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一、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你听说过“独立董事”吗?别紧张,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独立董事,听上去很高大上对吧?但其实它跟我们普通人也没什么太大关系,简单说就是公司中的一位监督者。
你别以为他们就是挂个名字而已,背后可是有着一堆法律责任呢。
说白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运作里充当着“保镖”角色,专门负责盯住公司的大老板们,确保他们不做出什么对股东、员工不利的事情。
所以,独立董事的责任可不小,甚至比你想象的要重得多。
独立董事有一个最基本的职责,那就是要尽心尽力,公正无私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简单点儿说,他们不能因为自己是董事,就和公司高层或者大股东站在一块儿。
要知道,独立董事不是来捞好处的,而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运作得合法合规。
要是不履行这个义务,可不光是口头上的“失职”那么简单,法律上可是要追责的!再说了,独立董事得懂得保持“独立性”哦。
那种“我和老板是好朋友,咱们一起吃饭喝酒,我帮你签个字”这种事情,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公司大佬给你捧了个高位,并不代表你可以坐享其成,反而更要谨慎小心。
要是发现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得及时制止,不管是谁,什么情况都得出声提醒。
而且啊,这种提醒可不是打个招呼那么简单,得保证公司的一切行为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你就是在帮着违法,那麻烦可就大了。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说到法律责任,这个事儿可不轻松。
你要是做了独立董事,必须得明白,责任大到什么程度。
假如公司出了问题,或者说做了违法乱纪的事,独立董事可不是“甩手掌柜”。
比如啊,假设公司做了什么非法的收购、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之类的事,你作为独立董事就得担负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没有做到监督,或者在问题发生时没有及时警告,那你就可能被追究责任,这可比吃个辣条还烫手。
更具体一点儿,如果你没有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那就等着被起诉吧。
什么叫忠实义务?就像你对朋友的忠诚一样,作为独立董事,你对公司、对股东的忠诚必须做到位,不能一心想着自己能捞多少好处。
外部独立董事个人工作总结

外部独立董事个人工作总结作为外部独立董事,我在公司的工作中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保障公司的良好治理和健康发展。
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中,我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首先,我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战略规划、投资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审查,为公司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公司经营的稳步发展。
其次,我积极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措施进行了严密审查,加强了公司的风险意识,有效地防范了各种经营风险。
同时,我也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审查和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为公司的合规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再次,我与公司的管理层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醒和警示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最后,我通过持续的学习和提升,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的来说,作为外部独立董事,我在公司的工作中始终把监督公司经营和决策、保障公司治理和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职责,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能够更加努力,更加出色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工作中,我也深刻意识到自己在监督和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重大。
因此,我在工作中一直以诚实、勤勉、谨慎和敬业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我被提名为董事会的成员,我积极参与董事会的会议,并在会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我认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我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评估和监督,提出了一些建议,推动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独立董事管理细则

独立董事管理细则一、引言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监督和咨询的角色。
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提升公司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保障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独立董事管理细则。
本文将探讨独立董事的定义、职责和权益,并分析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挑战。
二、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不受其控制和影响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思考、决策和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任期通常较长,以确保其能够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治理问题。
三、独立董事的职责1. 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他们应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独立董事还应监督公司高管层的行为,确保其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利益。
2. 咨询职责:独立董事应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事项提供独立意见。
他们应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市场竞争力和风险管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他们能够为公司提供中立、客观的意见,帮助公司做出明智的决策。
3. 代表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代表公司的股东利益,特别是小股东和非控股股东。
他们应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独立董事还应积极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并推动公司治理改革。
四、独立董事的权益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各国都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1. 独立决策权:独立董事有权独立决策,不受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干扰。
他们可以自由地发表独立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得限制或剥夺其权益。
2. 信息获取权:独立董事有权获取公司的全部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文件和关键决策文件等。
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确保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治理问题。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是指在企业治理结构中设立一定数量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企业在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独立董事通常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没有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士,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监督企业财务状况的公开披露、参与决策等,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1.任职方式:独立董事的任职通常采取选举方式,由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代表组织选举产生。
其任期通常为限定的几年,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持续监督能力。
2.磋商和决策:独立董事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应该参与董事会的会议,并对企业决策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在关键事项上,他们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反对意见或独立决策。
3.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对企业的监督职责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
他们需要密切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和高效。
同时,他们也需要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透明,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4.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和获得企业的各种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文件等。
他们应该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要求补充或更正。
独立董事还应该定期向股东大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企业运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5.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证其工作有效性的基础。
他们应该在企业中不存在利益关联,不受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的影响。
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应该保证其能够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履行职责。
6.培训和评估:企业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能够了解企业相关业务和法规要求。
此外,独立董事还应该定期接受董事会的评估,以确保其工作能力和独立性的达标。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它有助于减少董事会的利益冲突、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和决策、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理解一本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是指在上市公司中,为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性和规范运作,设立独立董事一职,并对其进行相关规定和要求。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其职责是保障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为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独立意见和建议,防止公司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独立董事的定义、角色和责任、选拔和任期、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一、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利益的个人,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公司关联交易无利益关系;二是不受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控制;三是能够独立行使职责,对公司运作状况和决策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独立董事要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和道德品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责任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预防公司内部腐败、维护股东权益和提供专业意见。
在公司重大决策、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董事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对公司运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同时,独立董事还要履行公司法定职责,如参与董事会议决策、审议公司重要文件和报告等。
三、选拔和任期独立董事的选拔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应具有高度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独立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届或多届,但连任期间不得超过两届。
任期届满后,独立董事可以通过重新竞选连任或不再连任来继续履行职责。
四、权利和义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提出独立意见、审议公司重大事项、获得公司信息和资料等。
同时,独立董事还有义务保守公司机密信息,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背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董事相关规定总结独⽴董事相关规定本⽂主要内容来⾃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起,做学习之⽤。
独⽴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董事”并存的中国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
本⽂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是从投⾏实务的⾓度总结和讨论独⽴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独⽴董事任职资格独⽴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级管理⼈员培训⼯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百三⼗⼀条第⼆款: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解除职务之⽇起未逾五年;(⼆)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员,⾃被撤销资格之⽇起未逾五年。
第⼀百三⼗⼆条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作⼈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员。
第⼀百三⼗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新公司法独立董事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独立董事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公司里面都会有股东董事监事的规定,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
那么关于新公司法独立董事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内部的股东,不再公司里面任职的,于经营者没有任何的联系的对公司的失误做独立判断的董事。
公司里面都会有股东董事监事的规定,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
那么关于新公司法独立董事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内部的股东,不再公司里面任职的,于经营者没有任何的联系的对公司的失误做独立判断的董事。
一、新公司法独立董事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有哪些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梳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梳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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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
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第三十九条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二)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董可以,其他都不可以)(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令第39号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①正直诚实,品行良好;②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8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创业板)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插播一句】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创业板)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主板无此规定】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6、除了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公务员《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3、国企相关人员(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3、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二00七年七月四日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2.7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3.4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3.2.2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