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的消费者行为

网络游戏中的消费者行为
网络游戏中的消费者行为

网络游戏中的消费者行为研究理论综述

MG09009027 周乔越

摘要

关键词

一、我国网络的使用状况及网络游戏的使用情况

二.文献简述:

三.一些学者的具体研究

1.从经济学角度的研究

2.应用开放式问卷调查的方法对网络游戏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的归纳分析

3.应用模型研究的一些理论

四.自己的思考

摘要:目前,全球电脑游戏产业已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最为重要的娱乐产业之一, 其年销售额早在2004年已超过拥有百年历史的好莱坞的全年收入,网络游戏已经呈现出成为一个巨大的新兴产业的潜力。那么在这个领域中,到底是哪些学者进行了怎么样的研究呢?本文对这些理论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归纳。

关键词:网络游戏研究梳理归纳

一.我国网络的使用状况及网络游戏的使用情况

目前,全球电脑游戏产业已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最为重要

的娱乐产业之一,其年销售额早在2004年已超过拥有百年历史的好莱坞的全年收入,网络游戏已经呈现出成为一个巨大的新兴产业的潜力。

根据《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较2008年增长28.9%,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从22.6%提升到28.9%,互联网普及率在稳步上升。但是我们也要看到,2007年之后,随着增长率继2002年的75.4%后达到又一高峰53.3%之后,开始出现下滑趋势,2009年只有28.9%。

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互联网用户持续增长的基础。2009全年GDP仍保持8%左右的增长1,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前进。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鼓励、3G网络正式开通等共同推动了中国网民规模增长。但从统计数据上看,中国的互联网用户的增长数率还是低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的。

但是,中国的国情还是需要考虑到其中的,比如中国的土地面积比较广阔,而人口较为分散;中国的农民数量巨大而城镇人口相对较少;东西部发展不平均;1https://www.360docs.net/doc/6d5835108.html,/s/n/000002/20091022/000000130325.shtml

贫富差距较大等等。这些限制了中国网络使用率的数据,但是如果只考虑城镇人口,或是以某一指标限制网络使用的基本群众的情况的话,数据可能会有所提高。

从学历上看,中国网民群体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渗透。2009年,小学及以下网民群体增长超过整体网民增速,目前占到网民整体的8.8%,年增幅3.4个百分点。高中学历网民占比也略微提升,大专及以上学历网民占比继续降低,网民学历结构更为均衡。

2009年,中国学生网民群体占比明显下降,这一变化显示出中国互联网用

户群体更加成熟,商业价值日益提升。同时,无业人员、农民群体等网民比重也小幅增长。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开始使用互联网。

表 1 各类网络应用使用状况及用户增长

2009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持续增长,规模达到2.65亿人,较2008年增长41.5%。值得关注的是,网络游戏是所有互联网娱乐领域中唯一使用率上升的服务,网民使用率从2008年的62.8%提升至68.9%。

2009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增长主要有两个原因促成:一方面网页游戏在2009年得到了良好的发展,领先网络游戏厂商对于网页游戏领域的涉足以及网页游戏公司的兴起均对用户规模增长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SNS游戏(社交类游戏)在2009年迅速崛起,其依靠人际关系基础和操作简便的特性为网民进入网络游戏领域建立了良好的登陆平台。

二.文献简述:

尽管网络游戏消费正变得越来越流行,但是对网络游戏消费态度及行为的研

究,只有我国台湾地区进行得较多。其中,对消费者(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态度、意向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多次实证研究。

程茵佩以理性行为模型为基础,对在线游戏玩家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网络社群及喜好态度会直接影响玩家行为意愿,而在线游戏内容与网络社群会直接影响玩家喜好态度;在不同游戏阶段玩家方面,“新进入玩家”的喜好态度会影响行为意愿,态度受到在线游戏内容及网络社群影响,尤以内容影响较大;而“热衷玩家”的喜好态度及网络社群会影响行为意愿,态度受到游戏内容及网络社群影响,尤以网络社群影响较大。

董家豪应用虚拟社群理论对理性行为理论加以修正,用来了解、预测、解释网络使用者参与网络游戏的行为意图。研究结果发现理性行为理论可以有效的解释网络使用者对于网络游戏的参与意图;同时,以网络使用者而言,影响其参与网络游戏的主观规范可由虚拟主观规范取代传统之实体主观规范

吴采芳以技术接受模型为基础,研究玩家对在线游戏的参与意愿。通过对服务质量、使用者知觉、使用态度与行为意图之间因果影响的探讨,证实服务质量会正面影响使用者知觉与使用态度,使用者对软件容易使用、实用及娱乐性的知觉会正面影响使用者态度,态度则影响行为意愿。

在西方,也有大量的学者对网络游戏中的消费者行为进行了研究。。比如以

为代表的学者主要从网络游戏玩家的组成角度来进行了相关分析,比如从消费者的性别,受教育层次,收入,种族等方面来面来进行分析,这两个学者主要研究的是美国的网络游戏玩家。发现了不同的区别程度的玩家对游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为首的几个学者则主要研究的是欧洲的以及亚洲的网络游戏玩家。

