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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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郑建文[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郑建文〔2010〕120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行为,落实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将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结合行业管理进行行政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下列处罚(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建议财政部门暂停其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资质管理权限,降低或吊销资质。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迅速在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主动上报并接受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改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一、郑州市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招标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编制:监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发布:监理机构负责将招标文件发布到相关的招标平台或媒体上,确保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

3. 招标评标:监理机构参与招标评标工作,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技术能力、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提供评标报告。

4. 中标及合同签订:监理机构参与中标单位的确定,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施工监理:监理机构对中标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6. 质量验收:监理机构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7. 工程变更:监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影响。

二、郑州市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是指监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监理招标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郑州市相关规定,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如下:1. 招标文件编制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量,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1%至3%。

2. 招标文件发布费:根据招标文件的发布渠道和范围,以及发布的次数和费用,收取相应的费用。

3. 招标评标费: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评标工作的难度,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0.5%至1%。

4. 中标及合同签订费:根据中标单位的合同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合同金额的0.5%至2%。

5. 施工监理费:根据监理工作的周期和工作量,以及工程造价的比例,按照每月或每季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6. 质量验收费:根据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量和难度,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0.5%至1%。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2005-6-30一、关于资格预审“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反映对投标申请人承包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合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住宅小区工程;(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第六条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的特定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件。

第七条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报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五)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六)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七)接受投标书;(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招标单位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郑建文〔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6〕11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2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做好我市各类涉企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各建筑企业,均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中缴纳、收取以及应退未退的各类保证金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清查,建立台帐,并报送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其中,除国务院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其它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按要求足额退还;对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或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

二、清理方式及阶段划分1.企业自查各建筑企业务必于10月底前对本单位收、缴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照《实施方案》附件表(一)逐笔核查登记,重点是违规收取及应退未退或未足额退还的各类保证金。

2.对口上报各建筑企业务必将填写好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及时报送工程管理属地管理部门。

其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67188895、67188898),属于各县(市)、区建设局颁发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属于其他工程主管部门的,应报送到所对应的工程主管部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豫建建〔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法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颁布机构】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发文号】郑建办〔2008〕144号【颁布时间】2008-11-18【实施时间】2009-1-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打印预览】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自2000年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郑建工字(2000)25号)实施以来,对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鼓励未达到上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监理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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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郑建办[2008]144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郑建办〔2008〕144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郑建工字〔2000〕25号)实施以来,对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鼓励未达到上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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