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2013年煤炭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内质监认发[2014]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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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2013年煤炭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正文:----------------------------------------------------------------------------------------------------------------------------------------------------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2013年煤炭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内质监认发〔2014〕200号)各盟市质监局,各有关实验室:按照《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2013年煤炭、化肥产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3]521号)的要求,由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作为煤炭行业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技术实施单位,承担了烟煤及无烟煤的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氢元素和碳元素6个参数的能力验证工作,并于2014年2月底完成了统计汇总工作。
现将本次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如下:一、能力验证基本情况及结果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有21家,其中20家提交的结果为满意(含补测满意),满意率95.2%;1家实验室不参加补测,各项目能力验证统计结果如下:(一)参加无烟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6家,其中参加灰分检测的实验室6家,结果满意6家,满意率100%;参加挥发分检测的实验室6家,结果满意5家,满意率83.3%,不满意1家;参加全硫检测的实验室6家,结果满意5家,满意率83.3%,不满意1家;参加发热量检测的实验室6家,结果满意6家,满意率100%;参加氢元素检测的实验室3家,结果满意3家,满意率100%;参加碳元素检测的实验室3家,结果满意2家,满意率66.7%,不满意1家。
(二)参加烟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15家,其中参加灰分检测的实验室15家,结果满意14家,满意率93.3%,不满意1家;参加挥发分检测的实验室15家,结果满意14家,满意率93.3%,不满意1家;参加全硫检测的实验室15家,结果满意15家,满意率100%;参加发热量检测的实验室15家,结果满意15家,满意率100%;参加氢元素检测的实验室10家,结果满意9家,满意率90%,不满意1家(不参加补测);参加碳元素检测的实验室9家,结果满意9家,满意率100%。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内质监认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8〕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一)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
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 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内质监食发[2011]595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内质监食发〔2011〕595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产检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管理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工作,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总局79号令)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审核1.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从发出受理决定书之日起,要组成审查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审查组一般由2-3名审查员及区、县、旗派1名观察员组成。
观察员不参与审核意见)。
3.对新建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审查组长统一由自治区局食品处从其他盟市派遣,由指派的审查组长与当地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核。
4.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各盟市受理,但现场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局食品处派审查组进行。
5.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各盟市受理,但现场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局食品处派审查组进行。
6.自治区局食品处将不定期安排审查组对各盟、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互查,互查企业数不低于当年申证企业的10%。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区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提出要求。
具体如下:一、公开全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检定,自治区质监局将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全区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暂停、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暂停、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3]67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12.27【实施日期】2013.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暂停、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3〕671号)各盟市质监局、有关实验室:2013年,自治区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验室监督评审及专项检查活动中,对技术检验能力下降、不能保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不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基本条件要求的实验室,分别发出了暂停、注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得到了实验室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数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积极开展了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法制学习,组织了质量、技术检测人员的培训,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并邀请评审专家帮助开展管理体系内部核查,严格进行了整改工作。
现就下一步如何抓紧抓好暂停、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整改复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凡2013 年度被暂停、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已完成整改工作的,将其整改情况书面报当地盟市质监局,由盟市质监局组织安排实验室的复查验收工作。
盟市质监局对实验室整改复查结果及意见书面报自治区局,经自治区局审查合格,下达恢复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通知。
二、对暂停、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鉴于部分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于2014年3月前已到有效期,其实验室整改复查验收与到期复查评审工作一并进行,实验室的整改工作做为复查评审的重点内容,由自治区局安排评审组进行考核。
三、为保持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连续性,请预到期的实验室于2013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局递交实验室复查评审申请书和整改报告。
2013年度暂停、注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详见附件或从内蒙古质监局网站通知栏查询。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公告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
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6.07.06
•【字号】2016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6.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公
告
2016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我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可直接在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
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要求需进行标准备案的,按照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操作要求,自行向社会公开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标准备案。
企业也可以按照自治区原制度要求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另有备案规定的除外。