一些学者则希望通过建立的理论模型来对消费者进行研究。Choi和Kim 提出一个理论模型,用顾客忠诚、神迷、个人交互、社会交互等概念来解释玩家为什么持续玩网络游戏。结果显示,如果人们玩网络游戏时有最佳的体验,他们就会持续玩网络游戏;如果玩家与系统有有效的个人交互或与网络联系的其它人有愉快的社会交互,就能获得最佳体验;通过提供适当的目标、操作员和回馈,

能够促进个人交互;通过适当的交流地方和工具可以促进社会交互。

Hao-Erl Yang等学者则以TAM模型为基础模型,通过对模型进行进一步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模型,并进行了实证检验,他们主要的研究方向是服务满意度和客户忠诚等方面。

Chin-LungHsu ,Hsi-PengLu则以TRA理论和TAM模型为基础,具体研究了在网络游戏社区中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和一些积极的影响方面。

三.一些学者的具体研究

1.从经济学角度的研究

研究消费者行为的出发点是欲望,归宿是效用,对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研究也不例外。欲望是一种缺乏的感觉与求得满足的愿望,它是一种心理现象。在对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进行分析时,应该包含两个体系:一是从游戏外部来看,消费者对网络游戏的需要的欲望(可替代);二是从游戏内部来看,消费者对网络游戏内虚拟物品及虚拟现象的需要的欲望(不可替代)。从网络游戏的边际效用来看,网络游戏边际效用递减的变化又不同于其他的休闲娱乐方式。从整体来看,玩家会经常在熟悉一个角色后尝试另外一个角色,这事他仍然在进行游戏消费,网络游戏的边际效用并没有像体育运动那样迅速的降低。另外一个影响网络游戏的边际效用的因素是虚拟物品以及虚拟现象。它们会使得玩家对网络游戏产生一种归属感——同样是效用的表现形式。这种归属感是指玩家经过一段时期的参与游戏,在思想上、心理上、感情上对游戏所创造的虚拟环境和内容产生了认同感、公平感、安全感、价值感、工作使命感和成就感,这些感觉最终内化为玩家的归属感。归属感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但一旦形成后,将会使玩家产生内心自我约束力和强烈的参与性,调动玩家自身的内部驱动力而形成对游戏内容的“自我激励”,产生对游戏废寝忘食的效应。游戏归属感的存在,使得玩家对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及虚拟现象的边际效用并不是递减的。随着虚拟物品的获得或者虚拟现象的实现,边际效用并没有如通常那样降低,反而会有所上升。边际效用的低效率递减意味着,在等量消费的时候,网络游戏能比价格相当的其他商品或劳务提供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边际效用的低效率递减还意味着无差异曲线的

凸率较低,在图形上表现为无差异曲线弯曲程度较低。这种状态的无差异曲线,在运用消费者均衡分析价格消费曲线,进而推导出的需求曲线必然是需求缺乏弹性的状态。所以,网络游戏的需求曲线是需求缺乏弹性的,而缺乏弹性的需求曲线状态也就实现了等量消费的时候,网络游戏能比价格相当的其他商品或劳务提供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2.应用开放式问卷调查的方法对网络游戏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的归纳分析

一些学者应用了开放式问卷的调查对网络游戏的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的结论是,网络游戏消费行为受产品属性和消费体验两大类8个因素的影响。产品属性的因素主要是互动性、内容、附件和画面,消费体验的因素主要是虚拟社会、神迷体验、投人、公平。“互动性”是玩家选择网络游戏的主要因素,所占百分比样本l为49.5%,样本2为50%。玩的过程中对未来并不能完全预知,以及不可预知的程度使游戏有极富个性化的内容,是网络游戏行业与其他娱乐行业竞争的核心要素。所占百分比中,样本1为28.7%,子样本2为29.4%。“虚拟社会”是在消费体验类别中占第一位的要素,所占百分比样本1为56.7%,样本2为63.1%。“神迷体验”所占百分比样本l为15.6%,样本2为11.7%。

而另一些学者则应用了半开放式的问卷进行了调查,然后对问卷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他们发现,可任意处置的资产在10000以上的人玩网游较多,女性比男性略多,大学、高中学历的人较多。学生较多。

此表描述了在不同时期内消费者的不同表现。

3.应用模型研究的一些理论

模型研究是现在比较主流的关于网络游戏中消费者的行为的研究的方法。下面将介绍几个不同的学者的研究的模型。

(1)

此模型来自TAM模型。相对于原始的模型,做了些相应的改动。引入了主观规范和感知风险变量,增加了消费体验和感知服务质量变量。下面是应用这个模型的样本统计量特征。

分析发现大多数(60.4%)只玩免费的网络游戏,约三分之一的网络游戏消费者是免费和付费的,都玩,只玩付费网络游戏的仅有8.7%。网络游戏的消费者每月的直接费用并不高,每月花费51元以上的消费者只占6.1%。

有一大半的消费者参与网络游戏的经历不足两年;目前,有一半的消费者平

均每周玩的不超过一次,同时也有8%的消费者每天要玩几次;有65.6%的消费者平均每次所花时间在两小时以内,当然,也有 4.4%的消费者每次玩网络游戏的平均时间超过5小时。网络游戏的消费者实际达到或自认达到的消费者等级中,中级以下的占61%,高级和超高级各为23.4%和5.5%。在所玩网络游戏类型中,角色扮演类和棋牌类以37.8%和30.2%的比例高居前列。总的来说,大多数消费者在网络游戏上的消费程度并不高,同时,也有一小部分消费者是网络游戏的重度消费者。

