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

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1、概述银行票据交换业务是银行之间进行商业汇票、本票、支票、汇款等票据交换的业务,该业务处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票据交换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交换方式,保证该业务的顺畅、安全和高效。
2、基本原则(1)合规性: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票据交换业务的合规性。
(2)保密性:对交换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持严格保密。
(3)高效性:通过自动化、电子化的方式,提高业务的处理效率和银行间的通讯效率。
(4)安全性:采取多重安全措施,确保交换信息的安全。
(5)互通性:支持不同银行之间的业务交换,并保证银行之间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业务流程银行间票据交换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发起方将票据信息发送给收款方银行。
(2)收款方银行在收到信息后,检查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将检测结果返回给发起方银行。
(3)发起方银行在收到结果后,对结果进行验证。
如果验证结果正确,支付所需的款项。
(4)收款方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将确认付款信息发送给发起方银行。
(5)发起方银行在收到确认付款信息后,向发起方客户确认票据交换已完成并完成相关记账处理。
4、票据信息的交换银行票据交换业务的信息交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票据信息的发送:发起方将票据的相关信息(包括票据号码、金额、收款人等信息)发送给收款方银行。
(2)票据信息的检测:收款方银行对票据信息进行检测,检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检测结果的返回:收款方银行将检测结果返回给发起方银行。
(4)确认付款信息的发送:收款方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将确认付款信息发送给发起方银行。
5、安全措施为确保银行票据交换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硬件安全:采用高安全性硬件设备,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2)网络安全:采用加密方式、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保护信息在传输中的安全性。
(3)数据完整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校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非常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非常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司业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1 业务概述同城票据交换是为了满足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域但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的需要,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场所相互交换代收、代付票据,相互交换清算资金头寸的金融行为,是商业银行间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13(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时,与人行的资金清算通过清算行在人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完成,行内各间接参与者与清算行的资金清算通过其在省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来完成。
4(参加票据交换的机构必须坚持“及时处理、差额清算;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例如:收、付款银行之间受理支票,在提交开户行以后要等银行通过内部账务处理(或票据清算)将款项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收入持票人账户后才能抵用。
5(收妥抵用票据退票规定1)每日只进行一场交换清算的,隔日必须退票。
隔日未退票的,提出行于隔日清算完毕后(即提出票据后第二天清算完毕后)入账。
2)每日进行二场交换清算的,隔场必须退票。
隔场未退票的,提出行于提出票据后第二场清算完毕后入账。
3)超过规定的退票时间后不允许退票。
(上午10:30之前,下午4:00之前)6(转销模式交换行对于提出借记票据的转销处理,分为自动转销模式和手工转销模式。
.1)自动转销模式:系统预先维护《同城交换名册》,对本交换行和对方交换行参加的交换场次进行维护。
提出票据后,系统自动根据交换日期、本交换行和对方交换行参加的交换场次的组合(2-2、1-1、2-1或1-2)、交换轧差等要素,计算确定提出票据的转销时机。
转销时机到,系统自动对满足条件的提出票据做转销的账务处理。
适用于实行不允许隔场退票、提出借记票据转销时间为隔场、交换场次每日固定且交换资金清算次数与场次匹配的同城票据交换区域。
公司业务系统对转销模式进行参数化设置。
我行具有同城票据交换资格的营业机构,可根据所参加的票交所的实际情况选择设定转销模式。
XX银行系统内票据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系统内票据转让业务操作规程XX 银行系统内票据转让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XX 银行内部往来业务管理制度,并参照相关业务核算办法制定。
第二条系统内票据转让业务是指分支行以贴现方式将票据转让给省分行,省分行收到票据后,即将票款划付票据转出行。
第二节业务流程图第三条系统内票据转让业务流程图第三节操作规程第四条票据转入一、复核收到分支行转入票据时,应认真审核转出行提供的票据贴现凭证,确保凭证实付金额、凭证份数与资金业务部提供的“资金调拨单”中所列内容相符,调拨单上须有总(副)经理资金部提供的资金调拨单及票据转出行提供的票据贴现凭证经办人员对贴现凭证各要素进行审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经办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资金划往票据转出行辖内票据转出行签字和业务公章,后交经办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二、经办在SBS3.0内,通过[4921]交易码选择“内部资金划拨”进行经办角色的信息录入。
内容包括收款行行号、金额、收款账号、付款账号、业务种类、附言。
三、复核通过[4922]交易码进入,按照“资金调拨单”内容对经办录入的所有信息进行复核。
四、授权通过[4923]交易码进入,发送已复核过的报文,并产生会计分录:借:99901029991001贷:XXXX669053001五、省分行经办人员同时在SBS3.0中使用[8401]交易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865XXXX7121/7077001贷:99901029991001贷:98631648451/8452001六、分支行账务处理人员在SBS3.0中选择[4823]解付省分行发来的报文,产生会计分录:借:XXXX669053001贷:7121/7077第五条票据托收回来一、复核人员根据营业部托收回来的票据抽取卡片联,交经办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二、经办人员在SBS3.0中通过[8401] 交易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99901029991001贷:865XXXX7121/7077001三、每月末,通过[8401]交易码对资金业务部提供的“摊销利息入账通知单”,将当月实际产生的收益从“8451/8452”中转入“5104/5224”。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一、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1.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
