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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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和矛盾,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工作中的公文处理和归档管理。

一、公文处理1、公文的定义公文指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部或组织间沟通联系的文字、图表、文件、照片等文书资料。

2、公文的种类公文种类繁多,按照性质不同主要分为通知、通报、公告、请示、报告、派遣令等。

按照处理方式不同主要包括纸质公文、电子公文、签报公文等。

3、公文处理程序公文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拟办、审批、签发、印制、分送、收文、阅读批示等。

(1)拟办:由公文的起草人负责撰写初稿。

(2)审批: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公文。

(3)签发:公文审核完毕后进行签字或盖章处理。

(4)印制:印制公文正本和副本,保存档案备查。

(5)分送:将公文按照不同的接收方分发。

(6)收文:接收方在阅读公文后应及时进行批示,并将批示结果传递给下一步处理人。

(7)阅读批示:必须认真阅读公文内容,每个环节的批示反映了该环节对公文的处理认识和态度。

4、公文处理要求(1)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机密公文的处理及传送。

(2)及时性原则: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完成处理手续。

(3)现实性原则:公文处理要符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

(4)规范性原则:公文处理符合规范要求。

5、手机公文流转应用应用手机公文流转app,将公文处理过程数字化。

在手机公文流转中,可以快速实现公文流转,更加方便快捷。

同时也可以审核、签批、批注、转发、传阅等一系列操作。

数字化流转可以有效提升公文处理效率。

二、归档管理1、归档管理的定义归档管理是指将已经处理完毕的公文及时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保存以备查阅、检索、利用、销毁的工作。

2、归档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归档资料必须是依法合规的文件资料。

(2)完整性原则:尽可能保存完整的资料,应避免因删除重要资料而导致信息不完整。

(3)保密性原则:保证归档资料的信息安全,对涉密的资料应在保密条件下存储和处理。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三篇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三篇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行政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配备专员负责公文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九条公司收文、发文的术语定义:(一)公司发文:公司发文是指由公司各部门起草,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文件。

(二)公司收文:公司收文是指公司收到的XXXX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等单位所发送到公司的各类文件。

(三)部门发文:部门发文是指文件内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以及业务属本部门归口管理的文书。

以部门级文件发布,文件发布与约束的对象是本部门全体员工或与之关联的业务部门。

(四)阅批件:阅批件是指公司各部门为解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准或给出具体指示,所呈交的请示、报告类文件。

第三章行文规则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一)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二)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三)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四)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五)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四章发文办理第十二条草拟发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如何高效处理公文?在办公室中,公文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公文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办公室的工作效率,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和效益。

因此,如何高效处理公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下面介绍一些在公文处理中应该注意的方法。

一、分类管理文件将公文按业务类别分类,可以有效地方便公文的查找和管理。

在分类时,要尽可能的将同一类别的文件放在一个文件夹当中,并给文件夹贴好标签上,这样我们在需要查找文件的时候,只要查看文件的标签,就可以很快找到相应的文件。

二、制定明确的公文处理流程在办公室中,公文处理一般要按照一定流程进行,例如:拟稿、审核、签批等步骤。

因此,在公文处理前,一定要制定清晰的公文处理流程。

此外,不同级别和部门间的公文处理流程往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公司的公文处理流程。

三、制定明确的公文处理时间处理公文时一定要注意时间管理,避免拖延处理公文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在制定公文处理流程的同时,还应该制定明确的处理时间,遵守公文的交接时间,例如:公文的收件人收到公文后,应及时进行办理,并按流程进行下一步操作,保证公文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阅和办理。

四、善用办公技术现代办公室提供了各种高效、快捷的办公技术,如电子邮件、办公软件等工具,能够使公文的处理更加高效、精准。

例如:利用电子邮件可以快速发送和接收公文,节省了传递公文的时间。

利用办公软件可以编辑公文,增强了公文的规范性和规范化。

五、注重公文文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公文文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能够增强公司的形象和效益。

例如:对于公文、邮件等,要求制度明确,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并通过审查机制,确保公文的规范化处理。

六、有效管理公文处理记录和档案公文处理工作完成后,一定要及时归档,存档,以便于日后查询。

有效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有助于公司对公文处理情况的了解,帮助公司进行统计和制定工作计划。

总之,公文处理对于办公室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公司所展现的形象和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公司公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或资料:上级(外单位)来文、本级发文(公司内部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不含合同类文件。

第二条公文处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原则:按照机关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的处理工作,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来文(收文)处理第五条来文(收文)指收到上级或外单位的各类文件及资料。

