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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近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最终完成了近代化转型。
尤其是在清末修律期间,新式法学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打到一个鼎盛时期。
标签:清末修律;近代法学教育就文化交流方面,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其对外国先进文化的引进,基本采用两种方法:请进来,走出去。
中国对外国文化的引进用的是截然不同的方式:打进来,走出去。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比较悠久,上可以追溯到魏明帝的时候。
据《三国志.卫觊传》记载:明帝继位,觊奏曰:“请设置律博士,相传教授”。
魏明帝采纳其建议设置律博士,从那时开始,中国便有了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我国近现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一直到清末民初才最终基本完成近现代转型。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清末修律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影響。
推动法学教育观念及教育教学方法的转变。
伴随着清末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社会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清朝末年,废除了科举制度,并设立了学部,开启了教育管理机构的现代化。
在清朝很多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由官方垄断,但在清末修律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官方垄断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办学模式呈多样化趋势。
法学教育多层次办学,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满足了社会对不同法律人才的需求。
注重对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研究和介绍。
期间全方位的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丰富了新式法学教育的教材,弥补了法学教材的不足。
同时这些译作在移入新思想新观念的同时,又有一刀劈的词汇和术语几乎原封不动的传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西方法学在中国新式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得以传播,推动了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
翻译过来的法学著作为中国近代法学学科的诞生和成长奠定了基础,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和成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法学论文 浅谈清末变法修律

1 绪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正在平稳的进行。
法制越来越健全,各个部门法逐渐得以确立和实施,并且法制建设逐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做到了法制人性化、民主化。
但是我国法制能达到现在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和清朝末年进行的大规模的变法修律活动有着重要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这一课题就成为了历史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清朝末年的一系列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变法修律活动,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在变法修律的近10年时间里,清朝政府参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成文法体系和法律原则,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草案,初步建立起一套现代意义上的与原有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这些变法的成果,在客观上直接成为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为中国法律由古代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律文明转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 清末变法修律概述2.1 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和文化等领域。
在政治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
在经济层面上表现在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加重了清朝的经济负担。
在思想文化领域,鸦片战争以后,大量的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包括哲学思想、学术思想和政治法律观念等,也随着西方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的传统封建思想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和融合。
义和团运动对清政府的统治给予了重创,同时,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不断扩大使中国独立主权受到严重的侵犯。
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下,清政府出于挽救自身的目的,不得不接受变法主张。
再者,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在华利益,通过制定一些条约来帮助清政府修律,并答应放弃领事裁判权促使清政府尽快修订法律,这些都成为清末修律立法的直接动因。
在各种矛盾相互作用下,清朝的社会在1840年以后也在艰难之中逐渐变化。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张冲程亮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17期【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正面临着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先进文化和传统观念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在一百年前的清朝末年也同样存在。
一百年前,当时的中国也进行过一次法律修订运动,即清末修律。
从清末修律到今天的法治国家建设,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正经历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不断革新的过程。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律移植法治现代化我国的法治建设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当前的法治建设却遇到了三个突出矛盾:第一,法治思想和传统文化存在冲突,广大民众法治思想普遍匮乏;第二,我们向西方学习进行法律移植,虽然节约了成本和时间,但西方法律制度并不能自然地和我国社会接轨,存在西方法律中国化的问题;第三,当前,下情上达的民主途径较少,民主形式比较单一,人民参与的积极性还需鼓励。
我国法治建设中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乡土社会和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在一百年前的清朝末年也同样存在。