应用这个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感知心理风险对态度有显着的负向影响,但是感知事业风险对网络游戏态度没有显着的影响,说明感知网络游戏的风险对网络游戏态度的影响不是很大。感知网络游戏易用对网络游戏态度的显着正向影响感知网络游戏服务质量,对网络游戏态度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说明提高服务品质

对增强消费者对网络游戏的正面态度有较大的作用。在TAM原有变量之外增加的网络游戏神迷体验和娱乐体验被证实对网络游戏态度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显示出网络游戏体验在网络游戏消费态度及行为中的重要性。神迷体验对网络游戏态度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未能支持感知网络游戏有用对网络游戏态度有影响的假设。网络游戏态度对网络游戏意向有显着正向影响的结果网络游戏的主观规范对网络游戏意向的影响也被证实。

(2)

此模型在TAM的基础上加上了Social norm的影响因素。Social norm is defined as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user perceives that others approve of their participating in the online game community 。社会规范的定义为“用户感知别人对他们在参与社区网络游戏审批的程度。在此模型的结论里,社会规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来影响影响客户忠诚度。

通过实证检验的数据结论如下,社会规范对顾客忠诚有正相关的作用。感知娱乐性对客户的偏爱和顾客的忠诚都起着正向的作用。顾客偏爱对客户忠诚起着正相关的作用。社会规范、感知娱乐性和偏好解释了63%的客户忠诚度。其中,感知凝聚性对客户忠诚有着相反的作用。

(3)

此模型基于TRA理论。在此模型中,信任与态度和倾向的关系已在其他文章中被论证,同时被论证的还有态度和倾向的关系,娱乐性对态度和倾向的关系

等关系。

结果表明,态度、娱乐性、主关规范对消费者倾向有正向相关。信任网站和娱乐性都对态度有着正向相关。感知态度对倾向的影响没有娱乐性强。而对网站的信任对游戏倾向有着反作用。

四.自己的思考

近期中出现了网络游戏的分化:

?硬网游(以魔兽世界、天下、传奇世界为代表的传统网游)构建完整的虚拟世界,游戏主题以打怪,升级,对战,以人机互动为基础?软网游(以斗地主,偷菜,大富翁为代表)截取生活中的一个方面进行网游的建立,以沟通,人人互动为基础。

那么网络游戏的分化,是否会导致了消费群体的分化,进而导致了消费习惯,消费态度,社会态度发生了变化?(比如群众对待魔兽世界的态度与对待人人农场的态度进而导致的参与程度的变化等等)软硬网游的生命周期是明显不同的,怎么样界定网游的生命周期,进而怎么样去确定消费者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变化?

网络游戏的品牌对消费者行为与心理是否有影响?是否著名的网络公司出产的游戏对上述的讨论有影响?

网络游戏搭建的平台是否对上述讨论有影响?尤其是软网游是否有显著的影响?

参考文献:

A. Shaikh S. Sahu M.-C. Rosu M. Shea D. Saha On demand platform for online

games [J]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Dr. Julian M. S. Cheng and Leticia L. Y. Kao,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Chung-Li City, Taiwan Julia Ying-Chao Lin, Tainan Woman's College of Arts and Technology, Tainan County,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Diffusion of Online Games in Taiwan:An Application of Roger's Diffusion of Innovation Theory [J] Taiwan Journal of American Academy of Business, Sep 2004; 5, 1/2;

ABI/INFORM Global pg. 439

Hsi-Peng Lu and Shu-ming Wang The role of Internet addiction in online game loyalty:An exploratory study [J]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gemengt

Jiming Wu De Liu THE EFFECTS OF TRUST AND ENJOYMENT ON INTENTION TO PLAY ONLINE GAMES [J]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VOL 8, NO 2, 2007

Cheng-Wen LeeInfluential factors of player's loyalty toward online games for achieving commercial success [J] Australasian Marketing Journal Australasian Marketing Journal 18 (2010) 81-92

Chin-Lung Hsu , Hsi-Peng Lub Consumer behavior in online game communities:A motivational factor perspective [J]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23 (2007) 1642-1659

唐一之基于知识本体的网络消费行为理论与方法研究[D]

何明升网络消费方式的内在结构及其形成机理[N]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学版)2002年3月

张宏亮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分析[J] 商业视角2008 11月(中句刊)总第557期

谭伟网络游戏对虚拟学习社区的借鉴作用[J] 中国教育信息化2010 02 韦艳;迟彬:网络游戏市场消费现状分析[J]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12月

曹树金卢泰宏网络游戏消费态度及行为的实证研究【P】

杨鹏,胡春网络游戏消费行为影响因素的归纳性分析[N]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9卷第6期2007年12月

