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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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不同市场层次上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主要涉及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制定规制制度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则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垄断法: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禁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例如垄断定价、排他性供应等。

2. 市场监管:建立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3. 价格监管:对于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商品或服务,设立价格监管机构,限制价格垄断或不合理定价。

4. 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公开交易信息,包括合同条款、价格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5. 举报机制:建立便捷的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向监管机构举报违反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行为。

6. 处罚制度:对违反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7. 促进竞争:通过鼓励新进入者、激发创新和推动市场竞争,
减少企业之间进行纵向垄断协议的动机。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通过反垄断法、市场监管、价格监管、信息公开、举报机制、处罚制度和促进竞争等手段来规范和限制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一个垄断企业通过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来实施垄断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垄断企业通过与自己的供应商或客户之间的合作协议,来控制市场的价格和供应量,从而保持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例是,垄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

在这种协议中,垄断企业与其供应商达成协议,要求供应商将产品只出售给垄断企业,而不与其他竞争对手合作。

通过这种方式,垄断企业控制了供应渠道,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从而保持了市场的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还包括价格歧视和市场分割等行为。

例如,垄断企业与客户达成协议,要求客户不得从其他竞争对手购买同类产品,或者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合作。

通过这种方式,垄断企业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保护了自己的利润,进一步巩固了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带来一些益处。

例如,通过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垄断企业可以确保稳定的供应,避免产品短缺和供应链风险。

同时,通过与客户签订独家经销协议,垄断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销售保证,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品牌认知度。

然而,纵向垄断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使得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由度。

消费者只能从垄断企业购买产品,无法享受到竞争带来的价格优势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价格歧视和市场不公平。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达成协议,给予某些客户更低的价格优惠,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导致市场份额不均衡。

这种做法使得市场竞争失去公平性,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垄断企业通过与供应商签订独家经销协议,限制了供应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使得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受到压制。

这种行为使得供应商无法获得更好的价格和合作条件,降低了供应商的利润空间。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既带来了一定的益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监管和限制,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导读:垄断协议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横向垄断协议,一种是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形式:(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为横向定价协议或者横向价格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2)限制数量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控制价格的行为。

(3)分割市场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也称为协议划分市场,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

(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在技术转让和设备买卖过程中,转让方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购买新设备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协议联合抵制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协议,共同拒绝购买或者销售交易相对人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6)其它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同时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列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作出认定。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也是法律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和类型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生产商和渠道商之间进行的价格垄断性协议。

一般来说,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垄断性定价、垄断性交易条件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生产商通常会通过价格维护、售价限制、区域保护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垄断市场。

根据协议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可以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分为垄断性定价协议、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垄断性定价协议是指生产商与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关于产品价格的协议,通常包括最低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和统一销售价格等内容。

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是指生产商与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关于交易条件的协议,通常包括最低销售量、排他性供应和垄断性交易条件等内容。

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区域保护、排他性销售和价格歧视等内容。

首先是垄断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生产商和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定价协议、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判定垄断性协议的性质和影响,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何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秩序等问题都是法律界面临的难题。

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存在往往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制定合理的处罚措施等都是法律界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是反垄断法的问题。

反垄断法要求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存在往往意味着某些企业滥用市场权力,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实行价格联合承诺、排他性交易等方式,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一种协议行为。

这种行为既有垄断性质,又有垄断效果,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竞争格局。

在纵向垄断协议中,上游企业通常是供应商,下游企业是零售商或经销商。

上游企业通过对下游企业实行垄断和控制,能够保持市场的稳定和掌握更大的利润空间。

如此一来,下游企业只能在上游企业的支配下进行经营活动,同时也会造成整个市场的竞争透明度降低,阻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具有较高的多样性,包括以下几种:一、垄断定价协议垄断定价协议是指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确定供货价格和零售价格,并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对价格的控制和垄断。

一般情况下,上游企业控制压低供货价格,下游企业控制抬高零售价格,造成了高利润的空间,从而阻碍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对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是指上游企业要求下游企业必须以独家经营方式购买其产品,从而对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排斥,阻碍了其在市场上的进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般而言,上游企业具有更加雄厚的市场实力和议价能力,下游企业只能接受其要求,否则将失去供货商的合作。

