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性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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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6〕282号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6〕282号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6〕28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根据我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和需求,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由各盟市局推荐申报、经审查确定了2016年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20项(见附件)。

现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为2年,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已填报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和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启动实施试点项目。

并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

总结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项目整体进展情况。

三、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要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计划速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及时指导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四、按照《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标委办[2015]193号)的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建设指导和中期评估,推动自治区级试点建设取得实效。

五、为加强管理,确保试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期间,自治区质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定期督查试点项目实施情况。

六、对试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反馈。

联系人:张宁、张颖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石化路邮政编码:010070电子邮箱:***************附件:2016年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8月10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自治区监督抽查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自治区监督抽查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自治区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抽检分离有关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监发[2014]2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1.09【实施日期】2014.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自治区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抽检分离有关要求的通知(内质监监发〔2014〕28号)各盟市质监局,相关质检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严格落实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制度,减少和杜绝抽样带有选择性、编制的盲样不盲等问题,区局决定在2014年第一季度监督抽查工作中实验实行新的抽样、盲样编制工作机制,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通过探索和建立新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和落实抽检分离制度,确保从机制上做到抽样工作的有监督、有制约。

抽样和盲样编制由行政监管部门参与和监督,承检单位根据第三方编制的盲样开展检验,杜绝检验工作受到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的影响,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可信。

二、被抽查企业的选定各承检单位或盟市质监局要及时报送区局已确定开展监督抽查产品的全区所有生产企业名单和其主导产品一览表(见附件1),由监督处汇总后,采取随机和跟踪抽查的方式,选定被抽查企业和抽查批次。

三、抽样方式和方法(一)抽样方式按照区局已下达的监督抽查产品和企业,各盟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当地技术机构人员,按照由承检单位制定、经区局批准的抽样方法开展抽样,详细填写抽样单并履行企业、抽样人员签字、盖章后,将所抽样品封样寄送(专送)区局监督处。

相关产品的抽样方法见附件。

抽样完成后,盟市质监局负责对每家企业每个被抽产品单独填写《内蒙古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汇总后随同所抽样品、抽样单一并报区局监督处。

(二)抽样方法的制定和落实抽样方法由承检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抽样方法要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内质监认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8〕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一)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

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 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各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标委会)管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级标委会对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自治区级标委会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截至2016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成立满一年的24家自治区级标委会,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细则》(附件2)及《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分表》(附件3)。

三、考核方式(一)自评。

请各自治区标委会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报表》(附件4);全面总结2016年工作成效、主要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注意突出新举措、新亮点;提出2017年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措施。

(二)现场考核。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自治区级标委会成立的时间顺序,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场考核评分表》要求,组织标准化管理人员、行业领域专家现场考核。

考核时间定于2017年9月、10月。

四、报送要求自治区级标委会请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自评及总结材料纸质件寄送至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邮编:010070)。

电子件发送邮箱:***************。

五、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米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5.03
•【字号】内质监监函〔2018〕134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的通知
内质监监函〔2018〕134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的要求,2018年3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96号)明确废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原121号令”)。

按照国务院和总局要求,内蒙古质监局在2018年2月5日下发《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废止《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今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涉及资格许可的“原121号令”和《试行办法》相应监督管理、上岗人员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27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7.28【实施日期】201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的通知(内质监执函〔2016〕270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局):为充分发挥执法打假在质监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构建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规范有效的质量安全执法打假工作机制,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会议成员单位将《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组成人员登记表》(附件2)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30日前传真至区局执法督查局。

联系人:周敏华电话:3255688传真: 3255699附件: 1.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单位名单2.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组成人员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制度为充分发挥执法打假在质监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执法资源,构建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规范有效的质量安全执法打假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执法打假工作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单位由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员会)、直属技术机构和区局机关政策法规处、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管处、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督查局、标准化处、计量处、特种设备监察局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商会议办公室设在执法督查局,办公室主任由执法督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联席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负责人为联席会商会议成员,并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2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9.06【实施日期】2016.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2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员会),各直属单位(盟市特检所),局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9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自治区质监局加快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突出问题导向,紧抓重点突破,力求工作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突出质量主题、筑牢安全防线、转变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总基调,做好“服务发展、加强监管、改革和法治”三篇大文章。

