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笔记

合集下载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外法史笔记——精选推荐

外法史笔记——精选推荐

一、古代法(一)古代奴隶制法的特点●在区域上,与古代文明古国天然一致(埃及、印度、巴比伦、希腊、罗马、希伯来),在法的起源与发展进程上,都经历了一个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古代法的共同特征:(1)以神的名义宣布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赋予法以神权主义色彩,印度的梵天、中国的独角兽“獬豸”、埃及的司法女神玛特等。

(2)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奴隶制国家的政权结构及其在奴隶主阶级内部进行权利分配的秩序。

(3)刑法残酷。

特别是宗教罪和国事罪。

广泛适用死刑和肉刑,报复色彩比较普遍。

保留大量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团体本位的遗俗。

(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格规定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严格权利客体转移的复杂程序。

(5)贯穿等级制度。

印度“种族制度”,古罗马“人格变更”(6)在程序法中保留了大量氏族社会的残遗,如神明裁判、决斗、宣誓等神秘主义色彩,形式主义的证据制度。

(二)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的比较●首先,古代东方法律简陋,古希腊罗马法律相对发达。

●其次,古代东方法律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古希腊以民主制闻名。

●再次,古代东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浓,如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合一的体系。

●最后,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如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既有执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著作等。

二、中世纪法●(1)中世纪法律的基本线索●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推动了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的确立。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分野,标志着欧洲各国法律定型化。

教会法权的确立,是欧洲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万流归宗的必然结果。

●自治城市法、商法的出线与罗马法的复兴,预示着资本主义及其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必然到来。

●蛮族法《撒利克法典》;《西哥特罗马法典》;法兰克查理曼大帝统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丹麦条顿人习惯法;拜占庭编辑《国法大全》;俄罗斯《罗斯真理》;教会法(罗马公教会与君士坦丁堡的希腊正教会);伊斯兰教法;海商法(《阿马尔菲表》、《海事法汇编》);城市法(《意大利城市条例》、《伐伦西安法》(三)东西方中世纪法比较●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第五章⽇⽿曼法 五世纪⾄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于⽇⽿曼⼈(民族)的法律 第⼀节形成与发展 ⼀.产⽣ 1.公元前三⾄六世纪,民族⼤迁徙⾃北向南,⽇⽿曼⼈⼊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过程中,⽇⽿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曼诸王国中⼤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利三国的雏形。

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封建制社会。

3.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普利安法典》 ⼆.沿⾰ 1.习惯法时期——⼝⽿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适⽤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曼法成⽂化)时期——部落 3.⽇⽿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于部族法。

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法令要由⾼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

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第⼆节基本内容 ⼀.适⽤法律的原则——⽇⽿曼法实⾏属⼈主义。

在适⽤法律时,⾸先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属⼈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个⼈所适⽤的法律;⼆是不同部族的⽇⽿曼⼈之间发⽣法律关系时,适⽤哪⼀种法律。

