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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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3•【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函[2012]148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函〔201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18号)、《关于印发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考试大纲及第三批实施方案和培训大纲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19号)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单位组织选拔考试、择优录取的基础上,经我局审核,确定翟兴红等511人为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

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名单北京市30人翟兴红赵含森王俊宏王东红李东李守国柳红芳李方玲逯俭王玲玲刘仍海张耀圣李怡孙凤霞王凌谢新才崔红生刘初生李宏艳杨燕姜敏杨承芝黄小波徐寅平张龙生周炜娄卫海于晓刚姚卫海徐俊林天津市18人张春红周正华谭涛史哲新李兰青刘长玉王作顺王金贵方文岩李慧臻张朝晖韩立新王遵来王红任勤李军付滨赵英强河北省25人杜艳茹于晓东石瑞舫唐静康日新李波张建强蔡春江李领娥张玉峰谷占卿宋清江邢殿文樊建平杨洪娟张国江郭刚杨晓黎刘春龙李彦竹靳秀明程玉珍魏勇军洪月光刘建山西省10人王世荣秦艳虹赵玉珍郜志宏申宝林张XXX 张文红杜秀娟王文革张捷内蒙古自治区10人肖映昱殷玉杰董坚高国俊吴美翠戚艳李向振杨雨民包凤芹杨永光辽宁省25人殷晓莉石月萍杨杰代晓红刘英军姜寅光庞敏郑曙琴王恩龙王昕陈民李红梅江红王鹏李丽陈苏宁肇颖斌潘淑云苏显红仇绍晨乔文军丁海燕王世轩关丽君姚啸生吉林省12人赵德喜张守琳凌霞姜丽红王秀阁刘淑荣武卫东杨世红赵伟红崔立金蔡宇孙世文黑龙江省20人刘桂兰王今朝刘长发张晓忠吕焱红郑佳新王宽宇陈英华姜家康韩凤娟陈波郭伟光袁晖戍郭力太鑫王晓婷李忱王军张晓菊李晓红上海市22人陆灏周雄根钟薏史晓张正利顾军花吴娅妮李红倪伟高月求沈卫东张振贤张炜李勇张春燕刘胜周敏董莉柳国斌宗蕾曹烨民李璟江苏省30人吴坚邓舜周恩超王长松殷勤朱杰杨金荣李志彬石磊李淑萍蒋中秋李伟兵蒋建胜陈顺中沈安明张晓春季建敏XXX美卞美广马济佩王长德陈四清方志军丁炜许陵冬史锁芳谢林叶进邵华吉亚浙江省28人张卫星叶人陈华林咸明侯春光王宏献郑宏飞李文伟俞东容汤军杨丹红裘黎明刘喜德黄平方宏图胡炜刘小菊王肖原戈言平茹清静楼建国张志娣王津杨光成袁建芬朱可奇傅瑞阳金晓滢安徽省10人张梅朱慧志顾健霞牛云飞罗玉环尹小青刘怀珍查安生张荣珍储浩然福建省19人陈霖裘红玲温立新李劲松黄源鹏熊尚全杨光邹强邱健吴天敏严玉莲陈琦辉陈进春张闽光洪敏俐李芹石荣林源陈朝霞江西省20人付志红赖强华洪恩四邓棋卫喻闽凤李启平郑甦罗来培王茂泓郭晓蒙金兰简弄根李锐争金朝辉康勇张季林冯骏严东标程书桃陈岗山东省30人刘冬梅于波马胜孙娟陈士洲阚士宇卢思俭王禹增张洁马福文朱维平刘玲王祥生李玉忠杨毅王中琳贾红玲刘阳川王科先周明爱盖德美赵桂琴冯树军毕德明李晓宋艾云李运伦杨佃会赛自金杨述特河南省28人马淑霞冯志海康志媛周正朱翠玲王育勤张国海崔书克李玲薛爱荣庆慧胡沛罗宏伟孙素明刘辉刘革命彭金军忽中乾杜耀战翟磊唐云华师卿杰刘勤建邹文庆梁健张先茂张旭剑田中伟湖北省20人王友明王汉明焦杨陈新胜程伟柳朝阳何本鸿金劲松张明敏潘红玲邓可斌范恒陈明达林爱珍杨贤海孙勤国许国振姜锦林苏国阳郑传华湖南省20人杨征宇XXX玲刘建和刘绪银喻京生毛以林姚欣艳沈智理冯国湘刘鑫蒋志诚陈其华刘春华李点谭迎春章薇朱明芳丁建国王大海吴清明广东省30人刘敏魏丹蕾邬晓东吴智兵XXX 丘梅清祝维峰冯崇廉周迎春郭建文张志敏杨洪涌陈瑞芳顾颖敏孙玉冰王立新许华文小敏郑泽荣李艳廖蔚茜戈焰吴海科徐国良杨志敏梁东辉熊昌盛罗健李一明邹旭广西壮族自治区10人李伟伟黄国东农泽宁郑茂斌庞学丰陈斯宁黄彬胡跃强罗芳牛豫洁海南省4人冯志成邱晓堂王家辉张晓阳重庆市4人曾凌文张小平刘华宝黄伟四川省20人黄青松岳仁宋谢萍曾倩杨东东扈晓宇张勤修梁超童明欧张世俊毛红王俊峰白雪肖国辉汪静陈云凤何爱国苏修辉吕均艾双春贵州省5人谢甦许滔XXX 谭旭宏李兰云南省10人姜丽娟张宏李青魏丹霞李晓杨伟彭华郭英张玉和沙剑轲陕西省16人王亚丽田耘孙万森张效科刘素香张强宋虎杰靳光荣王捷虹任晓芳杨晨光贾惠军郭亚雄王凤琴孙成军付春爱甘肃省7人欧秀梅王志刚杨维建权晓理胡敏棣杨家蕊胡胜根青海省4人沈永勤敬小华曹得胜杨翠兰宁夏回族自治区4人李培润吴少东赵凯王淑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人邓皖利李鹏张震中李军李巨琪李涛王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人杨百京姚丽中国中医科学院11人徐浩熊露吴煜XXX东冯利杨志旭贾小强高蕊衷敬柏寇秋爱马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登记的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二、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与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医疗美容专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认定机构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组织实施北京市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安排(一)首批资格认定工作于2012年10月底前正式启动。

