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物不良反应的赔偿责任
医药类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药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抗生素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含量不达标、杂质超标等,严重威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此事一经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医药行业对药品生产监管的反思。
二、案件经过1. 事发阶段:患者在使用该公司生产的抗生素药品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甚至导致死亡。
随后,患者家属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2. 调查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流程不规范,生产设备老化,质量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抗生素药品质量不合格。
3. 处理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该公司被要求召回所有不合格药品,并对患者进行赔偿。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案件焦点:(1)该公司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劣药?(2)患者损失如何赔偿?(3)如何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3. 分析:(1)该公司构成生产、销售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含量不达标、杂质超标等均属于劣药。
该公司生产的抗生素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符合劣药的定义。
(2)患者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患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案例分析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案例分析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地点:某大城市的医院事件经过:2009年1月1日,李女士因感冒症状到当地一家医院看病,医生在诊断后给予了一种处方药A进行治疗。
李女士按照医嘱购买了药品A 并开始服用。
然而,从她开始服药的第二天起,她出现了严重的胃部不适、恶心和呕吐等药物不良反应。
因为这些症状的严重性,李女士不得不再次前往医院求诊。
李女士于1月3日再次就诊,医生根据她的症状判断这些不良反应极有可能是由于药品A引起的。
鉴于此,医生立即停止了药品A的用药,并为李女士做了相应的治疗和护理。
李女士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逐渐恢复了健康,但是她对医生的处理方式并不满意,因为她想要寻求药品A使用期间的赔偿。
李女士在1月7日与一位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决定提起诉讼。
律师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向李女士说明了她有权寻求赔偿的可能性以及赔偿的途径。
律师向李女士解释了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告诉她能够通过向药品生产商提出索赔来获得赔偿。
律师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商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
因此,在药品A导致李女士不良反应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律师也提醒李女士,根据法律规定,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药品不良反应是由药品A引起的,并且需要提供医生的证词作为证据。
于是,李女士决定在1月15日向药品生产商提起赔偿诉讼。
律师代表李女士起草了诉状,并在诉状中详细描述了李女士服用药品A后出现的不良反应症状以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律师还附上了医生提供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的药品使用记录作为证据。
诉状提交上法院后,案件进入了审理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向法庭呈交了医生的证词以及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过程和药品生产商未能提供充分警示的证据。
律师还聘请了一位药品不良反应专家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李女士的不良反应是由于药品A的使用引起的。
经过充分的辩论和论证,法院最终判决药品生产商赔偿李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以及赔偿金,总计200,000元。
论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的补偿原则

(一)补偿的定义 补偿,即抵消或弥补损失之意,指事件当事人在某一方面 遭受了损失或损害,则在该方面或相关的方面作出弥补或抚慰, 以抵消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补偿的方式 有实物补偿、行为补偿、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四种。补偿的对 象一般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国外有学者认为 补偿的对象应为事件当事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这一观点在 理论上并无太大矛盾,只因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直系亲属作出 明确的规定,虽然《婚姻法》中提到了“直系血亲”,但对其 概念没有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界定。所以,在我国,补偿 的对象应为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不涉及“直系 亲属”这一概念。 (二)补偿和赔偿的区别 赔偿是指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作出赔付。赔偿和补偿是有 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 行为基础不同 赔偿是基于一方具有违法行为,如侵权或违约,所以赔偿 即是因为违法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需要通过赔 付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补偿则并不一定是基于违法行 为,合法行为如给对方造成损失亦适用补偿。赔偿的行为基础 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补偿未必尽然。 2. 属性不同 赔偿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惩罚性特征; 补偿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具有惩罚性,补偿是以 弥补、抚慰为其行为特征。 3. 范围不同 我国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赔偿的 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项目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又规定: “损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同样亦有相应的法律法 规予以规定。赔偿的范围是明确的、法定的。补偿则没有明确 的范围和项目规定,补偿旨在达到当事各方之间利益均衡为限, 不存在量化的必然要求。 4. 方式不同 赔偿的方式一般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而补偿的方式除了经 济补偿外,尚有实物补偿、行为补偿、精神补偿等多种。 以上四点可见补偿与赔偿的区别,有学者认为补偿属于伦 理学范畴,赔偿属于法律范畴,此观点亦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 在此不作详述。补偿与赔偿并不矛盾。补偿侧重于弥补和抚慰, 赔偿则侧重于赔付,就某一损害或损失而言,以补偿方式未达 到目的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赔偿。 (三)法规及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性文件对补偿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GCP)第四十三条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 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 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 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的第 五项中指出:“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 治疗和相应的补偿。”世界医学协会(WMA)的《赫尔辛基宣言》 第十五条指出:“必须确保因参与研究而受伤害的受试者得到 适当的补偿和治疗。”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下转第 203 页)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引言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正常剂量使用下,出现了不良的、不预期的、有害的反应。
