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侵权法》第讲义五十五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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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详解)

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部分):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 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 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 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案例2、特殊药品(贵重药品)使用的告知
此类与医疗费用、药品与器材使用等有关的, 属于医事法律范畴之外的知情告知书,越来越 多地出现在患者的住院病历乃至门诊病历之中, 这其中,就是《消法》等法律在医疗活动中的 体现。
5、临床医疗领域的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利的
法律渊源是什么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合作探究·提认知] 电视剧《闯关东》讲述了济南章丘朱家峪人朱开山一家, 从清末到九一八事变爆发闯关东的前尘往事。下图是朱开山 一家从山东辗转逃亡到东北途中可能用到的四种交通工具。
依据材料概括晚清中国交通方式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提示:特点:新旧交通工具并存(或:传统的帆船、独轮车, 近代的小火轮、火车同时使用)。 原因:近代西方列强的侵略加剧了中国的贫困,阻碍社会发 展;西方工业文明的冲击与示范;中国民族工业的兴起与发展; 政府及各阶层人士的提倡与推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 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 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 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 产生不利后果。

关于同意、书面同意、明确同意,了解一下

关于同意、书面同意、明确同意,了解一下

关于同意、书面同意、明确同意,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患方常以医方未尽告知义务主张权利,医方也时有因知情同意缺陷承担责任。

知情同意是谁的权利?应该向谁告知?怎样才算有效告知?患方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尺度在哪里?不同的法律,关于“同意”,不同的表述,意味着什么,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书面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不限于书面同意。

《民法典》侵权编规定:明确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

基于以上不同,和因不同而产生的困惑,我对《民法典》做了粗略梳理,总结如下:经对《民法典》1260个条款检索、分类、整理,涉及“同意”条款60个,“同意”字样70处;涉及“书面同意”条款8个;涉及“明确同意”条款2个,“明确同意”字样3处。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解

⏹医疗纠纷已成为继劳动力就业、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之后,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之一。

⏹典型事件:2009年福建南平事件(医务人员举旗上访)、2010年上海新华医院事件(多名医务人员被刀砍伤)、2010年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件(千人对峙),上述事件均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近期我省发生的兵器工业部521医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安康市中医院骨科主任被砍伤事件;哈医大附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

⏹外部因素:⏹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产品投入不足,特别是优质的医疗、教育资源稀缺,群众感到“看病难、看病贵”。

⏹政府公信力透支,社会管制能力下降,导致“维稳怪圈”。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具体执行中,脱离法制轨道,形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乱象。

⏹公民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

⏹内部因素:⏹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内部因素:⏹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侵权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诊疗活动中;⏹医疗侵权损害行为的结果是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机构是具有相关诊疗专业的合法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并通过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注册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如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问题、聘用人员的执业范围问题;⏹本条是对医疗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定义,改变了过去在确定医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考量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行为,无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替代医疗方案(参考模板)

替代医疗方案(参考模板)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替代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的字面意思理解,所谓“方案”应为跨科室或跨学科的医师实施的另一套完整的治疗方案,而非治疗方法的简单罗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首先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措施,其次才是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

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告知的治疗措施,应当已经包括了再本科室针对其疾病可以采取的治疗方法以及医师的选择建议。

在此基础上,对“替代医疗方案”应包括以下两个层面:首先是本医院其他科室针对患者病情,能够实施的治疗方案,该方案的实施需要通过科室间协作或者转科来实现;其次是其他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则需要转院来实现。

在讨论“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范围时,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替代医疗方案必须是已经成为诊疗常规的诊疗方案,目前仍处于学术讨论范围或者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方案,不应作为替代医疗方案向患者披露。

诊疗规范作为医务人员从业的基本技术规范,应当得到遵守,这是规范临床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的需要。

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可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临床尚未成熟的诊疗方法,如某些专家的学术观点、尚处于临床试验的医疗方法,即使运用于某些疾病的治疗,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所形成的也不是一般的诊疗合同关系,而是带有试验新的治疗方法,患者需要签订特殊的实验性医疗知情同意书。

(2)替代医疗方案应分为本医疗机构能够实施以及需要转院实施的方案,并分别给予告知。

患者接受疾病诊治,在初诊时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最佳治疗方案,同时,医疗机构也不一定能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方案均向患者进行告知,以便患者进行选择,此举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为替代医疗方案划定客观的统一标准,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更便于厘清双方责任。