孔繁世王慧萍虚拟社区人际互动与网络消费行为关系的研究[J] 中国集体经济20083

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保护 一、虚拟物概述 在服务商预设的络游戏环境下,玩家在不同的游戏中构筑了一个又一个社区。我们将这些络游戏社区统称为虚拟世界。同时采用虚拟物一词指代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在虚拟世界中,虚拟物的范围包括,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即“item”)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 同一虚拟物的三种不同形式: 1.存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 2.感知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 3.效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凭证。 二、可受保护虚拟物的特征 (1)现实性现实性表明该虚拟物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 (2)价值稳定性虚拟物由于玩家的时间、智力、资金等形式的投入同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虚拟物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由于虚拟世界相对稳定地存在,所以可受保护的虚拟物的价值也能够保持相对稳定。 (3)合法性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物方可纳入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之列。 三、可受保护虚拟物的财产权性质 1.虚拟物不宜采用物权保护 用物权保护虚拟物的观点是基于虚拟物的存储形式是电磁记录、属于无形物这一事实。认为玩家因其相应的付出获得虚拟物,从而当然享有对虚拟物的物权。 将虚拟物认定为物,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利益,但在法理上仍无法自圆其说。首先,物权是一种排他的对世权,一物一权。但玩家在持有一个虚拟物时,玩家无法排除服务商同时使用该物来构筑虚拟世界的环境本身。其次,作为物权核心部分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玩家对虚拟物的占有和处分权能并不排他。再次,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他人积极地为相应的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申请材料与申报流程完整版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申请材料与申报 流程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申请材料与申报流程 虚拟货币业务是经营游戏相关业务的企业会用到的重要资质,需要办理虚拟货币业务的企业一般是大型的互联网经营者,所以在办理虚拟货币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公司是否适合审请这项业务。办理时企业确需要确认是否具备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因为有证有没证所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 在游戏虚拟货币业务中,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与发行同属于虚拟货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可以同时经营这两项业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主要指的是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 1、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办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申请表;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办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办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申请表;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还包括其他虚拟物品,如游戏开发商初期设定的承载一定游戏功能但是不归玩家拥有和支配的,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堡垒(可以起到防御功能)、拍卖行(玩家都可以在此进行游戏内物品的买卖)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在游戏中获得。在大部分网络游戏平台中,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用户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用户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缴获。所以,玩家们可以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自己所欲取得的虚拟物品。

直接向运营商购买。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 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 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而这也是诱发相关纠纷的最多见原因。 在拍卖网站上购买。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2.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①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

网络游戏法律政策问题

从《大话西游Ⅱ》玩家告网易案谈网游法律问题 【《大话西游Ⅱ》玩家告网易案简介:陈某某、陈某、李某某三人分别以网易通行证号在《大话西游onlineⅡ》网络游戏宝象国服务器注册了游戏玩家角色,其后对游戏玩家角色倾注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获得了若干有价值之游戏装备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2005年3月,其游戏玩家角色突然被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隔离至封闭场景“比武场”,导致陈某某等三人无法继续游戏和使用所获得的游戏虚拟装备。经交涉,方被告知以“使用外挂”为由而被“永久隔离”。陈某某等三人不服,于2005年5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将游戏玩家人物角色予以解禁,并将该角色所拥有之全部虚拟装备财产恢复至角色解禁前之正常状态。以下简称“玩家告网易案”。】 作为关注网络游戏相关法律问题的专业律师,从《大话西游Ⅱ》三位玩家状告网易案,就游戏玩家关心的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供各位思考。 一、在主张权利时,如何证明玩家的真实身份? 有人认为:只能凭注册帐号时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来确认,否则,就算有密码,也不行。 笔者认为:如果玩家在注册帐号时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固然可以用以确认。但在玩家没有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由于我国仍未实行网络实名制度,基于网络游戏的虚拟性和以密码登录的特性,只要通过输入密码验证,而又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或者运营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则可确认该玩家的主体身份。 二、什么是外挂?使用外挂应当禁止吗? 在网络游戏中,非法外挂主要指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它会破坏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 一般认为,外挂因侵犯了游戏作品的著作权,破坏了游戏中公平竞争的规则,因而是应当禁止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之确认为非法行为。 在游戏中,对于某些为运营商所允许、玩家都可以使用的辅助工具,这时候我们不认为它是非法外挂。 三、证明使用外挂究竟是谁的责任? 这个问题简单,但很容易迷惑人。 有人说:应该是玩家证明自己没有使用外挂。有人说:应该是运营商证明玩家使用外挂。 举个例子比较容易理解。比如,我说你欠我一分钱,那么应该谁举证呢?是我举证你欠我一分钱呢,还是你举证你没有欠我一分钱?你可能会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是

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分析

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分析 [摘要]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个部分,通过玩家的活动,网络游戏中与游戏外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现象,反映了很多经济规律。本文笔者就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分析了网络游戏的边际效用、消费者剩余及需求状态,初步研究分析了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 [关键词] 网络游戏边际效用消费者剩余 随着宽带技术的不断普及, 网络游戏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有着巨大潜力的新兴产业。而对于我们个人消费者而言,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休闲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上海北京等工作节奏较快的城市,足不出户通过网络游戏来交友和活动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本文中,笔者就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网络游戏中的消费者行为进行初步分析。 一、欲望和效用 研究消费者行为的出发点是欲望,归宿是效用,对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研究也不例外。欲望是一种缺乏的感觉与求得满足的愿望,它是一种心理现象。经济学家认为人的欲望是有层次的,当人们较低层次的欲望得到满足之后,人们又会产生更高层次的新的欲望,因此人们的欲望是多种多样而且是无限的。笔者认为,在对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进行分析时,应该包含两个体系:一是从游戏外部来看,消费者对网络游戏的需要的欲望;二是从游戏内部来看,消费者对网络游戏内虚拟物品及虚拟现象的需要的欲望。 效用是指网络游戏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它是存在于消费者心目中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并且经济学中所提到的效用除了具有主观的特点之外,在伦理上还是中性的,即衡量是

