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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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案例相关法律(3篇)

并购案例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成为企业扩张、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并购的顺利进行,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并购案例为背景,探讨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并购案例概述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收购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初步收购意向,上市公司计划以每股10元的价格收购目标公司60%的股份,收购总价为6亿元。

在并购过程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收购方资格与能力2.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潜在风险3. 收购协议的签订与履行4. 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5. 收购后的整合与合规三、并购案例相关法律问题探讨1. 收购方资格与能力(1)收购方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应具备以下主体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4)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收购方能力1)资金实力:上市公司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确保收购顺利进行;2)管理能力:上市公司应具备良好的管理团队,确保收购后的整合与运营;3)行业经验:上市公司应具备相关行业经验,有助于提高收购后的整合效果。

2.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潜在风险(1)股权结构1)目标公司股东背景:上市公司应调查目标公司股东背景,了解其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2)股权分散程度:上市公司应关注目标公司股权分散程度,避免收购后股权过于集中,影响公司治理;3)潜在风险:目标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等。

(2)潜在风险1)股权纠纷:上市公司应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如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2)债权债务:上市公司应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如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3)合同违约:上市公司应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如合同纠纷、诉讼仲裁等。

并购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并购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并购双方的利益冲突等原因,时常出现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某企业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为拓展市场,甲公司决定并购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乙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配件的生产。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乙公司并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8年6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造假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本案中,甲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乙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乙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3. 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案中,乙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4. 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实务问题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实务问题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实务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其运作受到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的约束。

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以及处理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证券法证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基本法律。

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公司法公司法为上市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合法合规。

(三)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同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严格审计,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四)证券交易所规则各大证券交易所都制定了详细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对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持续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也在不同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上市公司运作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运作中的核心法律义务之一。

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如果未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细节和潜在风险,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投资者的索赔。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流程。

同时,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案例(3篇)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

本文将以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与YY集团(以下简称“YY集团”)的并购案为例,探讨公司并购的法律实务。

二、并购双方基本情况1. XX科技有限公司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近年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2. YY集团YY集团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业务涵盖多个领域,包括化工、能源、电子等。

YY集团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并购原因1. XX科技(1)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并购YY集团,XX科技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2)获取优质资源:YY集团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技术团队,并购后可以提升XX科技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

(3)优化产业结构:并购YY集团有助于XX科技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多元化发展。

2. YY集团(1)提升企业实力:并购XX科技可以提升YY集团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实力。

(2)拓展业务领域:通过并购,YY集团可以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

四、并购过程1. 谈判阶段XX科技与YY集团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并购价格、股权结构、人员安排、资产整合等方面达成一致。

2. 签署协议双方在谈判结束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并购协议》。

协议明确了并购价格、股权结构、交割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股权过户根据协议约定,XX科技向YY集团支付并购款项,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4. 资产整合并购完成后,XX科技与YY集团开始进行资产整合。

双方就业务板块、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五、法律实务1. 并购协议的审查在并购过程中,律师对并购协议进行了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实务及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实务及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实务及案例分析目录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系介绍第二章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流程第三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点关注问题第四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分析第五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最新政策动态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系介绍1.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概念1.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1.3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需履行的程序1.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基本原则⏹并购重组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上的通常说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控制权转让(术语为“上市公司收购”,其实是“收购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购买、出售或者置换等)✓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主营业务及利润构成较大影响的活动。

并购与重组大致的区别:⏹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是“股东的准入”;⏹重组则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其目标是优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者行业属性,核心是“资产业务准入”。

⏹但是随着股权类证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后,两类准入可以通过一项交易同时完成,因此二者的界限逐渐模糊,常常统称“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类型划分※行业关联度: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及新型金融并购工具(如: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及并购基金等)※并购意图:恶意并购、善意并购※交易场所:公开市场(交易所)、非公开市场※交易地域:境内并购、跨境并购我国的并购重组的规模及数量持续增长10002000300040005000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中国并购市场概况交易金额(亿元)交易数量500100015002000250030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中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概况交易金额(亿元)交易数量⏹中国并购市场的发展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但整体呈上升态势,特别是2012年、2013年呈爆发式增长态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已经成为了中国并购市场的主体,是中国并购市场爆发式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截至2014年8月底,2014年内上市公司发生并购案例2719起,其中,已完成1493起,进行中1164起,公告并购终止62起。

