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概括晚清对外政策变化的表现及其原因

概括晚清对外政策变化的表现及其原因晚清对外政策的变化可以从晚清时期的政治、外交、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来看。
此外,清朝自17世纪开始改革,在封建社会中提出了“全面开放政策”的演绎也是重要的。
晚清时期,清政府面临着国内外变化和挑战,清朝面临削弱的权力、落后的文化,以及欧洲国家不断介入中国内政的僵局,清朝政府为了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外交政策上。
首先,清朝在外交政策中做出了让步。
清朝政府面对欧洲国家和日本帝国的介入,政府在实施开放政策的同时采取了积极的外交政策,对外国列强实施了“礼让”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清朝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避免了外国国家对中国的全面侵略。
其次,清政府实施“开放政策”。
清政府推行了“强制开放”,允许英、俄、葡等国家在中国港口建立驻地和外国公使,并实行贸易自由。
同时,清政府还宣扬“与世界接轨”的决心,大力推行改革,尊重外国公司的利益,授权外国人运营铁路、矿山及其他行业,增设通商口岸,在陆海两道上开放,努力进步落后的社会状况,以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
最后,清朝实行“内政改革”政策。
清政府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政策。
在外交政策上,清朝实施了批准外国宗教在中国传教的政策,批准和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播,促进中外交流的宣扬和开发;在经济上,清朝实施了“改革开放”政策,广泛开展外贸,为中国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社会上,清朝政府实施“反压迫赈贫”政策,提出“全民学习”,着力解决了劳动力的缺乏问题。
晚清对外政策的变化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清朝时期迅速而全面改革发展的状况。
从政治上看,清政府面对外国势力的介入,采取了让步的外交政策,以维护清朝的领土完整;从外交政策上看,清政府实施了“开放政策”,宣扬“与世界接轨”的决心,在多个方面实现了中国的经济、外交和文化交流以及社会发展;从经济上看,清朝实施了改革开放政策,广泛开展外贸,奠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从社会上看,清朝推行反压迫赈贫政策,积极推行改革,大力推行全民学习,努力解决劳动力的缺乏问题。
清末新政

19世纪30年代,议院、三权分立、公民自由这些观念随着传教土闯入中国。历经被国人视为海外奇谈、异端邪说等阶段,整整费时70年,终于为主流文化所认同。清末新政中,以留学归来人员为骨干、包括本国学堂毕业生所组成的新知识阶层已经形成,他们纷纷被各种新政机关所吸收,推动着官场文化更新。
功亏一篑说明什么?
至于经济自由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一、清末,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较明显的发展。首先是民办工业发展较快,各类工厂不断增加。其中特别是1909和1910两年,设厂就多达二千八百余家(陈真等:《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1页。)。达到了民族工业初步发展阶段年设厂数目的最高峰。同时,投资总额也迅速增加:1906、1907、1908三年,共投资五千三百多万元。年平均投资额近一千七百七十万元,年投资总额也达到了初步发展阶段的最高峰。其次,民办矿业也有所发展:在1895—1910年的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阶段里,兴建的民办矿业共八十家,较著名的,如1908年,湖南长沙梁焕奎兄弟的华昌炼锑公司,炼的锑质量较高,“成色在世界着名之英京廓尔逊之前。”(《湖南省志》《近百年大事记述》第245—246页。)第三,中国民族资本的商业和金融事业也有所发展。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矿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同帝国主义列强的竞争力量。
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资料:清朝末年,由于义和团运动等野蛮的排外暴乱事件造成列强大举入侵,酿成弥天大祸。
加上列强的政治压力,要求清政府迅速改变当前的无能状态。
当时的清政府和军队已经无法应付当时的政治局势,财政上也出现了严重的亏空,这使清朝统治者感到自己的统治地位已经开始动摇。
因此,维护清王朝的统治成为统治者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于是,1901年,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4月21日,又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劻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任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后又增加袁世凯)为参予政务大臣,总揽一切“新政”事宜。
张刘二人联名三次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学习日本,推行君主立宪制。
1901年到1905年,清政府连续颁布了一系列“新政”上谕。
主要内容:筹措军饷,训练新兵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废除科举,育才兴学改革官制,整顿吏治清末新政的评价最大成就是经济自由窃以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
