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与恶——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一)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认知状态。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主要考察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违法性具有一定认识的可能性。
在刑法中,犯罪故意是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志。
犯罪故意的存在,代表了犯罪主体的有意识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十分重要。
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标准。
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认识,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应当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应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即是有目的地实施的违法行为,而非无意识或无意义的行为。
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当能够与其所实施的行为形成内在的联系,即实施行为的结果与其违法性认识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具体表现与犯罪类型和犯罪主体的行为特点有关。
在盗窃犯罪中,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表现为盗窃前的评估和计划,以及盗窃时的谨慎和隐秘;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伤害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表现为伤害前的敌意和恶意,以及伤害时的残忍和粗暴。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主体的供述、行为轨迹、证人证言、物证等综合证据的收集和评判,可以初步确定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在犯罪故意认定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个人素质、文化程度、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以便准确判断其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有意识地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的恶意。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法院通常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犯罪故意认定的第一个方面,主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或者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犯罪人是否在犯罪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错觉,或者是否在犯罪时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并选择了继续违法行为。
这主要从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知能力、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以及犯罪人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关知识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对于某些具有专门知识或者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说,他们可能更容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准确的违法性认识。
在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可能更容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
但是对于一些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可能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够而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主要需要依据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所呈现出的行为表现、言辞表达以及其他证据来进行分析。
通常会通过查看犯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通信记录以及过往行为等来了解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也会结合犯罪人的社会背景、教育经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对于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判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但在作案时仍然选择了违法行为。
某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还是故意盗窃他人财物。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性的认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或者是被误导导致了犯罪行为。
某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从而实施对他人的伤害。
在审判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上情形和证据对犯罪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由于犯罪故意的个体差异和案件的复杂性,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及认定

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及认定作者:叶自强来源:《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4期摘 ;要:“不知法者不赦”这一古老的法谚体现了一项法律原则,即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无需考虑其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但随着社会日益复杂化,缺乏违法性认识能否免责面临一些争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正确认识违法性认识在故意中的地位,准确认定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认定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1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文章编号:1671-9255(2015)04-0055-05一、问题的引出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布多什(埃塞俄比亚籍商人)从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飞抵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经机场海关关员查验,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三捆疑似恰特草植株。
经鉴定,该三捆植株为恰特草,净重0.63千克。
[1]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该案埃塞俄比亚籍被告人曾于2013年携带过恰特草入境被查获没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我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恰特草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规定:凡种植、持有、贩卖、走私、服食恰特草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但在埃塞俄比亚当地,恰特草的交易是合法的。
本案系全国首例走私毒品恰特草案,案发距恰特草被正式确认为“毒品”仅仅12天,被告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能否以不知法为由免责存在较多争议,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阿布多什构成走私毒品罪。
被告人明知恰特草是毒品而故意走私,符合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走私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恰特草首次在中国被列为“毒品”,而被告人系埃塞俄比亚籍商人,恰特草买卖在当地也是合法的,被告人对恰特草在中国属于毒品没有认识。
论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

论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摘要】成立故意犯罪是否要求违法性认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目前的刑法采取以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社会危害性是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其范围过大,标准也不明确,不易操作。
而违法性认识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化和客观定型化的标准,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所以本文作者认为成立故意犯罪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违法性认识一、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以来都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以前,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即违法性包含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两方面。
形式的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的要求或禁止规定的行为。
实质的违法是指危害社会的(反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对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重要利益的侵害,有时是对一种法益的破坏或危害。
其侵害依法规范所保护之生活利益,即法益,与规律共同社会之法秩序之目的矛盾。