办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呈批、承办、催办、办结等。

(一)签收: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点公文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紧急公文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必须将公文的来文单位、收文时间、编号、公文标题、密级、紧急时限、件数等逐项在收文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三)呈批:上级部门、市直其他部门的来文,统一使用“公司收文(来文)处理笺”。

属于加急、密级的文件,由各承办部门直接呈批。

属于普通来文的,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呈批办理。

(四)承办:上级部门、市直其他部门来文呈批流程为:综合办公室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董事长、总经理签署意见,分送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并存档。

属联合承办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则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五)催办:对领导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来文。

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批示要求限时办理、及时催办,随时了解办理进度。

(六)办结:来文(收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注明办结。

公文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要整理齐全,按规定存档。

第三章内部公文处理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在履行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负责对外上报、对内下发的各类公文办理,其他部门(子公司)仅能在公司系统内发文,不得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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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的撰写、制发和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大学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指示、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学校党委、行政公文的处理工作,并对校机关各部处、学院(部)和直属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我校党委、行政正式文件常用的种类主要有:(一)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

(七)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只适用于党委文件)。

(九)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部门请示批准等。

(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公文还应当标明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二)紧急程度指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标注在文件首页密级下方位置,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端。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文件”两字居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

学校党委、行政公文版头的形式有:1.校内党委公文版头“中共东北大学委员会文件”;“中共东北大学党委办公室文件”,党政联发版头“中共东北大学委员会东北大学文件”;行政公文版头“东北大学文件”、“东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东北大学公函”、“东北大学会议纪要”。

版头字号为零号字。

2.校内专门委员会公文版头“中共东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中共东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东北大学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文件”、“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3.各学院党委公文版头“中共东北大学××学院委员会文件”、学院党政联发版头“中共东北大学××学院委员会东北大学××学院文件”、学院行政公文版头“东北大学××学院文件”。

4.以校内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名义制发的公文,版头字号不得大于壹号字。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只标注文件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以学校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和党政联发的公文发文字号为“东大党字〔×年〕×号”、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以“东大校字〔×年〕×号”编写文号,涉及某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以职能部门简称“东大×字〔×年〕×号”编写文号,如“东大学字〔2000〕1号”。

以东北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发文字号分别为“东大党办字〔×年〕×号”,“东大校办字〔×年〕×号”,版头为“东北大学公函”的公文发文字号为“东大函字〔×年〕×号”。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制发的公文,如“中共东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东大纪字〔×年〕×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

(十二)所有正式公文均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印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位于公文末页下部,版记上方。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

第九条校党委、行政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要大力精简公文,减少重复行文。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主要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第十二条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工会、团委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除上述部门和各学院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印制文件。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五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六条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应视文件内容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制发公文中,凡遇到以下情况者,一般不行文:(一)有关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的一般性表态或没有实质性内容要求的,一般不行文。

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将上级文件原文翻印下发。

文件执行中情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制发没有新内容的同类文件。

(二)各种会议文件,包括领导同志的报告、讲话等,凡在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如无重要修改,一般不再印发。

(三)领导同志个人的讲话、报告,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同意,不作正式文件印发。

(四)凡可用内部刊物、简报刊登的文稿,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凡可用电话或口头答复的,不作文复。

(五)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一般不行文。

第十八条党委和行政文件只发至处级部门,不作普发。

第五章发文程序第十九条公文发送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编号、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有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开工,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一条拟稿各职能部门报请批准以党委名义、学校或校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代拟文稿。

起草的文稿应附有公文拟稿纸,注明行文范围、拟稿单位、拟稿人、印制份数、拟稿日期、标题及附件名称。

为便于文件归档,起草的正式文稿应用A4纸打印,严禁使用铅笔或一般圆珠笔。

第二十二条审核职能部门撰拟的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出的文稿,必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审稿,并在公文拟稿纸“处(部)长审稿”栏签字后,分别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

以学校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名义发送的公文,由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审稿。

“东大外字”文件和有关“出国政审”文件,由学校授权,由外事处和组织部负责审核、印发。

科级干部任免文件,由学校党委授权,由组织部负责审核、印发。

第二十三条会签行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必须履行会签手续,由联办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四条核稿以学校党委名义撰拟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核稿,以学校名言撰拟的公文由校长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核稿。

若对文稿作大的变动和修改,由核稿人提出意见,退回拟稿部门改写。

对文稿一般问题需要变动、修改的可与拟稿人共同研究、修改。

核稿人核完稿后,应在公文拟稿纸“核稿”栏签字。

第二十五条公文校核的重点是:(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人名、地点、时间、数字、引文、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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