由认定机构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事项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执业医师,由认定机构组织进行考核。

具体要求按认定机构通知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委托认定机构要严密组织,规范考核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务人员及时申报,并按有关要求加强对主诊医师的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应到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北京市第一批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

(四)承担医疗美容专业培训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北京市卫生局:齐士明,电话:83970633。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京中医政字〔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市中医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并经2021年12月2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22年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规则第三章积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医诊所监督管理,增强中医诊所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医诊所,指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医药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积分,积分结果作为中医诊所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医诊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记录。

第七条中医药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媒体、公民等发现中医诊所涉嫌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向中医药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6•【文号】卫医发[2002]103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京卫医〔2017〕22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7〕22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相关三级医院: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于2017年9月7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基本条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等四个专业。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向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倾斜措施: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卫发〔2020〕2号),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对于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卫医字[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5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齐士明,电话:83970633。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本专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地方开展医疗美容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美容项目与分级管理第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中床位和牙椅、科室设置、人员、医疗用房、设备、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等要求,按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执行。

第四条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经过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调整医疗美容二级诊疗科目及医疗美容项目,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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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7.02
•【字号】京卫医字(2015)104号
•【施行日期】2015.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
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5)10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
依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原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2014年7月启动了北
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经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评议,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认定206名医师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其中美容外科 63人,美容牙科75人,美容皮肤科35人,美容中医科33人。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应按照《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要求,向取得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实行备案制管理,每两年一次,由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每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结束后办理,并将认定结果记录在《资格证书》“备案栏”,认定合格者继续按主诊医师执业,认定不合格者应收回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不能收回的,通报其主诊医师资格作废。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按有关要求加强对主诊医师的配备、培养和管理。