一百年前,当时的中国也进行过一次法律修订运动,即清末修律。
从清末修律到今天的法治国家建设,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正经历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不断革新的过程。
因此,清末修律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少走弯路提供启发和借鉴。
清末修律概况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在中国的乡土社会根深蒂固,“无论实在法还是一般法或原始法,始终都内涵了中国无懈怠的主观价值追求,这种追求的大方向亦自始如一。
”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全面入侵,中国发生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一系列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大地传播,与传统的封建法律思想形成激烈的冲突。
进入20世纪后,清政府迫于严峻的形势,不得不进行修订法律的运动,这场运动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拉开了帷幕。
首先,清廷局部修改了《大清律例》,设“罪犯习艺所”,删除充军名目,改笞、杖为罚银,废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
从1906年起,修订法律馆即着手编制新刑法草案,于1910年正式完成《大清现行刑律》,这部法律与《大清刑律》一脉相承,带有极其浓厚的封建色彩。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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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13)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的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试论“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关系的开题报告

试论“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关系的开题
报告
题目:试论“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关系
背景:
清朝晚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社会的动荡,中国社会逐渐
进入了一个深刻的转型期,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个领域都经
历了重大的变革。
其中,法制建设是中国近代化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这个时期,清政府先后颁布多部法律和法规,形成了“清末修律”的
局面。
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清末修律”时期的法律和法规的梳理和分析,深
入探讨其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贡献,以及背后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
内容:
1.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意义
2. “清末修律”时期的法律和法规
3.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贡献
4. “清末修律”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局限性和不足
5. 结论与展望
方法:
本文将采用文献、史料、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清末修律”时期的
法律和法规以及其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展开深入探究和分析。
预期结果:
通过研究“清末修律”和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关系,本文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历程,认识到法律和法制在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够为今后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宝贵的借鉴意见。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摘要: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变革。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混合。
清末修律还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建设还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已经有人提倡“睁眼开世界”,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科技与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鸦片战争中清朝的战败,一些中国人为外国的坚船利炮所震惊,而把眼光投向吸收资产阶级的器物文化上。
然而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制度优越。
因而积极提倡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清末修 律 对 中国法治建 设 的启示
张 冲 程 亮
【 摘要 】 的法治建设正面临着传统文 中国 化和西方文化、 先进文化和传统观念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在一百年前的
清朝末年也 同样存在 。 一百年前, 当时的中国也 进行 过一次法律修 订运动, 即清末修律 。 清末修律到今 天的法治国 从
第三 , 从民众对于修律 的接受程度来看, 新律缺乏民众 的 未雨绸缪, 又不能脱离经济基础 的具体 发展阶段而 盲目冒进 ,
认同。 清政 府的修律是为了维护既存的统治秩 序, 从一开始就 否则 就会 变 成 为 空 中楼 阁, 终走 向失 败 。 最
缺 乏广 泛 的群 众 基 础 。 末 法律 制 度 改革 虽 在形 式 上 以西方 资 清 法 治 建设 必须 有社 会 思 想基 础 。 想是 行 动 的 先导 , 思 没有 本 主义 的法 制 理 念 为 指导 , 实 际上 占主 导地 位 的思想 仍 是 封 思想 观 念 的 转 变 , 但 改革 也 就不 可能 达 到 预 期 的 目的 。 清末 法 制
饼充饥 、 望梅止渴。 才储备, 也缺乏必需的资金。 随着 封建 主义走到 了穷途末路,
广 大 民众 对 这 些 新思 想 不认 同 , 导 致 改革 缺 乏 群 众基 础 。 才 礼
第 四 , 改 革 的力 量 看 , 末 这 次 法 律 改 革 运 动 既 缺 乏 人 教 派 对 法 理 派修 律 思想 的种种 排 斥 、 从 清 压制 也 限制 了新 思想 的传 播 , 重 影 响了民 众 的 价值 选 择 。 国现 今 的 法 治建 设 必 须 以 严 我
建 社会 的纲 常名教, 在本质上与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当清末 改革 之 所 以能 够 向前 推 行 , 西方 法 律 文化 的输 入有 着 密切 的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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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卢军摘要本文从研究清末修律出发,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并全面阐述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