三、鼓励广大企业、消费者、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6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变更自我声明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以下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 典型检测报告;3. 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 2 -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4. 固定场所文件;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取消和下放获证实验室办理有关变更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取消和下放获证实验室办理有关变更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4]12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3.06【实施日期】2014.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取消和下放获证实验室办理有关变更事项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4〕129号)各盟市质监局、各获证实验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内政发〔2013〕10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范围内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实验室办理有关变更事项,进行取消或下放核准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取消的变更办理项目(一)取消实验室机构性质变更备案事项实验室因体制调整,在法律地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应将变化后的机构性质证明材料存档,并书面告知自治区质监部门,不再办理申报备案。
(二)取消实验室技术、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事项实验室变更技术、质量负责人时,应有任命文件,并存档备查,无需再向自治区质监局报备。
二、下放办理变更的项目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名称、地址、标准、授权签字人5个变更事项,下放至盟市质监局办理。
(一)最高管理者或法人变更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法人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实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1)和变更任命文件,当地盟市质监局核准书面材料,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
(二)实验室名称变更实验室名称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实验室资质认定名称/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变更后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实验室名称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或审查认可证书(原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或审查认可证书附表(原件),申请变更。
盟市质监局书面核准后,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制发新证书和检验检测能力附表。
(三)实验室地址变更1.对实验室仅是所在位置由于行政区划或街道改名发生地址名称变化,而检测能力无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实验室资质认定名称/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或审查认可证书(原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由盟市质监局核准书面材料后,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并重新制发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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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本机构(单位)就提交的资质认定审批事项自我声明公开承
诺如下:
(一)本机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达到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明示要求。
(二)本机构(单位)对自我声明事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三)本机构(单位)如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
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自我声明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处罚,依法接受撤销行政许可,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在3年内不再申请资质认定。
(四)本机构如存在自我声明严重不符合资质认定发证条件
要求的或自我声明内容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从自我声明申报日起至整改完成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律作废,向委托单位逐一收回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五)本机构(单位)如存在有不诚信问题,将自愿接受被
纳入检验机构不诚信记录名单。
自我声明承诺单位:(盖章)承诺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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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自查报告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自查报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3]54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10.23【实施日期】2013.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自查报告(内质监认发〔2013〕546号)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3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报告呈上,请审示。
一、组织机构、资源情况我局认证评审处承担全区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认评处现有工作人员7名,自治区14个盟市质监局现有实验室资质认定专职监管人员17人,实验室技术评审队伍272人;在全区考核批准的食品、医药、环境、矿山、建工建材的20多个领域资质认定实验室849家。
为加强获证实验室的信息管理,建立了档案室,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好了档案的保密工作。
二、制度完善、运行有效为加强全区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我局先后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作业指导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从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首次评审申请及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申请材料审查与受理的相关要求及对评审员的管理,具体做法如下:(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实验室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必需直接向自治区质监局同时递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用A4纸张,不加任何装帧。
电子版用光盘或U盘,Word格式。
申请事项包括:资质认定首次评审申请,复查评审申请,扩项评审申请,机构性质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人员变更(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标准变更。
(二)申请材料审查与受理我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文件审查意见表》,并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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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6]17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作的通知
(内质监认发〔2016〕176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增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理念、推进诚信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结合自治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状况,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质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活动。
现将通知如下:
一、自我声明、先证后核的意义
诚信建设是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基本道德规范,贯穿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中,自我声明是检验检测机构诚实守信的基本内容。
按照“政府引导、机构创
建、社会满意、品牌建设”的原则,内蒙古质监局在全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逐步推行社会诚信声明,承诺与行为一致的检验检测制度建设。
重点扶持、培育检验检测服务质量高、社会诚信度高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推进内蒙古检验检测品牌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是以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诚信建设为基础,对向社会承诺和履行自我声明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先证后核的行政办理程序,即:免于机构申请到期复查、扩项、地址变更等技术评审中的现场评审环节,仅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六个月内进行监督抽查或考核。
二、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条件
凡获得国家认监委、内蒙古质监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均可实行“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制度。
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自我声明事项,并向社会媒体公开发布或在内蒙古质监局门户网站发布;
(二)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标准,建立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