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问题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
税与按照会计准则计算所得税之间的差异。
其中,固定资产的计提
折旧是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摊销的一种方法,而税法规定的折
旧则常常不同于会计准则中的折旧。
下面是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1. 会计角度: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公司需要对固定资产进
行计提折旧,以反映其使用价值的逐年减少。
这样,在会计账簿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会随着折旧的逐年累计而减少。
会计准则通常
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2. 税务角度:税务上,公司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来
计算所得税。
但是,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通常与会计准则的折旧方
法是不一致的。
税法上通常采用加速折旧法,即前期折旧比后期折
旧多,从而在前期实现税收收入的减免。
此外,税法规定的折旧方
法也可能存在其他不同之处。
因此,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导致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税
务计算所得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比较多,这种
差异可能很大,因此需要进行专业的分析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减
少公司的税务风险。
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_0

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一、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集中体现在计价差异、价值转移差异两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差异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都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除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不同外,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基本一致。
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而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税法则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并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原值的5%。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对符合国家规定,确需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2.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进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税法则与此差异较大,规定不允许预提修理支出,具体实务应用也存在较多不同。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Commercial Accounting商业会计1082018年3月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诺而达铜管(中山)有限公司 吴菱庄摘 要: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基础。
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在进行日常处理时形成一定的差异。
明确差异的处理与原因,不仅有助于企业和税务部门日常工作的开展,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助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加强两者间协调更具针对性,从而减少社会成本。
本文就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比较,简要分析差异的原因,并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差异 会计准则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3(c)-108-02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基础。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都有相关规定,由于两者的差异,导致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税会差异分析1.1 外购固定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不存在会税差异。
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须要区分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于会计确认当期损益时便产生了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还导致后期折旧的计提、处置和税前扣除的差异。
会计确认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计提折旧、处置时,相应作调减处理。
1.2 自建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会税差异在资产“结转时点”上,会计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税务上以“竣工结算”为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税务上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受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会计和税务上在固定资产成本不明确之前都可暂估成本入账,在明确之后,会计上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但税务上要求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调整已提的折旧。
浅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财务管理摘要:固定资产是十分重要的企业资产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的基7。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核算方法是重要的财务工作,在实务工作中,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致使企业面W涉税风险。
因\,探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对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在分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的重要性基7上,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r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三个方面,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做出具体分析,以期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促进企业健。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递延所得税—、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基础,固定资产的核算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实行专人或兼职管理,而会计准则、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多项规定有所差异,造成企业面临涉税风险#了解两者差异对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准确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对预计使用年限内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通过市场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从而计提减值准备,使固定资产的企业实的经消耗方式基本相符,而税务主要维护国家税收水平,减少人预,税税行为发生,税定,了解两者差异,职业判断,对企业资产准确核算,理进行税,涉税风险,使企业在国家法法规保障的权益内行$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准则要求与税务处理差异方式,要分为:外购、,通过资、、务重组、非资产方式的固定资产$(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的、相关税费(不含可以抵扣的税)使预定用而发生的。
大多,的固定资产不会产生会计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固定资产有融资性,会计上按照定的I作为固定资产的,的产生的差,确认为未确资费用,而税法,按照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由此造成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例:甲公司(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项生产设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当月安装完成,投入使用#采定该机器设税1000万元!分两年期,2019年12月31日付款不含税金额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税5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开税专用发票#假设折率6%#2019年1月1日,会计的固定资产定的现值入账:500/(1+6%)+500/(1+6%)A2=916.70万元,而税法的计税基是即1000万元,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产生会计理税务理差异#2019年1月1日确的确资用的金额1000-916.7=83.3万元;2019年12月31日确认财务费用916.7x6%=55万元,确认融资费用5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确财务费用(916.7+55-500)x6%=28.30万元,确资用28.3万元#此时长期已支付完,余额为0,未确认融资用余0#(二)自建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要求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此,工程项目没有完全结算完成,而税务的计税基是竣工结算发生的各项支出$例如桥梁或高速公路大型工程项目,成试通车后即使用,但完成竣工结算需要项目通过验收、审计相关部门审核等各种流程,无法一致$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无法确定,暂估,确定后会计上调整,但无需调整在此期已经计提的折旧,对剩余期间的折旧按照调整后的除已经计提的折旧部分后重新计算;税务规定样暂估,的是确定之后,不仅需要对固定资产的进行调整,而且需要对已经计提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并d使用后12个月调整完毕,此造112|2020年29期(10月)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ECONOMY成计提折旧金额的不一致。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如何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如何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如何处理桂茂林刘文娟很多财税同仁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根据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不同,因此导致按照二者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会出现差异。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如何正确处理折旧问题呢?一、当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会高于按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二者之间的差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此情况下,当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且按会计折旧年限已经提足折旧时,但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税收折旧尚有余额未予扣除;此时,未足额扣除的折旧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期限内继续按规定扣除。
最后,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的折旧额,等于按税法折旧年限扣除的折旧额;二者没有绝对值差异,但存在时间性差异。
二、当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在此情况下去,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则以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计算扣除。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并不承认。
