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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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法制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单一。

目前一些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过于单一,缺少差异化和专业化的设置。

教学内容主要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缺乏与实际问题联系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不足。

师资队伍建设不够完善。

一些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相对较弱,缺乏专业能力和教学经验。

导致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

实践教学环节不够充分。

法制教育需要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但目前一些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不足,缺乏与社会、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联系,使得学生在实践中应用法律知识的机会有限。

法制教育评价机制不够科学。

目前一些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评价过于注重学生的理论成绩,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这样会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的不平衡,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高职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可以通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法律知识和教学经验。

引进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务人员或专业人才,担任法制教育的讲师,提高教学质量。

高职院校与社会、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与合作。

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法庭、派出所等法律机构,了解实际工作情况。

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到校开展讲座和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高职院校应改革法制教育的评价机制,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包括论文、实践报告、案例分析等,来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单一、师资队伍建设不够完善、实践教学环节不够充分、评价机制不够科学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包括加强课程改革、完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联系、改革评价机制等。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加。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从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该主题展开讨论。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分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传统的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践教学的环节,使得学生们缺乏实际操作的机会。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导致学生们在实习和实践中难以获得充分的指导和指导。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资源和师资队伍都相对薄弱,缺少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和丰富多样的教学资源。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能够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帮助他们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

实践教学有利于学生们更好的融入社会,了解社会实际情况,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更好的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包括团队协作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等,这些都是法律从业人才所必备的能力。

为了更好的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学校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学校需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和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

学校还需要加大对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的投入,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

学校还可以将实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未来将更加广阔。

未来,学校和企业将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共同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发展。

学校还有更大的空间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更多的实践机会。

希望未来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能够迎来更好的发展和变革。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是当前高职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从业人员的重要渠道。

如何才能让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更加有效,已成为了高职教育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基础法律课程以及涉外法律、法律实务、诉讼法等实践性课程。

而且,在实践教学方面,应该注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和能力,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应该与社会、市场需求相结合,在培养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人才过程中,更应该立足于学生的就业前景和行业发展趋势。

与此同时,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应该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与实践经验的积累。

要锻炼自己的专业能力,需要不断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同时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吸取实践中的经验教训。

对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员来说,注重实践经验积累,不仅有助于巩固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实践技能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的开展,应该与社会、行业密切联系,紧贴实际,注重教学过程的实践应用。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应该积极参与校内外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以增强法律实践经验。

同时,学校与企业、事务所等单位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岗位培训等服务,让学生更加贴近社会实际,为相关行业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人才。

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的开展中,还需要重视综合素质的提升。

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是未来工作和发展的关键,应注重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意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必须立足于市场需求和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学生的职业前景和行业发展趋势,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注重综合素质的提升,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现状及措施

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现状及措施

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现状及措施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往往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生在实践环节中缺乏机会,很难将课本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另一方面,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式相对单一,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

课堂上多是老师进行讲解,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缺乏参与和互动的机会。

此外,由于教师在实践经验方面的不足,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也有待提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法律实践教学。

首先,应该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

学校可以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或见习的机会。

这样可以让学生亲身参与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其次,应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

教师可以运用案例分析、讨论式教学等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培养他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教师应该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及时了解法律实践的最新动态,确保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此外,法律实践教学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

法律实践不仅仅是知识的应用,更是涉及到法律道德、法律伦理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教学环节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操,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同时,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这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非常重要。

最后,要进行法律实践教学,需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机制。

教师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参与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同时,学校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进行评估和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当前法律实践教学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改变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我们可以进行有效的。

希望我们的法律实践教学能够更加贴近实际需求,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职业教育视野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法律职业教育视野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法律职业教育视野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反思与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类专业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反思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职业教育视野出发,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现状目前,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现行的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绝对优势,而实践教学的地位相对较低。

学生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课堂上听取相关法律理论知识,并很少接触实际案例或参与实践活动。

这样一来,学生们在校期间对于法理论知识掌握较好,但对于实际操作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却明显不足。

由于法学专业知识繁杂且内容较为抽象,很多学生在课堂上可能听懂了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难以灵活运用。

这种情况导致学生在毕业后面对实际工作场景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适应和学习。

现行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还存在与时代发展脱节的情况。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法律实践领域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但是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却未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学生们在毕业后可能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深入反思。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提高实践教学的地位,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接触到实际案例,并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教学过程中更好地将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我们还需要思考如何使法学教育体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培养出更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

为了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学校需要加大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增加实践教学的时间和内容。

可以通过开设案例分析课程、举办模拟法庭活动等方式,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

教师需要更加重视实践教学,在课堂上引入更多的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环节,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实践教学也相应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对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进行深入探讨。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是培养具备法律服务技能和法律职业素养的中级专门人才,他们可以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目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对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现实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课程设置不够贴近实际需求,缺乏实践性课程;二是实习环节不够完善,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实际法律工作的机会有限;三是教师队伍建设不够完善,师资力量不足;四是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

