存在战时作为国家战争军需资源被无偿征用的可能。因此,小区停车位就兼具双重属性,既是民用又是军用的。参照《人民防空法》对地下人防工程战时归国家所有,平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军、民两用的原则,小区不仅是地下停车位,甚至是所有停车位应确保国家战时优先使用,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和业主只能取得车位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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