2. 定义(1)同城票据:指在同一城市内的金融机构出票和收票的交换票据。
(2)同城票据集中交换:指各家银行在同城内共同利用交换系统开展票据结算、清算和信息交换的业务。
3. 业务流程(1)交易发起方将票据存入发起方本地清算银行;(2)发起方清算银行通过交换网络将票据信息传输至同城票据交换中心;(3)同城票据交换中心按照约定的清算方式进行结算和清算;(4)同城票据交换中心通过交换网络将结算清单传输至收款方清算银行,并通知收款方清算银行已收取票据;(5)收款方清算银行将收到的票据上门办理付款手续或通过交换网络进行结算和清算。
4. 管理措施(1)银行要注意信息安全和业务风险控制,加强系统升级和技术投入。
(2)银行要充分了解客户风险情况,对高风险的票据进行专项管理和风险控制。
(3)银行应建立详细的操作规范和监督机制,严格遵守业务流程和法律法规,确保业务运作的规范和安全。
二、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如下:1. 发起方存票(1)发起方将票据存入发起方本地清算银行;(2)清算银行录入票据信息,包括票面金额、票据类型、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等,并进行审核;(3)清算银行将票据信息上传至同城票据交换中心。
2. 同城票据交换中心处理(1)同城票据交换中心统一处理同城银行客户的业务请求,对接收到的票据信息进行登记、存储和处理;(2)同城票据交换中心检查票据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停止交易;(3)同城票据交换中心按照约定的清算方式进行结算和清算,并将结算清单传输至收款方清算银行。
3. 收款方清算银行处理(1)收款方清算银行接收到结算清单后,验证清单内容和付款信息的准确性;(2)收款方清算银行会在一定时间内向付款方发出结算通知;(3)付款方按照通知时间内完成付款,或要求延期或撤销交易。
银行票据置换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票据置换业务操作规程1 目的为丰富我行公司业务品种,规范票据置换业务的运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分支行对票据置换业务的管理与操作。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业务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请票据置换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⑴经依法注册登记、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⑵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正常;⑶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⑷符合本行授信的其它条件。
5.2承兑行范围票据置换业务的原票承兑行应取得我行贴现质押承兑行额度。
5.3期限和质押率5.3.1新票票据期限纸质票据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票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3.2质押率最高为100%。
5.3.3原票到期日原则上应早于新票到期日。
对原票到期日晚于新票到期日的票据置换业务,仅限于我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客户,且质押率不得超过90%,客户须在新票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存入全额保证金。
6 流程描述7 合规依据7.1外部合规依据7.2相关内部文件8 附件附件1 承诺书(具体详见合规风险管理系统—“法律事务管理”—“标准文本查询与使用”—“承诺书(用于票据置换业务)”)附件2票据质押业务追加保证金补充条款(具体详见合规风险管理系统—“法律事务管理”—“标准文本查询与使用”—“票据质押业务追加保证金补充条款”)附件3票据质押业务追加保证金补充协议(具体详见合规风险管理系统—“法律事务管理”—“标准文本查询与使用”—“票据质押业务追加保证金补充协议”)9 版本控制。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防范票据风险,确保同城票据业务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唐山*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流程》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工作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银监局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机构(二)管辖行必须在本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存有足够的清算资金。
(三)具备熟悉票据交换业务的人员。
(四)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关于规定。
(五)准时出场,及时记账并办妥退票手续。
(六)按规定支付所有费用。
(七)遵守票据交换场所的关于规章制度。
第四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申请程序(一)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应向总行结算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结算运行部进行初步审查。
注:申请内容包括:筹备参加交换的时间、办公地址、邮政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支付系统行号等有关信息。
提交的材料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总行结算运行部审核同意后,由总行以正式资料文件的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三)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所颁发票据交换号、票据清算专用章。
第五条被批准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应配备具备相应政治、业务素质的票据交换员专门办理票据交换业务,并正式参加交换前将票据交换员报票据交换所备案。
第六条已参加交换的机构需变更其交换场次、行名、行址、系统隶属关系、支付系统行号等事项时,应向总行结算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结算运行部负责向本地人民银行申请变更。
第七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八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必须做到清洁、平整、齐全,严禁在票据中夹有大头针、回形针和订书针等金属异物。
第九条各交换支行(部)必须将当天营业时间内受理的应提交交换的票据所有提出交换、不得积压、延误。
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
银行票据交换业务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金融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金融结算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票据交换是指同一城市内或不同地区间,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通过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开通运行的票据交换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票据交换业务分类(一)按照票据交换区域分类:同城票据交换、深穗票据交换、深港票据交换以及全国影像票据交换。
其中,同城、深穗、深港三类票据交换业务均通过金融结算系统(即同城支付系统)处理;全国票据交换业务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
