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合集下载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4套真题题库及答案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

A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 按照订立合同的签订的市场价格履行C 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价格履行D 按当事人重新约定的价格履行 2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3年,但在租期未满之前,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

A 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B 即为终止C 仍对乙继续有效D 对丙有效 3.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C 借用合同D 运输合同 4.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_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 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 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 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 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5.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A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 应当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C 应当在出卖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D 应当在买受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6.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承包人不用经发包人同意,即可将工程的全部工作交第三人完成B 承包人不用经发包人同意,即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C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全部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D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7.赠与合同的赠与人()。

A 无条件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B 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C 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D 受赠人有损害事实时承担赠与物瑕疵责任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合同法与合同规范的独特问题与挑战

合同法与合同规范的独特问题与挑战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 立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跨国合同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
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 规定不尽相同,导致跨国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管辖权与仲裁条款
跨国合同中,管辖权与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但不同国 家对此规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协调。
法律解释与适用的不统一
跨国合同中,由于各国法律解释和适用不统一,可能导致同一合同 在不同国家产生不同结果。
违约行为的类型与后果
02
明确各类违约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如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等。
违约救济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03Leabharlann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确保受
损方得到合理补偿。
PART 03
独特问题:合同法与合同 规范面临的挑战
REPORTING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 2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
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合同法及合同规范进行解释 和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
提高司法审判水平,确保公正高效审理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 判能力,确保对合同纠纷 的公正高效审理。
完善审判程序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 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 成本。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订立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独立订立合同。

合法客体指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合同法没有规定合法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要求,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与建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合同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发展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皮埃尔·莱史纽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是欧洲法学家关注的热点。

因为它是在我们十分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的新的立法尝试。

中国的立法者将这些规则重新加工整理形成新的体系。

德国经常在债法体系中谈论加工整理(ueberarbeitung),在加工整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如何加工整理进行的研究和争论,使我们得以在不引发法律体系实质性变革的同时获得很有价值的资料。

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讨论以前,似乎有必要先来看一下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债法领域的立法情况,特别是德国的立法实践。

在德国法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争论、修改最频繁的是债法中有关合同的规范。

争论大多集中在诉讼时效、履行不能或给付严重困难之合同保留的后果以及新的合同类型方面。

在意大利法中,除在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方面 [1]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总体上讲,在债法体系的建立方面、在概念的强化方面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之债上。

同样,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尝试在债法领域中制订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规范。

欧洲也不例外,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由官方或非官方编制的涉及合同的统一规则,这些规则亦普遍适用于债的关系。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欧洲联盟制订的lando法典和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并非旨在适用于欧洲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此外,还有非官方性质的《Mc.Gregor合同法典》。

该法典是由欧洲法学家组成的工作组以《意大利民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的第4编为参照编制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传达给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就是它所具有的统一性特征——将中国原有的、来自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融合在一起纳入了统一的体系。

这部合同法不仅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规范。

意大利学者是通过1998年江平教授发表于《民法杂志》的报告得知中国将通过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完整的、统一的合同体系。

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1)

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1)

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1)合同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效的相应的程序法规则的配合,才能得到落实;实体法与程序法应该互相对应、彼此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增进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发展。

就我国合同法而言,由于缺乏诉讼法规则的配合,某些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已经受到制约,需要引起重视。

以下仅以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为例,加以说明。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诉讼法的制约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法完善我国既有法律规定的典型表现之一。

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首先须明白其法律性质,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诉的被告、诉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等。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论,大致有四种学说: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否认诈害行为效力的形成权;请求权说,认为该权利是直接请求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债权请求权;折衷说,认为该权利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责任说,认为该权利是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

前两种学说目前已不太常见,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折衷说,责任说是一种新学说,最能适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值得特别重视。

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最先提倡,影响到了日本,代表学者为下森定教授。

责任说指出,既有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须在物权上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

责任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准确地说,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一反射性效果,使之归于无效即可。

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仅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即可,并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合同法的深入研究

合同法的深入研究

合同法的深入研究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

合同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档将对合同法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2. 合同法的定义与特征2.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2 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具有民法的共性;(2)合同法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明确的主体地位;(3)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4)合同法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分类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2)非典型合同: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

3.2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2)双务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3.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买卖合同;(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标的明确;(4)合同形式合法。

4.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1)合同成立;(2)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已办理相应手续。

5.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应注意:(1)履行主体: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履行期限: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履行地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义务;(4)履行方式: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九届)(1999年3⽉1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9年3⽉1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10⽉1⽇起施⾏)⽬录总则第⼀章⼀般规定第⼆章合同的订⽴第三章合同的效⼒第四章合同的履⾏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第七章违约责任第⼋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章供⽤电、⽔、⽓、热⼒合同第⼗⼀章赠与合同第⼗⼆章借款合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章承揽合同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第⼗七章运输合同第⼗⼋章技术合同第⼗九章保管合同第⼆⼗章仓储合同第⼆⼗⼀章委托合同第⼆⼗⼆章⾏纪合同第⼆⼗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章⼀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章合同的订⽴第九条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当事⼈依法可以委托代理⼈订⽴合同。

第⼗条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条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合同法的发展和诉讼法的制约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合同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有于有效的相应的程序法规则的配合,才能得到落实;实体法和程序法应该互相对应、彼此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增进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发展。

就我国合同法而言,由于缺乏诉讼法规则的配合,某些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已经受到制约,需要引起重视。

