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1.02
•【字号】临政办字〔2019〕1 号
•【施行日期】2019.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 月2 日。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月收取(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坏境卫生收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持物价部门颂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环卫事业。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临政办字〔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市区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整治攻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30日市区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整治攻坚方案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管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市区所有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商砼站和商砼运输车辆。
二、整治目标淘汰国Ⅲ、国Ⅳ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现有国Ⅴ排放标准车辆逐步更新为国Ⅵ排放标准车辆,建立市区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建筑垃圾装卸和商砼运输“点对点”全过程监管、全密闭化运输,建立源头管控、监管有力、处罚严格、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和商砼运输车辆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措施和职责分工(一)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准入条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将使用符合国Ⅵ排放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环保型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车辆视频监控和前端信息化监管设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设置专用停车场、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视频监控和前端信息化监管设备作为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的必要条件,组织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更新符合标准的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所有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要求的前端信息化监管设备,并在车体醒目位置喷涂车辆登记备案号。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临政办字〔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为做好“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系统推进、连片治理,重点突破、循环利用”原则,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快补齐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短板,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奋力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5年6月30日前,全市建成区内市政排水管网、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餐饮、宾馆、洗浴、洗车、农贸市场、工业园区等方面的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清零。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
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
二、工作任务(一)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1.摸清底数。
各县区(开发区)要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摸底调查;要系统掌握市政和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排水管网布局、长度、管材、管径等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城市管网综合管理;要科学编制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方案,并列入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段。
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规划、物价、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准入、核准第六条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七条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量、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二)工程施工平面图;(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工商登记证明(留存复印件);(四)运输车辆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五)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委托清运合同;(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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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四)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五)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六)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条财政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严,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考核监督体系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监察、财政、物价、统计、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商城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两种方式。
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被委托单位完成代收任务的,可以按代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
集体负担的费用,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税务、工商等部门代收。
按人数定额计收的,以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含临时用工)为基数核定当年缴费额;新设立的单位,按实际人数核定缴费额。
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含临时用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代缴代收;各类市场内从业人员,由所在市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代缴代收;单位将车间、场地、柜台等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及其从业人员,由出租单位负责代缴代收;居委会(社区)居民,由居委会(社区)负责代缴代收;小区居民,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代缴代收;其他人员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供水、供电等部门代缴代收。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据实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基数。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漏报瞒报部分经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加倍征收。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十四条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代收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额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款的5‰加征滞纳金。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即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标准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拒绝、妨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截留、挪用、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二((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的;(四)收费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五)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相关单位的考核范围。
对不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或代缴代收义务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发展,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收费包括公厕管理收费、委托服务收费、垃圾处理收费。
第四条设置在主要街道两侧、繁华区、旅游区的公共厕所按照其建造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收费。
第五条凡应由单位和个人负责而委托环卫专业单位办理的环卫项目应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一)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码头、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和临街单位、店铺的门前清扫保洁;(二)机关、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所产生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泥浆的清运;(三)单位和个人厕所粪便的清运、处理,产权单位的楼房化粪池、粪便管道的清疏 ;(四)单位及个人需要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服务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法规、省政府规章,应由城市环卫专业队伍负责的城市环卫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环卫部门不得以委托服务名义向社会收费。
第七条开展环境卫生委托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城市环卫部门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及环卫专业队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实行环卫委托服务。
.生专业单位实行环境卫生服务,应当事先签订环境卫生委托服务合同。
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服务项目、地点;(二)服务数量和质量(三)服务费用;(四)履行期限、方式;(五)·违约责任。
第八条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在委托服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合同,保诬服务质量。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义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私经济处罚。
第九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取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公共卫生费或保洁费)。
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一)城市居民 (含市区临时住户)(二)机关、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集贸市场及进城施工队伍;(三)停车场、车站、码头、宾馆、旅店、饭店、商店、影剧院、录像厅等营业单位;所收垃圾处理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公共卫生保洁,三分之二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
敬老院 (五保户)、社会福利院免收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城市坏境卫生收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持物价部门颂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
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环卫事业。
第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泥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
县城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贵木办法由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建第十五条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