投行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投行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XX”)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产品线丰富,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已成为国内同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着市场份额下降、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了突破发展瓶颈,XX公司决定进行战略并购,通过收购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并购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优化等。

二、案例分析1. 并购合法性分析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首先需要确保并购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在进行并购时需关注以下问题:(1)并购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并购交易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3)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XX公司进行了以下分析:(1)并购双方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且并购交易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2)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未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并购合规性分析并购合规性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交易的合规性:XX公司在并购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确保了并购交易的合规性;(2)并购后整合的合规性:并购完成后,XX公司需确保并购后整合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置、资产整合、业务流程优化等方面。

针对并购合规性分析,XX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并购交易的合规性;(2)制定详细的并购后整合方案,确保并购后整合的合规性。

3. 交易结构优化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注重交易结构的优化,以提高并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以下是XX公司采取的优化措施:(1)采用分期支付方式:XX公司与目标公司协商,采用分期支付方式,以降低资金压力,同时确保并购后目标公司的稳定运营;(2)设置业绩承诺:XX公司要求目标公司承诺并购后一定期限内的业绩目标,以保障并购后公司的业绩增长;(3)设置对赌条款:XX公司与目标公司协商,设置对赌条款,以激励目标公司在并购后提升业绩。

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

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

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合并、收购或重组,以实现经济、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互补,进而提高整体效益和竞争力的活动。

公司并购重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垂直并购、跨行业并购、资本投资并购等。

公司并购重组的原理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资源整合原理,通过合并、收购或重组,整合各公司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效益;二是风险分散原理,通过多元化经营,减少单一风险,降低经营风险;三是规模经济原理,通过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公司并购重组的实务中,首先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市场等多个方面,以确定被合并或收购公司的真实情况和价值。

其次,需要进行协商和谈判,确定交易价格、股权结构、管理层组织等事项。

接下来,需要制定并实施整合计划,包括组织结构调整、业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等。

最后,需要进行后期管理和监督,确保并购重组后的公司能够实现预期目标。

在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疑难问题,如:1.估值问题:如何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股权结构?2.法律合规问题:如何处理合并或收购双方的法律问题,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3.资金筹措问题:如何融资并筹措足够的资金以支持并购重组活动?4.人力资源整合问题:如何处理两个或多个公司的员工、管理层、文化等差异,实现人力资源的整合?5.组织结构调整问题:如何调整并整合两个或多个公司的组织结构,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6.管理风险问题:如何管理并减少并购重组带来的风险,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时,需要深入了解并购重组的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经验和利用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进行合理评估和决策,以确保并购重组的成功。

综上所述,公司并购重组是一项复杂的活动,需要深入理解其原理和实务,并能解决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

只有合理规划和筹备,并注重各个环节的细节和风险控制,才能确保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并实现预期效果。

企业并购与重组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措施

企业并购与重组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措施

企业并购与重组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措施企业并购与重组是当今经济发展中常见的战略性决策,旨在实现资源整合、降低成本,并增加企业竞争力。

然而,在进行这些交易过程中,企业往往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确保交易的成功进行,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合规措施。

本文将探讨企业并购与重组中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供合规措施。

一、法律风险1. 合规风险:企业并购与重组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劳动法、金融法等。

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导致交易无效或面临处罚。

2. 合同风险:合同是企业并购与重组中的重要文件,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对交易的成败至关重要。

若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缺乏有效约束力,或者存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3. 知识产权风险:在并购与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若在交易中未能妥善处理这些权益,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而面临法律诉讼。

4. 反垄断风险:并购与重组过程中,若形成垄断地位或影响市场竞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企业应当对交易涉及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等进行充分评估,以避免出现反垄断风险。