1、同城票据交换(简称同城票交,下同):是指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的票据,通过提出电子影像数据到票据交换所,由其集中进行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业务。
2、深穗票据交换(简称深穗票交,下同):是指与珠三角地区银行间对相互代收的票据,通过提出电子数据以及实物票据至票据交换所,由票据交换所提至广州票据交换所,由其集中进行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业务。
3、深港票据交换(简称深港票交,下同):是指香港出票人对收款人签发并在流通的支票,通过提出电子数据以及实物票据至票据交换所,由票据交换所提至香港票据交换中心,由其集中进行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业务。
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简称全国票交,下同):是指国内参加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间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并把纸质支票截留,最后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兑的业务。
(二)按票据是否截留在行内分类:截留票据、非截留票据。
1、截留票据:是指将实物票据留在受理行,不需要交换至对方付款行的票据。
同城票交中绝大部分的支票和全国票交的支票都为截留票据。
2、非截留票据:是指票据受理行,需要将实物票据交换至对方付款行的票据。
XX银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XX银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交换及票据交换外包工作的管理,规范票据交换行为,增强票据传递、交换的安全性,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和本行系统内票据交换。
(一)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的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场次,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场所进行票据传递。
(二)系统内票据交换是指分行、直属支行所属营业机构间内部票据的传递。
第三条同城票据是指《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使用的票据凭证及经人民银行特许的票据凭证及各种对公业务凭证。
只有上述票据可参加交换,严禁个人物品参加交换。
第四条系统内票据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交换,还需经总行会计部门特许的收付款凭证、单据、信件(不涉密)等可参加交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外包,是指本行以合同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票据递送服务商,为本行会计部门提供全部或部分票据传递服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相关部门、分行、直属支行票据交换及票据交换外包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票据交换及票据交换外包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分行、直属支行会计部门负责辖内营业机构票据交换及票据交换外包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票据交换及票据交换外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营业机构负责对交换员、票据递送服务商所派的传递员收取及送交的票据专用包进行验收及交接工作。
第三章票据交换外包协议签定第十条实行票据交换外包的分行、直属支行,必须与票据递送服务商签定书面协议,并负责对票据递送服务商资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票据交换外包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一)票据传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票据传递的内容;(三)票据传递收取及送交的时间、地点;(四)票据传递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分行、直属支行与票据递送服务商签定的书面协议,必须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审核后,方可签定。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xx总发〔xx〕158号,xx年7月31日印发为确保同城票据交换正常运行,提高同城票据清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依托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实行“实物票据当地交换、票据信息集中处理、资金由清算行或管辖行清算”的业务处理方式。
当收款人或付款人在本地他行开户时,可选择同城票据交换办理资金的结算。
第二条 xx银行总行是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管辖行,xx银行总行及各分行是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清算行,各分行、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是参与同城票据交换的交换行。
管辖行,是指和人民银行票据交换系统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直接连接,管理票据交换系统前置机服务器,负责核心系统同城票据交换行号维护的机构;清算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负责为所辖交换行提供资金清算、查询和明细下载功能的机构;交换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直接参与同城票据交换,具有同城票据交换席位,并通过其管辖行发送和接收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信息,由清算行负责资金清算的机构。
第三条票据交换业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票据交换信息由前台临柜人员录入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经复核员复核后,交换员将数据信息导入人民银行交换系统并转发到总中心,由总中心按各交换行业务分别轧差,经总中心轧差后的各行差额清算资金以清算行为单位,由人民银行在各清算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上进行清算。
第四条票据交换实行“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各交换单位必须按“交换票据,隔班退票;代收票据,收妥抵用”的规定处理交换业务。
第五条票据抵用时间:提出借方票据,定时入账,即提出行在提出实物票据交换后的下一场清算时间内未收到退票信息,即可为收款人入账;贷方票据,提入行经票据交换收到实物票据,并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即可为收款人入账。
每个交换期内收妥的跨行票据,必须全部提出交换,不得压单。
第六条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处理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金清算以电子支付信息为准。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人民银行《四川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成银发[2003]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同城票据交换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通知》(成银营发[2002]133号)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同城票据交换包括自动清分系统模式、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模式和手工同城票据交换模式。
