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浏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三条各级地名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地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

(三)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推广标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五)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六)组织地名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二)科学、简明,方便使用,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县(市、区)以上名称,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乡镇内的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等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也应避免重名、同音。

(五)乡、镇名称应与其政府所在地名称统一,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

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浏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等名称,应与当地地

名统一。

第六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

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的,应确定一个名称。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可

不更改。

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本省境内在国内外著名或涉及邻省(自治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跨市、地、州的,由相关市、州人民

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联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联名报? 小⒅萑嗣裾虻厍姓

鹕笈幌?(市、区)境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区划名称由民政部门同地名管理机构洽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

府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居民地(包括街道)名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的居民地(包括街道)名称,由区

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

地及其他人工建筑名称,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送当地和省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并附《四川省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意见表》

注销、恢复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的地名,应报省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并应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名用字要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汉字字形以一九六五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字音以国家规定的标

音为准。

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遵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拼写,应遵守《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

音译转写法》。

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

第九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由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地名管理机构编辑出版标准地名图书时,应报上一级地名管理机构审定。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

使用地名,应以地名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条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按照《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城市及街道地名标志,由城建、公安部门负责;乡镇及街道地名标志,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铁路、公路的车站、岔口和码头等地名标志,分别由铁路、公安、交通

等部门负责。

(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

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的名称标志,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地名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

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由标志管理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

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名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6月2日

全国各省市县名称行政区划名单

05陕西省 (省会:西安市;10地市1省直辖区) 西安市(9区4县): 咸阳市(2区1县级市10县): ? 宝鸡市(3区9县): - 渭南市(1区2县级市8县): - 延安市(1区12县): - 铜川市(3区1县): - 汉中市(1区10县): - 榆林市(1区11县): - 安康市(1区9县): - 商洛市(1区6县): -

08山西省 (省会:太原市;11地市) 太原市(6区1县级市3县): 阳曲县娄烦县 - 大同市(4区7县): 矿区新荣区天镇县灵丘县左云县 阳泉市(3区2县): 郊区 - 长治市(2区1县级市10县): - 晋城市(1区1县级市4县): - 朔州市(2区4县): - 晋中市(1区1县级市9县):

左权县 - 运城市(1区2县级市10县): - 忻州市(1区1县级市12县): - 临汾市(1区2县级市14县): 吉县大宁县永和县 - 吕梁市(1区2县级市10县): 交口县 ? 10山东省 (省会:济南市;17地市) 济南市(6区1县级市3县): - 青岛市(7区5县级市): - 淄博市(5区3县):

- 枣庄市(5区1县级市): - 东营市(2区3县): - 烟台市(4区7县级市1县): 长岛县 - 潍坊市(4区6县级市2县): - 威海市(1区3县级市): 乳山市 - 济宁市(2区3县级市7县): - 泰安市(2区2县级市2县): - 日照市(2区2县): - 莱芜市(2区): - 临沂市(3区9县): 临沭县 - 德州市(1区2县级市8县): -

- 滨州市(1区6县): - 菏泽市(1区8县): ? 11河南省 (省会:郑州市;17地市,1省直辖市) 郑州市(6区5县级市1县): 上街区 - 开封市(5区5县): 鼓楼区龙亭区顺河区禹王台区杞县通许县开封县 - 洛阳市(6区1县级市8县): - 平顶山市(4区2县级市4县): 石龙区舞钢市郏县 - 焦作市(4区2县级市4县): 中站区马村区修武县 - 鹤璧市(3区2县): 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淇县 - 新乡市(4区2市6县): 红旗区凤泉区牧野区获嘉县延津县封丘县 -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 (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 (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研究,传承、宣传地名文化,健全标准体系,鼓励科技创新。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全国地名大全

全国地名大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中国有34个省市自治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845个市辖区,374个县级市,1470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1林区。 中国有23个省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 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4个直辖市 1、北京(京) 2、天津(津) 3、上海(沪) 4、重庆(渝) 5个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省会为乌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省会为(南宁);宁夏回族自治区(宁),省会为银川;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省会是呼和浩特;西藏自治区(藏),省会是拉萨。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华北】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北省(11个地级市、22个县级市):

11个地级市: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22个县级市: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遵化市、迁安市、武安市、南宫市、沙河市、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泊头市、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霸州市、三河市、冀州市、深州市。 内蒙古自治区(9个地级市、3个盟、11个县级市): 9个地级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 3个盟:锡林郭勒盟、兴安盟、阿拉善盟 11个县级市:霍林郭勒市、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丰镇市、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 江西省山东省 【中南】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西南】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港澳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河北省(11个地级市、22个县级市):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全国县以上行政区划及名称

