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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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管理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问题:1.合同的效力方面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A.主体资格合格B.内容合法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2.合同的履行方面判断: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3.合同违约方面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A.违约金B.赔偿金C.继续履约D.没收抵押物E.变卖留置物4.合同解除方面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5.诉讼方面判断: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6.诉讼时效方面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年年年年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1.1正确;2A、B、C、E2.1错误;2正确3.1正确;2A、B、B5.1正确;2错误6.1A;2正确案例二背景: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工程地点:市区m的砖混结构住宅楼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2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节放假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5合同价值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8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9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2.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元/㎡调整合同价款;3.补充协议条款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接着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问题:1.上述合同属于哪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3.4.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答案:1.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2.该合同存在的不妥之处及修改: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说明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5从该案例的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合同生效;6 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加框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合同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该如何调整3、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有乙方完成;如果需要有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案例三背景: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B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问题:1.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3.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4.在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应处理;答案:1.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2.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1不应该,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2处理: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案例四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 m3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价策略偏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短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到了多年不遇的抢暴风雨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1遭受多年不遇的强暴风雨的袭击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是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因有业主承担赔偿责任;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18万元,因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收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万元,业主应予支付;5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万元,业主应于支付;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次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定范围应如何处理3.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4.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答案: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协议形式很难取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当;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延期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费用,造成逾期支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3.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1进行调查、取证;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4.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是: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4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5工期给予顺延;处理方法: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2工程修复、重建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33万元的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416万元的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5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6万元的清理现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案例五背景: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7-1,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图7-1 发射塔试验基地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单位:天实际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址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质复查和处理是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工人窝工15个工日;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设计尺寸不够,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器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离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器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致使完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问题: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天/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答案: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予补偿;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给予工期奖罚的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2.1通过对图7-1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7-1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记过表明:关键路线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2天;2将图7-1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书加到原设计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41天—38天=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书为3天;3工期罚款为:42—38+35000元=5000元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01+30%+1518元=52660元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3030+12000+30001+30%元=20670元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660元+20670元=73333元案例六背景: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建设单位发包人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承包人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8-1和表8-1,并获得工程师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人提交,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据;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事件1:在工程进行到第9周结束时,检查发现A、B、C、E、G工作均全部完成,D、F和H三项工作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和8万元;且前9周各项工作的实际投资均与计划投资相符;事件2: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师代表下达了停工令使其暂停施工,并进行返工处理1周,造成返工费用2万元;M工作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使该工作因施工图纸晚到,推迟2周施工,并造成承包方因停工和机械闲置而造成万元;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3周工期索赔和万元的费用索赔;问题:1、试绘制该工程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根据第9周末的检查结果标出实际进度前锋线,分析D、F和H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到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是多少2、如果后续施工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对计划工期产生什么影响其总工期是否大于合同工期3、试重新绘制第10击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多少周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答案:1、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第 9 周末的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8-3所示;图7-3 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通过分析可知:D 工作的 ES=6,F 工作的 ES=6,H 工作的 ES=7;故按计划进度第 9 周末:D、H 工作应刚好完成,F 工作应完成 3 周的工作量;而实际检查:D 工作完成15/15=100%,F 完成工作 14/28=50%.H 工作完成 8/16=50%;说明 D 工作进度正常,F 工作实际完成 2 周的工作量而比计划进度拖延 1 周,H 工作实际完成 1 周的工作量也比计划进度拖延 1 周;第9 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为 10+12+8+15+24+14+22+8万元=113万元;2.通过分析可知:F工作的总时差TF=0,即F工作为关键工作;故其任何拖延都会造成计划工期延长;H工作的总时差TF=0周,等于其实际进度偏差,故其实际进度偏差仅对其后续工作有影响,而不会使计划工期延长;由计算可知,F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延长1周,即工期延长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3.重新绘制的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时标网络计划,见下图;图7-4 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而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5.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上图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由此可知M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又延长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可索赔工期为1周;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万元;案例七背景某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0万元,合同工期6个月,合同签订日期为1月初,从当年2月份开始施工;1.合同规定1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40%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个月平均扣回;2保修金按5%扣留,从第一个月开始按各月结算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为止;。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民法典中建筑工程合同解除

民法典中建筑工程合同解除

民法典中建筑工程合同解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解除是指因特定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或者无需继续履行时,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建筑工程合同解除范本: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乙方(承包单位):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的建筑工程合同,现因以下原因,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合同:一、合同解除的原因:(这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不可抗力因素等)二、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方式: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

2.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清算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三、后续处理:1. 甲方应支付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2. 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移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交接工作。

3. 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其他问题。

四、违约责任: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因合同解除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如有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可在此补充)甲方代表(签字):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下还需结合实际情形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解除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当,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解除事宜时,建议双方当事人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同时,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在解除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工程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

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工程合同的法律问题,为工程合同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

随后,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停工损失?四、法律分析1.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施工方应承担工程进度滞后的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 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停工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因开发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无法继续施工,造成停工。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因开发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的事儿。

甲方是个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承包商。

他们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规定乙方要在18个月内把一栋写字楼盖好,总价是5000万。

二、合同履行中的状况。

1. 初期进展顺利。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和谐。

乙方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前6个月就把基础工程和地下停车场部分都搞定了,甲方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大概1500万。

2. 出现意外情况。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施工到第9个月的时候,乙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一些之前没有探测到的复杂地质结构,像有一些溶洞之类的。

这可就麻烦了,因为处理这些溶洞需要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耽误工期。

乙方就赶紧和甲方说:“大哥呀,这地下有溶洞,咱得加钱,而且工期肯定得延长啊。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咱们合同都签好了,你就得按合同来,这钱不能加,工期也不能延。