1.决定属⼈法的⼀般原则:婚⽣⼦⼥从⽗法;妇⼥结婚后从夫法;⾮婚⽣⼦⼥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收养或保护则⾃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和被收养⼈从保护⼈、收养⼈的法律; 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法律关系的各⽅的法律都有效,即各⽅适⽤⾃⼰的属⼈法,⼟地遵从其最初⾪属的所有⼈的⾝份法律;在履⾏任何重⼤法律⾏为前必须进⾏法律表⽩,并记录在案,如订⽴契约、提供证⾔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近代22、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权鼎立.这是按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可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如总统权力极大,但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2/3议员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总统否决,当然生效;国会可弹劾总统.上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原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加以保证的,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三权分立: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不至于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在分权的同时,三者要保持一定的制衡关系,以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防止对权力的滥用.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观点为基础建立的.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指法院可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违宪即可拒绝适用,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由首席法官马歇尔以判例形式确定的,它使司法部门可与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保证宪法至上法制原则的实现.3、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在人民压力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头10条修正案.但权利法案没有废除奴隶制,妇女无选举权,有明显局限性.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增补宪法不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后与宪法形成一体.美国宪法的修改须经特别程序,所以它属于刚性宪法.1787年宪法在当时到处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保留当时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影响很大.但与独立宣言相比则倒退了一大步.它回避人民基本民主权利,保留了奴隶制度,充分表明了1787年美国宪法的阶级本质和局限性.第三节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每个州又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立法、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法律内容有不少差异.但不能过分夸大差异,美国法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基本上还是统一的.②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不仅有成文宪法,而且无论是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成文法都占很大比重.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创制法律的作用并未减少.首先,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必须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才能进行审查;其次,法院还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成文法的解释创造法律.③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美国不仅制定了成文宪法,确立了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而且把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原则是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确立的.④“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的判例法原则,但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因此美国最高法常改变自己的判例.如在1842年斯威福特诉泰森以一案中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确认存在联邦普通法判例,但1938年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一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1842年的判例;另如种族隔离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起初的判例确认“分离但平等”原则,后迫于黑人斗争而废除,则确认了“不加分离”原则.⑤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种族压迫、种族歧视是美国社会的痼疾.早在殖民地时期白人就大量屠杀印第安人和奴役剥削黑人奴隶.独立后的1787年宪法“最先确认,同时确认了有色人种奴隶制”.内战后虽然宪法废除了奴隶制,但南方各州相继通过了黑人法典,继续维持对18 岁以下的黑人的占有权.美国社会生活各领域都存在对有色人种压迫、歧视和隔离的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公然确认“分离但平等”原则,这简直是自欺欺人的.其他在选举、就业、教育、住房、交通、公共场所、婚姻、司法等各方面无不实行严格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楔形文字、古印度、古希腊法
零星出 楔形 现楔形 文字 文字 起源
乌尔第 三王朝 《乌尔纳 姆法典》
发现、认 识楔形 文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古巴比伦 六代国王 《汉穆拉比 法典》
3000 2700 2113 2096 1900
1792 1750
吠陀时期
法经 (古印度)
法典 (古印度)
梨俱吠陀
娑摩、耶柔、 啊达婆吠陀
“孔雀王朝” 古印度第一个 幅员辽阔的奴
形成
形成
《旧约》 《新约》
罗马帝国皇帝 君士坦丁发布 《米兰敕令》 停止迫害基督 教徒,承认基 督教合法地位, 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
君士坦丁颁布 《尼西亚信经》 第一部正式教 会法。内容包 括按行省划分 郊区组织宗教 会议;由皇帝控 制宗教会议的最 高领导权;禁止 教士放债取息等
罗马皇帝狄奥 多西宣布基督 教为罗马的国 教,使得教会 建立起集权式 的教会组织。
卡列卡拉颁布
级。标志着罗马奴隶制
《安东尼敕令》
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 法也随之产生。
《十二表法》 设立最 罗马国家第 高裁判 一部成文法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0
600
500
450
267
242
212
200
罗马共和国前期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日耳曼尼亚志》
法兰克王国
记载有关日耳曼人的 西哥特王国

外法史读书笔记

这部书的全称是《寻找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由于定宇著。

作者在导言中写道,“本书的作用,是希望在普通公民的阅读范围内,最终为法学赢得一席之地。

它将能引导起公众对法学的一种兴趣,而这种兴趣,最终将转化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动力和一种智慧”。

其实,这是一本专业性并非那么强的有关外国法制史的书,但我读它,是因为它值得一读。

此书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手法,向我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历史浩浩荡荡,作者娓娓道来,也让我从另一个思维角度欣赏、思考,深有感触与启发。

传统的专业性较强的外法史书籍,通常清晰明确地将法律史按国家地区区分好,按时间顺序,从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直到近代的德国法、日本法一路排下去。

在各篇章内部,也按渊源、内容、特点、影响等从各方面分析此种法律。

而读者就顺着这种理性思维,提纲挈领地审视外国法制史。

然而,本书自有其独特之处。

书名中有印记一词,自然,作者也是要带领我们边走边看,边欣赏边思考,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一直到美利坚,而我们的足迹,也从古代到当今,只要法律曾经繁盛的地方,便有我们驻足的身影。

读这本书,深感此种“移步换景”,从地中海沿岸到古罗马废墟,从英格兰原野到风云变幻的欧洲,沐浴新大陆的阳光,回味环球法旅中的点点滴滴,陪伴法律一同初生,沉埋,重生,蒙尘,成长,繁盛。

这种感觉是难以言喻的,作为读者,不是对着图书馆里厚重的书查阅浏览千年的历史,而是像时空旅行者那样,亲身参与法律千年的沉浮。

我很钦羡作者在写这本书时所怀有那种激情,虽是写法律,又是写历史,却写出了一种昂扬与青春的气息,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位著名的作家——房龙,以及他的那本《宽容》,同样如此,兼具理性的思考和感性的认知,能将读者带入法制史的风云变幻之中。

写到这儿,不得不说些题外话。

我们读与法律有关的书,有时是因为它的作者很有名,因为名气而形成一种先定的认知,然后读下去,边读边啧啧感叹写得不错。

当然,不乏有些作者真的写得不错。

2022司法_2022年司法卷一《外国法制史》笔记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

2022司法_2022年司法卷一《外国法制史》笔记罗马法
的渊源分类和特征
一.渊源
1.习惯法——《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
文法阶段
2.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

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

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亡
4.长官告示——裁判官法
5.皇帝敕令——帝政时期,敕谕、敕示(训)、敕答、敕裁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分类
1.私法与公法——
(1)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
(2)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
(3)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
(4)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公法范围扩大,私法则缩小
(5)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
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
(2)市民法,罗马市民
(3)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
4.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
三.基本特征
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却不甚发达
2.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3.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围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2)