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及名称 全国有23个省,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华北】北京市(京)天津市(津)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东】上海市(沪/申)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 山东省 【中南】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西南】重庆市(渝)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港澳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1、河北省(冀) xíng 石家庄:井陉县正定县栾城县行唐县灵寿县高邑县深泽县赞皇县无极县 gǎo 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 唐山:滦县滦南县乐亭县迁西县玉田县唐海县遵化市迁安市 秦皇岛: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 邯郸:邯郸县临漳县成安县大名县涉县磁县肥乡县永年县邱县鸡泽县广平县馆陶县魏县曲周县武安市 邢台:刑台县临城县内丘县柏乡县隆尧县任县南和县宁晋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清河县临西县南宫市沙河市 fù 保定:满城县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容城县涞源县安新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 定州市涿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 张家口: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崇礼县 承德: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沧州:沧县东光县青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肃宁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泊头市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廊坊:固安县永清县香河县大城县文安县霸州市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浮山县曲沃县襄汾县古县乡宁县大宁县蒲县 衡水: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行政区划编码规律

行政区划代码其实就是统计局统计码,也就是身份证上的前6位。 第一位华北区1,东北区2,华东区3,中南区4,西南区5,西北区6。 第二位是各大区的各省在区内的号码,比如西南区5,50重庆(当然重庆是后来成立的所以是50,北京是11,也就是华北区的1,上海市31,也就是华东区的1),51四川,52贵州,53云南,54西藏。 第三四位是各次一级行政区的代码,其中省、自治区第三四位是各城市的编码,01从省会/首府开始(因为行政区划的各种调整,所以有一些是空缺的,比如四川51没有5102,因为这个码原来是重庆的,后来重庆走了就空缺了),比如江苏32,01南京,02无锡,03徐州,04常州,05苏州等等,这两位的先后顺序在各省有所不同,有的是按照比如设地级市的时间先后,有的是根据一定的地理方位(比如省会开始,由北向南),有的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地位(江苏就是这种情况)等等,当然这个可能有其他特定顺序,待考。 当然这里头也有一些特殊,比如海南、河南、湖北、新疆有省直辖的县级行政单位,就给省直辖的县级行政单位编了一个90,然后各县级市就从9001,各县就从9021开始排。 而各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该行政区是市辖区还是县,如北京1101是市辖区,1102是县,各直辖市都是这样,以前重庆的5003是各县级市,后来四个县级市改区了也就没有了。 各省/自治区下辖市地州的第五六位就是表示县级区划了,一般01表市辖区(这在统计上有特定意义,所以需要设立),如石家庄市市辖区的六位码就是1(华北区)3(河北省)01(石家庄市)01(市辖区),然后各市辖区就从01往后排,比如石家庄市130102长安区、130103桥东区、130104桥西区、130105新华区、130107井陉矿区、130108裕华区等等(缺130106,必然又是撤消了的市辖区);而考虑到一些市可能有10个以上的区(目前还没有20个以上的),所以各县是从21开始,顺次后排;而县级市则是从81开始,顺次后排,这个排列顺序可能没有什么特别的标准,但是后设的比如原来一个县后来改成县级市,哪怕原来这个县再牛而原来的县级市们本来不太好,这个新的县级市在编码上也只能往后排。 而地区、自治州是没有市辖区的,所以就把县级市从01开始排,各县还是从21开始排。 各直辖市的区、县也是同样的原则,只是市辖区有0100表示,所以就从0101开始,比如北京市东城区就是110101,11=北京,第一组01=北京市所有市辖区,第二组01=东城区,县有02占据第三四位,所以县就是0221(注意,还是21)开始,比如密云县110228,延庆县110229(缺的很多都是改成了区的县的代码)。 当然,这个也有例外,比如贵州省六盘水市原来只有六枝、盘县、水城三个特区,所以是用01、02、03排的,后来水城和盘县都改了县,于是就变成21、22了,而六枝特区作为实际上的县,还是使用03,而新成立的钟山区则使用了01,没有给市辖区单独设立一个编码(毕竟只有一个市辖区,还好办),而铜仁地区的万山特区则是按照县的编码顺序排的,所以但凡有这种混乱,必然是行政区划调整遗留的,我就无法穷举了。 事实上除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编码之外,一些非正式的行政区实际上都有自己的编码,这个看各市的操作。 可以参考这样的原则来看各个具体的编码,规律还是很明显的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国行政区划网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动员,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地名普查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的总体要求,以普查政策、普查成果、普查经验与先进事迹宣传为重点,以保障和提升宣传效果为核心,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地名普查宣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重视、支持地名普查工作的氛围,确保普查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具体目标是:(一)通过宣传,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地名普查对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履行好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通过宣传,使广大地名工作者和普查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守职业纪律,坚持普查原则,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准确。 (四)通过宣传,使广大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强对地名和地名普查的了解,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政策,提高支持、配合普查的主动性、自觉性。 三、宣传内容 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