这样说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
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
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
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
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
仍令合籍共财。
”[i v]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
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第七讲 清末新政

第七讲早期现代化的深入——清末新政研究概言这一部分,长期以来我们是作为辛亥革命的背景来讲的,而且基本上给予完全否定,斥之为假维新、伪立宪。
这实际上是国民党人意识形态下的历史,是极其偏见和不公正的。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对这段历史给予复原,实事求是的进行研究,我们发现,这是清政府在灭亡之前进行的一次深刻的改革运动,按现在比较时髦的语言来说,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运动比较见成效的一次运动,其广度和深度,大大超过了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中国的社会面貌在20世纪初期得到较大的变化,是真正的中国社会的转型期。
这次改革在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初见成效的情况下进一步向深入发展,准备在政治制度上发生大的变化,即由封建专制过渡到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但由于改革的失误,破坏了自己的统治基础,在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迅速被推翻,请王朝从而结束了对中国268年的统治。
没有清政府的十年改革,决不会有后来的辛亥革命,所以讲辛亥革命,必须将清末新政搞清楚。
清末新政长达10年之久,在孙中山革命的同时,清政府一直在进行改革,改革的阶段性也是非常明显的,1901-1905年,主要是在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方面的改革,1906-1911,在其他改革的同时,主要进行政治层面的改革。
因此,在新政的概念和术语表达上学者们还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1901-1905称新政,1906-1911称预备立宪,这是狭隘意义上的新政。
一种是广义上的新政,即将1901-1911的十年都称之为新政。
我个人是从广义上称新政的,教材是从狭义上称新政的。
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的关系,是这一时期最大的一个学术问题。
过去我们否定新政,讴歌革命,现在反了过来,肯定新政而否定革命。
尽管革命者与“新政”的主持者清朝统治者是不共戴天的,但辛亥革命与“新政”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存着的,无法割断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
它至少表现在:第一,孙中山等人的革命活动逼得清朝统治者加快“新政”特别是预备立宪的步伐,后者以为惟有尽快推行“新政”,才能使“内乱可弭”;第二,预备立宪促使革命者加快革命的准备,使后者计划抢在宪法与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前推翻清朝,以免革命成为非法而爱新觉罗家族成为“万世一系”的合法统治者;第三,“新政”为革命者准备了可资发动的基本力量——新军与新式知识分子;第四,“新政”为革命者准备了自己的同盟军与合作者——资产阶级与君主立宪论者;第五,清末预备立宪期间关于民权思想的公开宣传与历次国会请愿运动的实践为中华民国的创建提供了条件;第六,清末的国库空虚,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南京临时政府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迅速面临财政危机,督抚专权的趋势则导致民国初期的军阀割据与混战。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16
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25
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14
二、民 商 法
4
(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作者:王方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晚清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由传统形态向近现代转型的重要时期,晚清法律对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有重要作用,通过了解晚清法律遭遇的重大转型变化,分析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原因和一些影响及成就,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晚清法律变化原因成就传统法律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具有文本上的成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构建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对晚清法律变革的历史原因,以往学者也曾进行过深入地探研。