在明确替代医疗方案的范围后,应当讨论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深度。

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

(二)知情同意权的产生
2. 《赫尔辛基宣言》 1964年的《赫尔辛基宣言》 让“知情 同意”成为世界医学界共识。 对知情同意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三)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进展
1973年的美国患者权利法案 1991年美国患者自我决定权法 1979年欧共体医院委员会通过“患者宪 章”(Charter of the Hosp ital patient) 。 1981年世界医学联盟在里斯本发布病人权 利宣言 我国一直没有关于病人权利的专门法规。
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后诊断为重度窒息,家 属签字放弃治疗。 第二天早上,该患儿被发现弃于A中心卫生院, A院给予吸氧、消炎等治疗,11天后由患儿祖 父领走出院。 以后患儿由于反复抽风诊断为“继发癫痫, 智力低下”。 患方认为患儿目前的状况与医院救治不当有 关,于200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A中心卫生 院赔偿。
二、知情同意原则的内容
三要素说: 信息披露; 患者的表意能力; 同意中的自愿。
二、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五要素说: 信息披露(disclosure) 表意能力(competency) 充分理解(understanding) 自愿( voluntary) 同意决定( decision)
(一)信息披露
1.关于何种风险/信息应予披露: “实质性”标准:即若某信息/风险会 对相对人的判断和决定产生“实质性” 影响(如有可能拒绝医疗或选择不同治 疗方案)的话,即说明此信息有披露必 要。
五、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其它原则与或 权利的冲突
(二)与特殊干预权的冲突 1、特殊干预权的概念 特殊干预权,又称特殊干涉权或者医疗 特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医生为了不损 害患者或社会他人利益,对患者自主权 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医疗决 定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

应用
任何一个医疗行为都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对患者的免疫力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也可能带来患者生命的终 止。医疗服务的不够完善和不足常带来不可避免的医患纠纷,为此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取得患 者的同意,尊重患者的人格。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医疗知情同意权是 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最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 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下面将介绍一例中国目前最多的一类涉及患者知情权的案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 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 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 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哪些方面内容?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都将知情同意权化为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比如,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医学实验要经 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医院工作 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医院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出具收据。医生做手术、 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有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 法得到患者同意而且签字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时,由医生写出医疗处置方案,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简介
文献解释

浅析手术患者的告知与知情同意


行手术及麻醉 的相关情 况 ( 如病情 、 术式 、 麻醉 方式 、 期效果 、 预 并发症 、 手术麻 醉风 险及 替代方案 等 ) 并 由患者或 其亲属 等签 , 署 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手术同意书和麻 醉同意书 同属 于病历 资料 , 是术前医生和患者 的谈话记录 , 不是 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的合 同文书 , 不属 于 《 同法》 合 所调 整 的范畴 , 更谈 不 上什 么
“ 死契约 ” 生 。只 是 表 明 医 患 双 方 对 患 者 实 施 手 术 及 麻 醉 是 否

3 2 1 医务人员 向患者 传递 医疗 信 息 , . . 必须 遵从 医 学伦 理原 则, 最终要落实到患者 , 使其做 出同意或拒绝 的选 择。一是术前 告知应本着 以人为 本 的原则 , 定要真 实 , 得 隐瞒 或夸 大病 一 不 情, 以便使患者或其亲属能够正确理解 , 并做 出合理 的判断及决
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 况 。并 取得 其 书面 同意 。不 宜 向患者 说 明
的 , 当 向患 者 近 亲 属 说 明 , 取 得 书 面 同 意 。 应 并
12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享有 , 以医疗机构或其 医务人员能否 . 是 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的。患者 只有 在知道有 关医疗信息
后 , 能 做 出理 智 正 确 的 判 断 , 意或 者 选 择 适 宜 的 手 术 及 麻 醉 才 同
定 。二 是 做 到 效 果 佳 、 痛苦 小 、 用 低 并 安 全 可 靠 , 求 手 术 及 费 以 麻 醉 的最 优 化 J 。
致 同 意 , 外 患 者 在 充 分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对 手 术 及 麻 醉 方 式 的 另
选择 。《 知情同意书》 够反 映三个 层面 的问题 : 1 没有 向患 能 () 者或亲属履行 告知义 务 , 一旦 出现 医疗 损害 医方要 承担法 律责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摘要: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律适用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从医疗过错的基本概念入手,以侵权法注意义务为依托,并结合实践中发生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进行实证分析,在医疗侵仅纠纷的实践中,通过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将医疗损害后果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价值观。

关键词:医疗过错注意义务过错推定举证责任1引言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00年以后每年呈几十倍向上的增长。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医方的过错认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客观标准。

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础上,结合医疗纠纷的特殊性,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情形下,还应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以促使医疗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医疗损害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

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因此,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医疗过错只能是指过错,而不包括故意。

笔者根据医疗过错的有关问题结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例,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2医疗过错认定的法定化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本条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本条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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