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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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征求《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工作安排,协会于5 月23 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并于6 月5-6 日进行首批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成果。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成功发行,不仅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证券公司整合客户资源,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形成了有力推动,同时也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由于试点时间较短,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尤其缺乏对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进行指导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总结会议部署,由协会负责制(以下简称订《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尽职调查指引》,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证券公司责任。

7 为此,月6 日协会组织召开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工作座谈会,就制订《尽职调查指引》的必要性、重要性、思路、原则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与会证券公司一致认为,制订《尽职调查指引》非常必要,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指导证券公司更好地、更全面地了解中小企业情况,而且有助于证券公司控制承销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八家证券公司随后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征求意见稿)案基础上,协会起草了《尽职调查指引》。

二、起草思路《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如下:一是根据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的职责定位,明确尽职调查目的。

目前,对于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应充当什么角色、承担哪些职责,业内尚无统一认识。

虽然证券公司在债券备案、组织发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鉴于债券性质,证券公司根本无法也不能承担起发行人如期偿还债务本息的保证责任,投资风险仍由投《尽职调查指引》资人自行承担。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业务方案解读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业务方案解读
换股流程:申请交换股票的,应当通过证券 公司向本所申报换股指令
T+0 DVP模式交收所得股票 T+1日可用
信息披露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 义务
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 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
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 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可交换私募债券股票质押拟采用专用证券账户模式, 发行人向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证 券账户,用于存放发行人提交的预备用于交换的股 票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但仅允许通过承销商交 易单元进行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 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可以理解为附换股条件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品种
可交换债方案设计原则
强调从属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关系
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现有业务框架,可交换私募债券的发行备 案、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仍适用《试点 办法》及其配套指南的有关规定
强调非公开发行的契约属性
除强制股票质押担保以及对换股期限、换股价格设置最低标准外 ,坚持私募债市场化,不对可交换私募债券发行标准、股票质押 比例以及追加担保措施等作强制性规定
发行人信息披露采用双边并行模式,同时履行债券发行人与上市 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篇一: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方案备案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1.1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需求较大,它们通常难以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内容。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非公开发行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允许中小企业通过私募债券发行获得资金。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适用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中小企业板块注册的企业;2.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3. 具备合规运营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如下:1. 中小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中小企业携带相关材料提交发行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融资计划、资金用途等。

2. 发行审核与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融资需求等进行评估。

3. 发行准备:中小企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文件的准备、募集资金的准备等。

4. 发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公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资者路演。

5. 投资者认购:投资者根据发行公告,按照个人或机构的资金需求进行认购。

6. 打款与发债登记:投资者将认购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并完成相应的发债登记手续。

7. 上市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优势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 降低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工作流程指引模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工作流程指引模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工作流程指引模版一、前期准备工作1.选定承销团队:选择有经验和实力的承销团队,包括主承销商、副承销商和律师团队。

通过评估承销商的市场触达能力、市场需求和投资者关系维护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承销商。

2.审查公司基础信息: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公司业务、股权结构等。

承销商将评估发行人的实力和风险,并协调其他参与方提交所需文件。

3.制定文件准备列表:根据《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发行债券所需的各种文件。

如申请文件、注册文件、承销协议等。

4.编制发行方案:制定关于发行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发行方案要包括发行债券的总额、发行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金额等。

二、发行准备工作1.发行申请:发行方准备完所有的文件后,将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

2.募集说明书:发行方和承销商合作编制具体的募集说明书,并提交审查,确保募集说明书符合规定,且准确详尽地描述了企业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和债券的发行规则等。

3.评级评估:评级评估是评估该债券风险的关键步骤之一。

信用评级机构将对发行方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债券的评级。

4.成立发行人主承承销协调会议:会议由发行方和承销商共同组织,主要磋商关于发行计划、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各项细节和安排,并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

此外,还要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和投资者沟通计划等。

三、发行和承销阶段1.取得批准:经过审核和评估后,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发行申请,并向发行方发出信批公函。