简括而言,学界从宏观层面把晚清法律变革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良好初衷;其二,由于中国固有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旧法体系已难以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三,欧日近代法典编纂的冲击;其四,西方法学理论和学说在中国的引进和散播,等等。
本文分析导致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大致可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内因外因促使晚清法律变化从1904年开始,晚清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近代转型。
在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当面临亡国灭种的屈辱,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要求愈显强烈。
张玉法在《中国现代化论集》一文中,曾这样描述了晚清时的历史现状:当在介绍“中国”的概念以取代“大清”时,中国人发现中国不是一个国家,中国人也还不是民族国家的公民,这使许多有政治自觉的中国人感到不安。
他们认为,只有建成一个民族主义的中国,才能摆脱外侮。
一时间,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主权观念。
在民族国家的思潮里,国人的意识也随之演进,终于如梁启超所言,从“器物层次的现代化”到达了“制度层次的现代化”。
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中国不仅需要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需要借鉴西方政治制度。
“此种趋势的初步,是在天与天子之间插入一部宪法,而将皇帝置于天命与百姓二者之下。
晚清新政的影响

措施:(1)政治:减冗衙,修刑律。
1901年7月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省,位列六部之首;撤湖北、云南、广东三省巡抚、詹事府、通政司、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等,停止捐纳实官,整顿吏治。
1902年令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修订刑律,此二人对《大清律例》进行大规模修改,废除如凌迟等一系列酷刑。
(2)经济上:重工商,振农业。
1903年成立商部,管理工、矿、交通等企业;设立商会,兴修水利,清查田亩,颁布《商律》对兴办实业有贡献者进行奖励,设立农务学堂、农事试验场,1903年7月设立银钱总厂。
(3)军事方面:改军制,扩新军。
1903年设练兵处,总管全国练兵,全国各省设立督练公所,淘汰绿营和防勇,编练新军;同时,设立巡警部,举办警政。
而编练新军也成为清政府“新政”核心内容。
(4)文化方面:废科举,建学堂,兴留学。
清政府将同文馆并入京师大学堂,同时颁布新学制,命令各省办大学堂、府设立中学堂、县设立小学堂。
1905年清政府废除科举制,童年12月成立学部,主管教育。
之后清政府要求各省选派优秀分子出国留学,学成归国后委以重用。
影响综述清末新政未触及清朝腐朽的封建专制统治和高度的皇权,使其从一开始就有名无实,只是一场清政府维护阶级专制统治的自救运动而已;但新政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上却带有明显进步思想和举措,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使得民族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同时也为民主思想传播创造了条件。
1.政治:增设新机构,裁撤冗官、冗衙。
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封建顽固势力,但也反映出清政府已沦为维护帝国主义的工具,增设机构维护帝国主义利益。
2.军事:编练新军。
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国国防实力,但后来兵为将有,形成了近代军阀。
3文化教育:废科举,颁行新学制和设立各式新学堂、派遣留学生。
形成了重视西方科技与社会政治学说的风气,培养了近代科技、教育、法政、军事人才。
4.振兴商务、奖励事业。
促进了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
政治影响一、政治机构的改革,客观上使封建国家机构设置逐渐趋于资本主义国家体制,政治机构趋于专门化,是封建国家体制迈向近代化的开始清政府针对当时官制“职任之不明”,“权限之不分”,“名实之不符”的弊端,决定“分职之专任”大力推进官制改革,:首先是裁汰部分冗衙,增改一批新衙,并对一些部院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摘要】传统的是影响顽强而坚韧的,西方思想输入以后,往往会扭曲、变形,法律的形式与精神之间呈现出分裂、背离的状态,这是中国前期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关键词】法制变革;法律文化;借鉴;启示
一、引言
积中国封建法制之大成者——中华法系在清末一场场声势浩大的修律运动中逐渐被瓦解。
人们摈弃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和“礼法合一”,开始接纳西方法律思想。
每每回顾清末那段风起云涌的历史,我们总会从中得到启示,而诸多关于传统与现代如何融合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分析和研究晚清法律变革的原因及成就,无疑是一个良好的途径和方法。
从1644年清军入关起到1911年辛亥革命止,清朝作为中华帝国的末代王朝统治了中国268年之久。
在清初的“康乾盛世”里,帝国的统治者们曾创造了一个社会生活相对繁荣稳定、政治经济制度空前完备的国度。
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在此得到继承与发展,清代法制堪称集中国封建法制之大成者。
