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与刑事赔偿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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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国家赔偿问题报告范文

国家赔偿问题报告范文

国家赔偿问题报告范文
尊敬的全体委员,
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们小组对国家赔偿问题的调研结果。

首先,我将简要介绍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因执行公务造成伤害、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机关和行为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弥补因公务行为导致的不公平损失。

接下来,我将介绍我们小组发现的一些问题。

首先,国家赔偿机制存在着诸多难题。

例如,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不合理,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

此外,一些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国家赔偿制度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国家赔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紧密结合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实施。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赔偿数额超出法定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想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建议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法规,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减少因行政过错造成的赔偿案件。

此外,
建议加大司法机关的赔偿案件审理力度,加快案件进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赔偿问题,特别是在实施细则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改革。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我们小组对国家赔偿问题的调研结果和建议。

谢谢大家的聆听!。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摘要] 国家补偿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的方式之一,但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上、在司法实践在都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明确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救济。

然而,众多被害人民事部分的赔偿很难到位。

他们在遭受心灵与肉体伤害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犯罪人加害于他们的经济恶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时,就需要寻求其他渠道对被害人加以补偿,国家补偿应是其中之一。

当我国具备了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应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以及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数量、原则、机构及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于罪犯的赔偿,在我国也没有单行法律,仅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仅有的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缺陷。

中德国家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借鉴——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思考

中德国家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借鉴——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思考

些慰藉, 但最 好 的办 法 还 是 尽 量少 发 生甚 至 不 发 生 冤 假错 案 。 ( 德 国 国家赔 偿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三) ・
在 德 国 , 于错 判 , 国家 赔 偿 外 , 对 除 国家对 于执 法 人 员要 追 究 其相

德 国国家赔偿制度概况
应 的责任。 德国《 基本法》 规定“ 如果联邦 法官在执行公务或在职务以
在刑事诉讼活动 中, 冤假错案各国都有发生, 但每个 国家对待此 外违反《 基本法》 的原则或州立法时, 联邦宪法法 院根据联邦议院的请
类 案 件 的 态度 和 方法 却不 一 样 , 在 德 国国 家 赔 偿制 度 中可 窥 一斑 。 这 ( 德 国赔 偿 制度 的 形 成 和发 展 一) 求 , 以 23的 票 数通 过 决议 , 该 法 官 调任 其 他 职 务 或 令 其 退 休 。 可 / 将 如 果是 故 意 违 法 , 可作 撤职 决 定 ; 于 法 官违 反 失职 行 为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6 .2 10 .5 22 0 )30 40
依法执行。德国法学家普遍认为 , 虽然他们得到了一些国家赔偿 , 但
这 些 带 有 惩 罚和 抚 慰 性 质 的赔 偿 无 法 弥 补 受 害 者 心 灵 的 创伤 和 所 失
再审程序的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减轻 , 或在能使该判决有效的其他刑
事 诉 讼 中被 取 消 或 减 轻 时 ,由国 家 予 以赔 偿 ” 18 年 , 国颁 布 的 。 91 德
虽然《 国家赔偿法》 在内容上借鉴 了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 , 也充分注意

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利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利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利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障。

被害人赔偿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使被害人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同时也对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赔偿金额过低、赔付难度大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亟待完善和改进。

二、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包括以下方面:
1. 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
2. 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4. 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措施。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来探讨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其中,文献法将主要用于分析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案例分析法将主要用于分析典型案例,找出问题所在,寻求解决办法;比较研究法将主要用于与国外刑事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寻求借鉴和改进之路。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和完善方案,预期成果如下:
1. 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为理解和运用该制度提供指导;
2. 发现和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3. 研究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4. 提出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措施,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一)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

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格利益的损失。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院 和 最 高 检 察 院 所 采 纳 ,从 而 形 成 两 院 的 确 认 之 争 ,最 为
负担 ,且不符 合效率原则 。赔偿决定应 当包含 三方面 的内 容 ,即案件事 实 、适用法律 和决 定结论 ,任何 一个赔偿决 定 ,既要 查 清行 为 情节 、后 果 等案 件事 实 ,也要 适用
国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起 步较 晚 法 体制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但 由于 我

