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发布《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等2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食药监办[2015]14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0.11【实施日期】2015.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规范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5〕145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0月1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抽检信息公布,促进信息公开,提升监督管理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公布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布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信息公布载体是自治区局官方网站“质量公告-食品抽检信息”专栏。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官方网站设置抽检信息专栏,公布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第三条被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对不合格抽检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责令被抽样单位采取下架、停售、封存或召回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措施的,或虽提出异议申请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信息。
被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审核后属于应公布范围的,应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信息。
第四条自治区局负责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我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自治区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53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09号),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结果及相关解读材料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本局主要负责人依法领导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本局主要负责人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职能所在机构为承办机构,负责决策的调研、文稿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机构的,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承办机构;本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工作;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构建技防系统为手段,结合运用相关科技手段,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政发[2015]8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8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常态,做好分级管理体制下的质监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指针,主动把握和适应新常态,围绕服务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创新发展和主动作为,突出质量主题,筑牢安全防线,转变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把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和提质增效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推进我区经济由制造向创造、速度向质量、产品向品牌转变,为实现质量强区的战略目标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十三五”中期,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的质监工作运行机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增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对质量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十三五”末期,质量技术监督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作用更加明显,“贡献率”大幅提升,成为推动建设“内蒙古创造”、“内蒙古质量”和“内蒙古品牌”的主力部门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突出质量主题,积极构建政府宏观质量管理新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加大对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的投入力度,营造质量诚信环境,提升质量发展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内质监特发〔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内质监特发〔2017〕83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锅检院、特检院,驻盟市特检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印发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2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落实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准确把握特种设备安全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特种设备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自辨自控警示公告、隐患自查自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企业责任有效落实。
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分级分类管理、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安全信息化监管有效、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特种设备安全预控能力,夯实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区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提出要求。
具体如下:一、公开全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检定,自治区质监局将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全区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内质监特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质监特发〔2017〕8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将《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16日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16〕8号),结合我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
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特种设备各类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无缝对接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全社会共同防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共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和机制更加精准、有效;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技术推广体系,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构建形成严格规范的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制度体系,使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形成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制度体系,依法淘汰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能力得到全面加强;根治一批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健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公安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呼铁、大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旗、县(市区)公安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二章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安装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确定其他需要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或者部位之前应当报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制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形成多级报警联网网络。
建设单位使用、安装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应当符合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网络联接的标准。
第六条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技防产品销售网点和技防系统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理检查工作台帐,同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制度,保障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第七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迪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批准:(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以质量发展推动内蒙古产业升级、实现内蒙古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5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区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质量强区决定”的目标任务,区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3日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强区决定,以质量建设引领经济转型,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内蒙古质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质量强区的重大意义质量是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实力、文明程度。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国家和地区形象。
质量强区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
验室审查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5]24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9.17
【实施日期】2015.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审查细则的通知
(内质监认发〔2015〕242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有关行业实验室管理部门,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为提升全区检验检测科技服务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以品牌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以品牌促发展,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审查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实验室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夯实检验检测基础,做大做强自主名牌,引领全区检验检测科技服务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制定本审查细则。
第二条本审查细则所称内蒙古名牌实验室,是指在行业检验领域或自治区范围内技术能力强、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发能力强,检测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满意度。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地区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资质认定部门核准在证书有效期内、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均可申报内蒙古名牌实验室。
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发布《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等2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等20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6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15/T1188-2017
反恐怖防范要求通则
2017-04-10
2017-07-10
2
DB15/T1189-2017
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3
DB15/T1190-2017
大型活动场馆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4
DB15/T1191-2017
寄递物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5
DB15/T1192-2017
广播电视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6
DB15/T1193-2017
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7
DB15/T1194-2017
人群密集商业场所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8
DB15/T1195-2017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9
DB15/T1196-2017
道路客运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0
DB15/T1197-2017
民用爆炸物品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1
DB15/T1198-2017
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2
DB15/T1199-2017
民航机场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3
DB15/T1200-2017
餐饮住宿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4
DB15/T1201-2017
旅游区(点)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5
DB15/T1202-2017
医院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6
DB15/T1203-2017
通信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7
DB15/T1204-2017
生物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8
DB15/T1205-2017
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19
DB15/T1206-2017
天然气长输管道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
20
DB15/T1207-2017
石油化工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2017-04-10
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