否有效用只需要看它是否满足人的欲望,而并不需要评论这个欲望是好是坏。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一个中性的环境中,通过效用分析来研究网络游戏的消费者行为。 同样的,对应欲望的体系划分,我们将欲望实现的满足感——效用也分成两个层次:一是从游戏外部来看,获得游戏时间的效用;二是从游戏内部来看,获得虚拟物品或产生虚拟现象的效用。这两个层次的效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无论怎么划分,效用最终都体现在同一个人身上——那个参与游戏并操作游戏中角色的消费者,并且第一层次的效用是第二层次效用实现的基础,第二层次的效用实现又会刺激第一层次的欲望实现要求。没有人会不花费一点游戏时间就获得自己心仪的虚拟物品——就算是别人帮你代打,你总要登陆游戏吧;也没有人在获得了心仪的虚拟物品后就立刻放弃游戏放弃自己的展示机会。两个层次效用的区别在于,第一个层次的效用是获得了一种娱乐方式的满足感,它的可替代性很强,但就这个层次来看,完全可以用体育运动、卡拉OK等其他娱乐方式来代替网络游戏时间;而第二个层次的效用是获得一种指定“物品”的满足感,它居于游戏内部,可替代性很弱,你很难在游戏中找到和你心仪的虚拟物品一模一样的替代品。为了便于分析说明,下文中我们把第一个层次的效用简称为网络游戏的效用,而把第二个层次的效用简称为虚拟物品及虚拟现象的效用,这样也就有了对应的总效用、平均效用和边际效用的概念。 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经济学中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种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边际效用递减可以通过观察消费者行为并进行推论来证实。那么,对于网络游戏的消费又是否满足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呢?

手机游戏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手机游戏市场分析报告(含预测数据) 2011-2014年

本报告 ?针对市场:国内外手机游戏市场; ?针对类型:单机游戏、网络游戏、社交游戏;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游戏邦、清科研究、海纳; 一、概述 1.1、手机游戏行业现状 随着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与3G网络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的相关业务,已逐渐成为国内各厂商关注的焦点,中国手机游戏市场目前仍然以单机版游戏为主,网游版产品所占比重较低。从整体行业来看,中国手机游戏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近两年来,在电信运营

商和手机游戏开发商的联合推动下,中国的手机游戏行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目前的手机游戏数量众多,但是质量和内容无法满足现有玩家需求,国内手机游戏开发商自主开发能力与国外开发商比较,力量相对薄弱。目前的手机游戏大多来自于国外,日、韩、欧美等地开发的游戏几乎占据了中国手机游戏市场80%的游戏内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手机游戏开发商在我国已经有上千家,但真正上规模的也不过数十家。目前常见的手机平台有Android,塞班,java,IOS。孰优孰劣没有绝对的界限。 1.2、手机游戏未来发展趋势 1.2.1、手机游戏与其他创意型产业相互融合,呈现“多元娱乐”发展趋势 手机游戏在与其他创意产业融合,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将汲取融合优秀的动漫、影视、网络游戏、文学作品等相关创意产业特色内容资源,弥补本行业内容单一、创意不足的缺势;另一方面,融合发展将使手机游戏产品多样化,在进一步融合网络游戏、网页游戏、SNS等娱乐应用特色的同时,成长为“多元娱乐”产品,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

1.2.2、手机游戏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竞争日趋激烈 手机游戏行业的参与者逐渐多元化,除原有的手机游戏厂商以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相继通过手机游戏基地化模式全面切入,传统影视行业厂商通过并购或联合运营方式、互联网游戏厂商通过产品外延方式等,均已加速在手机游戏领域进行布局。 1.2.3、手机游戏的盈利模式多样化发展,主体仍借鉴PC网游盈利模式 手机游戏盈利模式多样化,借鉴性的引入网络游戏的盈利模式,如按时收费、包月收费、道具收费、广告内置收费等模式,尽管这些模式尚处于初探期,但却为手机游戏的盈利方式指明方向。 1.2.4、成功的手机游戏,将最大化利用手机游戏用户的“碎片时间” 一般手机游戏用户平均玩游戏的时间大约为15分钟,使得用户的黏性大大增加。其设计的过关难度和游戏时间的关系处理十分专业。从用户体验上看,一款优秀的手机游戏,必然考虑到了如何充分利用手机游戏用户的“碎片时间”。