这些问题制约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也影响了学生的就业和发展。

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推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实践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的重要环节,改革和完善实践教学至关重要。

学校需要积极与相关法律机构合作,开展实习基地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学校需要对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改革,加强对实践技能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

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模拟实习等活动,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进行综合实践,提高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学校需要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测评,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及时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评估和反馈,帮助学生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法制教育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制教育内容单一,缺乏实践性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中,往往只是简单地介绍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而缺乏实际案例分析和综合应用。

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有所欠缺,难以在实际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2. 教学资源不足,师资力量不够3. 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由于学生在法制教育中接触到的内容单一,缺乏实践性,导致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学生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在面对实际问题时难以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二、解决途径1. 多样化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为了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高职院校应当多样化课程设置和丰富教学内容。

可以适当增加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实务等实践性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够更好地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生活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加大对师资的支持和培养高职院校应当重视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师资的支持和培训力度。

可以通过增加教学资源投入、加大师资培训力度等途径,提高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从而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法制教育。

3. 增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宣传和教育在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现象中,高职院校应当加大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宣传和教育力度。

可以通过举办法制教育讲座、组织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等方式,增加学生对法制教育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4. 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5. 建立法制教育评价机制为了确保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质量,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制教育评价机制,对教学内容、师资力量、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价和监督。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现状调研报告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现状调研报告
训;

教学内容贴 近工作岗位需求 的程度 :1 5 %的学生选 择基本够用 ,9 4 %的学生选择需要更新 ,并建议增加新 案例 和热点 问题 , 如拆 迁纠纷 、 医疗事故 、 交通 事故处
理;
教师传授职业技能和职业经验程度 :1 7 %的学生认 为还好 ,9 2 %的学生认为有些教师缺少职业经验 ; 教学 过 程 的职 业 特 色 :8 6 %的学 生 认 为很 鲜 明 ,
卷 ” 。 .
面 向学 生 , 我们 从课程课 时设置 、 教学 内容 、 教学 环节 、 人才质量 四个方 面设计 了1个题 目, 中有代表 2 其 性 的问题及答案有 : 理论学习与职业能力培训 的课 时分配 :9 7 %的学生 选择4 2 即4 + , 学期理论 、学期实践 , 2 或是 每学期都有实
【 专题研讨 】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现状调研报告
张 东华 , 李 墨, 王金 兰 (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 河北 石家庄 0 06 ) 5 0 1
摘要: 法律高职实践教 学被越来越 重视 , 但还存在缺乏科 学性、 系统性 、 规范性的缺点 , 存在 与用人 单位需求 脱钩的问题 。为此, 需要 构建 实践教 学体 系, 需要在课程体 系上动手术 , 需要规范实训基地。
3 %的学生认 为不 明显 ; 2
教学环节 的改革成效 :6 9 %的学生认为需要继续改
革;
是否需 要强 化实 践教 学环 节 :1 9 %的学生 认 为需
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毕业生 受用 人单 位欢迎 的程 度 :7 8 %的人认 为一 般, 希望学校对 准就业 目标 , 多拿 与法律相关 的证 书 , 有针对性 的加强就业指导 。 ( ) 三 用人单位情况反馈 在走访唐 山实训基 地 的过 程 中 ,针对检 察 院 、 法 院 、 师事务所 , 律 我们设计 了 “ 用人 单位最看 重学生 的 七项素质及评价表” 用人单位对我校 的实习学 生满意 “ 度的调查表” 就校外实训基地 的建设 和课 程设 置等问 , 题与有关领导交换 了意见 ,调查用人单位最看 重学生 的七项素质及评价 : 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 : 良好8 %, 2%; 1 一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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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探析
[摘要]法律技能培训不仅应成为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的鲜明特色,而且应当作为其主要任
务。

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高职高专学校并未对此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轻视实
践教学或者实践教学不得法的情况。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8X (2012)10-0160-02
杨智红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225300)
第31卷第10期
Vol.31No.10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12年10月Oct.2012
[收稿日期]2012-07-19
[作者简介]杨智红(1979-),女,江苏泰兴人,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一、实践教学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
(一)实践性教学是高职高专教育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高职高专学校在设置专业时,一般都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的,其目标多是以培训具备较高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岗位能力的人才为主。

为实现这一目标,高职高专教育的课程设置中必然要格外强调实践性教学的地位。

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重知识教育向重能力教育转变,这是高职高专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阶段的鲜明特色。

(二)实践性教学是法律事务专业自身特点的本质要求
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科学,必然要求注重实用性和技能性,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更是如此。