国 家刑 事赔 偿 制 度 存在 的 问题 ) 刑 事赔 偿 确 认 程 序 的 不 足 认 程 序 明 显 违 背 自然 公 正 原 则


受历史传统

观念 习惯 及立
(

我 国国家赔偿法 在立 法 上 存在
人 《 民 检 察 院开
问题


国 家赔 偿 案件 的实 际 赔偿率 较 低

导 致 请求 人 难 以
事 赔 偿 工 作 规 定 》第 6 条 规 定 :
的违 法 侵 权 情 形
_ 作 制度 丁

人 民 检察 院 对 于 请求赔催

得 到赔 偿



部 分 人 甚 至 因 此 对 国 家刑事 赔 偿制 度 产 生 怀

应 当依 法 确 认
未 经 确认 有 违 法 侵 权 悍

近几年
人 民 法 院每 年 宣 告 无 罪 的刑 事 案 件 3 0 0 0 余

形 的 赔 偿 申请 不 应 进 入 赔 偿 程 序


根 据 检 察 机 关 的 内音



而 申请 国 家 赔 偿 的 案 件 不 足 3 0 0 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18 94年美 国 国 会 通 过 《 罪 被 害人 法 》此 后 通 过 18 犯 , 9 8年 和 19 9 8年 对 《 罪 被 害 人 法 》 两 次 修 订 , 大 了被 害 人 补 偿 的 范 犯 的 扩 围 , 高 了被 害人 获得 补 偿 的 比率 。 提
1补 偿 对 象 及 范 围 .
失。 2补 偿 金 来 源 及补 偿 机 构 .

英 美 法 系 主 要 国家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一 英
英 国在 16 9 4年 颁 布 《 事 伤 害 补 偿 计 划 》 后 , 在 19 刑 之 又 95 年 制 定 了《 事 伤 害补 偿 法 》对 《 事 伤 害 补偿 计 划 》 内 容做 了 刑 , 刑 的 部 分 修 订 , 进 一 步 提 升 了其 法 律地 位 。2 0 年 4月 , 国对 该 并 O1 英 计 划 再 次 进 行 了修 订 , 布 了 《 事 伤 害补 偿 计 划 2 0 )明确 了 颁 刑 0 1, )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标 准 。
范 围 方 面 我 国 现 阶 段 最 好 只 是 停 留在 医 疗 费 和 生 活 费 上 面 , 不
各 州 的补 偿 对 象 有 很 大 限制 , 般 只 限 于 无 辜 的 、 到严 重 一 受 暴 力 犯 罪 的被 害 人 , 括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导 致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死 亡 , 包
研 究 ,0 7() 20, . 2
【 赵 国玲 已 被 害 人 补 偿 : 际最 新 动 态 与 国 内制 度 构 建 2 ] 罪 国
Ⅱ. 民检 察,06(7 】 人 20, ) 1
( 辑: 编 WYQ )
《 力 犯 罪被 害 人 补 偿 法 》 该 法 案 与《 邦 战 争 年 金 法 》 同 构 暴 , 联 共