三、联合承诺纵向垄断协议中的联合承诺是指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约定,确定其在市场中的份额或销售规模,实行市场占有率的分配。

这种形式的垄断协议,一旦实施,会形成稳定的市场结构,对于进入市场新进者造成了一定竞争障碍。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应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压,保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使消费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纵向垄断法律后果(3篇)

纵向垄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纵向垄断是指企业通过控制上游或下游市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纵向垄断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纵向垄断的定义与表现形式1. 定义纵向垄断是指企业在供应链中的不同环节,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体而言,纵向垄断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纵向价格垄断:企业通过控制上游或下游环节,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2)纵向数量垄断:企业通过控制上游或下游环节,限制产品数量,操纵市场。

(3)纵向地域垄断:企业通过控制上游或下游环节,限制产品销售地域,操纵市场。

(4)纵向技术垄断:企业通过控制上游或下游环节,限制技术传播,操纵市场。

2. 表现形式(1)纵向价格垄断:如生产商对经销商实行限价、限售、返利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2)纵向数量垄断:如生产商对经销商实行限购、限售等手段,限制产品数量。

(3)纵向地域垄断:如生产商限制经销商在特定地域销售产品,操纵市场。

(4)纵向技术垄断:如企业通过控制关键技术,限制技术传播,操纵市场。

三、纵向垄断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垄断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信用惩戒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5. 产业损害赔偿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产业损害赔偿责任。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垄断是指⾦融市场中⼀种占有性的⾏为,主要是为了尽可能的占有市场份额,以排除竞争对⼿,获得最⼤幅度的市场收益的⾏为。

但这种⾏为是受到法律的禁⽌的。

⽽纵向垄断协议并不是真正进⾏垄断活动的协议,因此不受到法律的禁⽌。

接下来跟着店铺⼩编看看吧。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先,纵向垄断协议的⾏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更确切地说,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实施特定⾏为来实现。

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之间则具有⼀定的限制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的。

再次,纵向垄断协议⼀般体现为明⽰的⽅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的交易合同中。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即卖⽅和买⽅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性规定,⼀是固定转售价格,⼆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这些限制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且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考虑到实践中情况⽐较复杂,⼜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

“第⼗四条: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于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应承担何种责任,反垄断法第四⼗六条也做出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和竞争。

这种协议往往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纵向垄断协议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案例,某国家的一家知名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与多家电子产品销售商达成了纵向垄断协议,约定销售商只能销售该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同时,该企业还要求销售商按照指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限制销售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

这一协议导致了市场上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无法进入销售商渠道,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市场竞争程度降低,价格也随之上涨。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纵向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

由于销售商只能销售某一企业的产品,其他品牌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选择余地变小,无法享受到更多的选择和竞争带来的价格优势。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由于销售商被要求按照指定价格进行销售,而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进行竞争,企业可以通过控制价格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消费者利益受损。

最后,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由于市场上缺乏竞争,企业可能减少对产品质量的投入,以降低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无法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针对纵向垄断协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首先,加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

其次,鼓励和支持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度,促进产品价格的合理竞争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最后,加强对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它们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和消费者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需要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加强监管和应对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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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与横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协议目的及其协议存在的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但条款过于抽象,司法操作性不强。

我国应借鉴和吸收英美及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在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列举、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标准以及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对其的规制。

纵向垄断的特征1.合意的决定性纵向垄断作为垄断行为的一种,通过该垄断行为达到排除、限制、歪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实现排除、限制、歪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手段在反垄断法上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而纵向垄断作为垄断的一种类别,参与纵向垄断的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协商的过程是其区别于另两种垄断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基于合意的基础上成立。

因此,纵向垄断的本质是合同关系,双方限制竞争的合意是认定一项协议为纵向垄断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垄断所共有的本质特征。

纵向垄断对达成该合意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的行为受到严格拘束。

2.约束的相互性纵向垄断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共同行为,本质而言是多方主体达成合意,并以此协议相互约束。

