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商务部 工信部令2009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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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系统平台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系统平台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系统平台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01•【文号】商办资函[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系统平台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州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济南市、杭州市、合肥市、南昌市、长沙市、大庆市、苏州市、无锡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服务外包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商务部对现有的"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平台整合。

现就系统整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后的系统名称为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域名统一为http://,原"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全部保留,统一划转至整合后的系统,两个系统的原用户均可直接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新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两个系统的数据全部导入新系统运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经国家认定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服务外包企业相关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一步授权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服务外包企业相关信息采用一级审核方式管理,由经授权的部门负责具体审核工作,授权部门不再对数据进行审核。

三、整合后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于2009年4月1日正式启用,原"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出口与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管理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公安部:正研究出台有关黑客犯罪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正研究出台有关黑客犯罪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正研究出台有关黑客犯罪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1日09时04分来源:人民网人民网记者近日从公安部获悉,我国将继续加大打击黑客力度,深挖背后利益链,从根本上打击此类犯罪。

公安部目前正与高检、高法共同研究出台有关黑客犯罪的司法解释。

外交部:中国坚决反对黑客攻击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2010年1月19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互联网是开放的,也是依法管理的,中国法律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黑客攻击行为。

在就有关谷歌事件答问时,马朝旭说,作为拥有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中国政府鼓励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信息网络业也面临着网络攻击破坏活动严重威胁,可以说,中国是黑客攻击的最大受害者。

最新的例子是1月12日,中国内地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搜索引擎百度受到了创立以来最严重的黑客攻击。

他表示,从以上事实中,可以理解中国坚决反对黑客攻击,坚决依法禁止黑客袭击的立场。

这是外交部在5天内就打击黑客的第二次表态。

2010年1月14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曾表示,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像其他国家一样依法管理互联网,有关管理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姜瑜早在2009年4月就曾公开表示,公安部门也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网络攻击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磋商与合作,加强打击力度。

据统计,2009年,公安部共接到网络犯罪类国际协作案件182件,其中黑客攻击类案件14件,目前已全部回复。

但公安部表示,从未接到谷歌公司任何有关黑客攻击的报案信息,也从未接到任何国家执法部门有关谷歌遭受黑客攻击的调查协作请求。

中国是境外黑客的受害者每10台计算机有8台曾受黑客控制据公安部掌握的数据,我国境内网站,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网站()频繁被境外黑客入侵,平均每月有将近2000个左右。

境外存在大量的假冒我国银行网站实施网上钓鱼诈骗,使我国网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商务部关于对《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07.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商务部关于对《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我部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cn
3.传真:************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100731)
请于2009年7 月26 日之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商务部。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

服务外包政策全解读发布于: 2010-07-06 10:34:38作者: 华道数据行业研究中心来源: 《金融外包》总第七期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从税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近年来,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从税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为了帮助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相关各方更清晰地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我们在此对与服务外包相关的所有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并对今后政策制定的走向提出建议。

一、国家基本政策现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政府认识到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提升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性,开始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未来经济的增长点。

尤其近几年,我国政府逐步加快了对服务外包行业政策的支持步伐:2006年3月,“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建设若干服务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2006年商务部启动承接服务外包的“千百十工程”,计划在 3到5年内建设 10个服务外包基地,推动 100家跨国公司将其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养1000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大型企业; 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

” 2007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服务外包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论述,提出要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求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确定 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特殊措施,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我国近年来已出台的关于服务外包专项政策见文后附表。

中国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中国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2007年以后中国服务外包扶持政策密集出台1. [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8。

2. [财税[2010]65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

3. [工信部通字(2010)550号]《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年11月10。

4. [教高厅函(2010)34号]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苏、浙江两省开展地方高校计算机学院培养服务外包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9。

5. [人社部发(2010)5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6。

6. [商合发(2010)358号]《关于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

7. [财税(2010)64号]《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10年7月28。

8. [署加函(2010)2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通知》2010-06-219. [财企(2010)6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06-2910. [国办函(2010)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二○一○年四月七日11.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2009-04-2412.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3. 财企[2009]44号2009-03-2714. 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数》意见及报送示范园区名单的函][ 商办资函[2009]52号]2009-03-1215.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2009-1-1516.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2009-09-071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81号] 2009-04-02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2009-07-1719. 商务部《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09-07-09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 2009-03-2921.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2009-03-1822.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服务外包发展状况的报告》[商资发(2008)130号] 2009-04-102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2009-03-2124.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04-14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2007-08-2026. 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试行特殊工时制度批复的函》[商办资函(2007)147号] 2007-08-3127. 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商资发(2008)161号]2008-05-0828. 信息产业部《关于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的通知》[信办联产函(2007)97号] 2007-04-20。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精选】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精选】
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可以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 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
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其他适 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 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出口奖励
对市外经贸局认定的承接国际服务外 包的重点企业, 按外管局确认的离岸 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奖励 人民币 0.2 元。
(摘自苏州市政策-苏府[2009]40号 )
金融支持
对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新增贷 款利息20%补贴;由园区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 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的新增贷款担保费50%补 贴。(摘自园区政策-苏园管[2010]18号)
税收激励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摘自国家政策-财税[2009]63号)
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 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摘自国家政策-财税
[2009]63号)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服务外包业务类型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 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 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 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 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医药和 生物技术等产品研发和测试、工业及工程 设计、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
鼓励世界500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100强在苏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1家,给予人民币10-30万元的 资助。(摘自苏州市政策-苏府[2009]40号)

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的政策

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的政策

发布时间政策名称2009-7-9关于境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07-8-2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9-19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2009-7-17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4-2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09-1-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2008-4-10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状况的报告2006-10-16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2006-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4-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2-14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2008-7-9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3-18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3-29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5-6商务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3-21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2007-4-20关于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的通知2007-7-24商务部、科技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及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合作意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支持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全面合作协议2008-5-7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12-6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3-27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4-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8-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12-20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9-18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5-4-1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2006-9-11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2006-9-22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2006-9-22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9-7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目的为促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杭州市服务外包规定

杭州市服务外包规定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第256号《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签订合同向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提供外包服务的承包方。

第四条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激励创造、科学管理、诚信高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则,研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并协调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公安、工商、文广新闻出版、外经贸、财政、质监、政府法制、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下列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受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在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传递机制;(四)建立、维护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五)协调执法案件移送,组织开展对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六)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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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取;
(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分级管理;
(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域;
(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
(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七)对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体系,采用完善的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的升级;
(八)接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
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二条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三条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根据需要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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