这些不良反应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威胁,因此,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问题备受关注。
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与分类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使用药物期间,由于特殊原因而引起的有害反应。
根据不良反应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药品不良反应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
轻度不良反应一般临床上不需要特殊处理,中度不良反应可能需要暂时停药或调整剂量,而重度不良反应可能需要紧急处理甚至住院治疗。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必要性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利益,使其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补偿。
药品不良反应可能给患者造成身体上和经济上的损失,而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的负担,保障患者的权益。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原则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法律原则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患者的权益和医疗机构的责任,为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确定原因与责任在药品不良反应赔偿中,需要对不良反应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以确定责任。
这涉及到药物的质量问题、医生的处方问题、患者的使用问题等方面。
只有确定了责任,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
3. 公平、公正原则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
赔偿应基于医学证据,不偏不倚地判断赔偿额度,并确保患者在赔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快速、高效原则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应尽可能地实现快速、高效。
不良反应发生后,应立即启动赔偿程序,通过加快赔偿进程,及时减轻患者的负担。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具体操作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具体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患者申请患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提交申请,说明不良反应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2. 赔偿调查医疗机构在收到患者申请后,会进行不良反应的调查,包括病历回顾、医学鉴定、专家评审等,以确定不良反应的原因和责任。
药物过敏赔偿标准

药物过敏赔偿标准
药物过敏赔偿标准是指在患者因使用药物而引发过敏反应或其
他不良事件时,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方式。
药物过敏是指患者对特定药物产生过敏反应的现象,包括皮肤瘙痒、荨麻疹、呼吸困难、血管神经性水肿等。
因此,当这些过敏反应发生后,患者有权要求赔偿。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药物过敏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赔偿标准取决于过敏反应的严重程度、药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患者的个人状况。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患者可以要求赔偿由药物过敏引起的医疗费用,包括就诊、药物治疗、住院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 治疗费用:如果患者需要接受长期或终身的特殊治疗,例如皮肤科、过敏科或免疫科的治疗,他们可以要求赔偿这些费用。
3. 生活费用:如果药物过敏导致患者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患者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失去的收入和生活费用。
4. 精神损害赔偿:药物过敏可能给患者带来长期的心理和精神困扰,例如焦虑、抑郁等。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患者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
的精神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药物过敏赔偿标准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法律而异。
患者在遭受药物过敏后,应及时向医生或药品监管机构报告,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赔偿途径。
此外,为了减少药物过敏的发生,药品监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物的监管和管理,并提供更多的药物过敏预警和教育。
患者也应提供准确的过敏史和药物使用信息,以便医生和药师能够更好地评估治疗风险并减少过敏的发生。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药品的不良反应,是指使用药品后可能导致身体出现不适或不良症状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个体差异、剂量使用不当、禁忌症、相互作用等原因引起。
不良反应严重的话,可能会对病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在此背景下,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国家有各自的赔偿机制和标准。
以下将简要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标准,并对比讨论。
一、美国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美国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标准主要是通过法律和医疗保险来解决的。
在美国,如果患者因药品产生不良反应,可以向药品生产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等。
这种方式下,赔偿金额相对较高,但需要患者自行承担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且赔偿结果取决于法律的判决。
另外,美国拥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药品不良反应也提供相应的保障。
患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以支付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的费用。
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帮助患者分担医疗费用,减少患者的经济负担。
二、欧洲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在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欧洲共同市场的存在使得在欧洲范围内购买的药品对于赔偿有一定的统一规定。
根据欧洲法律,如果药品在市场上销售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药品生产商、销售商或药店索赔。
根据欧洲范围的统一规定,药品不良反应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等,赔偿金额相对较高。
此外,欧洲联盟还设立了医疗事故赔偿基金,为患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三、中国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中国国内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标准尚处于完善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赔偿体系。
目前,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药品生产企业责任:如果患者因为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损害,可以向药品生产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抚养费用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于自身产品的安全负有责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概述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由于药物的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目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目的是保护患者权益,补偿患者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害。
