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质量的提 高发挥着积极作用。
随着 中国加入WT O,本所将做好 同国外先进质检机构 平等竞争的准备 ,进一步更新观念 ,提 高检测技术水
平。保证工作质量,坚持实事求是 。 一视同仁,不断开拓检验业务范围,以更高的服务质量竭诚为社会各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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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家乳制品及肉类产品 0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匕 #∞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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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 品质量监督检 验所位子 内蒙古 自治 区首府呼和浩特 市新城西街乌兰察布西街 1 ,隶属 于内蒙古 自治 号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是法定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的唯 一 自治 区级综 合性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本 所于2 0 年1 月再次通过国家实验窒认可 三合一 复评 审 。共认 可检 测产品/ O3 2 参数5 1 4 个。设在本所的国家乳 制品及 肉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与 国家毛皮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同时通过国家审查认可。
本所是国家公布首批2 家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检测单位之一、国家首批五类、十类食品产 9 品生产 许可证发放检验单位和 国家 西北禽蛋定点 检测单 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 中心认定的绿 色食 品产 品质 量定点
监测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心批准的无公 害农产 品定点检测机构、 内蒙古 自治区 司法厅授权 的内蒙古产 品质量 司法鉴定所、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 白酒 、塑料门窗、板 材生产许可证发放检验定点机 构。本所还 承担 自治 区多种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 、社会各界的委托检验 及新产 品鉴 定检 验等工作 。承担各种名优 酒的真假鉴 别 。并接 受 国家 及 自治区下达 的监督抽查 、专 项抽查等任 务。本所还与 加拿大J 实验 室签 订 了长期 友好合作协 议 ;加拿 R 大小农户适应全球市场发展项 目中国项 目部经理 也到实验室参观 ,打开 了质检所通往世界 的大门。 本所 的工 作方针是 :坚持质量 第一 。运用现代质量 管理努力 完善质量体 系,加 强质检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 不断提 高业务素质 ,对 影响检验过程 的诸因素进行 有效控制 ,确保检验工 作能正确 、客观地 评价产 品的质量水 平.准确及时地提供质量信息 ,坚持检验 工作的公正性 、科学性 、准确性。 本 所拥有 一流 的技 术队伍 ,高精尖的仪器设 备和科学的管理措施 ,目标 是立足 内蒙古 ,面 向全中国。现每年 出具上万份各类产 品质量检验报告 ,赢得了各类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促进产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内市监法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权责清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事权和责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协同监管。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权原则上由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开展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我区完成了5种产品的全国联动抽查任务。
现将联动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联动抽查工作任务的有关要求,我局及时印发了《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落实2016年国家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内质监监函〔2016〕143号),并要求承检机构组织相关抽样检验人员认真学习《2016年全国联动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全国联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我区本次承担全国联动抽查的产品是床上用品、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细工木地板、冷轧带肋钢筋、复混肥料5种产品,总局计划抽查66家企业66批次,我区实际抽查62家企业62批次产品,合格60批次产品,批次合格率为96.7%,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
其中,床上用品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18批次,合格率为90%,不合格检出率为10%;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细木工板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冷轧带肋钢筋抽查2家企业2个批次产品,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100%,;复混肥料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20批次,合格率为100%。
二、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加强与牵头机构的沟通,对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中不理解的条款及时与牵头机构联系,以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实施;三是组织承检机构技术骨干参加总局任务布置会,学习细则,了解精神,掌握要点;四是承检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做到抽样、任务下达、检验、审核汇总、设备器材保障责任到人。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修正)(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查处。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装饰装潢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不得重复查处。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责任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和方案的确定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检测中心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2、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产品,以及可能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
三、检测机构、受检人1、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经过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承担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2、监督抽查的受检单位或个人由克什克腾旗工作站或检测机构随机选定。
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凡被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抽检。
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3、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受检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
4、受检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受检单位或个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四、抽样、检测与判定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克什克腾旗工作站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
严禁受检单位或个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或个人出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内商建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为切实做好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1号)要求,近期,我厅拟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一、检查时间2017年6月上旬。
二、检查对象此次检查的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保留的现货类交易场所:1. 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2.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3. 赤峰大宗商品有限责任公司;4.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三、检查内容检查的内容是交易场所的办公场所、仓储设施、物流配送、业务运行、内部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3号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规定;重点是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四、检查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存在的问题,经由检查小组评议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五、检查地区安排及要求检查顺序: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
要求:请以上单位派人参加,并将参加人员回执于6月3日前传真我厅。
联系电话:************、6946797联系人:王亚鸣、韩少芳附件:参加自治区商务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现场检查报名回执2017年6月1日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电采暖设备(煤改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XX自治区电采暖设备(煤改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1.l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采暖设备(煤改电)产品的流通领域。
1.2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产品类型为驻立式、固定式。
1.3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1.4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本次抽查的室内加热器包括执行标准为DB65/T4225—2019的石墨化碳基类电散热器和执行GB4706.23-2007国家标准的其他室内加热器。
石墨化碳基类电散热器检测项目如表1所示。
其它室内加热器检测项目如表2所示。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DB65fΓ4225—2019南疆“煤改电”工程用石墨化碳基类电散热器通用技术条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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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NMCCXZ 0058-2018
防静电服
2018-08-31发布 2018-09-1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
NMCCXZ 0058-2018
防静电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防静电服产品质量内蒙古自治区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自治区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方案、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和附则。
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防静电服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防静电服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表1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机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2014《防静电服》
GB/T 2912.1-2009《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2009《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5453-1997《纺织品织物透气性的测定》
NMCCXZ 0058-2018
GB/T 5713-2013《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 3920-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 8427-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3923.1-2013《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
GB/T 8628-2013《纺织品测定尺寸变化的试验中织物试样和服装的准备、标记及测量》
GB/T 8629-2017《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 8630-2013《纺织品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生产企业应对产品执行标准予以确认。
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公示的),还应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并由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4 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抽样工作由检验机构经监督抽查培训合格的至少2名以上人员、会同当地质量监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一同到生产企业完成。
4.2.2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NMCCXZ 0058-2018
4.2.3只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抽样。
4.2.4具体抽样方法参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GB/T10111。
数量见下表2。
表2 抽样数量
4.3.1抽取的样品应分成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4.3.2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企业陪同人员和抽样人员在抽样单及封条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
4.3.3备用样品封好后存放于被抽样企业。
4.3.4为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检验样品在封好后由抽样人员应采取随车带回(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寄送回)样品。
4.3.5样品运输、存储过程中,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4.4抽样单填写要求
4.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定即可。
4.4.2《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4.4.3抽样单中要详细标明所抽样品的规格型号及数量。
4.4.4应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详细填写抽样单有关内容。
5 检验要求
NMCCXZ 0058-2018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有A类项目1项或B类项目2项,不合格。
其他可根据具体产品进行表述)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及复检
NMCCXZ 0058-2018
7.1 被检企业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报告。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2 复检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在原样品或者备用样品上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8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张永浩、张国栋)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管理。