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完善刍议

2 、 具体 构建
( 1 )设 置 专门 的赔偿 机构 。根据 新 的 《 国 家赔偿 法 》的规 定 , 赔 偿 义务 机关 的确 定 原则 就是 “ 谁 侵权 , 谁 来赔 ” 。这样 的 一项 原
( 2 )精 神损 害赔 偿规 定 空泛 。在 我 国精 神损 害赔偿 主 要 运 用 则 的优势 之处 在于 可 以直接体 家赔偿 领域 却迟 迟未 能规 定 。修 改后 的 《 国家赔 机关 及时修 正 自己的错 误 。但是 实践 中的结 果是 , 由于 受限 于我 国 偿法 》 中首 次规 定精神损 害赔偿 。 但是 对于什 么情况 属于精 神损 害, 的财 政体 制以 及各个 机关 的能力 , 导致 当事人 即便 取得 了国 家赔偿 具体 何 为严 重 后 果 , 如 何 把握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赔 偿标 准 , 国 家赔偿 决定 书 , 实 际上 很难获 得赔 偿的 情形 。那 么与 其让 各个 单位 因财 政 法 并没有 作 出具体 规定 , 这 使得 精神损 害赔 偿在 具体 的执行 过程 中 的原 因让 国家赔 偿名 不副 实 , 还不 如 直接 由政府 部门设 置专 门的处 随意 性过 大 。 理 具体 赔 偿事 务的 机构 , 这 样能 够 保证 被侵 权人 获 得赔 偿 的及 时 、 3 、 效 益 实现 高 效 。而 后 , 再 由这 个 专门 机构 处理 相 应的 侵权 机 关的 责任 问题 。 对 于 法 而言 , 任 何 一 项 法 律 制度 的 设 计 都需 要 付 出 一 定 的成 也 就是 说 , 以 国家 一个 整体 的身 份 处理 赔偿 事 宜 , 保 证被 侵 权人 的 本, 关键 是 如 何在 制 度 设 计 中 以较 少 的 成本 获 得 较大 的 效 益或 效 合 法权益 , 不能 因为不 能及时赔 付或不能 赔付造 成 “ 二 次伤害 ” 。 果, 便 有 限 的资 源得 到 优化 配 置 。在司 法 活动 中实 现 效 益, 对 于 司 ( 2 )建 立 问责 制度 。国家 赔偿 根本 在 于 : 首先, 对 被侵 权 人的 法机 关 来说 , 就 要 力求 以 最小 的 司法 成本 获 取最 好 的司 法效 果 ; 对 救济 ; 其次, 对 国家 机关 违法 行 为的惩 戒 。虽有 学 者认 为 国家 赔偿 于 受害 人来 说 , 就 是要 以 最少 的 时间 成本 、 人 力成 本 和经 济 成本 来 的 目的是 赔偿 而不在 惩戒 , 但这 样的认 识过 于呆板 。最朴素 的道 理 获取 最大 的 收益 。具体 到我 国刑 事赔偿 程序 上 , 要实 现效 益价值 就 在 于 , 当国 家机 关 因自 己的 违法 而带 来 一定 的赔 偿后 , 一 般会 吸 取 必须 做到 简 化程 序 , 使 受害人 能 够尽 快的获 得赔 偿 。新的 《 国 家赔 教训J , 下 次尽量 不再 犯错 。而只 有 国家 “ 不 犯错 ” , 公 民的权 利才 能 偿 法 》在 程序 方 面 虽然 进 行了 较多 的 修改 , 比 如取 消 了确认 程 序 , 得 到最 后的保 障 。这就 必然要 求 问责制 度的建 立 , 并且做 到有 责必 但 是 先行 处理 程 序 和复 议 前置 程序 依 然保 留 。这不 仅 不 能使 受 害 究 。具体 是 : 人 快速 的获得赔 偿反 而成 了受害人 申请 和实现 国家赔偿 的障碍 。 第一, 消除 误区 , 正 确看 待 赔偿 与追 责 的关 系 。实践 中一 直存 4、 正义性 在 着 这样 的误 区 , 即 “ 有 国家赔 偿 就有 错案 , 有 错案 就应 当 进行 追 “ 正义是 人们 内 心的 一种 最高 的价值 观念 和 内心理 想的 人际 关 究 ” 的误区 , 并导致 了 “ 错 案追究 追不 了, 国家赔 偿赔不 了 ” 的结果 。 系所追 求的 一种最 高的价 值 目标 。 ” 在 刑事赔 偿程序 中要体现 正义 、 因此 建立 问责 制度 的第一 步就是 要正确 看待 赔偿 与追 责的关 系 : 国 实现 正义 , 程序 必须 公 正 、 公开 。程 序 正义 理论 最 重要 的 是过 程 的 家赔 偿 与锗 案追 究 本质 区别 在于 : 对 国 家机 关而 言 , 国家 赔偿 是~ 正当 性 , 而 其 中最基 本 的一个 原则 就是 裁判 者的 中立性 。刑 事赔 偿 种外 部关 系 , 是 作为义 务主 体的 国家和 作为权 利主 体的 受害人 之 间 程序 中 法院 作 为 自己 案件 的 主审 人 就违 背 了这 一基 本 原则 。再 加 的关 系 。而 问 责制 度涉及 的是 国家机 关的 内部关 系 , 是 一种 内部 的 上 《 国家 赔偿 法 》规定 赔偿 委员 会主 要实 行不公 开的 书面 审理 , 既 责任 。 缺乏 当事 人的参 与 又缺 乏社 会各 方面 的监督 , 实 际上和 复议 没有 多 第二, 确定 追责的 条件 。确 定追责的 条件应包 ( 下转 第 8 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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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刑事赔偿比较研究论文
一、国家赔偿问题
(一)国家赔偿含义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国家赔偿实际上是特指国家权力作用引起的国家赔偿。