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影响了整个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它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然,清末修律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缺陷,即它在立法理念上并没有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立法内容上明显的不彻底性。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现代化简介:卢军,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3-02我们国家要真正实现现代化,法制的现代化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可以说从清末到现在的中国一直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缓缓前进。
最近读了一些法制史方面的书感慨良多,体会到每前进一步的艰辛。
清末修律也有值得我们现今社会学习的地方,至少我们的前辈面对落后有认真努力过。
一、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一)西方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的传播鸦片战争中中国的惨败,使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在“西学东渐”的风气下,成为当时时代的潮流,并逐渐在中国知识分子中间产生巨大的影响。
并随着中国与西方国家交往的频繁,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逐渐占据了中国法律发展的主流,这就使得清朝末期修改法律有了新的思想与理论指导,也为中国法律与世界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接轨提供了可能性与客观条件。
(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19世纪60、70年代,洋务派掀起的一场名为“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中国开始兴办近代军事企业、民用企业,与此同时开始缓慢地发展本国的民族资本企业。
再加上以李鸿章、张之洞为代表的洋务派直接参与创办现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与新兴民族资产阶级、官僚买办阶级交往不可避免,往往是互相借力,而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又充当了这些民族资本在政治上的代表。
因此,这些开明的洋务派、民族资本家呼吁改变传统的不利于民族工商业的法律法规,促进自己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从而实现自强与求富,也是理所当然。
(三)政治危机使当权者不得不实行变法,以维持其脆弱的统治地位众所周知,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发动的“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戊戌六君子的鲜血震惊海内外,再次表明了中国变法的步履维艰。
一些既得利益者是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利益的,守旧力量的强大也是超乎想象的,虽然中国打开国门长达三十年之久了。
而随后祸国殃民的义和团运动,导致《辛丑条约》的签订,最终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场浩劫,深刻反映出统治阶层的无能与无知。
仓惶出逃的慈禧太后,在严峻的形势面前,使她深感已经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继续维持其岌岌可危的统治地位,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上层阶级以丑恶的嘴脸,不得不屈从于现实,也打着“新政”的口号,实行变法,这也是清末修律的最直接动因。
(四)学术界对法律改革的呼吁实际上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学家,直到清末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知识分子通过出国访问或者阅读书籍了解到西方国家的社会状况,宪政体制等等,也渐渐明白西方列强并不只是在坚船利炮上比我们强大,实际上最根本的是社会制度的先进,这也是我们落后乃至不断惨败的的根本原因。
在洋务派时期,以李鸿章为首的旧官僚,也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往国外派遣留学生,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当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让这些留学生们了解到西方的先进制度,他们开始翻译外国的书籍和资料,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文化。
甚至有许多留学生本身是学习政治法律的,回国后他们就成为变法修律的先驱或者积极倡导者。
二、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积极影响及清末修律的历史缺陷晚清政府颁布了涵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其中有几十部法典和单行法规,不能说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况且在许多法律制度中,政府已经对许多原有的封建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体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使我国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有明显的缩小,这也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主流。
但是这其中仍然有一些属于很浓厚的封建残余,仍有不足之处。
(一)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积极影响1.初步树立了实行法治的现代宪政理念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知识界也不段成长起来,他们的视野已经不仅拘囿于传统的礼法道德,孔孟之言上,尤其以严复、沈家本、梁启超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视野开阔的的知识分子,更是对传统的落后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他们都一致认为,中国的首要任务在于变人治为法治,抛弃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法制思想,确立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现代西方法制体系。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清末修律的操刀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现代西方的法制精神,至少在条文上也会反映西方所广泛接受的自由、民主、平等的宪政理念。
例如在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作用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就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有(:1)参政为官权;(2)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3)人身自由权,即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权;(4)诉讼权;(5)财产权;(6)住宅不受侵犯权。
义务有(:1)依法纳税;(2)依法当兵;(3)遵守国家法律。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它与旧有的法律制度明显不同,它体现了现代国家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