英 国 法 院
低级法院
最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
王庭法庭 大法官法庭 家事法庭
郡法院
治安法院
民事法院:群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上议院 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上议院
对价的原则 1、对价无需相等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0
600
644
656
750
950 1057
1111
1135
1160
1200
1215
1216
1260
1300
1561
1800
伊斯兰法 形成时期
伊斯兰法 全盛时期
伊斯兰法 盲从时期
最高审判权属哈里发 伊法 斯院 兰
沙里阿法院 :“卡迪”(教法官) 听诉法院 :哈里发选派的行政官吏
公共商法时期,许多城市出现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其中 有: 10世纪 意大利阿玛尔菲城的《阿玛尔菲法典》 13世纪 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康梭拉多海法》 13世纪 西班牙奥内隆海岛的《奥内隆海法》 13世纪 波罗的海哥特兰道的《威士比海法》
《男女平等权利法》 婚姻成立须男女自愿 双方均有财产处理权 共同对子女行使亲权
0
1200 1300
1532
1794
1871
1919
1933
1945
1949
1957
日本法
明治天皇颁布 镰仓幕府颁布 “王政复古”诏书 “废藩置县”废藩 建立镰仓幕 国制度,确立了 德川幕府制定 废幕府制度, 府政权,进入 《御成败式目》 以天皇为中心的 又称《贞永式目》 《公事方御定书》 建立天皇政府 “武家政治” 日本最早最著名 俗称 史称“明治维新” 统一的近代中央 时期 集权国家 的武家法典 《御定书百个条》 《明治宪法》 日本进入德国 化时代,确立 以大陆法系为 模式的日本近 代资产阶级法 律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法制史笔记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原因)1.加强中内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发展关系3.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古印度法古印度债法的特点1.约关系较为简单2.己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以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古印度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勾古印度刑法的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和同罪异罚。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有人称为种姓法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设立中央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使雅典城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德古拉立法: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称为德古拉立法。

德古拉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采用重刑,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规定一切伤害案件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明文规定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梭伦改革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古拉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克里斯提尼立法主要内容:1.取消原有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

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个簪主政权。

还建立十将军委员会。

阿菲埃尔特立法: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

伯里克利立法主要内容: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

4.设立6000人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民主性主要表现在: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

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局限性:1.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人数很少。

2立法.程序复杂,,普通人提巡查很难成为法律,统治集团易于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法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2.古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

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

4.在古希腊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

5.相对私法,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大。

6.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它创制的“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不可低估。

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上承古埃及等东方国家古代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承与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罗马法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十二表法的制定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罗马法的分类1按调整的不同对象而划分,由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分为公法与私法2.依法律的表现形式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依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分为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三分法乌尔比安;二分法盖尤斯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4.立法方式不同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5.按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罗马法对近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历史地位)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很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的划分,为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借鉴与吸收。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己具有相当的水平,所以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日耳曼法日耳曼法的债权的特点: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

2.契约种类很少。

3.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

4.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1.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2.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教会法教会法的基本特点1.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2.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3.教会法的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人王权的斗争。

教会法是的地位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支柱之一。

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

在刑法方面,教会法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宗教感化和道德矫正,这对近代刑法思想有积极的影响。

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时遵循良心的要求,这为西方诉讼法中自由心证的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后期,教会法渐步废除了宣誓和神明裁判等主观证据的效力,转而采信更为客观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这对于证据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如一夫一妻原则、婚姻自主原则,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等均以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重要影响,至今还保持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在国际法方面,由于罗马教廷在中世纪长期扮演国际争端调停人的角色,因而它在解决国家间关系方面有较为丰富的规定。

中世纪城市法的基本特点:1.城市法是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法。

2.城市法自成体系,它是一个以城市宪章为基础的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民商事法律规范和刑事司法规范等诸多部门法在内的完整的法律系统。

3.城市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独立性,其适用范围只及于特定的城市区域。

4.城市法具有多元化的渊源。

5.城市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

商法的基本特点;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2.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

3.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

伊斯兰法伊斯兰法的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大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历史地位:1.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灵魂2.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英国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责任内阁制4.法治原则英国宪法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2.英国宪法具极强的历史延续性3.英国宪法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5.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对价的原则1.对价无需相等2.过去的对价无效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平内尔原则: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销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的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

美国法1789联邦宪法的原则1.联邦主义原则2.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联邦主义原则的内容:1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中,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

2.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

3.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

1787美国宪法1至10条宪法修正案称作《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和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的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1.在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3.大陆法系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

4.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5.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法学有重要推动作用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1.以判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调程序的重要性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法国法行政法的基本特点:1.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2.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3.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4.法国行政法没有编纂完整的行政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2.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法典注重实际效用,通俗易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