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03〕271号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工程的水库大坝。
鉴定组织与单位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大坝应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后续每五年进行一次。
已建大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鉴定计划。
安全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大坝的结构安全、防洪能力、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坝坝体、坝基、坝肩的稳定性防洪设施、溢洪道的完好性和过流能力渗流监测设施及渗流情况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观测情况安全鉴定步骤
安全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监测进行安全分析和计算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状况良好,无需特别处理二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加强监测和维护三级: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四级:安全状况极差,需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鉴定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典型问题与工作建议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典型问题与工作建议0 前言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与《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2020年3月,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为准确掌握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安全管理,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降等报废工作的通知》(办运管[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水库安全鉴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2020~2022年达到或超过安全鉴定规定时限的水库数量,提出分年度目标任务,逐级编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改进完善安全鉴定办法,对于坝高15m以下的小(2)型水库(以下简称一般小(2)型水库),在保障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简化程序和内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水利水电技术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工作,采取现场检查为主、辅以必要专题评价的方式判别大坝安全类别;鉴定周期可从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并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起算,每10年开展一次,遇强烈地震、大洪水等特殊情况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2020年5~9月,根据水利部统一安排部署,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江西、四川、云南、甘肃等省上报的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作者根据参与的核查工作情况,总结了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常见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提高安全鉴定成果质量、改善小型水库安全现状的工作建议。
1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基本程序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水库大坝运行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可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类。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直接判定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物的不安全状态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Z001大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的安全鉴定依据主要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Z002大坝抗震安全性综合评价级别属于C级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大坝的抗震安全评价属于C级,为不安全。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004闸门主要承重件出现裂缝、门体止水装置老化或损坏渗漏超出规范要求,闸门在启闭过程中出现异常振动或卡阻,或卷扬式启闭机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005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泄洪或行洪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006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
直号隐患内容
SY-K001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三类坝是指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

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为:
•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 (GB50201-2014)要求,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 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GB50201-2014 要求,但满足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枢纽工程除险 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作状态基 本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 行的大坝。 •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水利枢纽工程 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 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 行的大坝。
必须收集的基础资料
• • • • • • 工程规划、勘测、设计、试验资料;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工程施工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资料; 工程验收资料; 大坝运行期监测资料及水文观测资料;
必须收集的基础资料
• 工程运行管理资料; • 工程运行过程中加固处理资料及补充勘探、试验 与测试资料; • 此前的大坝安全评价资料等; • 当缺少上述基础资料,特别是缺乏工程地质、施 工、质检、原型观测等方面的资料时,必须补充 必要的勘探、试验与检测工作。
大坝安全鉴定的时间周期
• 对“新坝”,原则上竣工验收后 5年内作首次安 全鉴定 • 对“老坝”,原则上每隔6 10年一次 • 异常情况下,专门组织鉴定。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 审定部门确定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组成专 家组,下达鉴定任务; • 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和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按《办 法》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鉴定工作大纲和进 度计划。 •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各项分析论 证工作。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 方法与标准
水库大坝 安全评价的方法与标准
以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为主,所采用的认定办法和评 价标准也主要与工程有关。 认定方法:国内采用水利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评价标准:水利部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主要评价标准为:水库防洪标准不够;大坝结构稳定 不满足规范要求;大坝渗流稳定不满足规范要求;抗震 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老化失修, 不能正常运用。
2024年二建《水利实务》测卷

二建《水利实务》2024年测卷试卷总分:120分考试时长:180分钟试题总数:48题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某大(2)型水库工程,其水闸工作闸门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1分】A.20B.30C.40D.50答案:D解析: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闸门的合理使用年限应为50年,其他级别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闸门的合理使用年限应为30年。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与测量2.混凝土重力坝基础灌浆廊道一般布置在()。
【1分】A.上游坝踵处B.下游坝踵处C.坝体纵向轴线处D.坝体横向中心线处答案:A解析:混凝土重力坝基础灌浆廊道设置在上游坝踵处。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目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类型3.某工程采用不过水4级土石围堰,基坑下游围堰挡水位为15.4m,上下游水位差为0.8m,波浪爬高为0.3m,该工程上游围堰堰顶高程至少应为()m。
【1分】A.16.2B.16.5C.16.8D.17.0答案:D解析:上游围堰的堰顶高程=下游水位高程+上下游水位差+波浪爬高+安全超高。
安全超高根据围堰形式和围堰级别不同数值不同。
4级土石围堰的的安全超高值为0.5m。
本题上游围堰的堰顶高程=15.4+0.8+0.3+0.5=17.0m。
4.某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堆石料检测采用灌砂法,则其试坑开挖直径最大不超过()m。
【1分】A.0.5B.1C.1.5D.2答案:D解析:堆石料、过渡料采用挖坑灌水(砂)法测密度,试坑直径不小于坝料最大粒径的2~3倍,最大不超过2m。
试坑深度为碾压层厚。
5.下列选项中,可以减小闸门高度的是()。
【1分】A.闸墩B.铺盖C.翼墙D.胸墙答案:D解析:胸墙作用是挡水,以减小闸门的高度。
6.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某水库工程中大坝为3级黏土心墙坝,则其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年内进行。
【1分】A.1B.3C.5D.10答案:C解析:水工建筑物实行定期安全鉴定:水库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水利工程知识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要点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要点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要点2.1 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执行。
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按《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水运管〔2021〕6号)执行。
部分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塘,但由于历史原因被登记为水库,在未降等为山塘前,根据坝高选择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或《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水运管〔2021〕6号)执行。
2.2 安全鉴定时限要求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应在竣工验收后6~10年进行安全鉴定;坝高15米以下的小(2)型水库应在竣工验收或蓄水使用后5年内进行安全鉴定,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水库在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2.3 基础资料的收集及整编水库安全鉴定前应全面收集流域概况、水文气象、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除险加固、安全监测、安全鉴定及运行管理等资料。
由于历史原因,小型水库往往存在资料缺失严重或者各部分资料不一致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补充现状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以现状实测资料为依据进行安全鉴定。
2.4 现场安全检查及安全检测检查范围: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它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检查方法: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杆、卷尺、手电筒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测量,并认真填写大坝现场安全检查表。
由于小型水库的输水涵管管径普遍较小,工作人员无法进入检查,可采用CCTV 管道检测机器人、管道QV潜望镜、管道3D声纳探测仪等新技术检查输水管道内部的缺陷(如渗漏、沉降、错位、裂缝、腐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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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3〕27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