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以介绍和阐释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旨在培养能够运用所学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课程设计包含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能够直接为以后的职业服务的课程。

(三)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实务问题能力的客观需求
学生在课堂教学获得的仅仅是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那么如何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呢?显然,这一过程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教学实践及大量社会实践来完成。

真正的法律职业人才不仅应该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有良好的掌握,而且应当善于在实践中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用于指导实践。

二、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教育理念落后,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岗位要求相脱节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高专院校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现有的法律条文,从而帮助学生建立起初步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然而,该种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却先天不足,其表现之一就是缺乏法律实践相关课程的设置。

当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与实践教学有关的课程少之又少,通常是在理论教学中穿插一些案例而已。

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十分不利于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与法律职业岗位的市场要求严重脱节。

(二)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规划,零散不成体系
目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在法律实践教学形式上差别很大,即使在同样的实践方式中,在步骤、方法、手段和效果考核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标准。

这直接导致目前多数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习像“放羊”、咨询像“赶场”、模拟法庭像“表演”、案例讨论不深入等情况。

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实践教学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实践作用。

教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理论性,在学生实践过程中又基本没有教师来进行规范的指导,造成学生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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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能力,进而不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严重挫伤学生的实践积极性。

对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开展的实践教学,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评价体系,在评价的内容、方法、规则和标准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无论是指导教师,还是社会和实践单位都无法对实践教学的质量作出评价。

质量评价体系的缺乏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无法得到及时的反馈,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投入不足,缺乏开展实践教学的环境
目前我国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经费一般都是由院校自己来解决的,国家财政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投入。

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备都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财政经费的严重不足使得不少高职高专院校不得不打起了学费的主意。

据调查,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政法类专业的学费明显高于其他专业。

在有些省份,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费甚至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的90%,远远超过了人民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较高的收费标准加上不太乐观的就业前景,使得众多学生与家长面对法律专业只能望而兴叹。

三、现有的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方式的缺陷
(一)模拟法庭的缺陷
1.开展的随意性大,缺少统一安排
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大纲尚未对模拟法庭教学制定统一的计划或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模拟法庭教学应安排在哪个学期进行,安排多少学时,占几个学分等都是院系甚至是授课教师自行安排。

这必然导致不同学校之间在模拟法庭课程的安排上的不同,甚至有些学校不安排模拟法庭课程。

由于缺乏统一的计划,大多数学校在开展模拟法庭课程时都无法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事前”指导,加之教师个人喜恶、理论课授课进度等“事中”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次数较少,所传授的知识点之间缺乏衔接或者出现重叠。

2.角色分工不合理,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模拟法庭中的角色主要有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法官、书记员、证人等角色。

特定的角色设置决定了不可能让所有的学生都实际参与庭审的过程,多数学生只能充当“旁听群众”的角色。

在目前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次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得到锻炼的只有少数在庭审中担任角色的学生,其他未能“饰演”角色的同学态度则只能空怀一腔热情看别人表演。

3.忽视庭审后的评价与总结环节
模拟法庭结束后多数教师都会对学生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简要的点评,然后将所拍摄的照片或视频整理存档,宣告“活动终结”。

作为一场“表演”,这是完整的。

但是,没有对案件难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没有对庭审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结,这样的模拟法庭便没有什么意义。

(二)司法见习的缺陷
1.见习时间的有限性
司法见习能够使学生接触到生活中的实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模拟法庭的不足,这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有一定帮助的。

但是,目前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所安排的学生见习时间往往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四个星期),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则是三到六个月。

如此一来,学生在见习的过程中很难完成对一个案件的完整认知。

见习时间的有限性还造成学生见习期间的轮岗困难。

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可以使学生最大限度地体验不同的岗位角色和不同的法律事务,并且有利于学生在轮岗的过程发掘自己的兴趣及优势所在,为将来的职业选择提供一些参考。

见习时间的有限性使得实习的效果大打折扣。

2.见习途径的局限性
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用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法律的运用并不仅仅限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也不局限于法律事务所这样的部门。

由此可见,司法实习虽然是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但其内涵具有局限性,因而其实习途径也具有局限性。

随着时代与教育理念的更新发展,司法实习的内涵和途径都已不能满足法律事务专业实习的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实习除了包含在现有的公检法部门及法律事务所实习之外,还应当包括校外的其他实践基地或实践部门的实习活动。

3.见习指导的泛乏性
司法见习中,学校的实习带队教师通常是不能跟随学生见习的。

因此,学生对在司法见习中所处理的事务存有疑问时,往往只能向其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请教。

在这种模式下,教师无法了解学生在见习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也就不可能及时地作出指导。

师生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导致学生难以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有效对接。

[参考文献]
[1]都玉玲.关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构建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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