只有当其违反规定共同社会目的之法制时,破坏或危害法益才在实体上违法;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是实体上的违法。
具体到我国刑法,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即为法律所不允许;而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就是违法性的实质,也即实质的违法。
我国刑法理论上长期以来对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问题的讨论,都缺乏对违法性认识是指形式还是实质的违法性的交代,这导致常常可见这样的论述,例如:“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关系密切,后者的范围远比前者为广,因此,处理违法性错误,应从根本上按社会危害性错误的刑事责任原则解决”;“应该要求于行为人的,都是其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特别是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相分离的场合”;等等。
上述观点所说的违法性实际上都是指形式的违法性。
但是由于论者都缺乏交代,导致从概念上看,辨不清其所言者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违法性,并导致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争论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争论不加区分地混在一起,从而进一步产生上述逻辑的混乱。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在犯罪认定和刑事判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犯罪故意的认定并非总是容易的,尤其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存在争议。
本文将围绕犯罪故意的认定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展开探讨,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认识,并决心实施其所为的行为。
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意图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予以认识,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和过错认识。
在犯罪认定中,犯罪故意是确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对于刑罚的量刑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的认识可能性。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主体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对其所为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这就需要对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出评判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刑法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无违法性认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无任何认识,即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
4. 违法性认识混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但是存在一定的混淆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刑事审判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常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行为表现、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无违法性认识的情况,通常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等因素;对于有限违法性认识和误认违法性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言行举止等因素;对于违法性认识混淆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动机动机等因素。
在刑法的规定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也给予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其在实施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无法辨认或者丧失辨认能力,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1. 引言1.1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指犯罪行为实施时,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到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过程。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指的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的可能性。
在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中,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凸显出犯罪人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有所认识。
在判断犯罪故意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在结论部分将进一步探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对犯罪故意认定的影响,以及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判断犯罪故意。
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审判者在判断时慎重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正文2.1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分子预期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愿意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就包括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和主观愿望在内。
犯罪故意的认定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要分析犯罪分子是否有足够的主观能动性去预见和控制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犯罪分子是在无意识或者是被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机,这些因素也是判断犯罪故意的重要参考依据。
只有在犯罪分子具备了一定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机时,才能够认定其为有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2.2 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是指在认定犯罪故意时,必须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意识,即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体现了犯罪故意的主观性质,也是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险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刑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犯罪故意是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具有认知和
意愿,即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认定犯罪故意实属关键。
认定犯罪故意需要考虑多个因素,这里我们主要讲述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应用。
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关键在于看犯罪人是否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
是否知道其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有可能导致某种后果的。
通常情况下,违法性认识可以从
言行或行为中得出。
如果犯罪人在作案时有和他人讨论过该行为的违法性,或通过书面材
料或其他证据证实,那么可以认为他具有违法性认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人确实不具备违法性认识,这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判断其
是否因某种原因而缺失认知。
例如,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实施犯罪,或者是因为某种语言文
化差异导致对当地法律法规出现误解,这些都是可能影响犯罪人违法性认识的原因。
然而,在实际刑事案件中,犯罪人是否有违法性认识往往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
犯罪人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来模糊、抵消违法性认识,比如精心隐瞒、故意混淆,甚至是
在犯罪事实被揭发后进行狡辩。
这就需要法庭在审理中注重细节,综合评估证据,判断犯
罪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进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总之,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判断犯罪
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实际判决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
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合理评判。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推断和评判。
犯罪故意的认定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嫌疑人在作案时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有意识地选择犯罪。
违法性认识是指嫌疑人对其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即嫌疑人有违法的意识和行动。
在认定犯罪故意时,刑事司法机关需要评估嫌疑人是否具备合理的违法性认知。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嫌疑人在作案时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些许认识。