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激励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加注重药品质量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意识,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素1. 不良反应赔偿原则不良反应赔偿原则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等。
赔偿原则的建立能够保证赔偿的公平性,从而增强患者对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信任感。
2.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指不良反应赔偿的具体金额或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如患者的经济和身体损失程度、药品的安全性等。
在制定赔偿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药品不良反应赔偿中具有赔偿责任的相关方,包括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者等。
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实施赔偿。
4.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是指在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患者进行赔偿申请和处理的具体程序。
赔偿程序应该简单、透明,方便患者申请赔偿,并确保赔偿的及时性。
中国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中国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主要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基金制度和药品责任保险制度。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及时报告的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等需要及时、准确地监测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2.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基金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基金制度是指通过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来保障患者的赔偿权益。
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责任和救济机制思考
所 出现 的有害 的和与用 药 目的无关 的反应 。 我 国《 品不 良 ” 药 反应报告 和监测管理 办法》 出: 药 品不 良反应 主要 是指 合 指 “
格药 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 出现 的与用 药 目的无关的或意外 的 有害反应 ” 。可见 , 世卫 组织 和我 国立法均 认 为药 品不 良反
维普资讯
安 徽 医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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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品不 良反应 的民事 责任和救济机制 思考
准 , 断行 为人对其 造成的损 害是否承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原 判 则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 是采用“ 主张 , 谁 谁举 证” 的原则 。我 国《 品管理 法》 7 药 第 l条规 定 : 药 品生 产企业 、 “ 药品经 营企 业和 医疗机构必须经常 考察 本单 位所生产 、 营 、 经 使用 的药 品 质量 、 疗效 和反 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 的严重不 良反应 , 必
死因第 4位 。近年来 国内因药 品不 良反应造成严 重损害的 事故 频频 发生 , 品不 良反应 问题 已引起 社会 的广 泛 关注 。 药 现 实 中人们又 常常将药 品不 良反应 与药 品不 良事件 、 品质 药 量甚 至医疗事 故混为一谈。对于已经发生 的药害事故 的受害 人如何进行赔 偿和救济 , 国则缺乏完 善 的法律 规定 和相应 我 的制度设 计。笔者认 为我 国应 借鉴 国外先进 立法 例 , 构建科 学合理 的药品不 良反应损害救济机制 。
杨益 峰 , 杨立 英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的一种药品(以下简称“乙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多年,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然而,近期甲公司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服用乙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
为此,甲公司对乙药品进行了质量检测,发现部分批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将乙药品召回,并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
然而,部分消费者仍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乙药品部分批次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部分消费者因服用乙药品而受到人身损害,甲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1. 判令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 判令甲公司对乙药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 判令甲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根据甲公司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同时,甲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医药领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中的法律赔偿责任与监管措施
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中的法律赔偿责任与监管措施引言: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医疗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
在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中,涉及到法律赔偿责任和监管措施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一、法律赔偿责任:1. 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商品责任,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的规定,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遭受药品不良反应后,可以向药品生产企业主张赔偿。
具体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应依据受害程度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2.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在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时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监管措施:1. 药品审批与监管: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中,药品审批与监管环节的问题常常被提及。
中国国家药监局负责药品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审批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提高药品上市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优化流程以提升药品质量,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2. 加强药品安全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评估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安全监测体系,加强不良反应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发布不良反应通报,以便及时引起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是药品使用的重要环节,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应加强监督。