2.募集中:发行方发布募集公告,承销商开始在市场上寻找投资者。

募集期一般持续30天。

3.定价:在募集结束后,承销商将根据募集的情况来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

定价的原则是使债券的利率能够与市场利率相当,同时保证发行人的利益。

4.发行和交易:承销商通过向投资者销售债券来完成发行和交易。

发行和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将成为该债券的持有人。

四、流通和还本付息阶段1.管理债券:发行方需对债券进行管理和记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1. 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发展,制定了本指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指引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基本概念、准入条件、发行与交易、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以及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为了满足其资金需求而发行的债券,面向特定投资者进行私募发行和交易的债券。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准入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发行主体必须是合法设立的中小企业或上市公司;发行主体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发行主体应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发行主体应满足上交所的其他准入要求。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发行方式包括私募发行和挂牌发行两种方式;发行主体应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发行许可;发行主体应对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利率等进行合理设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应通过上交所进行,交易参与方应符合上交所的交易准入要求。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一定的风险,发行主体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审查。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信息;发行主体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措施。

7. 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上交所制定,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本指引是上交所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而制定的指导文件,对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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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第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1)的要求,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私募债券备案申请函及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本期私募债券意向发售对象的情况;(八)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九)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接受本所自律监管的承诺书;(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附件2)的要求。

第九条本所接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对。

无异议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并将备案材料提交备案会议;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备案材料。

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承销商补正材料。

第十条备案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经济金融专业知识;(三)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备案小组成员名单由本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后,本所从备案小组成员中选定5人参加备案会议,并指定一名召集人。

备案小组成员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参加备案会议:(一)本人或近亲属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本人或近亲属曾经为发行人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三)本人申请回避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第十二条备案小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备案材料,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备案意见,不得干扰备案小组其他成员发表相关意见,遵守本所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纪律。

第十三条备案核对过程中,本所可根据需要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备查资料。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到场回答和陈述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备案小组成员应当填写《备案意见表》,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意见分为“接受备案”、“有条件接受备案”、“推迟接受备案”三种:(一)备案材料完备性核对通过的,发表“接受备案”意见;(二)备案材料需要补充的,发表“有条件接受备案”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三)备案材料不完备且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发表“推迟接受备案”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备案小组意见,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备案小组成员一致发表“接受备案”意见的,本所接受备案,本所向承销商或发行人发送《接受备案通知书》;(二)2名以上备案小组成员发表“推迟接受备案”意见的,本所推迟接受发行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小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承销商或发行人,退回备案材料;(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本所有条件接受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小组成员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发行人。

发行人或相关中介机构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备案小组成员书面同意的,本所接受备案,向发行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本所停止受理并退回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本所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向合格投资者发布《接受备案通知书》,并按相关《合作备忘录》的约定抄送发行人所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私募债券备案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当修改有关备案材料并及时通报本所。

第十九条备案会议决定后至《接受备案通知书》发出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修改完毕的备案材料提交本所。

备案小组将根据修改后的备案材料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备案会议进行完备性核对。

第二十条《接受备案通知书》发出后至私募债券发行完毕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停发行并及时通报本所。

备案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发行人应当将修改完毕的备案材料重新提交备案会议评议。

发行人已向投资人提供发行材料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在完成发行之后,可以通过承销商向本所提交新的备案申请。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最近2年以上的证券交易成交记录;(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通过私募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审核。

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参加。

投资者测试得分高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确认其通过基础知识测试。

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债券专区获取。

参加测试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在试点期间可以适当推迟实施相关知识测试,但最迟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二)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四)其他不宜接受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附件3),并填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附件4)。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要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附件5)。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测试试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提示参与私募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本所对证券公司落实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本所定期对证券公司提交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帐户名单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转让服务第三十八条私募债券全额或部分发行后,可以在本所转让。

第三十九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应当满足《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全面了解私募债券发行、转让等规则,事先通过本所网站专区或其他方式获得私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知晓相应的私募债券发行转让等条款及相关权利、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应当持有足额的私募债券和资金,及时进行结算。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托管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须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并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专区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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