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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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物资平台和非物资平台,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非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基地管理技术及其他非物资无形资产。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第三条孵化基地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系专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在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

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报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同意,出资注册成立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具体为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及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基地职责与入驻条件第五条孵化基地主要职责:1、免费为每个入驻项目提供20 平米左右的办公场地,网线、电话线端口入户,提供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机等设备租借服务。

2、协调入驻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国家和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3、会同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事宜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4、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5、为入驻的项目团队提供人事代理、户籍、档案、组织关系托管等服务。

6、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7、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8、承担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创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普通高校在籍在读毕业年级本专科生、研究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项目负责人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基地,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

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我校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学校设立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资产装备处、保卫处和各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二)制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和后勤处有关成员组成.公办室职责:负责孵化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

负责筛选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和日常培训工作。

负责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

创业孵化相关工作制度

创业孵化相关工作制度

创业孵化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孵化的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服务质量,促进创业者的创业成功,制定本制度。

二、认定条件1. 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应位于我国范围内,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 制度: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并建立报表制度,配合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并按要求上报。

3. 人员: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创业服务水平,配备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4. 成效:创业孵化成效明显,在孵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数不少于30个,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个,其中初创期创业组织数不少于15个且须注册在认定区域内。

三、认定程序1. 申请:运营管理机构向认定机构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

2. 审核: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考察。

3. 认定:认定机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4. 变更:若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提交认定申请。

四、管理职责1.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确保基地内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的正常发展。

2. 认定机构: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质量。

3. 相关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协助运营管理机构解决基地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服务内容1. 场地支持:为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办公场地。

2. 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培训课程,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素质。

3. 政策咨询:为创业者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握政策机遇。

4. 融资对接:搭建融资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融资对接服务。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孵化基地是经辽宁省政府批准成立,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领导下,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第四条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第五条为经慎重选拔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和各种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六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孵化基地的领导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孵化基地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执行孵化基地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各项措施,负责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孵化基地建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引进、管理及服务,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孵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同志担任;孵化基地管理团队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五)政策落实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事项,以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者的顺利入驻。

1. 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项目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 创业者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
* 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 创业项目要与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相契合;
2. 入驻申请和审核程序
* 创业者向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 基地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者的背景与能力;
* 审核通过的创业者将收到入驻邀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入驻费用;
3. 基地服务和支持
* 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空间、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 基地将提供行政、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支持服务;
* 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
4. 创业项目退出机制
* 创业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变化,可向基地申请退出;
* 基地将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创业者完成项目退出手续;
* 创业者需按约定期限腾退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5. 其他管理要求
* 创业者应当遵守基地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 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基地报备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
* 基地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本管理办法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将进行及时修订和公告。

办法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11.01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11.01

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四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基地的认定第六条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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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摘录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三)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四)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并与入驻创业实体(企业、个
体工商户)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六)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成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
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七)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创业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
其他扶持政策。

各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参考标准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

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
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门面型孵化基地。

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20个独立
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工型孵化基地。

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
为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四)楼宇型孵化基地。

要求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20个以
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五)园区型孵化基地。

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
均达到一定规模,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
《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
理。

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
创业孵化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
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四)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
的场地费用方案,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区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运营管理机构向县区人社部门递交申请,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考察,达到建设标准的可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由人社部门授牌,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由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或市级部门按照创业孵化基地资料一式两份,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人社部门或市级部门审定后,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社、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共同审批,市人社部门授牌。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同级人社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会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申请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xxx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二)《xxx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入驻创业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四)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审批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由同级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核定,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各县区于每年12月底将当年度《xxx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xxx年度xxx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拨付汇总表》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的申报
各县区创办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按照就业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市级部门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省下达就业资金中拨付。

每年12月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

市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及补贴使用量从省下达就业资金中切块下达。

每年用于支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县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

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本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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