因为犯罪嫌疑人并非总是直接表达其犯罪动机和意图,所以刑事司法机关往往需要通过推断和证据来判断其违法性认知。
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司法机关会采取多种途径来评估违法性认识。
刑事侦查机关会调查嫌疑人的人际关系、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以评估其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了解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那么他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较高。
刑事司法机关会审查作案现场和相关证据,以了解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如果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专业工具和手法,或者采取了隐蔽的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那么可以认为他们具备一定的违法性认知。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记录也是评估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的重要指标。
如果嫌疑人多次参与违法活动或已经被判定犯罪,那么可以合理推断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认知。
刑事司法机关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
如果嫌疑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但仍然有意识地选择犯罪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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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与恶——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一)
摘要: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
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性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性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主题词: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整体法规范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一直是近代以降的刑法理论中引起较大关注的话题。
违法性认识的核心归根到底就是对犯罪故意中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需要怎样的违法性认识,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这几个问题的思考,如果将犯罪故意以“恶”来表达,将违法性认识以“知”来概括的话,这几个问题又可表述为,有恶是否必先有知?知何则为恶?恶又何从知?本文试以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为思路,就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做一分析。
一、“恶”必先“知”?违法性认识讼争聚焦
国外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的讨论,经历了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一元一统到诸种学说并起,再到承认违法性认识的学说占据上风的过程。
具体而言,国外刑法理论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成立的要件,即故意的成立只要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就够了,对法律的不知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该说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古罗马“不知法为有害”的法律格言流传至今,为否定违法性认识提供了历史认识基础;其次,该说论者站在心理责任论角度认为,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关系,因此,故意犯罪只是对犯罪事实,即构成要件中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就可以;再次,认为责任能力者通常具有违法性的认识能力,故无需对违法性认识进行特别考察;最后,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即认为如果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者、狂信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
”1]从古代到近代直至二战以前,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都一直是故意成立和违法性认识上的唯一学说,也自然占据了统率地位,并一度是英美判例法中严格贯彻的主张。
(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要件,缺乏此认识,故意不能成立。
在该说中又分为严格故意说和准故意说。
严格故意说主张,当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时阻却故意成立;但行为人在关于违法性的认识上具有过失时,若法律中又有处罚相应过失行为的规定时,以过失论处;如果法律没有相关处罚规定或行为人不存在过失时,不成立犯罪。
准故意说则认为,故意犯罪的成立需要违法性认识,当行为人虽不存在违法性认识,但对缺乏该违法性认识存在过失时,以故意论。
必要说主要从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从道义责任论出发,认为责任是对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而实施违法行为时的非难可能性,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道义违反性即行为人否定了基于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所产生的抑制情感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而道义违反性的前提又必须是行为人违法性意识或其可能性的存在,因此,“道义性责任是以违法的意识为枢轴而回转的”;2]第二,由规范责任论出发,认为责任的本质是从规范的角度对事实加以非难的可能性,即行为人“违反了不该作出违法行为决意的法律上意思决定的规范要求,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3]此时之所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就在于“意识违法性而敢然出于一定之行为”;4]第三,由人格责任论要求考察行为人的人格非难性中得出“为了说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的积极的人格态度从而予以非难,要以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表象、容认为基础,进而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5]作为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直接针锋相对的学说,必要说得到了德日刑法学者宾丁、贝林格、泷川幸辰、小野
清一郎等的倡导。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缺乏该可能性时,不成立故意。
该学说具体又可分为限制故意说和责任说。
前者主张,当行为人存在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即使缺乏违法性认识,故意犯罪仍然成立;后者认为,故意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是责任的范畴,当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阻却责任。
当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故意犯罪成立,但可减轻责任。
后一学说为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福田平等主张,并已逐渐在日本成为通说。
而且,当今德国的刑事立法也反映了该学说。
(四)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
该说在违法性认识问题上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对待,即自然犯成立故意犯罪时不需要违法性认识,而法定犯成立故意犯罪则需要违法性认识。
该学说主要考虑到自然犯是当然的反社会行为,无需违法性认识;而法定犯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为犯罪的,所以需要违法性认识。
这一学说主要由日本学者牧野英一等主张。
(五)背反法律性说
这一学说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内容,缺乏此认识则阻却故意,但当行为人具有“背反法律性”的情形时,视为具有违法性认识。
该学说只有德国学者迈兹格倡导。
我国刑法学界在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思考上,虽不存在像国外那样诸学说纷纭的情形,但也出现了违法性认识的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鼎立的局面。
持否定说者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即使其没有违法意识,也成立故意犯罪。
”6]“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犯罪的,但他却误认为不是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采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立场。
因此,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7]
持肯定说者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如果某个人不知道,而且显然没有可能认识到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它的社会危害性时,应该认为是无认识,那就是意味着这一行为欠缺意识因素,就不能认为他有罪过,也就不能认为他构成犯罪。
”8]
持折衷说者认为,违法性认识一般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但在特殊情况下,缺乏这一认识,故意犯罪就不能成立,“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说来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绝对化,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那就不应认为具有犯罪故意。
”9]该说是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的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