是各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以民法理论的观点,合同为意定之债,而私法自治为民法之精髓,任何人皆不可为他人设定义务,但可为自己设定债务,意定之债的目的是各方为自身设定债务换取对他方之债权。

纵向垄断中双方相互制约各自的经营活动,限制彼此间竞争,即制约经营活动是相互的。

3.主体的复数性纵向垄断称之为协议,便是多个市场主体的合意行为,日本反垄断法里称之为“共同行为”,这些都说明纵向垄断协议的市场主体并非单个。

进一步而言,纵向垄断中的多个参与主体还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并且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地位并非一概而论,法律认定其独立之经济地位并非完全基于市场主体独立的法人地位。

例如,母子公司之间订立的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中因子公司一方不具备独立之经济地位便不能构成纵向垄断。

(李学科《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2009年)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一、纵向价格限制(一)、纵向价格限制的类别纵向价格限制并不仅表现在上游供应商对下游销售商进行限制,其实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市场力量较量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处于动态变化中,当供应商掌握了众多销售商,而其中部分销售商希望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特定销售领域固定转售价格,只要这些销售商的力量强大到足以牵制供应商,就有可能促使供应商固定转售价格,使所有销售商的售价都维持在同一水平上。

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实际零售价往往会低于该建议价;而在偏远地区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建议价可以制约销售商的过分提价。

因此,价格建议在反垄断法中一般认定为合法。

一般来说,所维持的转售价格不能是供应商单方面提出的价格建议,而必须以协议的形式对销售商构成实际的约束力。

(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分析》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article/default.asp?id=28846 )但价格建议有时候也会构成纵向价格限制,因为当供应商单方面的价格建议成为市场上各销售商固定销售价格的参考标准时,价格建议实际已具有了约束的实际效果。

或者供应商为了使销售商遵守自己的价格建议,而在协议中订立违约罚金等处罚条款,或通过抵制交易等手段迫使销售商接受,此时,价格建议就具有了约束力,就是一种纵向价格限制,对竞争产生消极影响。

(张靖:《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6 期,第84页)这两种价格建议均应在进行垄断要件分析和影响竞争效果的考量以后,以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调整。

但是价格共谋的证据要求则是法律规制及执法的主要障碍。

(二)、纵向价格限制的合理性考量标准维持转售价格并不直接影响不同品牌间的价格竞争,反而还有助于提高销售时的服务水平,虽然结果是可能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

但不同供应商间对销售商转售的相同产品的纵向价格固定,使得销售价格相对稳定且透明,容易使供应商间达成价格默契,对品牌间竞争具有间接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纵向价格限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较为复杂,应用经济分析方式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量:1、订立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在一个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供方或需方垄断市场上,纵向价格限制更容易产生与横向价格联盟一样的效果,而且,也容易与供方和需方两个层次上的横向垄断联合。

也就是说,当签订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越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时,该协议也就越容易导致市场垄断的结果;相反,如果签订协议的双方企业在市场上不具有优势地位,那该协议就会产生增进效益的积极后果,而不大可能影响到其他企业的经营,违法性相对较小,甚至有利于激发企业自身的竞争意识,并且促进品牌间的竞争。

(张靖:《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6 期,第83 页)2、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针对的相关市场的集中程度这个因素表明,当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处的相应市场集中度越低,企业之间达成的维持转售价格越不容易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不容易产生横向价格限制的效果,那么这种纵向价格限制就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机制进行调节,而不需要进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制。

因此,纵向价格限制是否会妨碍竞争,除了进行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外,市场的客观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标杆。

3、维持转售价格协议所针对的产品的可替代性维持转售价格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程度还应归咎于协议所涉及的产品的市场需求。

如果所涉产品可带来丰厚的利润并且科技含量不高,那么市场就很容易出现替代产品,也就是说产品的市场进入壁垒不高,此时,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实际对替代产品的进入构成了障碍,容易产生市场垄断,因此,协议的消极后果比较厉害,负面作用比较大,反垄断法对这种情况下的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应积极予以规制。

