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法制史 名词解释

一、夏商、西周篇1夏台(又称“均台”)p252弃灰之法p273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巫风p274炮格为商末纣王所创之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5劓殄商代刑罚名称。
“劓殄”,即灭绝。
如有犯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之罪的,就施以劓殄之刑,就是不仅将其本人处死,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即后世的族诛。
6出礼入刑(93)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禁于将然”,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关系就是破坏“礼”的,由“刑”来惩治。
正所谓“失礼则入刑”。
7西周“九刑”p38(02,91)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还有赎、流、鞭、扑/罚丝。
8眚(98)非眚;惟终,非终 [记住“非偶”即可]在西周时期,这是周初周公极力主张的刑法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9 罪人不孥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的主张。
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具有进步意义。
10 罔厉杀人是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11 八辟是西周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周礼》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
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三国曹魏时期改为“八议”入律,并为魏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八辟的制度体现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12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法制史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法制史中,有许多重要的名词需要解释。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的政治统治以及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是现代法制的核心概念,尊重法律,坚持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2. 法典:法典是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的集合,通常以书籍形式出版。
法典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制史的重要里程碑,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成熟和法治的进步。
3.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权力分配和基本权利。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最高法律准则。
4. 惯例法:惯例法是一种基于实践和习惯的法律制度。
它不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产生,而是依赖于社会习惯和惯例的形成和发展。
惯例法在法制史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法制中,惯例法被广泛运用。
5. 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对先前法院判决的解释和引用,创造了一套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判例法在法制史中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运用。
6. 法院:法院是负责解决法律争议的司法机构。
法院的设立和运作是法制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和解释法律,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7. 法律人:法律人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法律人在法制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法制史的发展也伴随着对人权的不断探索和保障。
9.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指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国家。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统治的基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10. 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指一个国家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
在法制建设中,一个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法律,建立并完善法律机构,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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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夏商西周1乱政、疑众:乱政,指用邪术以扰乱政治,即破坏法制;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2或以装神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
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3殷彝:指殷商的法律。
彝,法4斫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
膑,膝盖骨5炮烙: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
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6醢: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剁成肉酱7脯: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8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9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10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11孥戮: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12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13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14禹刑:最先见于《左传》,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15“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16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劓(割去罪犯鼻子)、刖(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17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18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19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20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21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22三不去:古代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失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23七出: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开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24《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25弃市:弃市是西周时开始适用的一种死刑方式.弃市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多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这种死刑方式反对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适用.后世沿袭之26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7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应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有鲜明的政治用心.第二部分:春秋战国秦1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2廷理:春秋战国进期,楚国官制名称比较特殊,其最高司法官称廷理3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4《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5法经:战国时期魏国相李悝,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一部法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编,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法典的滥觞.6《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7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8《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9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秦筒《法律问答》,它作有规定.10 妄言罪:秦时的罪名之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即构成妄言罪,处族刑11《封诊式》: 《封诊式》是指秦朝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方书程式,其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12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3乞鞫:秦审判制度之一.乞,乞求;鞫,审讯.乞鞫,就是当事人对原判不服,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以便纠正审判的错误.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可由第三者提出,秦律允许“为人乞鞫”.14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15城旦舂:它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汉朝沿用.16族诛: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
始于秦文公二十年。
后来一直沿用17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18弃市: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
19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20分户令:分户令是秦国商鞅变法过程中为了发展农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它一改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习俗,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发挥应有的潜力,并以此增加赋税来源,否则一人交纳两人的赋税.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荀子说:“害良为贼。
”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23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24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
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
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25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
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
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第三部分:汉朝1“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受到秦人的欢迎2《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3《汉律》六十篇: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叔通孙定《傍章》十八章:张三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以上共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4《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
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