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吴江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

吴江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细则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吴发〔2010〕28号)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落户或拟落户在吴江,并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
第二条成立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领导小组,牵头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领军人才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见吴江科技局网上附表),由各所在镇(区)科技办负责受理、审核后报市领军人才办。
第四条申报材料(一)《创业计划书》一式六份;(二)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四)主要辅助材料: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第五条市领军人才办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候选项目;组织技术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对通过材料评审的项目,组织技术、创投、知识产权等产业专家进行团队面试;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对审定的领军人才候选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与领军人才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给予以下扶持:(一)项目启动资金: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科研经费)资助。
吴江、汾湖两个经济开发区由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其他各镇由市财政负担。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发展示范区,开放再出发,做强科技创新主阵地,加快引进、集聚科技人才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大健康、大数据和高端制造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两大类别:顶尖领军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
其中,顶尖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三类:重大创新团队;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及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地方培养的院士。
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五类:重点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成长);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顶尖领军人才(团队)(一)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高新区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团队。
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并具有博士学位。
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
团队应为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苏州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
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领军人才需符合区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相关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
高淳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高淳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高淳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高淳县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决定》(高委发[2011]56号)、《中共高淳县委、高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淳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高委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业分为初创式创业和嫁接式创业两类。
1、初创式。
由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在我县自主创办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作价和自带资金入股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股共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
2、嫁接式。
由我县企业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受聘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股份。
第三条在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县人才建设推进组)领导下,由县人社局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报人选条件第四条符合《高淳县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行动计划》中关于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初创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已经或将在我县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且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由我县企业引进,担任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股份。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第六条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常年网上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1次。
第七条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初创式创业类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迅猛进步,创新创业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加强姑苏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的建设,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正式实施。
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计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姑苏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选拔与培养提供指导。
二、计划目标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旨在培养具备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推进姑苏地区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三、计划内容与要求1. 选拔范围与条件(1) 本计划适用于在姑苏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及创新团队的领军人才。
(2) 选拔对象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突出的创新创业能力和成果,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领导才能。
2. 选拔程序与方式(1) 申报阶段:根据计划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团队需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形式填写申请表。
(2) 初审阶段:由专家评委组成的初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和团队。
(3) 面试阶段:对初审通过的候选人和团队进行面试,评估其创新创业能力、领导才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4) 终审阶段:由专家评委组成的终审小组根据初审和面试结果,综合评估确定入选人员和团队。
3. 培养与资助(1) 入选人员和团队将获得一定的培养计划和资助支持,包括科研经费、创业扶持、人才津贴等。
(2) 培养计划根据个人和团队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培训、导师指导、创业孵化等支持,全面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 资助支持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进展,给予适当的经费和资源保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 成果评估与奖励(1) 入选人员和团队需按照计划要求完成创新创业项目,并定期进行成果和进展的报告和评估。
(2) 经过评估认定,优秀成果和项目将得到奖励和表彰,包括荣誉称号、资金奖励等。
四、组织机构与管理1. 管理机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由姑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房山区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试行

附件1:房山区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房山区优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试行)》(房人才发〔2014〕2号)要求,结合房山区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区内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人才予以支持,选拔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房山区科技研发和产业科技创新,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重大科技任务、推动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研发中业绩突出,能够代表全区一流创新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注重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的结合、个人创新与团队建设的结合,择优支持。
第四条遴选平台设在区科委,负责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人才的初选工作,并按程序要求将初选名单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房山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是指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发水平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并且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
具体条件如下:(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一般不超过50周岁,参评人员当年已与区内单位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且合同期限覆盖该办法的执行期限,每年在单位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9个月。
(三)原则上应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经有关部门证明对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
(四)坚持在科研一线潜心应用研究,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科技创新成果,并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区域合作发展及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国内或国际某一技术领域或重点学科的带头人。
近5年主持过区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范本模板】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落实《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杭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引进培育30个左右,符合杭州城市总体定位、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形成杭州建设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提升人才竞争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二、引进培育对象1.领军型创新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
创新团队的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研发起点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水平,预期取得的创新成果能显著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水平,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取得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2.领军型创业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拥有一批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高新成果,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杭州落户创业的人才团队。
创业团队自带技术、自筹资金,创新产品研发基本完成,取得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条件(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1.领军型创新团队由本市近两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至少1名杭州市A类或B 类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3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占团队人员的一半以上,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创新团队及其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建设培养与工作服务协议。
其中,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已将个人人事劳动关系及档案落在依托单位,拥有国外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合同,团队核心成员每年在本市依托单位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8.15
•【字号】浙科发外专〔2022〕35号
•【施行日期】2022.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外专〔2022〕3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同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浙科发政〔2014〕10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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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
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70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南京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初创式申报人,是已经或将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
第六条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
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报名登记。
申报人登录“南京321 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资格认定。
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的人选。
4、技术评审。
邀请国家“863 计划”、“973 计划”等方面的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进行评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5、综合评审。
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围绕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创业前景、财务状况及申报人创业团队情况等,开展面试、实地考察工作,确定拟资助人员。
6、对接洽谈。
组织未落户的拟资助人员与区县(园区)、企业进行项目洽谈。
7、审定公布。
拟资助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资助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七条市人社局负责组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2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30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
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兑现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15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150 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
由人才所在区县(园区)提供不少于100 平
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 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市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条对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宁创业的入选者,由市人社局协调其原单位为其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由我市按事业身份集中托管其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其回原单位工作,
或由我市考核选拔,安排到市属高校等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协调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市科委负责整合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提供相关费用补贴;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并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入选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并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市人社局协调南京海关给予免税优惠,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市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县(园区)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30 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321 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321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来源未特别说明的,属重点扶持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园区)
财政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