二、纵向非价格限制(一)划分市场1、划分市场的动机与危害划分市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按地理区域进行划分,比如某种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只允许甲公司在中国区域进行销售而乙公司只能在美国区域进行销售;一种是按客户群进行划分,比如某品牌电脑,甲公司销售的客户群只能是个人用户,乙公司可以对集团用户进行销售。

划分市场在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中都有体现。

在横向垄断协议中,根据参加该协议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相互的约定,还会出现产品市场的划分。

与固定价格一样,在横向垄断协议中,划分市场是典型的反竞争行为,是让各个参与划分的主体在各自的市场范围内建立垄断地位,从而排除竞争,因此,各国都按本身违法原则对横向划分市场进行规制。

2、“被动”划分市场的经济分析有一种情况是有争议的:在独家销售协议的同时,供应商为各个销售商划定各自16销售的市场,销售商不能跨市场吸引消费者,从而使各销售商的利益达到均衡。

主动销售是指销售商在他人的独占地域内建立商店或者开辟销售渠道。

如果销售商在他人的独占销售地域仅仅发布广告,或者是通过媒体或者网络推销产品,这种做法视为被动销售。

(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分析》,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article/default.asp?id=28846 )(二)联合抵制联合抵制就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集体拒绝与其他供应商、销售商、客户等进行交易的协议。

通过这种抵制方式,可能达成不同的目的。

(三)搭售纵向垄断协议不仅能影响品牌内的竞争,还可能影响品牌间的竞争,而可能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影响品牌间的竞争的方式包括搭售、独家交易、特许经营等。

搭售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为销售商要求购买方在购买他所需要的产品的同时,以购买他所不需要的其他产品为条件,或者销售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时捆绑销售其他产品,否则,销售商有拒绝交易的权利。

对于纵向限制中的搭售行为,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主要是上游销售商)在交易中具有更强的市场地位为要件,而是强调购买方在获得销售商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被迫接受销售商强加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为前提。

(四)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更多地出现在横向垄断协议中,主要表述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具体体现为生产商之间或销售商之间达成一致意见,通过降低产品的供应量,使得消费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提高产品价格,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纵向垄断协议经济效果的分析纵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往往呈叠加和交错状态。

如果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则行为的效果便会发生微妙以至显著的变化,最终在作用上体现出正、负两重性。

第一,纵向垄断协议能够提高销售商的积极性,有效地缓解“搭便车”(free-rider)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和生产第二,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减少销售商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解决套牢(hold-up)问题第三,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维护商誉、保证产品品质和提高售后服务对纵向垄断协议合法性的评判标准一、实施该纵向垄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力量由于大量事实证明,纵向垄断行为“并不产生竞争问题,除非协议的当事人之一具有相当大的市场权力,或者具有此种大型的同类协议的网络”,因此,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应将协议双方的市场力量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条件。

换言之,只有签订纵向垄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较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人们才应对它们之间的协议会否使双方市场势力的进一步增强和维持市场垄断高价的可能性加大予以考虑,才应对此项协议在削弱竞争等方面的消极作用进行严重性方面的评估。

(孔祥俊.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二、纵向垄断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的竞争强度、市场进入的壁垒高低由于现实生活很早便给出了证明,1997 年,欧盟委员会对纵向垄断给出了这样的结论:“在竞争性的市场上,纵向限制产生的反竞争作用是无关紧要的。

”这表明,人们已认识到,当纵向垄断协议的签订者所处的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进入障碍较低时,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消极影响是不明显的。

也正是因此,对于纵向垄断是否会妨碍竞争,人们在做出自己的判断时,应当将相关市场的竞争强度、市场进入的壁垒的高低作为一个重要的尺度。

三,纵向垄断协议所涉及的商品的可替代性程度任何纵向垄断协议指向的都是为社会所需求的商品。

如果它们本身需求的弹性较小,或者需求的可替代性不高,那么,协议的签订即便会产生消极后果,亦不会很大。

反之,如果一种商品可以很容易地被其他商品所替代使用,那么,即使该商品的市场进入条件不高,协议仍会产生负面作用,由是使得相关法律要对此予以关注。

因为此时协议实际上对替代性产品的进入市场构成了障碍,最终导致了垄断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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