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7.04•【文号】银协发〔2019〕156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
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
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
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银公字[2010]第20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银公字[2010]第209号)各会员单位:为强化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市场秩序,促进上海地区存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公会起草了《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存款公约》,见附件),并经全体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通讯表决通过。
根据公会章程和公约规定,《存款公约》于2010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现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存款公约》各项规定,维护《存款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公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沈剑颖(联系电话:61656808;138****0506)张薇(联系电话:61656812,137****5736)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体现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上海市存款业务稳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2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推进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建设工作,根据《Shibor实施准则(试行)》(银发 [2006]316号文印发)的要求,现就2009年Shibor培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9年Shibor报价行名单见附件。
报价行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向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提供各期限档次Shibor报价。
报价行要进一步提高对Shibor建设的思想认识,坚定将Shibor培育成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信心。
继续完善Shibor形成机制,使Shibor更好地反映资金成本、流动性状况和货币政策预期。
认真研究探索提高3个月以上中长端Shibor基准性的有效措施。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以 Shibor为基准定价或参照其定价,完善资产负债市场化定价体系。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进一步做好技术系统维护、市场监测研究等相关工作。
组织好以Shibor 为基准的金融产品报价、场外报价行报价,进一步加强Shibor在银行间市场的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树立市场化定价理念,转变定价习惯,积极扩大Shibor的运用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
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4]18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4]185号)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要求,督促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我分行
将于近期对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开展督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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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
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
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二)汇票;(三)本票;(四)有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五)已投保信用险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债权;(六)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对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债权形式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上述债权形式所称:“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是指(1)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
“汇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承诺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指根据UCP600、ISP98、URDG758等国际惯例开立的付款保函和/或备用信用证。
第七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相关当事人:(一)债务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付款义务人。
(二)买入行(债权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一手和/或二手的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
(三)转卖申请行是指福费廷一级市场的买入行,拟在二级市场上将该福费廷资产转卖的银行。
(四)客户是指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的客户,其在福费廷一级市场将未到期债权转让于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
(五)福费廷公司是指可在市场上参与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福费廷交易的福费廷公司.第三章业务授信及授权管理第八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中买入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地区风险,须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
福费廷业务的债务人通常为金融机构,须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建立完善对准入的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
第九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二级市场业务需得到其总行机构或上级机构的有效授权。
第四章二级市场买卖业务第十条买入行买断的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买入当时或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第十一条在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前,转卖申请行负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记录,严格审核单据,确保交易背景和债权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模式分为即时转卖和存量(或延期)转卖,包括国际福费廷转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
第十三条即时转卖业务处理程序(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询价机制:转卖申请行向各参与成员单位(指定邮箱)提出转卖申请.各参与成员单位在收悉邮件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转卖行根据回复自行选择和联络。
(二)转卖申请行根据回复,立即将信用证、承兑电及证下相关单据等的复印件发送买入行.(三)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签署单笔转卖协议《同业间福费廷单笔协议/要约》(附件2)。
(四)转卖申请行按照单笔转卖协议的要求办理转卖手续。
转卖申请行需通过加押电文形式《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附件3)对买入行的转卖要约做出承诺,由此将债权转让给买入行,并根据买入行的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过《NOTICE OF ASSIGNMENT》(附件4)发送至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行。
(五)买入行在收到《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的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将债权转让款项划付至转卖银行指定账户。
转卖申请行收到买入行的付款后,并完成相应会计处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福费廷存量转卖业务程序参照即时转卖业务程序.在收到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后,立即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入行在福费廷买入业务项下保留对转卖申请行的追索权(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买入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或转卖申请行有欺诈行为或出售给买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或转卖申请行发生违约、未履行与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四)福费廷业务项下基础合同中卖方未正常履约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行同意,转卖申请行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第十七条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转卖申请行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起息日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行,以免承担迟付利息。
第十八条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或延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不应由转卖申请行承担。
转卖申请行可根据买入行指示,协助催款,相关费用可以由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协商承担。
第十九条买入行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信息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章价格管理及会计核算第二十条福费廷业务的收费包括:利息、手续费、承诺费、风险承担费和预扣费。
第二十一条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转卖的利率报价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贴现天数是自买入行支付买断款项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
宽限期是自债权到期日至银行实际收款日的预计资金在途天数。
宽限期由买入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际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3工作日,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
对于经常拖延付款的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宽限期。
如涉及福费廷转卖业务,转卖申请行设定的宽限期原则上应不短于买入行所加的宽限期。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HANDLING FEE)是指买入行买入债权时收取的业务处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诺费(COMMITMENT FEE)是指买入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既定的价格和条件买入未到期债权而收取的费用。
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是指自买入行承诺生效日至该行实际买断债权并支付买断款项的时间.在承诺期内,买入行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并承担按既定价格和条件买入债权的责任和风险。
承诺费的计算公式:承诺费=应收账款金额×承诺费率×承诺期天数/360天.第二十五条风险承担费是指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银行由于买入未到期的债权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国别和地区等风险,而收取的费用.第二十六条由客户承担的费用,可从贴现款中预扣,到期收款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
也可到期收款后,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中主动扣款,或要求客户缴付。
第二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各行有关规定执行,但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需执行相应会计准则,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买入行作资产表内核算,转卖申请行则作出表处理。
第六章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应按月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上报《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附件5)。
于次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如当月无业务发生,参与成员单位须进行零报告。
(1)各参与成员单位需建立数据报送联系人机制,并设置AB 角。
(2)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正确性.(3)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当在签署《加入承诺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报送《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附件6)。
如联系人需变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重新提交《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
第二十九条在福费廷业务中遇涉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法院止付、禁付、冻结,或债务人无故推迟付款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
第三十条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有权对各参与成员单位按照本操作规范的规定报送相关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年度或不定期审核,对发现存在不报、迟报、谎报、多次漏报等违规情形的参与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对其作出强制退出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此规范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
公会贸易融资小组承担对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指导和统计监测职能。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加入承诺函2-1。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单笔要约(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2—2。
TRANSACTIONAL FORFAITING AGREE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1.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