同城票据交换自动清分系统模式是指成都区域内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采取提出票据打磁码,清分机自动清分,电脑处理数据,资金差额清算的办法。
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模式是指应用电子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采用磁介质导入或现场录入方式处理提入、提出业务,票据现场清分,资金实行差额清算的票据交换模式。
手工同城票据交换模式是指采用手工处理提入、提出业务,票据现场清分,资金实行差额清算的票据交换模式。
第三条基本规定一、同城票据交换应遵守“贷方票据先付后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二、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进账单、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及其需要交换的票据。
三、各交换机构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保管、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的人员和票据交换通讯员(票据交换业务未采用外包方式的行)不得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四、人民银行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实行准入准出审批的制度,凡需要参加(变更或撤消)的机构须在规定期间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或省分行运营部报送相关材料。
五、各交换机构应遵守同城票据清算中心规定的交换场次和交换时间,及时提出、提入票据,不得缺场和误场。
六、各交换机构须购置打码机、译码笔、一次性锁片等机具或耗材。
译码笔、一次性锁片视同重空管理,一次性锁片实行消号制度。
(适用于自动清分系统模式)七、各交换机构必须按时向人行票据交换所缴纳票据交换的相关费用。
八、各交换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印发的交换机构名册及变动表,正确办理各项票据交换业务。
九、票据交换业务采用外包方式的行,应将与代办公司签署的协议复印件,报省分行运营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本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提高票据交换业务质量,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广州区域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xx票据交换是指由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票据凭证,清算代收、代付票据资金的行为。
xx票据交换业务包括广州区域、深圳区域及香港人民币的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总行运营管理部参加网上退票业务处理,必须遵循“电子信息在先,退票原件在后,资金清算以网上退票为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统一监督管理广东省内的票据交换业务。
广东省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系统内的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各营业机构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人民币票据交换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业务概述与相关概念
第六条本行采用集中提出、集中提入的处理模式,由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以下简称集中作业中心)集中处理票据的对外提出交换、提入票据的账务处理工作。
各营业机构负责各自提出票据真伪的审核、票面要素的审查、发起、汇总上送、以及与客户的退票签收工作。
第七条提出是指参加交换的金融机构将需要收款或付款的票据提交到人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进行清分和跨行清算。
提出借票: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收款的票据。
提出借方票据必须在下一场没有交换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提出贷票: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付款的票据。
提出借票的业务范围包括10版清分机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香港人民币支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目前本行只受理提出借方票据业务、提出贷方票据退票业务,不受理提出正常贷方票据业务。
第八条提入是指参加交换的金融机构将人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清分后需本行收款或付款的票据提回进行处理。
提入借票:指提回需要本行付款的票据。
提入贷票:指提回需要本行收款的票据。
第九条清分机支票
票面上留有空白区域用于打印磁码。
磁码是有磁性的数字代码,按一定规律排列可使支票供专用机器清分。
第十条香港人民币支票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香港人民币支票(以下简称支票),是指在香港拥有人民币存款账户的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给内地商户或个人,委托出票人在香港的开户银行见票时支付确定金额的人民币给持票人的票据。
香港人民币支票的收款人只能委托其在广东省内的开户银行收款,不得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香港人民币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付款行为以及票据丧失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香港法律;支票的托收适用内地法律。
第十一条交换行号
交换行号是指在交换业务中,代表某金融机构的号码。
xx手工交换行号为8位数字,行号为003开头的为深圳区域金融机构的行号,其他数字开头的则为广州区域金融机构行号。
本行属于广州区域,行号为00492405。
香港金融机构的交换行号为6位数字。
第十二条状态码
状态码是指代表票据状态的数字,借方票据的状态码主要有00、01、05、06等,贷方票据的状态码主要有27、50、54等。
00—支票(不含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支票)
01—深圳地区使用的支票
02—汇票
03—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粘单支票
04—本票、深圳地区的转付汇票
05—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不符支票退票
06—除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不符外的其他借方退票
07—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支票
09—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不超过两联的借方转账凭证
27—贷方退票
50—可直接在票面上打印磁码的进账单
51—税单
52—财政性收款凭证
53—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不超过两联的贷方凭证
54—深圳地区提出的贷方票据
11—批控卡
22—总数卡
第十三条寄送批号
营业网点与集中作业中心票据传递实行电子登记。
寄送批号是营业网点或集中作业中心寄送每批票据的唯一标识号,在网点或中心收到实物票据签收时使用,由8位交易日期+4位流水序号组成。
第十四条提出批号
提出批号是提出的票据收妥入账的唯一标识号,当天提出票据分广深区域和粤港区域生成两个批号。
由1+8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