由此,产生了狭义的国家赔偿概念。

对于狭义的国家赔偿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由于一些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仅对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做出规定,冤狱赔偿问题另有别法调整。

因而这些国家的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即指国家行政赔偿。

(2)另一些国家(如法国),国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行为都可能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或判例对国家公务活动所致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赔偿三种。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1.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国家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个人,也不是国家机关。

这不仅是国家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重要区别,也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政治意义所在。

2.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国家只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了国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和司法侵权情形。

3.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是特定的。

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

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决定,不服此决定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要求司法赔偿还须(除人民法院外)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如再不服还可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为终审裁决。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赔偿。

立法赔偿即国家立法机关对在执行立法及其他法定职务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即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
赔偿。

3.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即司法机关在执行司法职能的活动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司法赔偿,包括刑事司法赔偿、部分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等几个方面。

二、刑事赔偿问题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称谓不尽相同,例如,在日本称刑事补偿,法国称为再审无罪和羁押赔偿,台湾地区则称冤狱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特征
1.责任起因的特定性。

作为刑事侵权赔偿责任起因的不法行为,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2.致害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性。

在刑事侵权责任中实施职权行为的通常是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但直接履行赔偿义务的则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而作为赔偿责任的最终主体却又是国家本身。

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这种特殊性质是由国家、国家专门机关与有关工作人员这三者之间的特有关系决定的。

3.责任形式的物质性。

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是物质,赔偿即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法律允许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总之,都是以一定的物质支付或给予作为责任形式。

(三)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范围,包括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及其他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事项。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行拘留。

“没有犯罪事实”是
指当事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违法行为;“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指没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

因为逮捕是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项规定,国家应予赔偿的错判,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且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宣告无罪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地说,刑讯逼供及其他暴力行为不是一种职权行为,但是此类行为是发生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使职权有关,所以此类侵权行为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5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国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中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项: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行为;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罚金或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会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采取这些措施规定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司法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如采取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做法这些措施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金和没收财产均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的刑种,其适用对象当然应当是犯罪人,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则原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是错误的,如果已经执行,国家当然应予返还,同时如果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情形。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结合我国的国情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六类事项,这是我国对刑事赔偿范围所作的必要的限制。

三、检察机关刑事赔偿
(一)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概念
检察机关刑事损害赔偿是指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行使法定权力和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检察机关刑事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

(二)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主要特征
1.侵权主体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是以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其侵害行为必须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但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造成刑事损害时检察机关应为共同赔偿机关。

2.损害后果是由于行使法定权力和执行职务造成的。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同其办理刑事案件行使职权密不可分。

检察机关在处理办案以外的其他事务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开职务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实际损害的,均不属检察机关刑事损害赔偿之列。

3.执行职务中具有违法因素。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才负赔偿责任,一切合法职务行为即使造成刑事损害也不承担赔偿义务。

摘要:介绍国家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含义、特点和范围,并通过二者的独立分析,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志这两个概念。

关键词:国家赔偿;刑事赔偿;不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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