因此,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仍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方可以在税前扣除,即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企业计提的油气资源折耗(折旧)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石油天然气企业计提油气资源折耗(折旧)时,必然会产生折耗(折旧)差异,对此,无论会计规定如何以及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企业仍须按照税法规定,对折耗(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精选五篇)

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精选五篇)第一篇: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一、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规定: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毁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存货处置收入-存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存货处置收入-(存货成本-累计跌价准备)-相关税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毁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税费三、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存货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时不一定等于以上会计公式中所计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企业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的年度即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次,所以在处置时需要做纳税调减项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宜昌市国税局所得税科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得税核算中的一个重点,本章主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1、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4、固定资产的期末处置5、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1、固定资产的定义会计上的定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
增值税上的定义: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1条)所得税法上的定义: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所得税法税法实施条例57条)从三者的定义中可以发现,税收与会计之间关于固定资产确认的差异正在逐渐减小,原来那个2000元的标准现在作废,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对使用寿命的确认不同,会计以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标准,税法以超过12个月为标准。
为什么有些企业购买了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也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2、固定资产的特征:(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管理而持有。
将其于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分开,强调持有的目的性。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将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分开,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3)、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将它于无形资产分开3、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1)、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2)、成本能够可靠计量4、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在这有个关键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也就是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同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全部都是其成本。
这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税法规定的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M公司2013年2月开始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14年8月7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0月1日验收合格,12月1日正式入驻启用,工程竣工决算于2015年2月1日完成,办公楼的建造成本为3000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原因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原因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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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问题
,不论是生产活动还是经营活动摘要】在企业中
都离不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在我国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下文将针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围绕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处理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后续计量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一一所得税》。
规定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随着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我国采用了分离模式来确定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关系,在固定资产的处理当中更是如此。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中指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主要从其有形、持有目的以及使用寿命三个
方面来强调固定资产所具有的特点。
此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确认原则主要围绕一下两条展开:①该固定资产包含 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条中主要强
调所有权问题。
即与 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该企业 二条中则是资产确认的基本
条件,也就是确定资产的 价值量问题。
另外,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 认条件外,还应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二、 固定资产在税法上的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
条例》)第五 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 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 为了展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实施条例》 取 消了价值在 2000元以上的限制。
三、 固定资产计量中的税会差异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 。
第 条规定, 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
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其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而税法规定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
这两种计量标准的不同主要会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准则中对顶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比税法规定的要大。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
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除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两类,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与经营活动无关等固定资产均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我国现行准则规定中,要求企业自主判断,但是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适用依据进行合理判断。
这种规定给予企业很大的自主权,并且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实施条例》中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最低年限。
当会计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会产生纳税调整.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
具体包括的可选用的方法有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除此之外《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中规定了部分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中给予企业会计较大自主权来进行选择,但税法规定中则对方法选择的限制比较严格,绝大多数要求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的计提。
当税法与会计对方法选择不一致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调整。
(四)预计净产值的差异在预计净产值方面,会计准则同样给予可企业较大的自主性,规定中指出,企业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对预计净产值进行合理的确定,但也强调了,选择后应在每年进行复核,如有差异须进行调整。
税法中对其确定的规定相差无几,但强调预计净产值一旦确定则不可以变更。
此外,《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的合理性要求,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有权对会计估计的不合理的残值进行合理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会计操控。
由此看来,当企业涉及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会
计调整时,就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从而涉及应纳税
所得额的调增或调减问题。
(五)固定资产减值问题的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中规
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判断
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账
面价值进行对比。
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需要
按照其可回收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该项减值准备会计入资
产减值损失及当期损益,从而会对其会计利润产生影响。
此外,会计根据其减值,重对其折旧额、折旧年限等进行
确定。
而《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计提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在不符合我国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计算时扣除的。
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对待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
会计从投资者利益出发,考虑其当期的价值,允许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其账面价值。
而税法中不允许通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的不同。
四、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差异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侧重于决策有用性。
会计处理中,以企业会计准则为规范,真实、完整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愈加重视会计操控的反避税问题。
税法更强调以国家为主体的宏观角度。
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从所得税的角度,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征税。
更加强调保证国家税源的安全、及时、充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