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机期限决定你三包时间

农业机械产品的三项担保的执行对期限有一些规定,这对于确定三项担保的责任非常重要。
农业机械的消费者应记住,机耕船厂家总结如下:2日和5日,它限定的是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插秧机、播种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的修理期限:整机三包的有效期:是在服务网络范围内易于维修的故障,维修人员应在2天内纠正。
如果故障不易修复,应在5天内纠正。
7日这是卖方就农民的三项担保提出意见的时限。
在三项担保的有效期内,卖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天内提交其意见。
超过7日未做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农民可根据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三到十五天,这是农民选择更换或维修,退货或更换的期限。
卖方应符合农民的要求。
①如果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天内出现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则农民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产品,卖方应满足农民的要求。
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出现《规定》附件三中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
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③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农民免费推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0天这是维修人员修复产品故障的期限。
如果产品在上述三个保证的有效期内不合格,维修人员应在维修之日起40天内排除故障,并确保正常使用;如果在40天之内不予修理,卖方应根据修理者出具的记录免费更换具有相同型号和相同型号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个月这是二冲程汽油机整机三包有限期。
6个月这是四冲程汽油机整机、二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三包的有效期。
9个月这是单缸柴油机整机、1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机整机三包有效期。
1年这是多缸柴油机整机、四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18千瓦以上大中型拖拉机整机、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割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
解读农机“新”三包规定

以及 在 今 后 执 行 过 程 中可 能碰
到 的情况 等进行 探 讨。 新 颁 《 定》 的 主 要 规 特 点及 解决 的 问题 1总则 中的法律依 据 ,去 除 .
一
6对产 品合格 证 、产 品使 用 . 说 明 书 、 产 品 三包 凭 证 等 随机 文 件 应 有 的 内容 以及 销 售 者 销 售 产 品 时 应 告 知 用 户 的 内容 、
、
销 售 者 交付 农 机 产 品 时应 做 的
具 体 工 作 、修 理 者 的 维 修 记 录 内容 等做 了明确 而 详细 的规定 。
了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保 护 法》,增加 了 《 中华人 民 共各 国农 业机 械 化进 法》。这 样 等于 明确 了农 业机械 并非 完全是 简单 的消费 品的概念 ,农 业机械
相 关 农 事 活 动 的机 械 、设 备 都 在 本 规 定 的 调 节 范 围 内 ,解 决 了原 《 定》 不 在 附 件 1中的 规
产 品不 好界 定 是 否是 农 机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 定》 调 节 范 围 、 规 三包责 任 不好确定 的 问题 。 3 明 确 了各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
特 别是 大型农机 具 已经逐 渐成为 农 民用 来 增 收 的 一 种 经 营 性 工
原 《 定》 对 这 些 内容 规 定 比 规 较 笼 统 , 未 列 出 详 细 的 内容 ,
现 在 就 可 以 解 决 这 些 工 作 做 得 不 扎 实 不 具 体 、 导致 有 纠 纷 时
很 多 事 实 由于 没 有 原 始 资 料 不
可 以 申请 仲 裁 或 向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原 规 定 中 也 列 出 了处 理 问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

三包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经贸质〈1998〉123号《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三包期限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1.5年。
主要零部件名称:机架。
3、易损件三包期:3个月易损件名称:移栽器、链条。
三、三包范围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
四、三包方式及程序三包时,必须持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购机单位或我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用户一定要在维修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是否满意的意见。
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
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
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
6、无证驾驶、操作。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1-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二联:三包凭证回企业留档二、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共三联,第三联:三包凭证经销商留存三、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二联:返回企业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三联:经销商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可编辑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网点通讯录换货的原则: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退货的原则;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换退货证明用户名称用户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退换货原因三包人员意见销售商意见服务科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退换货时间用户签字换退货证明.。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机械行业得到了迅猛的扩张。
工程机械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农业发展等领域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机械产品实行“三包”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工程机械三包法律定义工程机械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销售给消费者的工程机械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的制度。
三、工程机械三包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此,工程机械三包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给消费者的工程机械产品。
2. 三包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机械三包期限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自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为“保修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实行免费保修;(2)保修期满后至2年以内,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条件下,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3)2年以内,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条件下,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有偿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

农机购置“三包”维权注意事项一、三包有效期的计算农业机械产品整机及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期限以国家"三包规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更换零部件的三包期限,应从更换之日起计算。
二、三包有效期内产品的换货、退货条件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符合下例条件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换货。
1.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3.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更换总成或部件。
更换总成或部件后的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1.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2.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三、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承担修理费用有些销售商利用消费者对国家"三包"规定的不了解,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有意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将本应属于销售商承担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三包"规定中,对经销商在三包维修服务中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1.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用)。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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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对质量问题、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用语进行了清晰的释义。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同时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强调,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产品适用范围、配置等方面内容,对购买者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销售者的义务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为确保用户购买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及时保质维修,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对农机产品三包内容及期限,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明确要求,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规定的时间。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赠送的农机产品,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三章销售者的义务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交验、试机;(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四章修理者的义务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