二、合规措施1. 进行尽职调查:在并购与重组前,企业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调查。

通过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可以评估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并在交易合同中对相关风险进行规避或补偿。

2. 编制详细合同:在进行并购与重组交易时,企业应制定详细合同,精确规定各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与管辖法院。

合同的条款应清晰明确,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在并购与重组前,应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这些权益,如进行专利注册、商标保护等。

同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4. 进行反垄断评估:在并购与重组中,企业应对交易可能存在的反垄断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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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邱永红【摘要】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

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协议转让;法律实务问题【全文】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着诸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BVI公司等一大批特殊的机构投资者。

这就引发了如果这些特殊机构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理的问题。

兹缕析如次。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信息披露①委托投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早在200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门就其委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等问题两次致函中国证监会,[①]要求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的比例或采用定期公告的信息披露方法,并且放松其投资者管理人股票交易限制。

对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分别于2002年8月6日、10月11日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送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201号)和《关于社保基金行投〔2002〕22号文的复函》(发行监管函〔2002〕99号),就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

上述两份《复函》指出,鉴于股权分布及其变动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义务了解其各投资管理人所持股票的情况并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严格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3月5日和3月22日,全国社保基金分别举牌了大商股份(600694)和佛山照明(000541)。

佛山照明(000541)于3月24日公告称,“我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接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关于持股比例的通知,截止到3月22日该理事会通过外部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各股票组合购买佛山照明流通A股(000541)的持股比例已达到5.1332%,根据《证券法》第41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2002〕201号的有关要求,该理事会已通知各外部投资管理人在三日内不得买卖我公司股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②国有股转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为了规范转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此,在国有股转持过程中,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在内的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2)短线交易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即《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②]2、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一直未做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也只对证券交易所监控基金交易行为做了要求。

《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应当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

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专门予以了明确:(1)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的披露。

同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

(2)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

东吴价值成长基金举牌国投中鲁(600962)便是典型的案例。

2007年 4月7日,国投中鲁公告,截至4月5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持有国投中鲁达955.2991万股,占其总股本5.78969%。

4月10日,东吴基金公告,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投中鲁至2.1730%,收益超过1500万元。

此事还导致投资者要求将上述收益归国投中鲁所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

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例是国内第一例QFII涉嫌违反内地信息披露和交易制度的案例。

在苏格兰注册的马丁居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CL)自2007年8月23日至8月30日,通过其独资子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得QFII资格,以下简称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以下简称MCI)以13.48元至14.77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买入南宁糖业(000911)股票7,168,469股和9,754,179股(分别占南宁糖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3%和3.71%),而因此间接持有南宁糖业总股本6.44%,但MCL直到2007年10月27日才公告增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8.34元至20.45元不等的价格累计卖出南宁糖业股份14,535,656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但MCL直到2008年2月25日才公告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6月,南宁糖业以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等的上述行为存在披露滞后和涉嫌违反《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丁居里等三公司,该院已正式受理并裁定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4、境外BVI公司近年来,境外BVI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

对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加强对境外BVI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监管的规定。

(1)境外BVI公司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应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相关义务。

(2)对于利用境外BVI公司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重点应放在其背后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上,应要求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全面的信息披露并对BVI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求其财务顾问、律师等出具相关的专业意见。

对于利用BVI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不符合要约豁免条件的,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不予豁免。

(3)为防止BVI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后,BVI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意转让 BVI 公司且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应要求BVI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其拟转让BVI公司的股权,除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外,应要求股权受让人同样对BVI公司的行为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

(二)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008年以来,部分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要约豁免等其他相关义务,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较重要的案例为“茂业系”公司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和中兵光电沈昌宇案例。

(1)“茂业系”公司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2008年8月22日至11月3日,“茂业系”相关公司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举买进渤海物流(000889)、商业城(600306)和深国商(000056),分别占其总股本的6.68%、8.63%、5.09%,均未在达到5%时停止增持和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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