还例如,在法律中,删除了维护满族特权的法律制度;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中允许女子享有和男子一样的受教育权,这是跨时代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深刻改变了封建等级制度、伦理制度,为中国社会迈入以自由、平等、人权为基石的现代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确立了日本、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基本原则在革命的滚滚浪潮的冲击下,统治阶层意识到不变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结构的彻底崩溃。
在一些开明的地方实力派的推动下,晚清政府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上谕准备“预备立宪”。
其后在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准备实行宪政的具体时间表:宣布西元1908年-1916年为“预备立宪”阶段,从1917年开始实施宪政。
与此相适应,晚清政府陆续制订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和清政府覆灭前夕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
这些都详细规定了政府的结构,以及如何运作,其中咨议局和资政院具有西方国家宪政体制中的议会的性质。
3.建立了体系较为完备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清末法律改革不光在宪政体制方面作了改革,而且对其他社会各方面都做了规定,这也是当权者看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做出的必然选择,以沈家本为代表的具体操,完全按照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制结构,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重构。
整个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了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司法、外交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成果是非常丰富的。
包括宪法体系、刑法体系、民法体系、商法体系、诉讼法体系、行政法体系等等,抛开内容不说,这些法律部门的确立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的保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4.重构了司法制度并使诉讼程序现代化(1)构建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晚清对司法机关的改革是伴随着清末1906年开始的官制改革进行的,根据清廷颁布的法律,新的司法机构体系应该是: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但不再具有审判职能;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具有法律解释权,有权监督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3)在地方司法机构上设省级高等审判厅、府级(直隶州)地方审判厅、州县级初等审判厅;4)在各级审判衙门中相应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共四级检察机关。
这种新的司法机构的设置,改变了封建社会中国长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旧司法体制,形成了中国最早的独立的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
(2)确立了现代西方的诉讼程序制度。
在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思想指导下,清廷同时也对自己原来的诉讼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审级制度上采用四级三审终审制度。
2)在审判原则上,确立了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回避原则、合议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等现代诉讼基本原则。
3)在诉讼程序上,确立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民事案件自诉制度及诉讼代理制度、诉讼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同时还采用欧美国家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并承认律师代理案件合法性。
4)规定了诉讼管辖、讼诉的普通程序和诉讼的特别程序,还规定了预审制度、合议制度、公判制度、复判制度等,完全不同于中国以往的封建司法审判模式,使诉讼程序更趋规范、合理,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3)改革监狱管理制度。
封建社会的传统监狱,那是对人性的极度摧残,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面临着改革的要求。
清廷1910年颁布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强调监狱的教育与感化功能,认为监狱不仅是惩罚犯人的场所,更是要让犯人获得重生的地方。
并且该草案还对犯人的劳动收入和劳动条件,饮食、卫生医疗等都加以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发端。
最典型的是山西赵尔巽设立的被称为“罪犯习艺所”的监狱,该监狱会教授犯人一定生活技能,这样可以为犯人出狱后谋生自立提供必要条件,这样就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可以说这个习艺所是我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劳改农场。
(二)清末修律的不足之处1.在法治理念上并未真正实现法治主义法治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法治社会中,法律高于人的权力,人治社会中,人的权力高于法,它的主要基础是宪政、民主、人权,法律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际上晚清政府仅进行了立宪的准备,宪政制度远没有建立起来,皇帝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即使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宣布九年预备立宪。
但《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却让人民极度失望,说什么“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说什么“皇帝有权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等权力。
正如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所说,清廷“以行宪之名,行专制之实“。
全国人民愤怒了,终于武昌起义爆发,清廷为了挽回局面而被迫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终究没能拯救自己可耻的命运,人民已经不再对清政府有哪怕一丝的奢望。
清廷最终没能也没有机会实现法治主义,哪怕是从书面上摒弃人治余孽。
2.法律内容依然有封建残余众所周知,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著名的“礼法之争”的争论。
例如在制定《大清刑律》的过程中,对涉及礼教犯罪的处罚比一开始有所加重,并在礼教派的坚持下制定了体现礼教原则的五条附则,作为修正案奏交资政院审议。
其他还有很多的例子,在此不再赘述。
统治统治阶层的顾虑及传统礼教派的抗争,改革后的法律在内容上仍保留了部分落后的封建伦理思想,因此可以说这是本次修律的瑕疵,因为在法律内容上并未完全实现现代化,我想这也是时代的局限性吧。
三、结语总之,瑕不掩瑜,在这场法律改革中,以沈家本为首的法学家参酌西方法律制定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一系列新式法律,并创制、引进近代法学用语,初步建立了中国现代法律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