着力提高质量管理、技术标准、计量检定、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产品质量提升;加快简政放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开展收费清理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重点(一)推进质量有效供给。

全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定期召开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积极构建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质量共治”工作格局。

组织开展“质量服务企业行”活动,免费为盟市、旗县(区)重点企业举办质量管理培训班,持续组织专家小分队深入企业巡诊,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题,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状况调研分析,提高企业质量管控能力。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以质量发展推动内蒙古产业升级、实现内蒙古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5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区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质量强区决定”的目标任务,区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3日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强区决定,以质量建设引领经济转型,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内蒙古质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质量强区的重大意义质量是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实力、文明程度。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国家和地区形象。

质量强区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报2013年标准化工作总结及地方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报2013年标准化工作总结及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的函【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标函[2014]1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1.16【实施日期】2014.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报2013年标准化工作总结及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的函(内质监标函〔2014〕1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制度(试行)》要求,现将我局2013年标准化工作总结及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报上,请审阅。

附件:1.内蒙古质监局2013年标准化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安排摘要2.2013年标准化工作总结3.2013年度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季报统计表4.2013年度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半年报统计表5.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月16日附件12013年标准化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安排摘要一、2013年主要工作情况(一)加大地方标准制修订力度,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一是把好标准立项关。

重点加大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地理标志产品、特种设备安全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的标准立项,确立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202项,较2012年增长35%。

二是严把标准审定关。

审定《蒙餐》系列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核查技术规程》等112项地方标准,较2012年增长75%,超出年初目标(90项)的24%。

三是引导自治区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实质性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自治区在国家相关领域争得标准“话语权”。

(二)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扩大示范效益。

一是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种薯种植标准化示范区等13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顺利通过验收。

二是国标委下达了种薯种植储运综合标准化、设施蔬菜种植加工配送标准化、有机谷物杂粮种植标准化等13个第八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16]9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0【实施日期】2016.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9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已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的整合精简工作。

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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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性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
的公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的公告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和《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地方标准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8〕76号)要求,对2016-2017年发布实施的337项地方标准,619项已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自查。

此外,自治区农牧业厅等单位还对《乌兰哈达猪》等14项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地方标准(含计划项目)提出废止。

现将结论汇总公告如下:
一、34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自查结论
废止21项,修订7项,继续有效321项。

清单详见附件1。

二、621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自查结论
废止39项,继续有效582项。

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计划),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组织修订相关标准,于2019年12月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向自治区质监局报批;
(三)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计划),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做好计划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

附件:1.推荐性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清单
2.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自查清理结论清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10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结论
废止日期
1
DB15/T1051-2016
赤谷10号谷子原种良种繁育技术规程
废止
2018-08-10
2
DB15/T1208.1-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废止
2018-08-10
3
DB15/T1208.2-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2部分:交通废止
2018-08-10
4
DB15/T1208.3-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旅游废止
2018-08-10
5
DB15/T1208.4-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4部分:教育
废止
2018-08-10
6
DB15/T1208.5-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5部分:医疗卫生废止
2018-08-10
7
DB15/T1208.6-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6部分:金融
废止
2018-08-10
8
DB15/T1208.7-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7部分:商业服务业废止
2018-08-10
9
DB15/T1208.8-2017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8部分:邮政电信废止
2018-08-10
10
DB15/T1077-2016
唐古特白刺硬枝扦插繁殖技术规程
废止
2018-08-10
11
DB15/T303-1999
早秋浇节水保墒灌溉规程
废止
2018-08-10
12
DB15/T397-2004
高寒地区水稻节水灌溉技术规程废止
2018-08-10
13
DB15/T220-1996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导则
废止
2018-08-10
14
DB15/189-1995
甜菜品种内蒙古202号
废止
2018-08-10
15
DB15/190-1995
甜菜品种合育201号废止
2018-08-10
16
DB15/191-1995
甜菜品种工农208号废止
2018-08-10
17
DB15/192-1995
甜菜品种协作302号废止
2018-08-10
18
DB15/193-1995
甜菜品种包育301号废止
2018-08-10
19
DB15/194-1995
甜菜品种狼甜1号
废止
2018-08-10
20
DB15/163-1994
牧草种子调运检疫规程废止
2018-08-10
21
蒙DB333-86 乌兰哈达猪废止
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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