早期清律以《大明律》为过渡,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的发展,至乾隆初期律文基本定型,此后不再修改,仅定期增修“附例”。
1898年,光绪皇帝颁“定国是”诏,颁发数十道维新法令,“戊戌变法”正式拉开帷幕。
1901年,清廷发布“变法自强”上谕,开始实行“新政”,宣
布“预备立宪”,先后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十九信条》。
最终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汇通中西”为修律指导思想,清廷先后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商律草案、新刑民律及诉讼律,以及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了第一步。
二、修律的内因和外因
清末修律的内因源于清王朝内部。
封建制度本身的腐化、清初的严刑峻法和维护旗人特权的高压统治都强化了专制主义中央集
权和皇权的极端膨胀。
而“文字狱”又带来了教育和文化的僵化与沉闷,吏治腐败、行政隔绝、重农抑商等诸多深埋在帝国根基之下让人无法觉察的“顽疾”都是之后剧变的诱因。
当清帝国带着“顽疾”苟延残喘的同时,太平天国运动无疑是在对这些“顽疾”的发现与挣扎。
虽然这场农民运动以失败告终,但此中蕴含的法律思想则表达了一部分人对中西文化融合的迫切渴望。
作为建国草案的《资政新篇》蕴含的资本主义思想萌芽,无疑为当时沉闷的中国思想界注入一股清泉,也为后世在推动近代法制进程的道路上提供了理论依据。
随后,西方思想逐渐被墨守陈规的中国人所接收,并在中国蔓延开来,猛烈撞击着中国民众的思想,中西两大文明在不同领域的冲突不断强化,在进步人士的推波助澜下,戊戌变法开启了中华民族的法治救国梦。
列强对清王朝攫夺和打击是晚清修律的外因。
中英《南京条约》
的缔结,开启了近代不平等条约之先河。
列强攫取在华权益的法律依据多是通商条约,此类条约虽为经济条约,但实则却严重侵夺了近代中国的法权、财权和政权。
列强以亘古未有的速度蚕食着中华法系赖以生存的基础,刺激着国内资本主义发展。
据统计在1894年甲午战争前,列强在中国的投资总额已达二三亿美元,通商口岸地区兴起大批近代企业。
到1903年,各式棉纺厂已达6066家,近代银行也随之发达起来。
面对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无论是对借此维护其在华权益的列强,还是对为“实业救国”寻求法律保障的国内民族资产阶级来说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正所谓“弱国无外交”,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实质内容就是列强为自己设置的在华利益特权。
由此便刺激了饱受列强盘剥的清廷试图通过修律来收回列强在华的各项特权。
三、修律的成就
维新运动让近代中国首次大范围的受到新思想浪潮的冲击,激发了民众的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
其次,晚清修律让“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礼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体系得以瓦解,各部门法得以较大的发展,较之更加系统和全面。
对于一向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来说,无疑是一种革命。
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近代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初步形成了以公法和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
一步。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各地纷纷设立法律学堂和各类法律研究机构,为学习法律赴外留学的人数也急剧增多,从而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高潮。
四、改革中未解决的问题和启示
由于法制变革运动的被动性和局限性,在变革中也有很多未能解决的问题。
由于两种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价值取向截然不同,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于西方法律文化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冲突难以避免。
修律过程中长达10年的“礼法之争”,实质上就是两大文化的直接交锋。
在礼教派的强大攻势下,法理派背负了传统法文化的沉重包袱,从而举步维艰。
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既革新又恋旧的矛盾心理,使其终未能完成扬弃固有法文化,建设真正法治文化的任务。
可见,我们在将中西方法律文化融会贯通的同时,必须理解法律文化不但具有民族性和历史延续性,还具有互融性。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7.01.
[2]顾荣新.论戊戌变法对清末法制变革的影响[eb/ol].中华法律文化网,2006-11-25.
[3]金一超.宓明君.晚清法制变革对现代文化建设的启示
[j/ol].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6.
[4]夏邦.黄旗下的悲歌: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m].马鞍山:安徽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7.
[5]宁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
[6]郑秦.清末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j].历史档案,19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