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对接问题研究

目录 绪论 ............................................................................................................................................. - 1 -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 2 - (二)虚拟货币的常见种类...................................................................................................... - 3 - 第一类游戏币...................................................................................................................... - 3 - 第二类专用货币.................................................................................................................. - 3 - 第三类虚拟货币.................................................................................................................. - 3 - (三)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现状.......................................................................................... - 3 - 利润增长原因...................................................................................................................... - 4 - 1.网民在规模迅速增加............................................................................................... - 4 - 2.互联网应用的消费商务化特征走强趋势明显....................................................... - 4 - (四)与现实货币的关系.......................................................................................................... - 4 - (五)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双向兑换.................................................................................. - 5 - 1.虚拟货币占款的资金问题............................................................................................... - 5 - 2.反洗钱问题....................................................................................................................... - 5 - 3.资金安全问题................................................................................................................... - 5 - (六) 虚拟银行初探..................................................................................................................... - 6 - 1.设立虚拟世界通用币....................................................................................................... - 6 - 2.兑换渠道........................................................................................................................... - 6 - 3.与各虚拟世界自有货币的关系....................................................................................... - 6 - 4.防伪................................................................................................................................... - 7 - 总结 ............................................................................................................................................. - 7 - 参考网站...................................................................................................................................... - 7 -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 戴 斌 谢美山)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 邓张伟戴斌谢美山 上传时间:2004-3-25 一、概述 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4年内市场规模增长60倍,而2003年其全球市场分额则超过350亿美元,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娱乐产业。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虚拟人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游戏消费者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 中国约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到上万元不等。虚拟物品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不言而喻,被称为虚拟财产。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李宏晨诉“红月”案[1]是全国首例玩家围绕虚拟财产问题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这个案件尽管判决上并不能使人满意,但至少表明司法先于立法承认了这样的问题: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有就是近期19名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为虚拟财产立法[2]。这些事件都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现在我们讨论的不应该再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该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怎么保护的问题。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 要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智力结果和债等三种观点。 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目前得到较多的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利用物权法的相关规范也可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行为,仅依自己的意思管领标的物并取得其权利内容,不特定的他人只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要实现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却恰恰要求服务商的积极配合,并且要求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服务商。进一步分析,在实务中将虚拟物认定为电磁记录并不能反映出虚拟财产的内容及价值。电磁信息的形式是单一的,但其承载的虚拟物的价值却相差很多,在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时,我们如何以单一的形式去估算千差万别的标的价值呢?从本质上说虚拟物确实是一堆电子数据,这也可以适用于针对以数据提供商为受侵害主体的案件,因为对于玩家价值不等的虚拟物在公司眼中是同等的数据,但却无法很好的保障玩家权益。本质上,虚拟物品只是观念的存在,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不妥。 第二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

网络游戏消费者行为分析报告

摘要 近几年,网络游戏作为新型文化娱乐方式在中国市场如火如茶地发展起来.并且成为网络中三大赢利且利润优厚的领域之一。本文尝试从玩家角度研究网络游戏消费者行为。为使研究更有针对性.本文选取了最为玩家关注的朋ORPG类网络游戏为研究对象,运用管理学、营销学、经济学、消费者行为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以实际调查为基础,采用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网络游戏消费者体验影响因素、网络游戏消费者行为特性及网络游戏消费者心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购买行为;消费心理;网络游戏

目录 引言 (1) 1 网络游戏现状与趋势分析 (2) 1.1 网络游戏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2) 1.2 网络游戏研究现状 (4) 2 网络游戏的特点和影响因素分析 (5) 2.1 网络游戏的特点 (5) 2.2 网络游戏消费者体验影响因素 (9) 3 网络游戏消费者购买过程以及心态的分析 (12) 3.1 确认需要 (12) 3.2 信息收集 (12) 3.3 信息筛选 (12) 3.4 购买决策阶段 (13) 3.5 购后行为感受 (13) 4 网络游戏消费者行为相关理论 (14) 4.1 Richard Bartle的Internet Graphy模型 (14) 4.2 玩家游戏忠诚度维持和Flow理论 (15) 4.2.1玩家游戏忠诚度维持 (15) 4.2.2 flow理论 (16) 4.3 游戏动机理论 (18) 结论 (21) 附录 (22) 参考文献 (23)

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实验室的定义,网络游戏是指利用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目前,网络游戏的全球年销售额已经超过好莱坞全年收入,成为与电影、音乐并驾齐驱的最为重要的娱乐产业之一。 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的通信网络、第二位的互联网用户和Pc市场,以及全球第三位的电子信息产业规模:特别是在我国13亿人口中,有3.7亿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欧、美、日等游戏产业发达地区的厂商和国的大批互联网企业投身其中。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4年4月23日,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7家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己经公开测试或者收费的网络游戏81款,测中的网络游戏55款,约有从业人员6000人。在136款网络游戏中,国产(包含港、台地区)网络游戏总计51款,约占37.5%,进口网络游戏85款,约占62 . 5%。由此可见网络游戏市场竞争的日渐白热化,造成国众多网络游戏厂商生存窘迫:仅有10-15%的厂商赢利,85%-90%的网络游戏公司则处于持平甚至亏损状态。因此,考虑如何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如何在竞争中独占篮头,赢得更多的消费者,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为发展壮大打下坚实基础,已成为网络游戏制造商和运营商的当务之急。 本文将运用消费者行为相关理论来研究网络游戏,以深层次地揭示网络游戏消费者行为特点,为网络游戏企业提供赢取竞争优势的方法、促使网络游戏产业走向成熟实现飞跃。

