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收据、支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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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收据、支票的管理规定

一、发票、收据的领用

将每本发票、收据的号码分别记录在登记薄上,登记内容包括:发票、收据号码、购入日期、发放日期、领取人姓名及签章、旧发票、收据退回日期及退回人签章。

1.新发票、收据购入后,保管人需将每本发票、收据的号码一一记

录。

2.只有负责营业收入的会计及各岗位收银员才有资格领取发票、收

据,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领用发票、收据。

3.基本领取数各为二本,或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增加减少领取数

量。

4.发票、收据的保管人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人员的旧发票收据

时,不得发出新发票及收据。

5.票据保管员应跟踪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

发票和收据。

二、收据的开出及收回管理

在开收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会计人员只能对收回的借款或借款余额开出收据,前厅收银员只

能对预收定金或预收其他款项及杂项收入开出收据。

2.收据中的收款事由应确切陈述在收据上,并留有交款人签字。

3.如果是预收定金,总出纳或前台收银员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在开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收银员开据发票时应根据各营业岗位服务员结帐通知及客人通

知打印帐单,根据审核无误的帐单,开据发票,发票金额要与帐单相符。填列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日期、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票人,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前台发票内容可将全部消费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也可分项开据。

2.会计人员在开据发票时,应按前台转入有关收入帐单及后台收入

的款项开据发票。

3.负责开据发票的会计人员及收银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规

定,据实填列,对弄虚作假、虚领虚开发票、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三、旧发票、收据收回时,应检查收据起止号码是否连续,作废

联是否齐全,并在“发票、收据领用登记薄”上注销。

四、支票的使用及管理

1.支付预付款:

在预付货款时,出纳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填写借款申请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转出纳,填制转帐支票,由财务总监加盖法人章及财务专用章后,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登记,同时需由领用人及经办人签字。

2.支付货款:

①在支付市内零星采购货款时,经办人持批准的采购申请单,由经办人填制“借款申请单”经有关领导签字后,转总出纳填制转帐支票,由财务总监加盖法人章及财务专用章,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登记,同时需由领用人及经办人签字。

②货款支付坚持验货付款的原则,支付货款时由经办人将发票、入库单按规定粘贴好,交有关会计核对,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会计填制凭证转出纳填制转帐支票。办理支票盖章,领用手续。

3.出纳随时检查现金支票及转帐支票的使用情况,对已签发出的支票要及时催收发票予以报销,作废支票必须在存根及正票上同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存。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财务部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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