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等法规和文件,重点围绕六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一)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地名的基础功能和作用,深入宣传地名普查对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维护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地名普查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深入宣传普查的目标任务、主要原则、安排部署、程序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 (三)地名普查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总结普查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挖掘典型人物和生动事迹,及时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四)地名普查成果的转化利用。及时发布普查数据,广泛宣传推广各种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产品。 (五)地名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宣传地名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宣传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布和推广标准地名,提高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的意识。 (六)地名文化的传播和弘扬。宣传普查中挖掘整理的各类地名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产品,广泛传播地名文化知识,传承、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地名文化。 四、宣传方式 要充分发挥地名与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特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地名普查工作。主要宣传方式有:(一)建立地名普查网站和微博。 (二)播放地名普查宣传片。 (三)开展街头地名普查宣传日活动。 (四)举办地名文化研讨会、讲座等。 (五)设立报纸报刊地名普查专栏。 (六)开设地名标志广告栏和社区宣传栏。 (七)张贴宣传海报和宣传画,悬挂标语条幅,制作电子宣传字幕。 (八)开展地名征集和评选、地名知识竞赛等活动。 (九)展示地名普查成果。 五、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辖区、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 (六)审核、编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图书; (七)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本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区、村、自然村(屯)、农牧点、临时性居民点等居民地和街路、胡同、广场名称; (三)山、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

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定期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 (二)尊重群众意愿,反映当地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征,不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 (三)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五)南北走向的道路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为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管理与服务,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与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城乡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 (三)经济区、开发区等其他区域名称; (四)村、社区、住宅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巷名称; (五)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等设施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名称; (七)建筑物名称; (八)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九)地址编码; (十)其他地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管理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地名发布和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 (三)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和完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为社会提供地名公共服务,推动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四)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五)组织地名理论研究,调查、收集、审定、整理地名成果,编纂出版地名书刊、图; (六)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名管理实行联合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省级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六)小区、花园、城、苑等居民地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 2 页共 11 页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市与相邻州(地)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 第 3 页共 11 页

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

(管理制度)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衢州市地名管 理办法

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关联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水道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小区(包括幢号、单元号、门牌号),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桥梁、隧道、水库、涵洞、水电站、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15层之上(含15层,下同)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各种专业示范区、专业市场等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县(市、区)设置地名委员会,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壹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壹)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负责标准地名的发布,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志、书、图,审核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四)编制地名规划且组织实施; (五)按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核发《门牌证》,且依法进行监督; (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资料和地名信息系统,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完整、规范、准确、有效,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等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市、市辖区)四级数据库组成,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其中国家级数据库存储全国范围的数据,省、市、县三级数据库各存储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 第三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采集、审核、录(导)入数据; (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 (三)按时限报送数据; (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 (六)软件研发、配备、升级及运行维护; (七)数据管理和应用; (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l8521—2001);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 号;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民办发〔2006〕4号); (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和地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更新维护、运行管理、开发应用及配套建设。 第六条民政部负责制定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发应用各种比例尺的图形库数据;组织研发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和软件升级;省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上报数据审核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国家数据库数据的汇总、修改、管理应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数据库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上报数据审核、督促检查;本级数据库数据的修改、关联、汇总上报、管理应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八条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上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本级数据库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汇总上报、管理应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汇总上报、管理应用,业务培训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数据采集、更新、报送 第十条数据库数据分为专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空间图形数据和多媒体数据。 (一)专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是指反映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的文字、数字等相关数据。 1.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地理位置及附属信息。自然地理实体包括海域、水系、陆地地形等;人文地理实体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及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水力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与旅游胜地、建筑物、单位等。 2.行政区划:包括行政区划概况、沿革、人口、面积、经济、城建等数据。 3.行政区域界线:包括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界桩登记表、界线联检成果及会议纪要,边界纠纷处理协议,平安边界建设成果等。 (二)空间图形数据是指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地图和遥感影像、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地名标志、界桩等矢量数据。 (三)多媒体数据是指描述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界桩的图像、视频、音频等数据;描述界线的有关文件扫描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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