57156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设计与实现(含开题+任务书)

毕业设计(论文) 设计(论文)题目: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平台 的设计与实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专业班级 指导老师 院长 (系主任) 2006 年5月20日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摘要 互联网的出现使人类的经济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网络经济作为一个崭新的名词出现在科技、金融、教育等各个领域。新经济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新经济中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的思考和实践,这便为诸多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网络带给人们的便捷与乐趣,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网络游戏来愉悦心身,他们把网络游戏融入了自己的生活,他们在这个世界里娱乐、付出的同时也想要从这个世界中索取,于是,便有了需求和购买,便有了物品的等价交换,而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物品也就有了自己的价值,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交易也便随之而来。对于目前虚拟物品交易市场的混乱现象,如何为广大网游玩家提供一个安全便捷的交易平台是本课题所研究的重点。 本课题来自于真实的企业级项目,从虚拟物品交易的服务类网站开始,将B to C 的电子商务模式融合其中,并使用诸多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来实现预期的功能。本文则将对B to C电子商务模式和诸多互联网技术在服务类网站中的应用做一个比较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虚拟物品交易;电子商务;B to C;AJAX;Atlas

The design and realization for virtual product trades of the network game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the Internet makes the mankind's economic activities get into a new period, network economy's conduct and actions is a brand-new of the word appear in each realms, such 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 and education...etc. The lately economic emergence caused people to thinking and fulfillment the business enterprise operate of mode in the business of lately economic, this laid foundation for the emergence of many electronic commerce modes appear.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technique, more and more people felt that the network brings people's convenience and fun, more and more people like to pass network game to dulcify their temper, they bring network game in to their normal life, they built the virtual world of the network game, they are amusement in this world, pay to also want to obtain from this world, then, had a need and want to purchase, the goods’ exchnge of equal values appears naturally, and the virtual product in the virtual world also had it’s own value, the virtual product trades in the network game also follow then. Facing the confusion phenomenon in the trade market of the virtual product currently, how to provide a safely and convenient bargain platform for the large customer is the point that this topic studies. The B to C is a economic mode that appeared more early in the Internet economy. It takes Internet as a tool or means, providing a kind of serves from business enterprise to the end customers. There are types, such as gate website, shopping website and service website...etc. basically. This article will beginning with an actual business enterprise item, do a more thorough study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 to C electronic commerce mode and many advanced Internet technique in the service website.

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2007级经济法/环境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 姓名:纪俊杰 导师:郭懿美 一、本选题的理由及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与网络游戏日趋流行。此时,虚拟货币的出现,正是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需要。虚拟货币提高了网络交易效率,满足小额支付者和网络游戏的玩家对于高效、便捷的支付交易的需要。同时,基于电子支付的安全性,虚拟货币可以减少在互联网上使用以金融卡为基础的电子支付的次数,避免因金融卡的账号和密码丢失所带来的损失。正是虚拟货币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使得其在网络市场上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据新华网报道,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每年15%至20%的速度增长。 在虚拟货币高速增长的同时,虚拟货币的交易也正悄然新起,而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正不断呈现。虚拟货币的性质与归属问题、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虚拟货币发行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虚拟货币交易的出现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等诸多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有着积极的探索。然而,与国外虚拟货币法律制度相比较,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研究,并结合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形势及实际产生的问题,对我国虚拟货币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监管。 总体上来讲,实现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监管既是适应国际国内网络虚拟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及虚拟财产的一类,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首先,虚拟货币的性质与归属及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问题长期处于备受争议的状态,而明确虚拟货币的权属划分、及其交易的合法性,对于虚拟货币市场、网络游戏市场,乃至整个网络经济市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作为新型小额支付工具的虚拟货币,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使得网络支付变得更为简单,易于操作,使得网络空间变得更为生机勃勃。比如,大家所熟知的腾讯QQ,其推出的QQ币是目前我国网络市场中普及度最高的一种虚拟货币,QQ用户可以购买QQ币,支付腾讯所提供的各种付费的网络服务: QQ秀、QQ宠物、QQ空间装饰等,使得网络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与此同时,当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发生关系时,虚拟货币是否对现实的金融体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又成为了讨论的热点。特别是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商,其在发行与流通虚拟货币过程中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监管与规制,而对于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是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设置好虚拟货币发行商的法律资格,处理好虚拟货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虚拟货币自身的发展以及整个网络经济市场的发展。 总之,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既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

(完整word版)大学生网络游戏消费行为调查报告

目录 一、引言 (2) 二、调查方案设计 (2) (一)调查目的 (2) (二)调查对象和方法 (2) (三)调查内容 (3) (四)调查的步骤 (3) (五)质量控制 (3) (六)成本 (4) 三、调查实施 (4) 四、结果与分析 (4) 五、局限性说明 (5) 六、结论与相关建议 (5) 附录: (6) 大学生消费状况问卷调查 (7) 附件1:大学生网络游戏消费行为调查问卷 (7) 附件2:数据分析汇总表 (9) 附件3:技术说明 (10) 参考文献 (10)