相关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药品使用的规范性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药品知识和安全意识,从而降低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结语: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中的法律赔偿责任和监管措施是确保患者权益和药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应规范使用药品,相关部门应加强药品的审批与监管工作,并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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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物不良反应的赔偿责任摘要: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假冒伪劣药品不在此范畴)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
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而在全社会正日益重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今天,
患者、医院、药厂等当事各方却都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解决这类纠纷,本文旨在分析现
阶段我国药物不良反应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赔偿责任认定体系
正文:
在现实生活中,起个皮疹之类的药物不良反应,一般很容易为患者接受,谁也不会提出赔偿的要求,但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后果该由谁来买单,是不是就“谁赶上,谁倒霉”呢?医院和药厂方面都认为,不良反应是由于不可预知所造成的,医院、药厂都没任何过错,当然无责任一说。
而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任何药事损害的赔偿机制,患者至多能得到医院、药厂从道义上的一些补偿。
其实,在患者自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药品不良反应纠纷已逐渐成为了一类新的药事纠纷,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仍为一块空白。
谁为不良反应买单?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说,国家明文规定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是医院、药厂的一个免责事由,即医院、药厂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这里所指的不良反应包括药品说明书中已囊括、医生可能预知以及目前医疗技术尚未认识到的反应。
如果用药后所发生的不良反应是医务界公认、说明书已罗列出的症状,医生没尽责任避免这些不良反应,那么医院对药品不良反应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张赞宁介绍,国外也将药品不良反应作为法律的一项免责事由,而且这已是一个共识。
只是,日本、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必须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监测。
那位药学专家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她说,患者是弱者,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日本在上世纪曾有一类氯喹类的药品,上市前的各项检测都完全符合药学标准,可是不少患者用药后却死亡了。
政府调查后才发现,药品存在一些不良反应,只是这些反应在药品最初上市时并未认识,事发后才得以证实。
最后,药厂也对所有不良反应的患者都做出赔偿。
药品不良反应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等等。
因此,制订一部类似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条例》已是当务之急。
不良反应无认定体系
由于,中国没有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认定程序,更别说认定不良反应的机构了。
目前国家管理药品质量的两个主要机构――药品检验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都没有认定药品不良反应的程序。
医院药剂科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将医院发生的用药损害事件,上报给医院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县、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收集这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将它们上报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上报的报告总数、发生比例后,向全社会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的通报。
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不可能“一个患者服药后发生身体损害,立即就下一个不良反应通报”。
一般在积累一定数量病例、观察症状的基础上,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会给予医院反馈意见。
而药品检验所只根据基本检验项目,对同一批次的药品作药品质量的评价。
此外,《办法》还明文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换句话说,我国目前仅有的这部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仅仅用来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制度,对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纠纷没有实际的帮助。
即使是这个《办法》,也尚有不科学之处。
《办法》实际上是将药品不良反应的确认工作交给了医院医生和药剂科人员,但他们却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的认定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程序,一般的医生凭症状很难认定药品的不良反应,即使是高年资的医生通过问病史、简单检查,也不一定就能肯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确认药品不良反应的过程非常严谨,医生或药剂科人员不应该随便下结论。
首先,医生应问病史、观察病人发生的症状,确定这些症状在病人服药后所发生;其次,医生应调查目前有多少例病人服药后发生类似的症状;再次,医院将药品送至地方药检所、甚至国家级的药检机构,专门做药品不良反应实验确定是否与药品有关联;最后,将这一不良反应信息迅速告知医院谨慎用药,督促药厂及时详尽说明不良反应内容。
总结
我国相应法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普遍执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或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或是药品生产企业故意隐瞒安全性问题造成的,应由医疗机构、医生或药品生产企业等承担责任;如果是患者未遵医嘱和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造成的,责任就在患者。
但是如果药品伤害被确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实际上就是各方都无过错。
这种情况下所导致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确是个难题。
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卫生行政部门会视其情况进行协调,共同承担。
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民法通则》之公平原则的,
即由药厂、医院、患者共同分担损失。
应当说这也是目前法律环境下一种不得已的做法。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因药品不良反应受到伤害的患者的问题缺少法律支持。
对此,相关部门应研究了解各方的利益,建立既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又有利于促进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即建立一个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比较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宋跃晋《论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期刊论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06)
[2]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
[3]苏俊友《药物的不良反应与医疗纠纷》[期刊论文] 中国社区医师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