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
一、美容外科63人:
三级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田佳、蔡国斌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赵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王海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张雪、刘柳
北京航天总医院:郭伟
北京老年医院:李木
煤炭总医院:李敏
民航总医院:姜炬芳
民航总医院:李天牧
北京祥云京城皮肤病医院:班振
北京华医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高日红
东城区:
北京幸福医疗美容医院:高超
北京俪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胡淼
北京知音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英利、田秋梅北京东宫美容整形外科诊所:高璞
北京市第六医院:赵纲、黄罡
北京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春光、徐连法
北京正美医疗美容诊所:邵大山
西城区:
北京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锦壮、欧素娇
北京华美宝丽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慕昕
北京平安整形外科门诊部:曾衍
北京天赐丽人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平
朝阳区:
北京基恩医院:谷廷敏
北京澳美医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鹏爱医疗美容诊所:沈开生北京博士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冰杰
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文爱克、韩凤琴
北京东田丽格医疗美容诊所:罗谦
北京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丰晓冰
北京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建奎
北京好年华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华
北京恒生沙医生医院:蒋亚楠
北京恒生沙医生珠子:李石
北京嘉华医疗美容诊所:李华玲
北京京韩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乔爱军、王沛森
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贾志强
北京瑞丽舍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瑞丽舍医疗美容诊所:唐爱东北京善尔医院:邓柏林
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李峰
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李会民
北京亚洲鑫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亚奥医疗美容诊所:樊文丽
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徐军
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布仁
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伍?
北京泰易瑞亚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鹰
海淀区:
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乔先明、孙晓光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时间北京清心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燕
北京圣嘉新医疗美容门诊部:解永学
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陈圣英
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马福顺
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刘小婷
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李明、吴凤霞
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限定在本机构内使用人员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辛明
二、美容牙科75人:
三级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崔亮、戈怡、郭春岚、韩蔚、郝钟欣、黄庆、李倩、李珍、林菲、林润台、罗顺云、马林、
王鸿琳、王琪、王威、王鑫、吴青、徐刚、杨文东、余立江、张丁、张江恒、张洁、张久文、张韬、张雪净、周俭、周炼、周正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沈冬青、何天鹏、高强、李慧源、
胡倩、马俐丽、庾桦、王冠超、张丽雯、张凯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周毅、王晓帆、杨宇佳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田丹、王莺、许向亮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宋铁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杨瑛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汪锡苓、王思聪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付茜、侯雯、贾洪诚、李晓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安、李佳瑜、岑锴、林宝山
清华大学附属北京玉泉医院:张念、刘鸿翎
航空总医院:赵强、苏牧、王东杰
西城区:
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小丽
朝阳区:
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黄玲
北京丽都医疗美容医院:栗田兴
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田恩顺
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贺乃尧、张宏志
海淀区:
北京雅韵医疗美容门诊部:高弘
北京伊美尔长岛医疗美容门诊部:赵季平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刘振华、李月明、许丽丽、张秀琴、周俊红三、美容皮肤科35人:
三级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何志新、刘跃华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王宝玺
中日友好医院:梁思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郭金竹、叶珍珍、李春婷、曹源、
郭秀军、陈诗翔、黄二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狄梅、朱宇、朱英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郁令更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伦文辉、刘彦春、赵兴云、吴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建红
北京老年医院:段宏伟
东城区:
北京市隆福医院:庞艳华
西城区:
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赵晋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周舒
朝阳区:
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张进
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夏文华
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李宏峡
北京普华门诊部:白洁
北京顺新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京美医疗美容诊所:赵小忠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严静丽
海淀区:
北京丽景洲际花园桥医疗美容诊所:曲莉
石景山: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刘大华
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晓涛、籍红、王文格
四、美容中医科33人:
三级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李颖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孔倩、杨佼、宋坪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段纯什、张洪儒、韩雁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李建辉、任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陈陆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关瑞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段行武、张云璧、黄青、
屈双擎、赵丽丽、李玲玲、郭杨、李纬
朝阳区:
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高红艳
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张威
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吴秋梅、朱京玉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于彦、刘存勇、张海啸
海淀区:
北京伊美尔紫竹医疗美容门诊部:史建琴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晓云、陈媛媛
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琰、袁辉、邬慧娟、王旭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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