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要专题报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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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16•【文号】[1994]435风气•【施行日期】199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94)435风气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出版社:近年来,我国图书出版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出版社已达540余家,年出书量达9万多种,出版了一大批为广大读者欢迎的图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读者和社会的需要。

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出版社甚至出版了社会影响不好的图书。

这些图书有的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内容有严重问题,有的质量低劣,差错很多。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图书审读工作离目前的出版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图书的审读工作在出版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审读,可以了解图书出版的情况、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宏观上积极引导图书出版。

通过审读,发现好的典型,予以扶持和表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展蔓延,形成热点。

通过审读,还可以加强对各方面图书出版情况的了解,便于相互沟通出版信息。

尤其是在当前实现出版工作阶段性转移的情况下,加强图书审读工作对保证图书出版优质高效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拟定《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图书审读工作提出要求。

一、审读工作的含义和内容。

本通知所称图书审读是指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物的社会效果进行的检查,是对出版物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当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等做出的有一定权威性的评价。

这种审读不同于一般出版社编辑人员对书稿编辑加工的审读,它是从宏观的角度,侧重于检查其政治的和政策性的内容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优秀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优秀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优秀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6.19•【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170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优秀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4〕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为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推动网络文学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书写现实、讴歌时代、多出精品,国家新闻出版署启动2024年优秀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重点鼓励网络文学以时代为观照,以现实为沃土,以生活为源泉,提炼主题、挖掘素材,讲好故事、打磨精品,着力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代的变革成就,讴歌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探索实践,彰显中国人民奋进新征程的精神风貌,讲述传承发展中华文化的生动故事,提高现实题材创作出版水平。

二、作品要求1. 思想性、文学性、可读性有机统一。

坚持文以载道、以文化人,把追求真善美作为永恒价值,着力展现真理力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

注重艺术表现,严格编校把关,努力实现思想和艺术相得益彰、内容和表达有机统一。

2. 作品导向正确、质量上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能够做到文质兼美。

3. 作品公开发表并已完结。

作品在网络文学平台公开发表,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结。

版权归属清晰,符合著作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体裁以长篇小说、报告文学为主。

三、报送要求作品报送原则上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

每家网络文学出版单位报送作品数量不超过8部,并对报送作品进行精编精校、严格把关。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第七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

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为此,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国新出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国新出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为有效实施“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进一步推动精品出版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增补项目和执行情况的通知》,对规划增补调整工作作出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各出版单位组织报送增补项目2512个,经评审论证,确定“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增补项目590个,其中图书出版项目524个、音像电子出版项目59个、数字出版项目7个。

同时,确定有关出版单位申请变更项目18个,与规划增补项目一并公布。

“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由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三大板块组成。

图书部分的“古籍出版规划”纳入《2021—2035年国家古籍工作规划》进行专项管理,“民族文字出版规划”作为国家重点民文出版项目库统一管理。

此次增补调整后,“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总数为3072个,其中图书出版项目2757个、音像电子出版项目301个、数字出版项目14个。

现将“十四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调整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工作组织管理,做好跟踪指导、政策保障、督促检查和科学评估,确保各出版单位在规划期内按时完成规划项目出版工作。

2.各承担规划项目的出版单位要把好出版质量关,切实抓好内容审核、编辑加工、装帧印制等环节,推出精品力作。

3.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做好项目成果展示推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9.1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书报刊和音像市场问题严重,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越来越多,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屡禁不绝。

这些“精神毒品”、“文化垃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腐蚀青少年,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已成为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

广大群众对此十分愤慨。

虽然曾几次进行整顿并取得一些效果,但问题仍然很严重。

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当务之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清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对上述取缔范围内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首先封存;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尽快定性处理。

凡属取缔范围的本地区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厅(局)负责清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国查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申报202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申报202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申报202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新出发函〔2021〕199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申报202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为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切实推进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的顺利实施,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工作。

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1. 申报单位须为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具备完成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2. 申报项目须为古籍整理作品。

整理对象应为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整理方式主要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汇编、索引、书目等,研究著述不在申报之列。

3. 申报项目须已签订出版合同、具备80%以上书稿并列入2022年度出版计划,应在2023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

二、申报重点1. 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 具有较高版本价值、学术价值、文化传承价值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及具有较高学术含量的深度整理项目。

3. 提炼、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 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 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1. 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指导有关出版单位把好出版导向,优化选题结构,加强项目遴选,组织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图书
【发文字号】新出图[1993]61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5.20
【实施日期】199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1993年5月2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新出图[1993]612号)
为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我署于1992年8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出图[1992]1109号),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

其中“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书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并提出“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的要求。

为便于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的出版社掌握仍需专题报批的古旧小说书目,经与部分专家研究,现将此类图书开列如下:
《一片情》、《浓情秘史》、《艳史》(又名《隋炀帝艳史》、《风流天子传》)、《素娥篇》、《天下第一绝纱奇书》、《绣屏缘》、《梦红楼梦》、《禅真后史》、《野叟曝言》、《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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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要专题
报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6.14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要专题报批的
通知
(1988年6月14日)
自1985年文化部发出《印发中宣部批准文化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重申从严控制新武侠小说的通知》两个文件后,新武侠小说泛滥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新武侠小说和古旧小说的审批出版走入正轨,近二三年来出书情况比较正常。

但最近有一些出版社违反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未经专题申报批准,在一些地区擅自翻印出版这类作品,而且印量很大,开始形成对其他图书的用纸和正常出版的又一次冲击。

为此,特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武侠小说(指台港澳及海外华人创作的)、古旧小说(指清代以前和民国时期的旧派侠义、公案、言情、社会政治小说等),以及根据这两类书改编的评书、连环画,均需专题报批。

地方出版社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专题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直接报我署审批。

专题报告,应写明
书名、作者、内容梗概、整理者、版本情况、发行方式等。

如属台、港、澳版书,按国家版权局规定,在选题得到批准后,还必须取得作者或版权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安排出书。

二、出版社在安排这两类书的印制、发行时必须持我署的批准件。

否则,印刷厂、发行单位不得接受。

这两类书的总发行(除个别应内部对口发行的以外),一律交新华书店。

北京地区的出版社去外地印制这两类书,如无批准件,中国印刷公司和当地印刷厂一律不予安排。

三、经正式批准出版过的这两类书,如需重印或再版,亦应按上述两条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批准自行安排的品种,出版社应将进度以及已出书的品种及印数、发行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由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于6月底以前报我署。

五、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和据此改编的评书、连环画,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或在批准印数之外擅自加印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检查是否认真予以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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