以下仅以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为例,加以说明。

壹、债权人撤销权和诉讼法的制约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法完善我国既有法律规定的典型表现之壹。

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首先须明白其法律性质,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形成诉讼抑或给付诉讼)、诉的被告(债务人、受益人抑或转得人)、诉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抑或相对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于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论,大致有四种学说:(1)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否认诈害行为效力的形成权;(2)请求权说,认为该权利是直接请求返仍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债权请求
权;(3)折衷说,认为该权利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仍脱逸财产的权利;(4)责任说,认为该权利是壹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

前俩种学说目前已不太常见,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折衷说,责任说是壹种新学说,最能适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值得特别重视。

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最先提倡,影响到了日本,代表学者为下森定教授。

责任说指出,既有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财产流失的物权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须于物权上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

责任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准确地说,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法上的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壹反射性效果,使之归于无效(责任上的无效)即可。

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壹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且不产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仅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即可,且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就债权人和撤销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具体实现而言,债权人能够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来直接实现(作为撤销的结果,债权人拥有了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强制执行容忍请求权),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仍给债务人。

使责任关系具体实现的手续,是根据和撤销诉讼壹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作为壹种给付诉讼的强制执行容忍诉讼)。

假设A(债权人)对B(债务人)享有70万元的债权,B除了壹套时价6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如果B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和C(受益人),C随后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和D(转得人),上述买卖均已办理了登记。

后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房产时价上涨至70万元。

按照责任说的立场,A能够受益人C为对象提起撤销诉讼,主张该房产仍然构成B的责任财产,但由于房产已由C转卖和D,不可能再以现物的形式实现责任回复,因而作为替代,能够主张C作出70万元的价格赔偿。

另外,A也能够对D提起撤销之诉(以及强制执行容忍之诉),这时,作为撤销对象的法律行为是BC间的行为,作为撤销的结果,该房产于C处时便构成了B的责任财产,这壹地位由D 继承了下来,D相对地且不丧失对于房产的所有权,于其所有的前提下,对B的债务负物的有限责任。

这样,A于对于B的70万元债权取得债务名义后,便可对D名义下的该房产请求强制执行,其债权便能够获得满足。

于这时,对于B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是有机会参和分配的。

分配后如有剩余财产,自然仍归属于D。

不过,由于D仅就该房产负物的有限责任,A的债权即使没有获得充分的满足,也不能再对D的其他壹般财产执行。

依责任说,无需实际取回财产,因而也就不需要借助于给付之诉,为了实现责任关系,只需要对受益人或转得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该诉讼性质上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称责任诉讼。

就责任说而言,认为不需要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作为被告的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

依据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既有法律关系和交易安全的影响最小,既可
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又能保障最小限度地影响交易安全,和其他学说相比,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设计。

不过,责任说虽然理想,这壹理想的实现需要程序法制度的配合,需要有“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者“责任诉讼”这种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据说于德国是有的,于日本民事诉讼法上则且不存于,因而责任说于日本仍然停留于立法论的层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欠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者“责任诉讼”制度,因而,于目前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作解释论构成时,也只能按照折衷说进行。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制度创设阶段,自取法乎上的角度考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修正民事诉讼法,于民事诉讼法上作制度创新,进而带动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计的改进,实应作为下壹步努力的目标。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诉讼法的制约
于合同法之前,中国大陆的立法上且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于诉讼过程中,人们习惯于采用“诉”和“反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比如施工方以工程欠款为由起诉建设方,建设方则以工程质量为由反诉施工方,回击对方的主张。

这种模式的弊端于于:即使合且审理,也仍然是高成本的,最显而易见的,由于是俩个诉,故须缴纳俩份诉讼费。

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双方债务于履行上的牵连关系,运用得当,有利于辨别是非曲直,解决纠纷。

同时履行抗辩权于民法学上虽非新鲜事物,但于中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却的确是个新鲜事物。

虽然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已经作了规定,但由于程序法上配套制度不到位,新体制和旧机制不协调,限制了这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践中慎用、误用甚至滥用的情形均有之。

同时履行抗辩权于实务中的应用,存于的突出问题于于判决的方式。

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履行。

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这便是问题的所于。

从比较法来见,德国民法第322条第1款就此特设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壹方就其应受之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于对待给付前行使拒绝给付之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

”此种判决于学说上被称为“同时履行的判决”或者“交换给付判决”。

于日本,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场合,裁判中亦是作出交换给付判决。

于台湾判例上,“被告于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64条之抗辩权时,原告如不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法院应为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之判决,不能遽将原告之诉驳回。

”(1940年上字895号)台湾学者通说见解认为,就双务合同给付和对待给付的牵连性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而言,上述判例的见解,应值赞同。

就我国大陆情况而言,法律就此没有规定。

实务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尚乏“同时履行的判决”的规定,此种案件,壹旦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
抗辩成立,法院便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相当于原告败诉,且负担诉讼费用。

就我国大陆学说而言,有的主张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比如梁慧星先生曾指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其债务,或不能证明被告有先履行之义务,法庭或仲裁庭应宣告被告之同时履行抗辩成立,且作出使原告和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债务的裁判。


自解释论的立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欠缺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司法实践的做法自然有其道理。

自立法论的立场,创设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这样,于目前的框架内,比较可行的做法,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填补诉讼法中的漏洞,以达到民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相辅相成的理想效果。

这样,原告能够通过壹次诉讼达其目的。

另外,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使被告没有请求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只要他已经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也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另外,这种附有对待给付条件的判决,应当认为是原告全部胜诉的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出处: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2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