”三、可能涉及的合同解除情形分析。

1.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有人可能会想,这溶洞算不可抗力不?其实不太算。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这种。

这个溶洞虽然是之前没发现的,但它是在施工现场内的一种地质状况,乙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商,在勘探的时候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不过呢,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来看,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这溶洞的出现确实让乙方的施工成本大大增加,而且影响了工期。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这个情况属于情势变更,那么就有一定的依据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呢,要主张情势变更得有证据。

乙方得拿出之前勘探报告,证明自己之前确实没有发现溶洞的可能性,而且要说明处理溶洞的费用和对工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这是情势变更,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延长工期,而不一定是直接解除合同。

工程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项目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出现了争议。

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甲方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工程进度明显滞后。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而乙方则认为,工程延误和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格以及设计变更频繁所致。

随着争议的升级,双方均未能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最终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都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通信记录等,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随后,委员会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在质量问题上,委员会对比了合同中的技术标准和实际的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发现确实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在进度问题上,委员会考察了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确认了工程确实存在延误。

在分析了所有证据后,仲裁委员会认为,乙方在工程质量和进度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同时也注意到了甲方在材料供应和设计变更上的问题。

因此,委员会作出了一个折中的裁决:乙方需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进行整改,并对因延误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甲方也需对因材料和设计问题导致的工程延误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的裁决体现了公正客观的原则,既没有全盘否定乙方的努力,也没有完全忽视甲方的责任。

通过仲裁的方式,双方最终接受了裁决结果,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了项目的建设。

此案例告诉我们,在工程合同中,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

因此,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的规划和应对措施。

一旦发生争议,应积极寻求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以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双方的合作关系。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推荐(3篇)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推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建筑工程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本文将推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在整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拒绝继续施工。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因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甲方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部分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除、施工质量及损失赔偿等问题。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1. 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较为严格,当事人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避免因误解或忽视条款而导致合同解除。

2.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损失赔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设计一栋办公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了设计方案,但甲方认为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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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
案例分析
一、基本事实
2007年7月1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11月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柱县锦绣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签订1份《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原告禹建芳以乙方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

该通知未报建设方备案,原告方未对该通知进行签收。

原告禹建芳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的房屋于2009年12月30日竣工,在建设方共计领取工程款6 210 091元,其中材料补差款是按原告与建设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余工程款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上诉人禹建芳与被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失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一直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解除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
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和《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宇泰建筑公司虽然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作废的通知》,但该《通知》系宇泰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禹建芳未签收该《通知》,亦未提供已同意该《通知》的任何证据。

禹建芳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宇泰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和结算,而是仍然在履行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且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结算履行完毕。

因此,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自始至终不存在失效和终止的情形。

而宇泰建筑公司所作出的作废通知未实际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238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终字第19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7月1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7800万元。

2007年11月1日,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柱锦绣花园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简称“乙方”)签订1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禹建芳以经理部八施工区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名。

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柱、锦绣花园住宅小区D3、H号楼;D3栋建筑总面积为4156 m2,建筑价格为576元/ m2,H栋建筑总面积为6121 m2,建筑价格为574元/ m2,工程总造价为5 907 310元,其中D3栋总造价为2 393 856元,H栋总造价为3 513 454元,工程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足总造价的90%,余款除留下3%的质保金外,在办理决算手续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项目管理费为实际工程造价的0.8%,由建设方在乙方工程款中代扣。

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以物价因素及天柱县锦绣花园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区强烈反映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无法完成施工任务为由,决定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按被告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以此为依据与建设方进行结算。

该通知未报建设方备案,原告方未对该通知进行签收。

另查明,原告禹建芳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八施工区的房屋于2009年12月30日竣工,在建设方共计领取工程款6 210091元,其中截止2010年2月1日,领取D3栋工程款2 486 000元、H栋工程款3 509 000元,并于2010年10月12日领取材料补差款215 091
元。

材料补差款是按原告与建设方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余工程款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将八施工区资料通过案外人龙运肖转交给案外人刘春尧。

案外人龙运肖系施工区监理人,刘春尧系建设方主管。

D3、H栋房屋于2009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备案,但无有关部门验收结论。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失效或终止的情形;二、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是否生效及得到履行。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领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在工程竣工后,在建设方领取的工程款均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领取及结算的,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在原告将八施工区的资料转交后,应视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

在八施工区的D3、H栋房屋自施工起至竣工期间,不存在终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或《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在履行过程中未得到履行,该通知未生效。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原告是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对增加的工程量亦按备案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一直
未被解除,虽被告作出关于作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原告在结算工程款时是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不存在被解除的情形,说明该通知未得到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

现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禹建芳请求确认与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失效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禹建芳与被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失效。

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和《邵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宇泰建筑公司虽然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作废的通知》,但该《通知》系宇泰建筑公司的单方行为,禹建芳未签收该《通知》,亦未提供已同意该《通知》的任何证据。

禹建芳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宇泰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和结算,而是仍然在履行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且按照《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已结算履行完毕。

因此,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筑
施工承包合同》自始至终不存在失效和终止的情形。

而宇泰建筑公司所作出的作废通知未实际履行,自始至终未生效。

禹建芳与宇泰建筑公司系内部承包工程,案外人贵州省天柱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禹建芳代表宇泰建筑公司直接与其结算及领取工程进度款。

因此,宇泰建筑公司已没有必要再向禹建芳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工程结算。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处是正确的。

上诉人禹建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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