大学生网络游戏消费行为调查报告 *** 2008031*** 中药营销 [摘要]以大学城10所高校在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为主要调查方法,对大学生网络游戏消费行为进行调查和研究,并在此调查结果基础之上,得到大学生和网络游戏两方面的相关结论及建议,最大程度的减少网络游戏对在校大学生的负面影响,使其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网络游戏;消费行为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很多在校大学生日常生活的一个部分。随着宽带技术的不断普及, 网络游戏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有着巨大潜力的新兴产业。而对于我们个人消费者而言,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休闲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广州、上海、北京等工作节奏较快的城市,足不出户通过网络游戏来交友和活动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网络游戏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世界中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可能会对大学生的成长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大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和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所以,我们必须关注网络游戏对大学生现实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调查方案设计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我们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的消费群体,我们对网络及网络游戏的消费观念的塑造和培养更为突出而直接地影响我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关注大学生网络游戏消费状况,把握大学生网络游戏消费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导向,避免网络游戏对在校大学生的负面影响,在当前就成为我们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调查目的 1.了解大学生对网络游戏的消费行为规律。 2.为正确引导大学生网络游戏提供建议。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分析报告

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分析报告 一、中国网络游戏行业概况 我国网游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实现大跨步的发展。今年我国网游对外出口达4亿美元。截止2012上半年中国游戏市场(包括PC网络游戏市场、移动网络游戏市场、PC单机游戏市场等)达亿,比2011上半年增长了%。 图1 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及增长率 2011年中国网游用户的增长率10%相比2010年有非常大的下滑。并且从2011年开始,中国网游活跃用户增速整体放缓,市场将进入调整期。2013年中国网游用户规模明显放缓,从2012年的%降至%,网游用户规模为亿,增长数量为234万。 图2 中国网游用户数及年增长率 二、细分市场情况 网游市场按服务的终端不同亦可分为:手游、页游、端游、单机游戏。 1、手游市场高速发展 2013年被称为手游元年,在这一年中,中国移动游戏无论是用户,市场占有率还是市场规模方面都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图3 移动游戏用户规模 图4 移动游戏市场占有率 图5 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 2013年,中国移动游戏用户规模从8000万上升到亿,增长%,不可谓不多,主要原因还是得力于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移动网速的提升,致使手游用户快速增长;于此同时,整个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亿元人民币,同比上升%;移动游戏市场占有率为%,同比上升个百分点。总体来看自2008年起,移动游戏市场的这三项数据均获得空前高速的增长,2013年表现的尤为突出。 2、页游增长明显放缓 2013年中国网页游戏市场实际收入约亿元,同比增长。相比于2010年的%的爆发式增长,2011年到2013年页游市场的收入增长速度正逐步放缓,但稳重有升。

网络游戏与B2C模式的结合策略

网络游戏与B2C模式的结合策略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迅速发展,而虚拟货币在网络中成为了一种比较流行的等价物。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将一般的电子数字最终转变为真实货币,因此它可以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对现实经济产生影响。通过对虚拟货币的潜在、社会影响的分析,提出对待虚拟货币的若干思考。在世界各国,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行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并没有反映虚拟货币的影响。本文考察了虚拟货币的存在形式和流通方式,提出了现有虚拟货币的存在的不足以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虚拟货币 b2c 对策 1 虚拟货币含义及特点 1.1含义 从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来看,虚拟货币的性质大致包涵在电子货币中,即消费者向其发行者支付传统货币,而发行者把这些传统货币的相等价值,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存储在消费者持有的科技电子设备中,供消费者进行经济交易的一种等价媒介。广义的网络虚拟货币是指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包括网络银行或其他网络金融中的流通资金,也包括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 虚拟货币的本质是虚拟货币只是作为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而非一般等价物。是人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方便交换不同的物质资源抽象出来的数量单位。实际上,虚拟货币属于信息货币。信息货币的特点是:信息货币是基于电子网络的分布式的价值中介。它的整体价格水平将是由分布式的网络节点,以信息化的方式分散决定,而非中央银行集中控制,并且与服务、自我服务本身内在相联,密不可分;其价值具有混合价值形态,是一种附加信息的货币卡。像邮票一样,一方面其价值取决于面值,另一方面取决于其承载的信息内容。没有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形成统一市场,其等价物不能与货币进行对等交换。随着经济、科技、市场需求、生活观念的自由发展,在虚拟世界中,只要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货币”的价值,则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 1.2虚拟货币的特点 (1)虚拟货币流通于互联网中,与广义虚拟货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独立

论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 目录 中文摘要 (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3)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3) (二)各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4)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6) 二、虚拟财产的范围、特征及其财产属性 (7) (一)虚拟财产的范围 (7) (二)虚拟财产的属性 (7) (三)虚拟财产的特征 (8) 三、虚拟财产纠纷表现形式 (9) 四、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10) 五、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12) 六、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13) 七、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4) 八、关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16)

中文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笔者在文中对虚拟财产的提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价值,虚拟财产的特征、举证责任、游戏终止运营时关于虚拟物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希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以及相关立法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价值举证责任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提出“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比2002年增长63.8%;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物品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法律,甚至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窟窿桥”急需法律堵“漏”。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而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据悉,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由于具有虚拟的特性,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二)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韩国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